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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docx

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

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主要涉及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和"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等科目。

其会计处理如下:

(1)货物出口并确认收入实现时,根据出口销售额(FOB价)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

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

贷:

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2)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应退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

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免抵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收到出口退税款时,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

银行存款

贷:

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在实际结算时与原预估入帐金额有差额的,可以在结算月份进行调整。

对于企业已经申报的数据发现错误的,不能够直接调整原申报数据,而应在以后月份通过红蓝字调整法进行调整。

对于出口退税申报与增值税纳税申报不一致,产生差额的,须在下期进行帐务调整,相应的应同时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由于以上原因需进行帐务调整的,其会计处理为:

(一)对本年度出口销售收入的调整

(1)对于前期多报或少报出口,或用错汇率,导致出口销售收入错误的,在本期发现时,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

借:

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贷:

主营业务收入(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2)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预估入帐金额有差额的,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

借:

其他应付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蓝字或红字)

贷:

主营业务收入(蓝字或红字)

当上期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2c栏"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不等于0时,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

借:

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差额大于0时为蓝字,小于0时为红字)

贷:

主营业务收入(差额大于0时为蓝字,小于0时为红字)

注意事项:

①出现上述情况进行帐务调整的同时,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调整,调整的方法为在出口明细表中录入一条调整记录(正数或负数)。

②对于已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调整过的销售收入,由于申报系统在计算"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已包含该调整数据,所以在帐务处理上可以不对该笔销售收入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单独调整"主营业务成本",而是在月末将汇总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一次性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

(二)对本年度出口货物征税税率、退税率的调整

对于前期高报或低报征税税率、退税率,在本期发现的,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通过红蓝字调整法进行调整,根据申报系统汇总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免抵税额"等在月末一次性入账,无须对调整数据进行单独的会计处理。

(三)对上年度出口销售收入的调整

(1)对于上年多报或少报出口,或用错汇率,导致出口销售收入错误的,在本期发现时,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

借:

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贷: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

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乘以退税率: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2)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预估入帐(上年度)金额有差额的,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

借:

其他应付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蓝字或红字)

贷: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蓝字或红字)

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

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乘以退税率: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3)当上年度12月份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2c栏"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不等于0时,须在本年度1月份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

借:

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差额大于0时为蓝字,小于0时为红字)

贷: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差额大于0时为蓝字,小于0时为红字)

注意事项:

①出现上述情况时,只进行帐务调整,不对"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数据调整。

②注意在填报《增值税纳税人报表》(附表二)时,不要将上年调整的"进项税额转出"与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混在一起,应分别体现。

③在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的〈增值税申报表项目录入〉中的"不得抵扣税额"时,只录入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不考虑上年调整的"进项税额转出"。

(四)对上年度出口货物征税税率、退税率的调整

对于上年度出口货物高报或低报征税税率、退税率,在本期发现的,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销售收入乘以征退税率之差的调整额:

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蓝字或红字)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蓝字或红字)

根据销售收入乘以退税率的调整额: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蓝字或红字)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蓝字或红字)

注意事项:

①出现上述情况时,只进行帐务调整,不对"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数据调整。

②注意在填报《增值税纳税人报表》(附表二)时,不要将上年调整的"进项税额转出"与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混在一起,应分别体现。

③在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的〈增值税申报表项目录入〉中的"不得抵扣税额"时,只录入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不考虑上年调整的"进项税额转出"。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发生退关退运的,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

(一)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运时

根据退关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冲减当期出口销售收入:

借:

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红字)

贷:

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根据退关退运货物调整已结转的成本:

借:

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贷:

库存商品(红字)

注意事项:

①当出口货物发生部分退运时,冲减的销售收入应按照该部分退运货物的原始出口销售额确定。

②对于货物出口时与退运时汇率发生变化的,应以货物出口时的汇率为准。

③发生退关退运业务,在帐务上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同时,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④对于退关退运货物已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的,由于申报系统在计算"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已包含退关退运货物,所以在帐务处理上可以不对退关退运货物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单独冲减"主营业务成本",而是在月末将汇总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一次性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

(二)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在当年发生退关退运时

根据退关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

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调整已结转的退关退运货物销售成本:

借:

库存商品

贷: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根据退关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乘原出口退税率计算补交免抵退税款: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

银行存款

注意事项:

①当出口货物发生部分退运时,应按照该部分退运货物的原始出口销售额计算补税。

②对于货物出口时与退运时汇率发生变化的,应以货物出口时的汇率为准。

③据以计算补税的税率,应以货物出口时的出口退税率为准。

④与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运不同,对于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在当年发生退关退运时,不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冲减。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逾期没有收齐相关单证的,须视同内销征税。

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一)本年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

冲减出口销售收入,增加内销销售收入。

借:

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

贷:

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征税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意事项:

①对于单证不齐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在帐务上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同时,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②对于单证不齐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已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的,由于申报系统在计算"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已包含该货物,所以在帐务处理上可以不对该货物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单独冲减"主营业务成本",而是在月末将汇总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一次性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

(二)上年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

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征税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冲减进项税额转出。

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退税率冲减免抵税额。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红字)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红字)

注意事项:

①对于上年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在帐务上不进行收入的调整,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也不进行调整。

②注意在填报《增值税纳税人报表》(附表二)时,不要将上年单证不齐出口货物应冲减的"进项税额转出"与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混在一起,应分别体现。

③在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的〈增值税申报表项目录入〉中的"不得抵扣税额"时,只录入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不考虑上年单证不齐出口货物应冲减的"进项税额转出"。

"免、抵、退"税会计核算举例

例1:

某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2004年12月出口销售额(CIF价)110万美元,其中有40万美元(FOB价)未拿到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预估运保费10万美元,内销销售收入(不含税价)200万元人民币,当期进项发生额80万元人民币,该企业销售的货物的征税税率适用17%,退税率适用13%,美元汇率为8.27。

则当期会计处理如下:

(1)根据实现的出口销售收入:

借:

应收账款--XX公司(美元)9,097,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外销收入8,270,000

其他应付款--运保费827,000

(2)根据实现的内销销售收入:

借:

应收账款--XX公司(人民币)2,34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2,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0

(3)根据采购的原材料:

借:

原材料4,705,88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00,000

贷:

应付帐款5,505,882

(4)根据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100,000-100,000)×8.27×(17%-13%)=330,800

借:

主营业务成本330,8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30,800

(5)计算应退税额、免抵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340,000-(800,000-330,800))=129,200

免抵退税额=(1,100,000-100,000-400,000)×8.27×13%=645,060

由于期末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所以应退税额=期末留抵税额=129,200

免抵税额=645,060-129,200=515,860

根据计算的应退税额:

借:

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129,2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29,200

根据计算的免抵税额: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515,86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515,860

例2:

若该企业2005年1月出口销售额(FOB价)80万美元,其中当月出口有30万美元未拿到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当月收到2004年12月出口货物的报关单(退税专用联)20万美元,内销销售收入(不含税价)200万元人民币,当期进项发生额80万元人民币,当月发生一笔退运业务,退运货物是在2004年12月出口的,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FOB价)为5万美元,该企业销售的货物的征税税率适用17%,退税率适用13%,美元汇率为8.27。

则当期会计处理如下:

(1)根据实现的出口销售收入:

800,000×8.27=6,616,000

借:

应收账款--XX公司(美元)6,616,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外销收入6,616,000

(2)根据实现的内销销售收入:

借:

应收账款--XX公司(人民币)2,34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2,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0

(3)根据采购的原材料:

借:

原材料4,705,88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00,000

贷:

应付帐款5,505,882

(4)根据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800,000×8.27×(17%-13%)=264,640

借:

主营业务成本264,64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64,640

(5)计算应退税额、免抵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340,000-(800,000-264,640))=195,360

免抵退税额=(800,000-300,000+200,000)×8.27×13%=752,570

由于期末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所以应退税额=期末留抵税额=195,360

免抵税额=752,570-195,360=557,210

根据计算的应退税额:

借:

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195,36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95,360

根据计算的免抵税额: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557,21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557,210

(6)根据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

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413,500

贷:

应收账款--XX公司(美元)413,500

(7)根据退运货物原出口销售额乘以退税率补交免抵退税款: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53,755

贷:

银行存款53,755

例3:

若该企业2005年3月出口销售额(FOB价)80万美元,其中当月出口有30万美元未拿到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当月收到2004年12月出口货物的报关单(退税专用联)10万美元,2005年1月出口货物的报关单(退税专用联)30万美元,内销销售收入(不含税价)200万元人民币,当期进项发生额80万元人民币,当月支付2004年12月出口货物的运保费8万美元,当月发生一笔退运业务,退运货物是在2005年1月出口的,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FOB价)为6万美元,该企业销售的货物的征税税率适用17%,退税率适用13%,美元汇率为8.27。

则当期会计处理如下:

(1)根据实现的出口销售收入:

800,000×8.27=6,616,000

借:

应收账款--XX公司(美元)6,616,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外销收入6,616,000

(2)根据实现的内销销售收入:

借:

应收账款--XX公司(人民币)2,34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2,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0

(3)根据采购的原材料:

借:

原材料4,705,88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00,000

贷:

应付帐款5,505,882

(4)根据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冲减当期出口销售收入:

60,000×8.27=496,200

借:

主营业务收入--外销收入496,200

贷:

应收账款--XX公司(美元)496,200

(5)根据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800,000-60,000)×8.27×(17%-13%)=244,792

借:

主营业务成本244,792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44,792

(6)计算应退税额、免抵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340,000-(800,000-244,792))=215,208

免抵退税额=(800,000-300,000+100,000+300,000)×8.27×13%=967,590

由于期末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所以应退税额=期末留抵税额=215,208

免抵税额=967,590-215,208=752,382

根据计算的应退税额:

借:

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215,208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215,208

根据计算的免抵税额: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752,382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752,382

(7)根据支付的2004年12月的运保费:

借:

其他应付款--运保费661,600

贷:

银行存款661,600

(8)调整2004年12月预估运保费的差额:

调整出口销售收入=(100,000-80,000)×8.27=165,400

借:

其他应付款--运保费165,400

贷: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65,400

调整主营业务成本=(100,000-80,000)×8.27×(17%-13%)=6,616

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6,616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616

调整免抵退税额=(100,000-80,000)×8.27×13%=21,502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21,502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21,502

(9)对2004年12月出口,到期仍未收齐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的10万美元视同内销征税:

对逾期单证不齐出口货物计提销项税额:

100,000×8.27×17%=140,590

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40,59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0,590

冲减已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

100,000×8.27×(17%-13%)=33,080

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3,08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3,080

调整已办理的免抵退税额:

100,000×8.27×13%=107,510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107,51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07,510

权责发生制:

权责发生制指凡是在本期内已经收到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一切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到或付出,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反之,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的区别

  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在处理收入和费用时的原则是不同的,所以同一会计事项按不同的会计处理基础进行处理,其结果可能是相同的,也可能是不同的。

例如,本期销售产品一批价值5000元,货款已收存银行,这项经济业务不管采用应计基础或现金收付基础,5O00元货款均应作为本期收入,因为一方面它是本期获得的收入,应当作本期收入,另一方面现款也已收到,亦应当列作本期收入,这时就表现为两者的一致性。

但在另外的情况下两者则是不一致的,例如,本期收到上月销售产品的货款存入银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采用现金收付基础,这笔货款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

因为现款是本期收到的,如果采用应计基础,则此项收入不能作为本期收入,因为它不是本期获得的。

  综上所述可知,采用应计基础和现金收付基础有以下不同:

  ①因为在应计基础上存在费用的待摊和预提问题等,而在现金收付基础上不存在这些问题,所以在进行核算时他们所设置的会计科目不完全相同。

  ②因为应计基础和现金收付基础确定收入和费用的原则不同,因此,它们即使是在同一时期同一业务计算的收入和费用总额也可能相同。

  ③由于在应计基础上是以应收应付为标准来作收入和费用的归属、配比,因此,计算出来的盈亏较为准确。

而在现金收付基础下是以款项的实际收付为标准来作收入和费用的归属、配比,因此,计算出来的盈亏不够准确。

  ④在应计基础上期末对账簿记录进行调整之后才能计算盈亏,所以手续比较麻烦,而在现金收付基础上期末不要对账簿记录进行调整,即可计算盈亏,所以手续比较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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