车用气瓶安装许可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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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用气瓶安装许可规则
ICS43.06..40
T13
DB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2014
车用气瓶安装质量安全技术规范
VehiclegascylinderspecifcationinstallationqualityandSafety
送审稿
图1 2014–0-0发布
2014-0-0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11.1.1.1 目 录
前言…………………………………………………………………………………………Ⅱ
1范围………………………………………………………………………………………1
2规范性文件引用…………………………………………………………………………1
3术语和定义………………………………………………………………………………1
4组织管理条件……………………………………………………………………………4
5人员条件…………………………………………………………………………………5
6场所条件…………………………………………………………………………………5
7设备条件…………………………………………………………………………………5
8信息化管理要求…………………………………………………………………………6
9安全生产条件……………………………………………………………………………6
10质量保证体系条件………………………………………………………………………6
11车用气瓶安装许可程序…………………………………………………………………6
12监督管理………………………………………………………………………………8
附录A(规范性附录)人员条件
附录B(规范性附录)场所条件
附录C(规范性附录)设备条件
附录D(规范性附录)质量保证体系要求
附录E(规范性附录)燃气汽车专用装置安装合格证
附录F(规范性附录)汽车燃气改装档案
附录G(规范性附录)车用气瓶安装单位人员备案申请表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提出。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内蒙古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协会、内蒙古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内蒙古华江科技有限公司、陕汽控股集团陕汽乌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内蒙古华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王磊、张东宏、王建平、张玉魁、张廉正、庞颂东、张利权、唐伟、左志强、林建埕、梁戈西、靖向阳、康月明、于鸣笛。
本标准首次发布。
车用气瓶安装质量安全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压缩天然气(CNG)、液化石油气(LPG)车用气瓶(以下简称“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车用气瓶等燃气装置(包括由供气部件、控制部件、燃料转换部件等组成的整套燃料供给系统等)安装的单位及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检测单位,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相关部门对车用气瓶等燃气装置安装实施监督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TSGR3001《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
TSGR0009《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GB/T18437燃气汽车改装技术要求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1828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T16739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
TSGR0006-2014《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家质检总局2014年第98号公告)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车用气瓶
车用气瓶是指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金属内胆纤维环缠绕气瓶、压缩天然气钢瓶、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其它新型材料制造的车用气瓶。
3.2 车用气瓶安装
车用气瓶安装是指对车辆加装气瓶、燃气专用装置(包括由供气部件、控制部件、燃料转换部件等组成的整套燃料供给系统,下同)等行为。
3.3 车用气瓶安装单位
车用气瓶安装单位是指依法取得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压力容器)的企业法人。
4 组织管理条件
4.1 营业执照
具有法定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4.2 组织机构代码
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
4.3 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实行分级管理
自治区境内按照企业条件分为1级和2级。
1级资格可以为出租车、公交车、货运、驾校训练考试用车等营运车辆安装车用气瓶等燃气装置。
2级资格不得为上述车辆安装车用气瓶等燃气装置。
4.4 一证一点制度
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实行一证一点制,即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中企业名称、地址与实际从事车用气瓶安装地址相符。
5 人员条件
5.1 总人数
从事车用气瓶安装及管理等人数应与所从事工作业务相适应,总人数1级不少于16人,二级不少于10人。
5.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置足够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至少包括质量保证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工艺技术、材料和设备管理、检验、文件与档案管理、维修与安装质量等质量控制责任人员。
5.3 检验人员
根据原材料及安装检验等需要,配备足够的检验人员,并从机构设置上保证检验人员不受本单位其他部门影响,能够独立完成工作。
5.4 作业人员
配备满足安装工作需要的汽车电气、机械维修工、管钳(安装)工、起重工、电焊工。
人员条件的具体要求见附录A。
5.5 上述质量保证体系、检验、作业人员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6 场所条件
6.1 场地
具备满足工作需要相应面积的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场所面积1级不小于800㎡,2级不小于400㎡。
设置独立的业务室、仪器设备和备品备件库、资料档案储存室和车用气瓶安装、检验操作车间。
场地应保持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作业项目。
场地条件的具体要求见附录B。
6.2 厂房
车用气瓶安装必须在专用厂房(车间)内完成,不得露天安装。
安装车间要具有与工作需求相适应的面积。
车间安装工段、试验工段要求明显的分界区,车间面积1级不得小于400㎡,2级不得小于200㎡。
6.3 库房
具有满足工作要求的车用气瓶、燃气装置及原辅材料等保管条件;设有专用库房和仪器设备室,满足材料分区(待检、合格、不合格)分批存放的要求。
6.4 资料档案室
建立专用资料档案室(柜),档案保管条件满足相关档案保管标准要求。
6.5 租赁场所要求
租赁的场所应有合法的书面合同并注明合同周期。
合同周期不少于一个许可证有效期。
7 设备条件
7.1 设备及工装(详见附录C)
7.2 检测仪器及试验设备(详见附录C)
具有车用气瓶及燃气装置安装所需要的检测仪器、工具和计算机及软件;
配备满足车用气瓶安装要求的气密试验专用设备,试验设备上配备满足安装要求量程1.5~2倍,精度等级不低于1.6级的压力表;
7.3 计量检定
车用气瓶及燃气装置安装所用的检测仪器和试验设备属于计量器具的应检定合格。
8 信息化管理要求
8.1安装单位应接入可满足车用气瓶安全监管信息传递要求的互联网;
8.2安装单位应配备专用计算机,并安装自治区统一的车用气瓶安全监管信息系统,配备专人负责数据录入及维护。
9 安全生产要求
9.1安全生产制度建立
具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
具有各工种、各类机电设备、检测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张贴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
9.2气瓶安装单位选址及安全间距要求
气瓶安装单位与学校、幼儿园、客运车站、大型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共聚集场所最小间距不得少于35m。
气瓶安装单位场地应符合安全、环保和消防等有关规定。
10 质量保证体系
10.1基本要求
车用气瓶安装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应标准。
10.2质量保证体系建立
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应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涵盖车用气瓶安装和燃气专用装置安装的全过程,能够对安装质量(安全性能)实施有效控制。
10.3质量保证体系设置要求
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素设置合理,控制内容、程序能够确保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的实现。
质量保证体系组织能够独立行使职责,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职责、权限明确,相互关联的控制工作接口明确。
10.4质量保证体系文件要求
形成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满足特种设备许可制度的规定。
质量保证体系的具体要求见附录D。
11车用气瓶安装许可程序
11.1许可程序
车用气瓶安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和发证。
11.2申请许可所需提交的资料文件:
11.2.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并附电子文件);
11.2.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1.2.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1.2.4单位情况介绍(包括安装场所、办公地点、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安装车间、设备、人员、车用气瓶及燃气装置外购、质量管理等方面情况);
11.2.5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或工艺)文件和记录表卡的电子文档;上述文件的封面及目录的纸质文档;
11.2.6已获得的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复印件);
11.2.7从事车用气瓶安装相关人员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11.2.8其他需要附加说明的资料。
11.2.9上述文件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1.3受理
11.3.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单位,由负责审批的机构出具同意受理的决定书。
11.3.2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单位,其申请不予受理:
a)申请资料不能证明申请单位已经达到本标准第4、5、6、7、8、9、10条规定的基本条件要求的;
b)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
c)对于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者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
11.3.3对于不受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决定书。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1.3.4由于申请单位原因,1年内未能完成许可工作的,申请单位应当根据单位条件变化情况重新提出申请。
11.4鉴定评审
鉴定评审工作由取得特种设备鉴定评审资格的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11.5审批发证
由审批机关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经审查未能取得许可证的申请单位,可在1年后提出新的取证申请。
11.6换证
11.6.1时限要求
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换证申请。
逾期未按时提出申请的,原许可证自行作废。
11.6.2内容要求
换证鉴定评审时的现场审查重点内容包括:
核查车用气瓶安装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的执行情况;核查所有安装项目接受安装监督检验情况;检查是否存在超出许可范围进行许可安装的行为,是否存在向未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气瓶安装分包或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核查资源条件及其变更情况;检查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