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路基土石方专业分包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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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路基土石方专业分包合同范本
公路工程专业施工分包合同
合同编号:
2014-XXXXXX高速-第六工区-专业-04号
总包方:
XXXXXXX建设有限公司
分包方:
冯正华
为了确保XXXXXX高速公路第六工区施工任务能按时、按质、按量地顺利完成,明确双方在施工中的权利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XXXXXXX建设有限公司与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业主(即:
呈贡至澄江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签订的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实际,甲乙双方就本工程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XXXXXX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第六工区
1.2、工程地点:
XXXXXXXXXXX
1.3、分包项目名称:
路基土石方开挖
1.4、分包工程内容:
路基土石方开挖
1.5、分包方式:
专业分包(含人机费、机械油料、辅料)
第二条、分包单价、包含的工作内容及计量方法:
2.1、石方开挖为22.00元/m³,土方开挖为5.50元/m³,按设计15%土石比例,土方量为445.71m³,石方量为2525.69m³。
2.2、对作业和材料的—般说明或规定,未重复写入工程内容之内,在分包单价前应参阅《公路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YNG/TB01-2010)及《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版)的有关内容,两者有不一致之处以前者为准。
2.3、分包价应已包括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辅助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2.4、施工用水、用电自行解决,费用由分包方自行考虑在分包单价内,总包方
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5、结算工程量以现场实测值为准按计量规则进行计算,双方共同参与见证的
测量资料现场签字认可,但所形成的各子目的工程量不得超出项目部与业主方的最终结算量。
第三条、分包范围及结算方法
3.1、分包范围:
1.本合同分包范围K14+700-K14+720段总长20m土石方工程。
分包开挖工程按设计计量,总挖方工程量为2971.4m³。
在施工过程中如地质因素或总包方技术管控导致分包方施工工程量超出承包开挖总工程量,则增加的工程量另算。
3.2、工程量计价金额:
土方金额为445.71×5.5=2451.405元
石方金额为2525.69×22=55565.18元
总施工工程金额为:
2451.405+2451.405=58016.59元
3.3、结算方式:
本合同最终完成量按58016.6元进行结算,结算单必须经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后方可生效。
3.4、调整条件:
本项目为固定合同单价,人工、油料、机械租金等价格变化不调整合同单价。
第四条、付款方式
当分包方按总包方要求将K14+700-K14+720段土石方开挖工程量2971.4m³施工完成后,30天内总包方必须将分包方施工费用58016.6元(伍万捌仟零壹拾陆元陆角)人民币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分包方。
每次付款时分包方需向总包方提供同等金额的正式发票。
第五条、材料、设备供应
所需材料、设备由分包方自己提供。
第六条、质量要求及奖惩
6.1、工程质量要求:
按照《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F10-2006、《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云南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实施要点》的要求组织施工,确保一次性验收合格。
6.2、质量验收标准:
《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F10-2006、《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后续法规、规范及标准。
分包方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上道工序不合格(不达优良),下道工序不准施工的原则。
配置合理的开挖、碾压设备,以保证整体工期要求;配置足够的重型压路机和洒水设备,保证路床及路基填方的碾压质量,确保工程合格率100%。
6.3、由于K14+700-K14+720段边坡为土夹石组成,并且土质松散、石体为较大孤立的个体孤石,所以地质条件较差,边坡稳定性较弱。
如因地质因素或总包方管控出现的问题导致边坡垮塌、影响外观完美以及不符合设计等因素由总包方自行承担与分包方无任何关系。
如因分包方爆破或开挖导致的因素,分包方自行处理。
6.4、奖惩:
分包方每项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公路工程验收标准及验收规范规定。
如一次验收质量达不到合格,总包方按分包单价的20%计量,分包方并由此承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质量不合格的必须及时返工,其返工造成的一切工料机损失费用均由分包方承担,总包方一概不负责任。
分包方如发生一次质量事故,分包方无条件整改至合格,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分包方承担。
如两次出现质量问题或被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业主、监理单位开除施工资格,总包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分包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工期要求及奖惩
7.1、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15天
7.2、开工日期:
2014年4月20日
7.3、竣工日期:
2014年5月4日
7.4、违约责任:
乙方延误工期(包括节点工期)时,甲方有权要求整改,节点工期延误时罚款5000元,同时,乙方若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工期完成施工并验收合格,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
施工过程中严重延误工期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向甲方赔偿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八条、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及职业健康
8.1、分包方应遵守国务院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严禁随挖随倒、乱砍树木、破坏植被、挤占河道等不文明施工行为。
执行工程所在地地方政府关于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条例规定,并按照发包方的具体要求,严格按环保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环保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行业和业主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及处罚。
8.2、为保障安全、文明施工,分包方必须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其主要人员的任用及撤换必须经承包商的同意,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贯穿施工全过程和覆盖全岗位的员工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及措施,严格执行相应的检查制度及奖罚条例。
8.3、分包方应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确保现场人员的职业健康和安全。
8.4、分包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满足施工现场和依据必须的福利和卫生要求以及流行病的预防。
分包方应按照承包商的要求对人员的健康、安全、福利以及财产损坏情况留有记录并写出报告。
8.5、分包方的人员驻地及施工现场必须保持清洁文明。
积极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对沿线、周边公路、管线、群众生产、生活的干扰和影响。
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以实现对施工现场和住所的水污染、噪音污染、大气污染等实施有效管理,并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
8.6、分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将弃方运至指定地,不随意乱弃、乱放,如果违反,每次处罚2万元,同时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分包方负责。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分包方必须执行业主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文明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规定及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尽量避免由于施工操作引起的粉尘、有害气体、噪音等对大气和环境的污染;保证原有道路交通的正常通行,确保河流、河床通畅无阻,维护沿线村镇居民饮水、农田浇灌、生产生活用电及沿线通信等正常的使用。
8.7、由于分包方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制度不健全或管理不善造成事故的责任以及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方承担。
第九条、安全生产
9.1、分包方进场后,必须立即成立安全保通小组,及时设立专职安全保通人员,负责本施工路段内的安全生产保通工作,并服从业主、监理及总包方的安排和指挥。
建立安全保通体系,在分包方施工路段、责任路段内建立安全保通责任制。
分包方必须维持施工路段、责任路段内交通运输畅通,确保行车安全。
因施工原因导致交通阻塞1小时以上,每次分包方必须接受1万元的罚款。
9.2、分包方负责本施工路段内所有的安全保通工作,包括人员配备、机械配置、材料准备等,若标段其它路段安全保通方面需要协助时,接总包方通知后,分包方必须立即调配人员、机械、材料等无条件协助配合处理。
9.3、分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业主、监理和总包方安全检查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9.4、在合同有效期内,分包方必须做好安全生产教育(教育须有记录),制定安全生产措施(报总包方和业主备案),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树立“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的观念。
9.5、分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及保通责任路段内由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听从业方、监理和总包方有关人员的安排,造成安全事故(包括人畜伤亡、生产、生活等工具设施和其它设施的毁坏等)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分包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总包方可根据事故性质对分包方进行警告、通报批评、停工检查、罚款以及无条件解除合同。
若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因此给公司造成的信誉或经济损失由分包方承担,最低每次罚款30万元。
第一十条、总包方工作
10.1、总包方必须为分包方提供施工放样测量、现场技术指导控制等条件。
10.2、协助分包方协调处理第三方的关系。
10.2、负责与发包方、业主、监理单位的联系工作。
10.3、向分包方提供必要的施工场地和工作面。
10.4、按约定时间拨付工程款给分包方。
10.5、总包方驻现场代表:
尹彪。
第一十一条、分包方工作
11.1、严格按设计施工图纸要求、变更通知、相关技术会议纪要、现行施工规范、专项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按质按量按期完成本工程。
11.2、在承包开挖桩号范围内分包方服从总包方的技术管控。
11.3、对分包部分项的工程安全、质量、文明施工、工期负责。
11.4、分包方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安全事故,由分包方承担全部责任。
11.5、分包方必须遵守总包方的现场管理制度,服从总包方有关人员的指挥,保证施工现场文明卫生,若因分包方人员不服从指挥所造成的文明卫生施工未达标,按分包合同造价的5%进行处罚。
11.6、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
11.7、确保服从承包商的统一调度。
11.8、严格遵守国家、工程所在地地方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业主对施工环境和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确保施工过程安全、文明,承担因自身管理不善所造成事故或处罚的一切责任。
11.9、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方自费予以修复。
11.10、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11.11、分包方自觉接受项目的统一管理,作业人员相对固定,并为作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险,若由项目部统一购买时,所发生的费用从分包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11.12、分包方驻现场负责人:
冯正华
第一十二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2.1、分包方必须按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总包方、监理业主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未经总包方确认分包方不得对上述进度计划作任何修改。
12.2、任何情况下,如果分包方的实际进度已落后于计划进度或现场情况明确显示实际进度将落后于计划进度时,分包方就结合当时实际情况向总包方提交经修订的进度计划,同时,该进度计划中还应包括分包方为按照约定工期竣工而采取的加快进度的方法与步骤。
第一十三条、事故处理
13.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分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总包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3.2、分包方与总包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分包方应先处理事故并支付一切费用,事后再分析事故原因,由责任方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第一十四条、工程完工后的现场清理
分包工程验收后,分包方应按照总包方的指令,在规定时间内从施工现场自费撤走任何剩余的分包方的设备、多余材料、残余物、垃圾和临时设施等。
第一十五条、违约、索赔和争议
17.1、违约:
①、总包方分包的工程项目,分包方不得再行分包;在施工过程中经检验达不到国家验收规范规定,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总包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返工情况,分包方应予以双倍赔偿。
②、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解除合同。
如果一方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且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双方签字盖章,口头协议无效。
若总包方中途因不正当原因解除合同,应赔偿分包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若分包方不经总包方同意解除合同,应由分包方赔偿总包方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7.2、索赔:
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工程量的增减变更,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分包单价不变。
17.3、争议: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双方协商解决。
2采取第一种方式不能解决时,双方同意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一十六条、其它约定事项
18.1、分包方签订合同时必须持有分包方公司的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18.2、业主与云南建工集团总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总包方与云南建工集团总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总包方的承诺书及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提出的要求视为分包方应履行的义务。
18.3、在分包方施工范围内,发生突发事件或其它需要调配机械设备时,分包方无条件服从。
处理突发事项发生的费用业主认可的总包方给予认可,业主不认可的视为已含在分包价范围内。
18.4、双方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质量责任书》、《安全生产协议书》、《环境保护责任书》、《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
18.5、为确保项目的正常施工,合理使用建设资金,分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不正当手段把资金外调或作其它使用,资金需在项目上合理使用。
18.6、因分包方支付材料款、民工工资等不及时,导致其到项目部、公司来要求支付的,公司暂扣与要求支付相等的工程款项,待分包方了清款项后,总包方返还暂扣金额。
18.7、由于征地、拆迁等外部原因,造成本项工程的全部或部分一时无法正常开展,分包方应予理解,并不得由此对总包方提出索赔。
18.8、总包方与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及承诺书等合同附件,分包方均无条件全部执行。
若未按合同条款及附件要求执行而发生的处罚或造成的损失,均由分包方承担。
若合同条款执行情况较好而得到的奖励,由总包方向分包方给予应有的奖励。
18.9、分包方应遵守总包方、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业主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得进行有损总包方信誉的行为,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10、分包方必须尊重地方政府的管理制度及村规民约,在施工期间因施工行为造成的与当地政府及村民的纠纷自行解决,项目部可进行协调配合。
18.11、甲方信守廉政合同,廉洁从业,乙方不准以任何方式和手段贿赂甲方工作人员
第一十七条、其他未尽事宜及本合同未涉及的工程条款和内容按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总包方签订的云建四合同字2013-72号内部承包协议、业主与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执行。
以上合同或协议没有的内容,在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部分。
任何口头形式的或双方责任人未签字认可的补充协议和补充条款均不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部份,任何情况下不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第一十八条、合同生效与失效
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工程完工、尾款结清后失效。
第一十九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陆份,总包方执伍份,分包方执壹份。
总包方:
XXXXXXX建设有限公司分包方:
冯正华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时间:
公司成本管理部(备案)
年月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
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
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
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
1.纯地税户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月至年月,付款方式:
每,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年月日合计收取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
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
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
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QQ: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