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利与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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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利与弊

积极意义:

政治历史来看:

首先,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促进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重新确立。

其次,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为我国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全面经济体制改革提供的主要经验有三条:

一是实行承包责任制。

二是实行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三是走市场化的经营道路。

<论我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历史贡献.caj>

公平效率方面:

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

首先使得土地经营权回到农民手中,使农民成为生产的主人,而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调动了亿万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从而解决了效率问题;其次,土地按人均分配,实现了基本权利平等这一层次上的公平,一家一户自主经营,克服了劳动测量技术上的困难,真正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从而解决了公平问题。

使“干多干少一个样”的绝对分配平等这一不公平问题得以解决,这也促进了效率的提高,再次,这一制度与允许农民经商打工的自主政策相一致。

农民可依据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及周期长的特点,在安排好农活的空闲时间,出外兼业,提高收入。

从以上可以看出: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实有效地解决了农业生产中的公平与效率问题,使中国农业有了一个很大的发展,基本上解决了温饱问题。

《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看公平与效率问题.caj》

《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绩效与创新研究.nh》

(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包干到户(农户的劳动成果在完成国家的税收和收购任务上交集体提留及其

费用后,全部归自己所有),由于责任更直接,利益更明确且方法简便,尤其受

到广大农民的欢迎。

到党的十四大召开时,这种责任制已发展成为以家庭联产承

包为主的统分结合的农村经营体制,这一体制极大的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以家庭为承包单位的联产计酬的责任制,它采取了统一

管理和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原则,把劳动者的劳动同生产成果紧密结合起来,把责、

权、利有机地集合起来。

②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的家庭,是建立在社会主义集体

经济上的新型的家庭,是集体经营的一个层次。

承包者必须负有完成国家征购任

务的责任,必须负有完成集体提留的责任,同时也有支配和使用生产资料的权利。

由于产值或产量是按固定数额包下来的,承包者如果经营得好,产量或产值越大,

承包者的收益也就越大。

否则收益也就越小。

所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把国家、

集体和社员个人的利益结合起来,既发挥了集体统一经营的长处,又调动了承包

者个人的积极性,使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得到了更充分的发挥。

家庭联产

承包责任制既适应于当前的手工劳动为主的生产力状况,又能适应农业现代化发

展过程中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它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不是权宜之计,

而是一项长远政策,必将在实践中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我们党和国家充分肯

定了这一管理体制,决定在长期内保持不变。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研究》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

其基本特点是在保留集体经济必要的统一经营的同时、集体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承包给农户,承包户根据承包合同规定的权限,独立做出经营决策,并在完成国家和集体任务的前提下分享经营成果”。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其最先是由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十八位村民发起。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党中央的积极支持和大力倡导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在全国推开,到“1983年初,全国农村已有93%的生产队实行了这种责任制”。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既发挥了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又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由于这种形式适应了当时的农业发展形式,使得中国农业生产和农业经济得到迅猛发展。

“1999年,中国粮食产量5.08亿吨,比1978年增加两亿多吨,生产能力已稳定在5亿吨以上;成为世界最大产粮国。

1999年,肉类产量5953万吨,蛋类产量2080万吨,奶类产量790万吨,分别是1978年的5倍、7倍和8倍;水产品产量4100万吨,是1978年的8倍多。

”。

中国农业取得如此大的成绩是与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分不开的,其历史功绩也是不容抹杀的

<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利弊及土地规模化经营的趋势>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党中央的积极支持和大力倡导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在全国推开,到1983年初,全国农村已有93%的生产队实行了这种责任制。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取消了人民公社,又没有走土地私有化的道路,而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生,统分结合,双层经营,既发挥了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又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是适应我国农业特点和当前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管理水平的一种较好的经济形式。

  提高了农民的积极性,使农村经济得到了提高。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变了我国农村旧的经营管理体制,解放了农村生产力,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

  第一,就全国来说,农业发展水平比较低,主要是手工劳动,因此不适合大规模的经营,而将经营的单位划小到家庭,同这种手工劳动的生产水平相适应。

  第二,原来那种大规模经营下的集体劳动(改革前农村以生产队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农民评工记分年终分配)对每个人的劳动数量、质量很难准确统计,因而必然是平均主义的

“大锅饭”,而以家庭为经济单位可克服干多干少一个样的的平均主义。

  第三,农业生产的劳动对象是动物、植物等生命体,劳动对象的这种特性要求劳动者有更强的责任心,以家庭为经营单位有助于这种要求的实现。

所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得以蓬勃发展。

优点:

1、解决了合作社时期监督困难的问题,提高了农民的积极性和效率。

合作社的生产规模大,人数多,个人的兴趣、能力和禀赋不同,付出的努力会不同,由于监督成本过高,难以实现,很多人会选择偷懒,“搭便车”,当退社自由被剥夺后,变为一次博弈,因而大家的积极性都不高,效率低;而在家庭联产承包制中,农民很清楚地知道自己投入的劳动,精力增多,产量也会增加,那么收入就会增加,于是就能实现自我监督,不会再轻易地偷懒。

由于收益增加的归属由全队改为自己,农民学习的积极性提高,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创新的可能性。

2、与我国农村人口规模大,土地少的基本国情相适应。

由于个人农产规模小,耕作主要依靠人力和蓄力,机械化水平也非常低,养活众多人口的压力很大。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充分离用好每一寸土地,进行精耕细作。

合作社完全剥夺了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加之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必然会导致农民相对粗放的经营。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给农民以激励,使他们自觉地在自己很长时间内拥有使用权的小块土地上尽可能的精耕细作,促进土地利用率的提高。

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分离了所有权和经营权,其收益分配明确划分,大大刺激了农业总产出和剩余产品的增加,增加了农户的财产,使得农民的生活大幅度改善。

逐步解决了温饱问题,一些地区已经向小康迈进。

4、有利于运用比较优势,合理地进行资源配置。

各家各户的土地与劳动力边际产出是不尽相同的,在生产队体制下,各地区的粮食主要在本地区进行分配,各管各的,资源相对停滞。

而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又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生产各种粮食具有比较优势的农户和地区间可以进行交换。

既保障了农民的利益,又实现了资源的有效配置。

《XX百科》

弊端:

家庭联

产承包责任制的特点是按人头将耕地平均分给每一个农户。

这样一改革的结果,是农村的耕地极度地分散到各个农户手中,平均每个农户所拥有的土地极少,再加上为了公平,耕地还进行了好次搭配,所以大量的农户拥有的是非常零散的小块土地。

在这一制度下,农业土地的集中经营非常困难,首先是由于农户不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土地不可能通过买卖的方式集中;其次是由于土地的极度分割,即便进行一定的转移后,接受转移的农户得到的仍然是大量分散的小块土地,故而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很难出现。

这样一来,我国的农业长期只适合手工劳动,不适合机械化经营。

正因为如此,在这一制度实施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农业生产的机械化程度不仅没有提高,相反还有所下降。

1979年和2001年每千名农业劳动力拥有的拖拉机数量没有任何变化,都是2台,而每百公顷可耕地拥有的拖拉机数量则从76台下降为70台。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我国工业化与粮食安全的两难》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消极效应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土地关系混乱

⒈土地产权主体概念模糊虚置

模糊性表现为“集体”究竟是指村民小组、村委会还是乡镇,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虚置性表现在“集体”本身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没有行为能力,即没有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能力。

这样,由村民小组组长、村委会主任、书记,乡镇长、书记等代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就成为必然,从而会产生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使得土地产权不明晰,而模糊的土地产权势必导致没有人对土地的保值增值负责,结果将导致由土地的掠夺式使用而引起的土地肥力下降、土地流失和沙化等现象。

⒉土地产权主体二重化

土地关系混乱,不仅表现在“集体”作为土地产权主体在概念上的模糊性和虚置性,而且表现在土地产权主体的二重化上。

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但事实上是国家、集体双重所有。

国家对集体土地事实上的所有权表现在:

⑴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和政策手段,严格限制集体土地的处分权,如不许土地买卖、出租、抵押以及农地转为非农地,甚至宅基地必须经由国家审批等。

⑵国家严格控制土地的经营过程,如在农民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怎样生产等方面;⑶国家严格控制土地承包期限,如土地延包期限由国家决定等。

(二)土地分散、细化导致土地资源浪费

⒈土地分散难以形成规模经营

我国农村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因此大多数地方根据集体土地的数量和质量,将土地按人口或按劳动力平均分配,由于我国人多地少,再加上现有农地制度不合理和城市化进程严重滞后等原因,致使户均经营的土地不到十亩,人均承包土地不足0.5公顷,是世界上目前最小的土地经营规模。

据有关资料,我国现有耕地14.3亿亩,人均不足1.2亩,仅相当于世界水平的1/4,全国有1/3的省、市人均耕地面积不足一亩。

土地的超小规模经营不仅不利于引进资金和技术,难以形成规模效益,而且单个农户从市场获得信息的能力有限,对市场的参与程度较低,也没有足够的能力抵御自然灾害、技术创新等风险,从而不利于农业生产的社会化、规模化和集约化。

⒉土地细化增加耕作难度,浪费土地资源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土地基本上是按人或人口劳动力比例平均承包的,好、坏、远、近地平均搭配,导致土地细碎化。

首先,土地细化不利于农户对土地的整体安排和统一使用,增加了耕作难度。

表现不仅不利于农业机械的充分使用,而且不利于农业基础设施的保护和改良。

由于土地面积的细化,不能有效地使用大型农业机械,迫使农户独立购置小型农业机械,导致农业机械的重复投资非常严重,给农民造成了比较严重的经济负担。

其次,由于土地被分割细化,在现有的小农户经营基础上,在复种指数和单产都已经很高的情况下,无论是追加活劳动还是增加要素投入,农产品生产都已处于报酬递减阶段,分散经营的边际效益已接近于分散经营的边际成本,难以发挥规模效应,致使土地经营带来的经济效益很低,土地资源浪费

严重。

(三)土地流转困难

⒈土地流转困难的原因:

在当前的土地制度设计上,土地的处置权最终属于政府所有。

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农民集体”实际上并没有土地处置权,不能够自由买卖、租赁、转让和抵押土地,主要表现在三个

方面:

第一,集体土地实行人为的静态配置,被排斥在市场之外难以流转;第二,土地流转缺乏有效的制度和法律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以及权能构成在法律和理论上没有明确界定,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第三,土地经营的兼业化阻碍了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以上这些都造成了土地流转困难。

⒉土地流转困难的不利后果

⑴土地抛荒

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农民仅仅取得了土地的使用权,而在土地的处置、流转等方面缺乏根本的权利,伴随农村经济发展的多元化,加之政府缺乏合理有效的土地处置和流转等引导政策,农业生产的投入与产出非等比关系,致使许多农民在不能合理处置土地的情况下,只好选择弃耕,从而出现大面积的土地抛荒现象。

⑵土地资源浪费和配置效率低下

发展市场经济,要求土地作为商品参与市场交换,并通过货币形式实现自由流转。

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土地的节约化使用和规模化经营。

但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土地不是商品,不能买卖、出租和抵押,这对土地的适度集中和充分利用势必会产生不利影响,土地的自由流转受到极大的限制,仅局限于亲属之间相互转包。

随着进城务工人员的增加,许多农民将自己的承包给自己亲属耕种,土地的经营十分粗放,一般只有播种和收割两道工序,管理环节基本取消或者由家中老人负责管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和资源配置效率低下。

(四)农户的生产经营自主权难以得到尊重

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由于土地产权事实上归集体和国家双重所有,所以,农户虽然在法律上拥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但由于经营权最终要受制于所有权,所以村集体和县、乡两级政府每每以收回所有权相“要挟”,迫使农户按照村集体和县、乡两级政府制定的计划进行生产经营。

这就是为什么中央三令五申要求尊重农户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而农户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始终得不到尊重的原因所在,而只要农户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得不到尊重,由村集体和县、乡两级政府的“瞎指挥”给农户造成的损失就不可避免。

(五)不利于农业生产专业化、产业化、现代化

⒈不利于农业生产专业化

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深化和细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个体的、分散的农业经营方式由于农业生产的单元作业、农户在生产品种及农业生产的管理方面存在极大的随意性,缺少合作,专业化水平不高,而且从播种、管理到收获等各个环节均需要一定数量的劳动力负责,因此不符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

在这种经营方式下,农业生产不可能达到专业化生产的水平,也难以与国外的农业资本家抗衡。

⒉不利于农业生产产业化

实行农业产业化的核心是:

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农业增产、农民增效和财政增收为目标,将农业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通过各种利益机制和组织方式联结为一个完整的产业系统,从而实现种养加、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经营。

而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背景的生产组织方式下,农户分散经营,很难将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连接,形成一体化经营,农业生产产业化程度低。

产业化程度低的农业生产面对变幻莫测而又很不完善的大市场时,有着先天的缺陷:

首先,农业生产主体分散,势单力薄,物质技术基础脆弱,难以抵御以至化解市场风险;其次,一家一户难以科学准确地掌握市场行情,难以预测行情变化情况,具有较大的生产盲目性;再次,农户分散生产,组织化程度低,势必造成农产品交易成本高,利益大量流失。

⒊不利于农业生产现代化。

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背景的生产组织方式下,我国农民经营的土地零散,一方面是不利于规模集约经营,不利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也不利于大型农业机械的使用和现代农业科技的推广应用;另一方面使得农业生产活动基本上是松散型的,各农户之间不存在任何必然性联系与分工和协作关系,他们随意组织生产,生产的产品种类、生产的过程以及产品流通等问题均没有按照统一的、规范型的行为规则运行,导致整个生产活动缺乏统一的社会调控和管理,严重限制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不利于实现农业生产现代化。

(六)农业产业结构不合理

⒈我国农业产业结构不合理的表现:

我国农业生产大多仅局限于农产品的粗加工,缺乏深加工,农产品的附加值较低,,因此其产量的增加并没有给农民以更多的实惠。

由于农产品为生活必需品,其需求弹性系数小于1,而对于弹性系数小于1的商品而言,人们对其的需求保持比较稳定的状态,这时提高其价格销售会促使其收益增加,而降低价格会导致收益减少。

因此,当农产品产量增加时,会使供给大于需求,必然导致其价格下跌,而人们不会因为其价格下降而扩大对农产品的需求数量,多年来,在我国出现的农民增产不增收就是很好的例证。

⒉我国农业产业结构不合理的原因

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点:

⑴在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生产模式下,农户受到自身知识水平的限制,对现代农业发展的趋势,国际市场的走向缺乏了解,一般农户都是靠经验组织生产活动,加之农户在生产中各自为政,具有极强的随意性,不利于新产品的推广和应用,更不利于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

⑵随着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必然要求一部分剩余劳动力转移,从事林业、渔业、牧业、工业、畜业、运输业、服务业等其他各业,而小规模的农户经营必然吸纳大量劳动力,从而影响整个农村产业结构的变革。

(七)不利于吸引资金投入

长期以来,农业一直是我国的弱势产业,资金投入不足也阻碍了其进一步发展。

任何资金都具有趋利性,资金投入的回报问题也是投资者要重点考虑的。

由于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背景下,经营土地的农户分散化,使投入农业的资金不便于管理,而且由于分散经营难以形成规模经济,资金投入的益也值得担忧。

因此,尽管农业一直受到政府政策的照顾,但困扰我国农业发展的资金缺口始终未能有效解决。

(八)不利于农产品商品化

我国农村仍然是全国商品化程度最低的地方。

土地的家庭联产承包制推行后,绝大多数农民进行的农业生产并不是商品生产,他们的目的只不过是为了维持生存,农业的经济性质在很大程度上仍属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实物分配仍占据相当大的比重,而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则要求农户不断进入市场,这样就存在着农户的小生产和市场经济的矛盾,而且农业商品化程度低,也很难抵御市场经济对其所带来的冲击。

(九)增加政府管理难度

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传统经营模式下,由于生产活动过于分散,政府对农户实行管理,而农户是最基本的生产单位,因此管理过程中耗费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造成管理成本增大,从而出现在农村基层政府机构改革中越改人员越多的尴尬局面,而为了维持政府的正常运转,又不得不向农民增加费用收取,形成恶性循环。

三、结论

通过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存在问题的分析,我们发现,现行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只能够解决农民的温饱问题,若想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提升我国农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必须学习和借鉴国外农业生产发展的先进经验,改变现有的农业生产方式,实现我国农业生产组织经营模式的创新。

因此,加强对农业生产组织方式的研究,是提升我国农业综合发展水平,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

(注: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基于土地流转基础之上的构建我国民营农场制度研究”(项目编号:

05BJY065)阶段性研究成果。

<对我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消极效应的若干思考王蕙,李尚红>

内在缺陷:

四、承包制的内在缺陷

承包制虽然在最初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很快农业生产就陷于缓慢发展状态。

其内在缺陷在于承包制是对当时生存压力的反应,是对国家各项规定的妥协。

当国家确立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后,承包制的存在基础受到了极大冲击,市场追求的是效率,而承包制存在的前提是公平。

虽然在特定环境下,公平与效率相统一,但客观条件的转变必然导致二者的冲突。

承包制的内在缺陷具体表现在权利的不完全性、土地流转的低效益性与农民收益的非规模性。

土地的拥有者应该是农民,但是我国土地的所有者却不明确,村、乡都拥有所有权,而且国家也经常根据需要征用土地,土地所有者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性,排除了农民的所有者地位,剥夺了农民应享有的权利。

家庭生产使得土地分割频繁,单位面积土地狭小,流转土地的交易成本与所得收益相比,较为低下,虽然土地可以流转但是流转的高费用低收益限制着流转的程度和水平。

再者,家庭收入来源的不稳定决定着土地作为最后保障的功能依然存在。

在我国还没有确定建立市场经济时,承包制平均分配土地的方式是有效的。

但是,这种土地制度并不能作为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市场经济是效率至上的经济,小农业的生产不能提供大量的农产品,也不能满足农民作为基本经济单位获得平均利润。

(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面临的问题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在今天市场经济条件下)。

其中,有些问题还很严重,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将影响我国农业的健康发展,进而会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造成农业发展的高成本

我国农村改革实践证明:

家庭经营是一种比较适宜农村生产的经营方式,小规模的家庭经营与农业现代化并不存在实质性的矛盾,小块土地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照样可以广泛使用各种现代化生产要素。

但是,化肥农药及农业机械等现代化生产要素的广泛使用,必然导致农业生产成本的增加,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条件下的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家庭经营者是无力承受农业现代化所带来的农业生产的高成本。

这也是近几年来农民增产不增收、收入增长速度逐年下降的原因之一。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一种粗放型的小农经济形式,主要任务是解决短缺。

当经济发展的外延空间超越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内涵限制空间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就开始出现了对新经济的阶段性不适应性,农村经济问题随之出现。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短缺经济时期的产物,属于数量型农业,以家庭为经营单位,农业生产很难进行宏观控制。

追求数量的结果是产销脱节,当物质数量的积累达到平衡的阶段,物质数量的积累仍然在不断地埋头增长,造成农产品的过剩,这种过剩是适销不对路造成的相对过剩,而非有效需求不足造成的过剩。

相反的是市场上能满足个性需求的农产品仍然价格理想、产品畅销。

在这种相对过剩的状况下,为了增加农民收入,提高生产力,有一个阶段里我们将其归纳为农业科技含量不高。

这固然是一个问题,但科技投入的结果是相对过剩负担更大,农产品价格下滑更快,仍然无法逃脱市场机制的调节,增产不增收是家庭联产承包制带来的一个问题。

增产不增收是目前农业生产的主要矛盾,严重地挫伤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制约了生产力的发展,破环了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

在很大的和程度上,我们将其归纳为市场因素,从深层上剖析这实质上是由于体制的阶段性不适应带来的直接原因。

当物质数量的积累达到平衡之后,市场供求关系不再是生产什么就可以卖什么。

而是必须遵循市场营销的规律,进行产前的消费者研究,产中的品质管理,产后的售后服务,农业生产的过程也由单一的种植演变为长流程的市调、生产、加工与销售,向农业产业化方向发展。

农业产业化的要求是规模化、专业化、商品化,而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千家万户的农民面对的是加工与流通环节,在这种松散的形态之下,农民是被动的,市场上到底需要什么,怎样做好市场调查真正地做到以销定产,以农民单户的能力是无法解决的,在一种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下,生产和经营在很大程度上带有盲目性。

很显然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进行生产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无法满足农业产业化的需求的,实质上是无法满足市场对农业生产的需求。

市场需求的原因是经济发展的结果,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告别了短期经济时期,经济的外延空间超越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内涵限制空间,成为一种新经济,于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随之带来了体制与经济不协调的新问题,严重地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必须进行微观地调整,以适应经济的运行规律。

2、导致重复投资和资源严重浪费

虽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农业现代化并不存在实质性矛盾,但是在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经营政策下,农业现代化不可避免地要造成重复投资和资源的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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