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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作业答案

民事诉讼法作业答案

作业一

1、简述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是指缓解和消除民事纠纷的方法和制度。

根据纠纷处理的制度和方法不同,可从以下三种形式来论述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

(1)自力救济。

(2)社会救济。

(3)公立救济。

2、简述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与诉讼主体的区别。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与诉讼主体的区别:

诉讼主体比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内涵严格,诉讼主体不仅在诉讼程序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而且还必须有权进行使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诉讼行为。

3、简述辩论原则的具体内容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论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2)辩论的范围包括程序与实体两方面的内容。

(3)辩论可以采取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

(4)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

4、简述公开审判制度的意义

公开审判制度反映了诉讼公正的一般要求,体现了诉讼民主的价值,其重要意义在于:

(1)有利于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

(2)有利于增强司法裁判的公信力。

(3)有利于促使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4)有利于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5、简述反诉的成立条件

由于反诉是一个诉,所以提起反诉首先必须具备起诉条件。

由于反诉和本诉在同一个诉讼程序合并审理,所以反诉还得具备诉的客观合并要求。

由于反诉与本诉是一种特殊的合并,所以反诉还须具备其他特殊要件,主要有:

(1)通常情况下,反诉是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提起的。

(2)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即法庭开庭审理前)提起反诉(《证据规定》第34条)。

(3)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

(4)反诉与本诉在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或案件事实方面存在着法律上的牵连关系。

(5)反诉的管辖应当合法。

6、请简述移送管辖的条件。

移送管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人民法院已经审理了案件。

(2)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3)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享有该案管辖权。

7、试述我国的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诉法规定》,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有以下三种:

(1)不动产纠纷;

(2)港口作业纠纷;

(3)继承纠纷。

此外,根据《民诉法》第244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8、试述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

(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作业二

1、(案例分析)

2003年9月23日,A公司和B公司合并成C公司,专门经销电缆,由A公司原总经销张某担任法定代表人。

2003年11月,B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某持盖有原B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与D公司订立了一份电缆买卖合同。

D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了电缆,但却迟迟未收到货款。

现D公司向法院起诉应该以谁为被告?

请说明理由。

李某是被告。

本案关键事实有:

(1)李某订立的合同没有经过C公司的授权,其行为与C公司无关。

(2)李某持B公司的空白合同与他人签订合同,但B公司在与A公司合并时就中止了,因此李某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以已经中止的法人的名义对外从事活动的行为。

李某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2、简述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概念特点以及范围。

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有以下几个特点:

(1)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2)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对象仅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

(3)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限于对当事人享有亲权和监护权的人。

(4)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既是一项权利,又是一项义务。

法定诉讼代理是为无行为能力的人在法律上设立的一种代理制度,因此,一般认为它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其一,代理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诉讼;其二,代理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进行诉讼。

3、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上无须举证证明的事实。

无须证明的事实又称为免证事实,是指法律规定不需要举证证明的事实。

依照《证据规定》,无须证明的事实包括:

(1)诉讼上自认的事实。

(2)众所周知的事实。

(3)自然规律及定理。

(4)推定的事实。

(5)预决的事实。

(6)公证证明的事实。

4、简述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及条件

先于执行的适用范围:

根据《民诉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于执行: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等;

(2)追索劳动报酬等;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于执行的。

先于执行的条件:

根据《民诉法》第98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于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于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2)申请人确有困难并提出申请的。

(3)本案的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

(4)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5、简述财产保全解除的法定情形。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基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具备法定情形时由人民法院裁定解除。

解除事由包括: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2)诉前保全或仲裁前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未起诉或为申请仲裁的;(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人民法院认为不符合解除财产保全条件的,裁定驳回解除申请。

6、简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共同诉讼是两种不同的诉讼制度,二者的区别是:

(1)争议的诉讼标的不同。

(2)争议的主体对象不同。

(3)诉讼地位不同。

(4)诉讼行为效力不同。

(5)参加诉讼方式不同。

7、简述民事诉讼中无需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无须证明的事实又称为免证事实,是指法律规定不需要举证证明的事实。

依照《证据规定》,无须证明的事实包括:

(1)诉讼上自认的事实。

(2)众所周知的事实。

(3)自然规律及定理。

(4)推定的事实。

(5)预决的事实。

(6)公证证明的事实。

作业三

甲男与乙女系隔壁邻居。

因甲时常聚集三朋四友在家打麻将,有时通宵达旦,喧闹声严重影响了乙家正常的休息。

乙多次到甲家说明自己身体不好,神经衰弱,且孩子要学习,希望甲夜晚不要扰民。

一次甲家正在玩麻将,乙又敲门表示不满。

甲认为乙在朋友面前扫了自己面子,遂出言不逊,辱骂乙神经病。

乙亦怒斥甲不务正业,象个赌徒。

双方由此发生争吵,引来邻里十数人,纷纷劝说双方忍让。

甲恼羞成怒,上前拉住乙的衣服说:

“我是赌徒,你就是妓女。

”乙羞愤不已,转身欲走,但被甲拉住。

挣扯间致乙衬衣被撕破,上身部分裸露。

乙遭此羞辱之后,神经受到严重刺激,神经衰弱加重,不能正常生活、工作,所在外企因此将其辞退。

治病、休养、生活无来源,使乙身心、财产俱遭伤损。

后有朋友告诉乙,此事不能作罢,一定要讨个说法。

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你认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有哪几种法律途径或方式可供乙选择,以维护其权益。

针对本案的实际情况,你认为选择其中哪一种方式处理此事社会效果更好、更具优越性,并请阐明理由。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1.本案中,乙因甲的违法行为而遭受的权益侵害主要有二:

其一是因甲通宵打麻将,制造噪音,乙的身体健康权受到侵害;其二是因甲的辱骂乙是妓女,并撕破其衣服的公然侮辱行为,乙的名誉权受到了侵害。

由此,乙的维权途径或方式有:

(1)乙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民事诉讼解决方式之一,这是处理邻里之间的一种比较灵活化解矛盾的方式。

(2)提请公安机关给与治安处罚。

在乙上门协商,希望甲不要扰民时,“甲出言不逊,辱骂乙神经病•••••••”,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

(3)乙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乙羞愤不已,转身欲走,但被甲拉住。

挣扯间致乙衬衣被撕破,上身部分裸露。

乙遭此羞辱之后,神经受到严重刺激,神经衰弱加重,不能正常生活、工作,所在外企因此将其辞退。

治病、休养、生活无来源,使乙身心、财产俱遭伤损。

”可知,甲的侵权行为使乙女所享有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俱遭损伤,因此,乙女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甲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自己的物质损失、赔礼道歉、停止侵害和精神损失。

(4)乙可以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乙羞愤不已,转身欲走,但被甲拉住。

挣扯间致乙衬衣被撕破,上身部分裸露。

”该行为是侮辱行为并且情节相对比较严重,乙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同时还可以就因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侮辱行为严重的构成侮辱罪,属自诉案件。

2.针对本案实际,本案是一起邻里纠纷,我认为人民调解方式是最佳之选,具有较大的优越性。

人民调解,是指第三人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包括习惯、道德、法律规范等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讲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体谅、妥协从而达成最终解决纠纷的合意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该方式最适合解决民事纠纷。

相对于诉讼而言,人民调解具有明显地优越性,它简单快捷,有助于加速纠纷解决进程,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它基于平等自愿,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和预防,避免因纠纷而引发更大的社会震荡。

本案中,双方的矛盾激化纯属偶然,所造成的损害亦不甚严重,并非完全不可能调解,因而客观上存在调解的基础和可能性。

作为“抬头不见低头见的邻居”考虑到今后的和睦相处,用调解的方式来处理案件是最佳选择。

虽然本案也可以选择诉讼或者治安处罚,一旦双方对簿公堂,必然有人承担败诉后果。

这对今后邻里的相处是很不利的,所以,不到万不得已,最好是选择调解的方式,以息纷止争。

综上,笔者认为,既然法律为社会成员提供了多种理智解决纠纷的途径,作为一个理性的社会成员也应当衡其利弊,选择最佳的途径来解决纠纷。

本案以人民调解为先是最佳的处理方式。

1.3.针对本案实际,我认为宜采取民事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更加适宜。

(1)和解需要双方配合,互谅互让,而本案中甲的态度恶劣,乙在精神上和经济上都受到了严重的伤害,和解很难取得成效

(2)人民调解不失为一种好方法,对维护邻里关系有利,但调解需要作出妥协和让步,是非不明,责任不清,将放纵甲的恶劣行为。

调解协议的也相对较低

(3)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虽有一定效果,但个人赔偿有时难以实现。

(4)刑事自诉虽然惩罚性重,但以是侵权情节较难认定构成犯罪;二是将导致邻里关系极度恶化;三是附带民事赔偿较低,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举证责任也繁重。

(5)民事诉讼既能有效地对甲作出惩戒和教育,阻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又能充分地对受害人的损失予以补救。

虽然民事诉讼需花费一定的时间、金钱和精力,但并非不值,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律而斗争,受惠者不仅是受害者本人,而且更包括社区居民,也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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