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编制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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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编制说明

附件2:

 

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编制说明

一、填报范围

本套报表适用于各种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银行类金融企业填报。

二、报表封面(分户报表封面)

(一)封面左边

1.企业名称:

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全称。

2.单位负责人:

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代表。

凡正在更换法人代表,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实际负责人签字盖章。

3.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指担任总会计师职务的企业领导人。

未设总会计师职务的,由实际分管财务会计工作的企业领导人签字盖章。

4.会计机构负责人:

指企业内部承担财务会计任务的专职会计机构负责人。

5.填表人:

指具体负责编制报表的工作人员。

6.报表审计机构:

指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的机构。

7.审计报告签字人:

指在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执业注册会计师,由企业代填。

(二)封面右边

1.企业统一代码: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第9-17位数填列,如:

银河德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3013034277”,本企业代码为“301303427”。

未取得三证合一的企业,根据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代码填列。

如因客观原因暂未办理的,可向财政部门申请临时代码,财政部门根据《自编企业、单位临时代码的规则》编制临时代码发给企业填报。

企业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临时代码停止使用。

2.隶属关系:

本代码由“行政隶属关系代码”和“部门标识代码”两部分组成。

具体填报方法如下:

(1)中央企业(不论级次和所在地区):

“行政隶属关系代码”均填零,“部门标识代码”根据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4657-2002)编制。

(2)地方企业:

只填“行政隶属关系代码”。

“行政隶属关系代码”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11)编制。

具体编制方法:

A.省级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数字后加四个零表示。

如:

山东省省属金融租赁公司填列“370000”;

B.地市级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四位数字后加两个零表示。

如:

山东省济南市商业银行填列“370100”。

3.所在国家-地区:

按照国家标准《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T2659-2000)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11)选择填列。

4.是否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22、23、24、37号:

按照实际情况选择。

5.经济类型:

按所列标识码填列。

(1)国有绝对控股:

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有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含50%)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选择国有绝对控股。

(2)国有相对控股:

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有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国有股权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以及其他安排,国有资本投资者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

(3)国有参股:

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有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小于50%,且国家不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4)其他:

指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国有参股以外的其他企业。

6.组织形式:

按所列标识码填列。

未进行公司制改造的国有独资企业选择“其他”。

7.经营类型:

按所列标识码填列。

8.审计方式:

指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具体的审计方式,按所列标识码填列。

9.审计意见类型:

指注册会计师或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年度决算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按所列标识码填列。

其中:

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是指带强调事项和其他事项的无保留意见。

10.新报因素:

指企业以前年度未填报年度会计报表,从本年度起纳入会计报表统计范围的新报报表因素,按所列标识码填列。

11.成立年份:

指经国家正式批准成立并注册登记的年份。

12.报表类型:

按所列标识码填列,其中:

子公司应选择单户表。

13.备用码:

可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规定填报内容。

三、资产负债表(银行01表)

(一)本表反映期末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

表内资产总计等于负债加所有者权益总计。

(二)本表“年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年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

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现金及银行存款”项目,反映企业的库存现金;信托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的银行存款也在该项目中填列。

2.“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项目,反映企业存放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种款项,包括业务资金的调拨、办理同城票据交换和异地跨系统资金汇划、提取或缴存现金等。

企业按规定缴存的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农信社“专项央行票据”也在该项目列示。

3.“贵金属”项目,反映企业持有的黄金、白银等贵金属存货的成本,企业为上市交易而持有的贵金属也在此项目填列。

4.“存放联行款项”项目,反映存放于本系统内其他行或总行的各种款项。

“系统内资金往来”借方余额,在该项目中反映。

5.“存放同业款项”项目,反映企业存放于境内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6.“拆出资金”项目,反映企业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7.“衍生金融资产”项目,反映企业期末持有的衍生工具、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中属于衍生金融资产的金额,应根据“衍生工具”“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计算填列。

8.“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项目,反映按照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资金。

9.“持有待售资产”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分类为持有待售类别的非流动资产及分类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处置组中的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扣除减值准备)。

10.“应收款项类金融资产”项目,反映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除贷款以外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扣减相应资产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11.“应收利息”项目,反映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放贷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应收取的利息。

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确认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

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的利息应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中,并列入相关“拆出资金”“金融投资:

债权投资”“金融投资:

其他债权投资”“发放贷款和垫款”“应付债券”“长期借款”等项目,而不应单独列报“应收利息”或“应付利息”。

“应收利息”和“应付利息”应仅反映相关金融工具已到期可收取或应支付但于资产负债表日尚未收到或尚未支付的利息,通常由于金额相对较小,可包括在“其他资产”或“其他负债”项目中。

12.“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临时性应收未收款项、临时性垫付款项等。

信托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在该项目中填列。

13.“发放贷款和垫款”项目,反映企业银行发放贷款及垫款业务形成的金融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包括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发放贷款及垫款、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贷款及垫款、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贷款及垫款。

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第三十九条在附注中披露各明细项的账面价值。

14.金融投资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其中:

(1)*交易性金融资产:

包括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列示在“金融投资”项下的下列资产的账面价值:

为交易目的持有的金融资产,企业持有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及因不符合分类为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条件而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同时应当在附注中分别单独反映《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第三十九条(四)所要求披露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各明细项。

(2)*债权投资:

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列示在“金融投资”项下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扣除损失准备)。

该项目金额与其他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例如“发放贷款和垫款”项目中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金额的合计,为《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第三十九条

(一)所要求列报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金额。

(3)*其他债权投资:

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列示在“金融投资”项下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

该项目金额与其他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例如“发放贷款和垫款”项目中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金额的合计,为《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第三十九条(三)所要求列报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金额。

(4)*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

此处“权益工具投资”中的权益工具,是指从该工具发行方角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中权益工具定义的工具。

15.“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项目:

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使用该项目,反映企业直接指定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交易性金融资产,但衍生金融资产除外。

16.“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项目,反映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可供出售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金融资产。

本项目应根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7.“持有至到期投资”项目,反映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本项目应根据“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8.“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反映企业持有的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本项目应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9.“投资性房地产”项目,反映企业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和“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金额填列;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0.“固定资产”项目,反映企业持有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扣减累计折旧、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余额和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

21.“在建工程”项目,反映企业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在建工程的成本扣减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

22.“无形资产”项目,反映企业持有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扣减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余额。

23.“商誉”项目,反映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的价值。

本项目应根据“商誉”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相应减值准备后的金额填列。

24.“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

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5.“抵债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取得的尚未处置的抵债资产的成本减去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

26.“递延所得税资产”项目,反映企业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7.“其他资产”项目,反映除以上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

主要包括:

应收股利、存出保证金、融资租赁出租方的“长期应收款”扣减累计减值准备、未实现融资收益后的净额以及其他未列示的资产。

28.“向中央银行借款”项目,反映企业向中国人民银行借入的款项;农信社“央行拨付专项票据资金”也在该项目中反映。

29.“联行存放款项”项目,反映本系统内其他行或总行临时存放的各种款项。

“系统内资金往来”贷方余额,在该项目中反映。

30.“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项目,反映企业吸收的境内、境外金融机构的存款。

31.“拆入资金”项目,反映企业从境内、境外金融机构拆入的款项。

32.“*交易性金融负债”项目:

反映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第二十一条规定分类的金融负债,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承担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含企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期末账面价值。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项目:

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使用该项目,反映企业承担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交易性金融负债,但衍生金融负债除外。

33.“衍生金融负债”项目,反映衍生工具、套期项目、被套期项目中属于衍生金融负债的金额,应根据“衍生工具”“套期项目”“被套期项目”等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分析填列。

本项目年初数应以负债年初的公允价值填列,同时调整年初留存收益等。

34.“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项目,反映企业按照回购协议先卖出再按固定价格买入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入的资金。

35.“吸收存款”项目,反映企业吸收的除同业存放款项以外的其他各种存款,包括单位存款(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个人存款、信用卡存款、特种存款、转贷款资金和财政性存款等,企业收到的存入保证金也在本项目填列。

36.“应付职工薪酬”项目,反映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

37.“应交税费”项目,反映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

包括: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也通过本项目反映。

38.“应付利息”项目,反映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包括吸收存款、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企业债券等应支付的利息。

企业发行的一次还本付息债券的利息费用在“应付债券”项目列示。

39.“持有待售负债”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处置组中与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资产直接相关的负债的期末账面价值。

40.“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其他应付、暂收的款项。

41.“预计负债”项目,反映企业确认的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重组义务、亏损性合同等预计负债。

42.“应付债券”项目,反映企业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发行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43.“递延所得税负债”项目,反映企业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负债。

44.“其他负债”项目,反映除以上负债以外的其他负债。

45.“实收资本(或股本)”项目,反映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实收资本(或股本)。

其中:

国家资本,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本。

各级政府(包括政府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政府管理的社会团体以及国家授权投资实体所投入的资本金界定为国家资本;

集体资本,指由本企业职工等自然人集体投资或各种机构对企业进行扶持形成的集体性质的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本;

法人资本,指其他企业法人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本;

国有法人资本,指在境内以及境外注册成立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本;

外商资本,指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投资者(不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本。

境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际投入的资本应计入国有法人资本;

个人资本,指自然人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本。

46.“其他权益工具”项目,反映企业发行除普通股以外的归类为权益工具的各种金融工具账面价值。

47.“资本公积”项目,反映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48.“库存股”项目,反映企业收购、转让或注销的本公司股份金额。

49.“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反映企业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的余额。

50.“盈余公积”项目,反映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51.“一般风险准备”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

信托公司在税后提取的信托赔偿准备在该项目中填列。

52.“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尚未分配的利润,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以“-”号填列。

53.“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项目,反映在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部分。

54.“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反映编制合并报表时,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由母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者所拥有的权益份额。

四、利润表(银行02表)

(一)本表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情况。

(二)本表“上年数”栏反映各项目的上年实际发生数。

如果上年度利润表与本年利润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利润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数”栏。

(三)本表“本年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的实际发生数,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营业收入”项目,反映“利息净收入”“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投资收益”“*净敞口套期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汇兑收益”“其他业务收入”“资产处置收益”和“其他收益”等项目的合计金额。

2.“利息净收入”项目,反映“利息收入”项目金额,减去“利息支出”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3.“利息收入”项目,反映企业发放各类贷款、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实现的利息收入。

4.“利息支出”项目,反映企业吸收各种存款、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等产生的利息支出。

5.“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项目,反映“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项目金额减去“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6.“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项目,反映企业确认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包括办理结算业务、咨询业务、担保业务、代保管等代理业务以及办理受托贷款及投资业务等取得的手续费及佣金,如结算手续费收入、佣金收入、业务代办手续费收入、基金托管收入、咨询服务收入、担保收入、受托贷款手续费收入、代保管收入、代理保险业务等代理业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实现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等。

7.“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项目,反映企业确认的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各种项手续费、佣金等支出。

8.“投资收益”项目,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如为投资损失,本项目以“-”号填列。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产生的收益应单独列示。

9.“*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产生的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因转让等情形导致终止确认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而产生的损益。

如为损失,以“-”号填列。

10.“*净敞口套期收益”项目,反映净敞口套期下被套期项目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或现金流量套期储备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该项目应根据“净敞口套期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如为套期损失,以“-”号填列。

11.“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的变动收益。

本项目应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净损失,本项目以“-”号填列。

12.“汇兑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净收益,应根据“汇兑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如为净损失,以“-”号填列。

13.“其他业务收入”项目,反映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或债务重组等实现的收入。

14.“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子公司和业务除外)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

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出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也包括在本项目内。

该项目应根据“资产处置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处置损失,以“-”号填列。

15.“其他收益”项目,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等。

该项目应根据“其他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6.“营业支出”项目,反映“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信用减值损失”“其他资产减值损失”和“其他业务成本”等项目的金额合计。

17.“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企业经营业务应负担的消费税、城市建设维护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企业补缴的营业税也在该项目反映。

18.“业务及管理费”项目,反映企业在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电子设备运转费、安全防范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应根据“业务及管理费”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9.“*信用减值损失”项目,反映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的要求计提的各项金融工具减值准备所形成的预期信用损失。

该项目应根据“信用减值损失”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0.“其他资产减值损失”项目,反映企业除“信用减值损失”外,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其他资产的减值准备所确认减值损失。

本项目如为恢复后转回的金额,以“-”号填列。

21.“其他业务成本”项目,反映除“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信用减值损失”和“其他资产减值损失”之外的其他业务成本。

22.“营业外收入”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除营业利润以外的收益,主要包括债务重组利得、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企业接受股东或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经济实质属于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的除外)等。

该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3.“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除营业利润以外的支出,主要包括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等。

该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4.“所得税费用”项目,反映企业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

25.“净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实现的净利润。

26.“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项目,反映企业编制合并报表时净利润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部分。

27.“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反映企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子公司净利润中属于母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者部分。

28.“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项目,反映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

按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分别统计。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分为:

(1)以后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包括:

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等;

(2)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包括:

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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