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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险招标文件.docx

安全责任险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

恩施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采购

项目编号:

 

恩施自治州

综合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心

 

招标文件

 

二〇一二年二月

第一章投标邀请书

恩施州综合招投标(政府采购)中心受恩施州安监局的委托,对恩施州内安全生产责任险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投标。

一、采购项目编号:

ESZFCG2012(F)—H001

二、采购项目名称:

恩施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三、采购内容: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定点招标,实施范围为全州范围内煤矿、非煤矿山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建筑施工企业;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特种设备安装使用企业。

四、投标人资格

1、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投标人须是企业财务资信状况良好,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3、投标人必须具有中国保监会《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许可的雇主责任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等安全责任保险资格。

六、供应商可在2012年4月1日8:

30开始至2012年4月10日17:

30时止(工作时间)携带公司介绍信、加盖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套到恩施州综合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心(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58号恩施州邮政大楼四楼,下同)市场信息部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包售价3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潜在供应商须保证所填写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因潜在供应商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潜在供应商或填表者承担。

七、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12年4月24日9:

00

八、投标文件送达地点:

恩施州综合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心开标大厅

九、开标时间:

2012年4月24日9:

00

十、开标地点:

恩施州综合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心开标大厅

十一、本项目的答疑文件和补充文件以及其他通知将以电子文件的方式,均在“恩施招标采购网上”发布,请投标人在接到采购代理机构的短信通知后立即上网收取。

采购单位联系人:

电话/传真: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

电话/传真:

联系地址:

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58号邮编:

网址:

招标文件工本费汇款地址:

开户名称:

恩施州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

账号:

4

款项用途:

恩施州安全生产责任险招标文件工本费

 

恩施州综合招投标(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投标邀请书中所述项目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的采购。

2.定义

2.1“采购人”是指:

恩施州安监局。

2.2“监管部门”是指:

2.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

恩施州综合招投标(政府采购)中心。

2.4合格的投标人

2.4.1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4.2投标人须是企业财务资信状况良好,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4.3投标人必须具有中国保监会《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许可的雇主责任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等安全责任保险资格。

2.5“中标人”是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授予合同的投标人。

3.合格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3.1“保险产品”是指投标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保险产品和向保险监管部门报批的保险条款和费率。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2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定,本次招标不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

二、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的构成

5.1招标文件由下列文件以及在招标过程中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组成:

1)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定点协议

4)评标方法、步骤、标准

5)投标文件格式

6)在招标过程中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等

5.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参数及要求等。

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或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或被确定为投标无效。

6.招标文件的澄清

6.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在4月11日11:

00以前通知恩施州综合招投标(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人。

恩施州综合招投标(政府采购)中心将对投标人所要求澄清的内容于3个工作日内在“恩施招标采购网()”予以答复。

若有需要,恩施州综合招投标(政府采购)中心将组织相关专家召开答疑会,并将会议内容在“恩施招标采购网()”上公布(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6.2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招标文件澄清或提出疑问的,恩施州综合招投标(政府采购)中心将视其为同意。

6.3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后,可以自行与采购人联系,到现场踏勘。

7.招标文件的修改

7.1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以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恩施州综合招投标(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7.2修改后的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对潜在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潜在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恩施州综合招投标(政府采购)中心确认。

7.3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足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恩施州综合招投标(政府采购)中心可适当推迟投标截止期,并书面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数量

8.投标的语言

8.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恩施州综合招投标(政府采购)中心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

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或印刷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的修改内容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9.投标文件的构成

9.1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少于下列内容:

9.1.1价格文件

(1)投标函(格式见附件一);

(2)开标一览表(格式见附件二)(为方便唱标,另需单独装订密封一份,与投标文件一起递交);

(3)基准费率报价说明书。

9.1.2商务文件

4)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件三);

5)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见附件四);

6)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与本次招标有关的其他证明文件(见14条);

7)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出单网点及联系人类似(附件六);

8)规章管理制度一览表(附保险条款及费率表3份)(附件七);

9)项目业绩一览表(附件八);

10)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本费率调整系数(附件十);

11)人员配备情况(附件十一);

12)服务承诺(附件十二)。

9.1.3技术文件

13)投标单位管理及技术人员一览表(附件五);

14)技术响应偏差表(附件九)。

15)招标文件第三章要求的其他材料。

16)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10.投标文件编制

10.1投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不可拆卸式装订,对未按要求装订的投标书,采购人将不予接受。

10.2投标应完整地填写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书》、《开标一览表》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所有内容。

10.3投标人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核实的要求。

10.4如果因为投标人投标文件填报的内容不详,或没有提供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由此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10.5投标文件用纸外形尺寸应统一为A4纸规格。

11.投标报价

11.1投标人的报价均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标准。

11.2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12.备选方案

只允许投标人有一个投标方案,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3.联合体投标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投标。

14.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14.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应包括下列文件:

1)投标单位情况表(格式见附件)

2)投标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最近一个季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基金的证明(税费凭证复印件,或者依法缴纳税费或依法免缴税费的证明复印件,格式自拟)

4)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14.2资格证明文件必须真实有效、不得仿造,复印件必须加盖印章(不得以合同章、投标章、财务章等其他印章代替),

15.证明投标货物、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标准条款,不适用于本次招标):

15.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安装和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5.2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但不限于:

⑴项目所需货物的品牌、型号、原产地、主要技术指标和功能的详细描述(不得照抄招标文件有关内容)。

⑵检验、调试与验收建议书。

⑶售后服务计划。

⑷对照招标文件要求,逐条说明拟提供货物、安装和服务己对招标人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离。

15.3投标人在阐述上述第15.2

(1)条时应注意: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附件列出的设备标准以及参照的型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

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或高于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并且使招标人满意。

16、投标保证金

16.1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或开标前,递交50000元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请各投标人以转帐的方式提交,从投标人基本户转入中心保证金专户,凭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和银行回单到恩施州综合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心换取保证金收据,中心对保证金不直接收取现金:

开户名称:

恩施州综合招投标(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恩施州分行

账号:

中心只对投标保证金已实际到达恩施州综合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的投标人开具保证金收据,请各投标人注意转账时间和银行间转账资金在途时间,以避免无法开具保证金收据的情况。

16.2投标保证金提交形式和时间:

2012年4月24日9:

00前。

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的60天期限内有效。

16.3凡未按16.1、16.2条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6.4未中标的投标人,其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公告公布七个工作日后,如无质疑或投诉,在五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如有质疑或投诉,恩施州综合招投标(政府采购)中心将在质疑和投诉处理完毕后不计利息原额退还。

投标人领取投标保证金时,应提交中心开具的保证金收据,并按照中心退还保证金的相关制度执行。

16.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

16.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2)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或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17、履约保证金

17.1本项目不提交履约保证金

18.投标的有效期

18.1投标有效期为开标之日起至60个日历天.投标人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8.2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恩施州综合招投标(政府采购)中心可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投标人可拒绝(恩施州综合招投标(政府采购)中心的这种要求。

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但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后将不再有效。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16(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9.投标文件的数量和签署

19.1投标人应编制投标文件一式五份,其中正本一份和副本四份,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

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9.2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证明,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应附在投标文件中。

19.3投标文件中的任何行间重要的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0.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0.1为方便开标时唱标,投标人应将《投标一览表》一份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投标一览表”字样。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所有的副本和实验室设备彩页密封装在一个信封中,并在信封上标明“正本份,副本份”字样。

20.2所有信封均应注明投标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投标邀请的标题、编号、包号和有“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印章。

20.3如果未按要求密封和标记,恩施州综合招投标(政府采购)中心对误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21.投标截止时间

21.1投标人应在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恩施州综合招投标(政府采购)中心。

21.2恩施州综合招投标(政府采购)中心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21.1条规定的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21.3恩施州综合招投标(政府采购)中心将在开标前30分钟开始接收投标文件。

22.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2.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其投标文件,但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将修改的投标文件递交到恩施州综合招投标(政府采购)中心。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22.2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撤回其投标,但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恩施州综合招投标(政府采购)中心。

22.3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16(条)的规定被没收。

22.4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评标结束后,无论中标与否都不退还。

五、开标与评标

23.开标

23.1恩施州综合招投标(政府采购)中心在《投标邀请书》中约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

开标时需有采购人和投标人代表(投标人代表应携带并当场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恩施州公司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中心开具的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法人代表出席开标会的应当场出示法人代表本人身份证原件,以上文件任缺一件,其投标将被拒绝)参加,并可邀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23.2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23.3开标时,投标人现场提交恩施州综合招投标(政府采购)中心出具的保证金缴纳证明原件,未提交未能按时提交的视为保证金未提交。

23.4恩施州综合招投标(政府采购)中心做好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应由各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23.5开标时未唱出的报价不得作为评标时的报价。

24.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方法

24.1评标由恩施州综合招投标(政府采购)中心依照有关法规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24.2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标。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分为符合性检查、价格评议。

24.3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标法,具体见“第四章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

25.投标文件的资格和符合性检查

25.1评标委员会将首先按照投标邀请书中的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定投标人是否为合格的投标人。

25.2评标委员会将审查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总体编排是否有序、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人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25.3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视为无效投标。

25.4在进行价格评议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文件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关键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

对关键条款的偏离或反对将被认定为是实质上的不响应。

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但投标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的除外。

25.5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文件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在资格审查和符合性检查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提交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16.3条要求的;

2)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供或已提供但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3)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4)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的;

5)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6)有不良经济纠纷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和违法行为的;

7)投标文件不完整的;

8)投标人的投标方案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9)投标文件内容有任何虚假表述的;

10)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被视为无效投标其他条款的。

26.投标文件的澄清

26.1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必须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的澄清内容和时间做出澄清。

除按本须知25.2(条)规定改正算术错误外,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但不得寻求、提供或允许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等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

有关澄清的答复均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书面形式作出并加盖投标人的印章。

26.2投标人的澄清文件是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7.投标的评价

27.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25(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28.授标

28.1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步骤、标准,对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28.2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8.3中标人确定后,恩施州综合招投标(政府采购)中心将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同时向中标人和采购人必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中标人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8.4在评标期间,投标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

28.5中标通知书是签订合同的唯一合法文件。

中标人在评标公示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中心领取中标通知书,中标人非因不可抗拒原因不按时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六、授予合同

29.合同授予标准

29.1除本须知30(条)的规定之外,评标委员会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且排名前三名的中标候选人,特殊情况按本须知28.2(条)的规定执行。

30.签订合同

30.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配合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承诺订立书面合同,不得超出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范围,也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0.2采购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天内与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七、公告、质疑

3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通知、评标结果公告等招标程序中所有信息。

中标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

32.如果投标对此采购活动有疑问,可依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向恩施州综合招投标(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

33.公告期内如有质疑,恩施州综合招投标(政府采购)中心将依法给与答复,并将结果告知所有当事人。

八、适用法律

35.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投标人的一切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

九、解释

36.恩施州招投标(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对文件进行解释。

招标文件条文发生歧义,投标人在规定的答疑时间未提出异议,开、评标时以恩施州招投标(政府采购)中心的解释为准。

十、其他

37.恩施州招投标(政府采购)中心在“恩施招标采购网()”上发布的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澄清函等文件的电子文本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采购项目规格、参数及要求

一、服务内容

1、保险险种: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保险实施范围:

煤矿生产企业;

非煤矿山生产企业;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生产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建筑装饰工程、市政工程、交通设施建设工程、水利工程和拆除工程等);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包括货运、客运、危险化学品运输)和水上交通运输企业(包括客运、货运、危险化学品运输)

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企业

3、保险赔偿限额

雇员或第三者人身伤亡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不低于40万元。

法律费用、救援费用、调查勘验费用、医疗费用按保险合同约定据实赔偿。

4、保险赔偿范围

死亡赔偿;

伤残赔偿;

法律费用赔偿;

救援费用赔偿;

医药费赔偿;

调查勘验费用赔偿。

5、保险费率

根据不同行业企业和不同保险险种拟定不同基准费率和计算标准。

五、相关政策

1、费率浮动政策

实行投保费率与投保企业安全管理实效挂钩政策,按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简单赔付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安全生产先进企业评比,安全生产事故登记等不同情况,在下一投保年度实行不同程度的费率浮动,形成激励机制。

2、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换保费政策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为选择关系,原则上高危行业企业可任选其一,已存储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可选择继续存储,但必须按规定足额存储。

如选择交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可在办理保费手续时,可申请将风险抵押金转换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风险抵押金多余部分退还给企业。

未缴存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不再缴存风险抵押金。

3、与工伤保险互补政策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为并行关系,是对工伤保险的必要补充,高危行业企业除参加工伤保险以外,仍然需要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缴纳存储风险抵押金。

4、事故预防投入政策

保险机构在积极履行赔付义务的同时,从企业缴纳的保险费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防灾防损费,用于高危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技术开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奖励等费用之处,以增强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强化安全生产社会化监督保障体系,实现超前预防,减少事故,降低赔付,实现保险机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5、本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范围为恩施州境内。

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浮动费率

下浮费率

费率浮动依据

费率浮动基本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达标

10%

安全生产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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