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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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江苏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为切实加强全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规范冶金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全面落实冶金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照《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以下简称《冶金规定》)、《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治理方法》(省政府令第21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05〕172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发〔2008〕1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54号)和《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22号)等规定、文件要求,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重要意义

1.指导思想。

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为主线,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事故调查处理为要紧抓手,以宣贯《冶金规定》为契机,全面落实冶金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深化冶金行业专项整治,突出监管重点,夯实工作基础,提高保证能力,坚决遏制较大以上冶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2.工作目标。

明确全省冶金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工作思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加强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建立和完善冶金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法律法规体系,促进冶金行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全面提高冶金行业安全生产治理水平;督促企业完善各项治理制度,改善作业环境,排除安全隐患,增强事故操纵和防范能力,促进冶全省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固好转。

3.重要意义。

据安监系统统计,我省共有冶金企业420家,从业人员14万余人。

冶金行业产业链长,技术含量高,涉及有起重、运输、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生产等多种专业,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点,极易发生喷溅、煤粉爆炸、气体火灾爆炸等各类安全事故。

近年来,随着原材料需求的迅速增长,冶金行业产能迅速扩大,加之受行业治理弱化,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等因素的阻碍,全国各地相继发生了几起伤亡惨重的重特大事故,给人民群众财产造成严峻缺失,教训十分深刻。

因此,全省各级安监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以《冶金规定》为抓手,切实把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认真分析本地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现状和存在的要紧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要紧措施和工作步骤;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和谐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确保工作稳步推进。

宽敞冶金企业要认真贯彻《冶金规定》,全面落实在安全资金投入、物质保证、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规章制度制定、教育培训、安全治理、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扎实推进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完善监管体系,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4.加强队伍建设,建立支撑体系。

各级安监部门要依照本地区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及时调整和充实熟悉相关业务的监管人员,同时要做好相关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使他们熟悉冶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了解冶金生产工艺,把握冶金企业安全检查方法和安全隐患及危险源辨识方法,拥有与监管工作相适应的业务知识,以满足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

要紧密加强与本地区大中型冶金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设计单位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工作联系,调整和充实冶金行业专家库,充分发挥好专家在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和调研,进行事故隐患评估,开展安全技术咨询和安全技术论证,参加事故调查,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安全标准化考评,安全科技成果鉴定,制订相关安全生产进展规划、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标准及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推测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为冶金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5.强化源头治理,严把安全准入关。

各级安监等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冶金企业焦化、氧气及相关气体制备、煤气生产(不包括回收)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监管。

督促企业对计量检测用的放射源按规定申办放射物品使用许可证。

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令第213号,严格冶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治理,确保冶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关于冶金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项目应进行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大对冶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类冶金建设项目能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安全设施各项审查手续。

对省政府令第213号生效之前差不多建成并投入生产(使用)的,可不再办理安全设施审查手续,但要督促建设项目单位认真排查和整改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条件;对省政府令第213号生效之日在建的,可不再办理设立安全审查或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手续,但要依法进行竣工验收;对省政府令第213号生效之后的冶金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省政府令第213号和鲁安监发〔2009〕81号的要求办理安全设施各项审查手续。

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查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擅自投产(使用)的建设项目,一经发觉或接到举报查实后,要依法严肃查处。

6.深化专项整治,加强日常监管。

各级安监部门应将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纳入监管重点,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并依照冶金行业事故特点,加强对危险程度较高、事故多发的生产工艺环节的监管工作,强化对生产过程中关键部位、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采取人防、技防等可靠的安全保证措施,如专人治理,严格出入制度,设置隔离、防爆等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监控报警、联锁和自动爱护装置等,不断完善企业关键环节和部位的安全生产条件。

要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7.实施鼓舞政策,加快推进安全标准化工作。

各级安监部门要高度重视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深入研究政策,加大扶持鼓舞工作力度,研究将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商业保险的费率、信用等级评定、公布企业诚信机制、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奖励等与安全标准化等级相挂钩,切实提高企业参与标准化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努力构建和完善冶金行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机制,实现标准化工作的常态化治理。

今后,凡以各级政府安委会或各级安监部门名义表彰的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企业,原则上从达标企业中推选。

要认真研究吸取省内外的好做法好体会,给予冶金行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新的治理理念和方法,发挥好典型示范作用,力争在3年内使全省冶金企业能够全部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其中80余家企业达到二级标准,10余家企业达到一级标准,不断提高冶金行业安全治理水平。

8.科技兴安,推动安全技术进步。

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与发改等部门的沟通和和谐,把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与我省冶金行业进展规划有机结合起来,通过产业进展政策引导、法律约束、技术示范等措施,剔除落后冶金生产能力,鼓舞和引导冶金企业采纳安全性能可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整合优势资源,推动安全科技创新和治理创新,促进冶金企业的安全技术升级。

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于2011年底前剔除的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不再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

9.强化培训治理,有序开展培训工作。

依据国家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培训治理方法》、《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治理规定(试行)》等规定,省安监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驻鲁冶金企业、省管冶金企业要紧负责人、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和中央驻鲁冶金企业、部分省管冶金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设区的市安监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市管冶金企业要紧负责人、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和省安监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以外冶金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县(市、区)安监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省、市治理以外冶金企业要紧负责人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分类指导、培考分离”的原则,督促冶金企业按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冶金企业安全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形进行监督检查。

10.严肃事故查处,以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各级安监部门要依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07〕122号)等有关规定,对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存在隐患不及时采取治理措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峻后果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严肃处理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以示戒备和教育。

要建立事故教训推动工作机制,督促企业认真吸取省内外安全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实现安全生产。

三、突出重点环节和关键部位,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治理

11.从事与金属液体、高温材料有关的作业人员,应当正确穿戴防高温、防喷溅的个体防护用品。

液体金属和熔渣等灼热物质的专用车辆,不得在煤气、氧气管道和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区域停放。

液态金属吊装、运输线路邻近以及罐坑,不得有水,以防止铁水、钢水遇水爆炸。

装运热锭、热切头、热模、冶金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在安全地点,不得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阻碍范畴内。

冶金企业内承担重荷载和受高温辐射、热渣喷溅、酸碱腐蚀等危害的建(构)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鉴定。

应当尽量幸免金属液体、高温材料长距离运输;运输线路应当躲开人员、车辆集中的道路和场所;离开厂区的应当发出警报信号。

金属液体、高温材料的运输设备应当有耐高温、防喷溅的措施。

  

12.进入煤气区域的作业人员应当携带煤气检测报警仪器,作业前应当检查作业场所的煤气含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爆炸或者中毒窒息事故。

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集合的场所,应当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并加强通风换气。

  

13.检修作业应当预先分析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交底。

对危险性较大的检修作业,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应当经本单位安全生产治理部门组织审查,并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派专人到检修现场监督检修作业。

在可能发生火灾、爆炸的区域进行动火作业,应当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14.安全设备设施和安全爱护装置应当定期检查、校验。

对超过使用年限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设备,及时予以报废。

 对现有设备设施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不得削减其安全爱护装置。

对实施安全标志治理的产品,购买时应当确认其差不多取得安全标志。

起重设备的选型,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保证其性能良好,并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设置防碰撞、行车报警、上下车爱护等安全爱护装置。

15.焦化生产应当遵守的要紧安全规定:

(1)焦炉地下室、鼓风机房等场所应当设置煤气报警与强制通风联锁装置;  

(2)化产回收与精制系统应当采取防火防爆和防泄漏措施;

(3)电捕焦油器应当设置氧含量监测、报警及联锁装置。

16.球团生产煤粉制备与喷吹系统的防火防爆措施,以及采纳煤气或者天然气作燃料的焙烧炉和烧结机的防火防爆与防中毒措施,应当符合安全规程的规定。

烧结机头采纳电除尘时,除尘器应当设有防火防爆装置。

  

17.炼铁生产应当遵守的要紧安全规定:

  

(1)高炉喷煤系统的氮气储气罐、中间罐和喷吹罐、汽化冷却汽包以及软水密闭循环冷却的膨胀罐等治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压力容器安全治理的规定;  

(2)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发生炉前铁水爆炸或喷溅、煤气中毒和炉底烧穿、炉体坍塌等事故;  

(3)铁水沟、渣沟应当设置盖板;

(4)煤气回收与净化系统、热风炉及余压发电、煤气管网应当采取防爆、防中毒措施;

(5)煤粉制备与喷吹系统应当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18.炼钢及铁合金生产应当符合的要紧安全规定:

(1)易受高温辐射和液渣喷溅危害的建构筑物,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2)铁水罐运输,应当采取防止罐体倾翻的措施;

(3)转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炉体烧穿溢钢、氧枪吹氧爆炸事故,连铸机结晶器应当采取防止漏钢的措施;

(4)转炉煤气回收与放散,应当采取防火防爆、防中毒窒息事故;

(5)进入炼钢炉的废钢,不得混入危爆物品、密封容器及带放射性的物质;

(6)炉外精炼粉料发送罐、贮气罐、蒸汽分配器、汽水分离器、蓄势器以及转炉余热锅炉、气化炉等压力容器的治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压力容器安全治理的规定;

(7)铁合金生产的铝粒化车间,应当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19.轧钢生产应当遵守的要紧安全规定:

(1)使用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作能源的轧钢炉窑应当设置气体泄漏监测报警装置,加热设备与风机之间应当设置安全联锁和泄爆装置,罩式炉和环型炉应当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2)贮油罐或者重油池应当安装排气管和溢流管,输送重油的管路应当设置快速切断阀;

(3)酸洗、碱洗工艺应当采取防腐、防灼烫措施,其厂房、设备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

(4)镀锌、彩涂工艺应当采取防火防爆和防中毒措施;

(5)电气室、电缆隧道、液压和润滑室、地下油库应当采取防火措施。

20.氧气及相关气体生产,应当遵守的要紧安全规定:

(1)氧气储气囊间、氧气压缩机间、灌氧站房、氧气实瓶间、氧气储罐间、净化间、氢气瓶间、液氧储槽间、氧气汇流排间等房间,应当采取严格的防火措施,并设有安全出口;

(2)对空分装置的温度、压力、流量和液面等参数和乙炔、碳氢化合物等有害杂质,应当建立监测分析系统;

(3)扒珠光砂作业应当采取防止珠光砂突然冲出伤人的措施;

(4)氮气、氩气制备及作业场所应当采取防止人员窒息的措施;

(5)制氢站的选址及防火防爆措施,对操作间、休息间的位置选择,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21.煤气回收、净化、输送和储存应当遵守的要紧安全规定:

(1)煤气净化除尘器应当设置泄爆装置,重力除尘器的清灰作业应当采取防止煤气泄漏的措施;

(2)煤气输送、加压、混合应当采取防火防爆、防中毒的措施;

(3)煤气柜应依照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状况科学、合理确定容积,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的规定,合理选择柜址位置,密封良好并配备储存量极限报警联锁装置,煤气柜顶应当配备固定式煤气报警和避雷装置等安全爱护装置,制定煤气柜事故应急预案;

(4)进入干式除尘器以及输送到煤气柜的煤气氧含量,应当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22.耐火材料生产应当遵守的要紧安全规定:

(1)原料库及原料的输送、破裂、筛分等应当采取防尘措施;

(2)球磨机应当采取防止噪声危害的措施;

(3)炉窑应当采取防火防爆、防中毒窒息的措施;

(4)成型设备应当采取防止轧手的措施。

23.炭素生产应当遵守的要紧安全规定:

(1)危险化学品仓库、沥青库、电除尘器、煤气发生站、乙炔站、油库以及热媒锅炉房等,应当设有防火防爆设施;

(2)浸渍罐等液压及液压蓄势罐和其他压力容器的治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压力容器安全治理的规定;

(3)产生有毒气体、气溶胶和粉尘的工艺设备应当密闭,并设置排气装置,保持负压,无法密闭的尘毒逸散口应当设置吸风罩,作业场所空气中沥青烟尘等各种有毒有害物质的最高承诺浓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企业行为

2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冶金企业应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形,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企业内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岗位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要紧包括:

要紧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其他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紧包括:

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治理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文件和档案治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治理制度;作业现场安全治理制度;相关方及外用工治理制度;职业健康治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治理制度;设备设施治理和检修、爱护制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治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其他保证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并依照实际情形及时修订完善,教育从业人员熟练把握和严格遵守。

25.健全安全生产治理机构,配足、配齐安全生产治理人员。

冶金企业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治理机构,必须配备许多于从业人员3‰比例的专职安全治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设置安全生产治理机构,配备至少1名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

冶金企业车间应配备许多于2名、班组应配备许多于1名安全员。

冶金企业应当支持安全生产治理机构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安全员履行安全生产治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必要的条件。

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治理人员的待遇。

26.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冶金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并建立安全费用台账。

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纳入本单位全年的经费预算。

冶金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应当依照安全生产的需要,积极参加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运输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损害保险。

应当为从业人员定期发放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27.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冶金企业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治理暂行规定》和《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治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在每年初制定本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打算,并按打算组织实施。

教育培训打算及实施情形应当报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冶金企业要紧负责人、安全治理人员应当同意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治理能力。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爱护检修的人员,应比照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治理,进行专门的煤气安全差不多知识、煤气安全技术、煤气检测方法、煤气中毒紧急抢救技术等内容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其上岗作业。

冶金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教育培训要紧包括新职员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脱岗和转岗职员上岗前的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职业危害防护知识等。

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8.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严格履行相关手续。

冶金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实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冶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托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判机构和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设立安全评判、安全设施设计,验收安全评判,并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立、设计、验收等各项审查手续。

29.加强对危险源的治理和监控,落实防范措施。

冶金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实行分级治理。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并报当地安监督部门备案。

冶金企业应落实重大危险源相关责任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进行危险提示、警示,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等。

冶金企业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治理,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和防护措施落实情形进行定期检查,对重大危险源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对重要的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测、检验,并做好记录。

30.加强职业健康治理,有效操纵职业危害。

冶金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依法做好职业危害申报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定期对存在粉尘、有毒有害气体、辐射、噪声和高温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估。

要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并在易产生严峻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

要优先采纳有利于爱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积极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综合治理等措施,加强作业场所通风,操纵和减少作业岗位粉尘,降低岗位环境温度,减少高温辐射,加强噪音治理,操纵有毒有害气体泄露,全面预防和操纵职业危害。

31.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冶金企业应依照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纳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定期进行隐患排查,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及时进行整改;临时不能整改完毕的,应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及进行有效治理。

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

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操纵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

隐患治理措施包括:

工程技术措施、治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治理完成后,应对治理情形进行验证和成效评估。

隐患排查治理情形应当记录在案。

32.加强相关方(生产协作单位、外来施工单位等)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治理,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冶金企业应加强建设项目承包单位的安全治理,把好资质审查关,不得将建设项目托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相关方。

应签定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对相关方进行统一和谐治理,不得以包代管。

冶金企业应当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并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将劳务人员视同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治理。

劳务人员上岗前应进行统一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指派人员对其进行作业环境安全交底,告知现场危险有害因素、有关安全治理规定、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等。

冶金企业应组织劳务人员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建立劳务人员动态治理档案,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治理制度和监护档案,为劳务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爱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33.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逐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冶金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规定,连续改进安全生产治理,在生产经营的各环节、各岗位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使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变为从业人员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岗位操作的自觉行为。

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应采纳“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模式,依据有关标准要求,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并保持安全标准化系统,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建立安全绩效连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在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过程中,应加强安全生产文件和档案治理,建立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记录、安全培训记录、事故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监护记录、危险源治理记录、安全资金投入和使用记录、安全治理台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三同时”审查和验收资料、有关设计资料及图纸、安全设立评判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判报告等要紧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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