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常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导则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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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常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导则版
常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导则2016版
15术语
15.1实线控制
是指图中以实线绘制界线或用地边界的线性或非线性设施。
15.2虚线控制
是指图中以虚线绘制界线的线性设施或以斜线填充用地的非线性设施。
15.3图标控制
是指图中以符号或符号+控制指标表示的设施。
15.4地块
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规定的城市用地分类标准划分的城镇用地单元。
15.5用地面积
指上述“地块”的净面积。
15.6用地性质
某一地块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常州市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常州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等划分的土地利用的类别。
15.7建筑面积
控制指标表中的“建筑面积”是指“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即地块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之总和。
公共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是指公共配套设施自身的总建筑面积。
15.8容积率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一般为上限值,即须小于等于。
特殊情况下,可定控制区间。
计算方法:
容积率=地块内总建筑面积÷建筑用地面积
15.9建筑密度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方法:
建筑密度=建筑基底面积之总和÷地块用地面积×100
15.10绿地率
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计算方法:
绿地率=绿地面积总和÷地块用地面积×100
绿地面积的计算包括:
公园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但不包括屋顶、天台和垂直绿化。
15.11绿化覆盖率
一定城市用地范围内,植物的垂直投影面积占该用地总面积的百分比。
15.12立体绿化
利用除地面资源以外的其他空间资源进行绿化的方式
15.13居住人口
指在地块内的住宅和宿舍中居住的人口,不包括在旅馆等其它建筑中居住的人口。
宿舍是指供学生或单身职工集体居住而不配置独立厨房的建筑物。
指标中所提居住人口数量为允许居住的最大人口数量,即须小于或等于。
15.14建筑控制线
地块内建筑物垂直投影外轮廓线必须后退于地块边界的距离限值。
指标中所提建筑控制退线均为最小距离限值,即须大于等于。
15.15建筑高度
地块内所有建筑物室外地坪起到其计算最高点的高度限值。
有关建筑物高度的计算方法遵照有关技术规定执行。
注:
凡本导则未列明的名词的定义及有关技术指标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有关技术规定的要求。
附录
附录1常州市中心城区特殊地区划定规划总图
附录2居住地块常住人口预测办法
1、统计居住用地规模W,其中商住(商住办)混合用地按50%计算居住用地
W=纯居住用地W1+商住(商住办)用地W2×50%
2、人均居住用地测算法:
P1(人口)=W/人均居住用地
人均居住用地参见后续《常州市人均居住用地分区图》,按常州市市区2020年总常住人口500万人进行控制,各分区总人口上限参见附表,各编制单元测算人口总和不应突破各分区人口上限。
3、现状及已批居住地块
现状地块常住人口P0=户数×户均人数
户数按已批建筑方案总平面图上的户数计算
户均人数按上一年统计年鉴上户均人数计算(2012年本市户均人数为2.8)
4、规划居住地块
(1)统计居住用地规模W,其中商住混合用地按70%计算。
(2)人均用地测算法:
P1(人口)=W/(25-35),人均居住用地根据区位不同略作调整
(3)容积率测算法:
P2(人口)=W*1.5(平均容积率)/120(户均建筑面积)*2.8
5、最终人口P=[P0+(P1+P2)/2]*[1-20%(空置率)]
平均容积率参见后续密度分区图、空置率应根据片区区位不同略作调整。
原则上容积率1.5及以下按照平均每户150平方米计算;容积率1.5-3.5,按照平均每户110-130平方米计算;容积率2.5-3.5,按照平均每户110平方米计算;容积率3.5以上,按照平均每户100平方米计算。
公租房人口据实计算。
附录3建筑控制线和贴线率计算规则
1、贴线率的计算公式
贴线率(P)=街墙立面线长度(B)/建筑控制线长度(L)╳100%
2、街墙立面线长度的计算规则
(1)当建筑为底层架空的形式,且架空高度小于等于10米时,架空部分的宽度L1可计入街墙立面线的有效长度,即该建筑的街墙立面线长度为L2,如图1所示。
(2)当建筑为骑楼的形式时,骑楼建筑轮廓投影线可计入街墙立面线的有效长度,如图2所示。
(3)当建筑外墙面有凹进变化的形式时,若建筑外墙面凹进深度小于等于2米,可计入街墙立面线的有效长度,如图3所示。
(4)围墙不计入街墙立面线的有效长度。
3、建筑控制线和贴线率的表达
附加图则中建筑控制线与贴线率的表达方式,如图4所示:
某基本控制单元平面,经二路和纬二路属于需要重点控制街道风貌的界面,D地块为不包括公共绿地(G1)和广场用地(S5)的其它用地性质的保留用地,按照本基本控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
A地块临C地块贴线率P1和P2;
A、B两地块沿经二路贴线率P3;
B地块沿纬二路贴线率P4;
B地块沿经二路与纬二路的转角处贴线率P5。
4、贴线率的计算规则
(1)当一段建筑控制线和贴线率涉及一幅或多幅地块时,各地块沿该段建筑控制线的建筑均应满足该段建筑控制线和贴线率的要求,如图5所示:
A地块内建筑沿经二路的街墙立面线长度Ba3,应符合以下要求:
Ba3/L21╳100%≥P3。
A地块内建筑临C地块的街墙立面线长度Ba1和Ba2,应符合以下要求:
Ba1/L3╳100%≥P2、Ba2/L4╳100%≥P1。
B地块内建筑沿经二路的街墙立面线长度,即Bb1与Bb2之和,应符合以下要求:
(Bb1+Bb2)/L22╳100%≥P3。
B地块内建筑沿纬二路的街墙立面线长度,即Bb3,应符合以下要求:
Bb3/L1╳100%≥P4。
5、其它
(1)计入贴线率的沿街建筑高度与道路红线宽度的比值应为1≤H:
D≤2,沿街建筑进深宜大于12米。
(2)当建筑底层与室外地坪之间须设置台阶时,台阶不应逾越建筑控制线,如图6所示。
(3)当建筑设置雨棚时,雨棚与室外地坪间的净空应大于等于3米,如图6所示。
附录4建(构)筑物倒塌影响宽度计算规则
对于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B5011-2001设计的建筑可按不倒塌建筑考虑,在此之前的建筑倒塌影响宽度W可按下式计算。
W=K×H
式中:
W-倒塌影响宽度(米)
K-宽度系数,按表2采取。
H-建筑高度(米)。
对于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B5011-2001设计的建筑可按不倒塌建筑考虑,在此之前的建筑倒塌影响宽度W可按下式计算。
W=K×H
式中:
W-倒塌影响宽度(米)
K-宽度系数,按表2采取。
H-建筑高度(米)。
表附4建筑倒塌或破坏影响距离简化计算表
﹤24米
24米~54米
54米~100米
100米~160米
160米~250米
≥250米
(含24米)
(含54米)
(含100米)
(含160米)
可能倒塌建筑
与建筑长轴平行
2/3
2/3~1/2
0.5
0.5~0.4
0.4~0.3
宜专门研究,且不低于75米
与建筑短轴平行
0.5
0.5~0.3
0.3~0.25
0.25~0.2
0.2~0.15
宜专门研究,且不低于38米
不倒塌建筑
按防止坠落物安全距离确定
附录5用词说明
执行本技术规定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附表
附表1常州市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内容
大类
中类
小类
小小类
H
建设用地
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等
H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城市、镇、乡、村庄建设用地
H11
城市建设用地
城市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H12
镇建设用地
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H13
乡建设用地
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H14
村庄建设用地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H21
铁路用地
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H2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H22a
高速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H22b
其他公路用地
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H23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用地,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H24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H25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地下管道运输规定的地面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H3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
H4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H41
军事用地
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
H42
安保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
H5
采矿用地
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H9
其他建设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建设用地,包括边境口岸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等用地
E
非建设用地
水域、农林用地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E1
水域
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
E11
自然水域
河流、湖泊、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
E12
水库
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10万m3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E13
坑塘沟渠
蓄水量小于10万m3的坑塘水面和人工修建用于引、排、灌的渠道
E2
农林用地
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等用地
E9
其他非建设用地
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
Eg
郊野绿地
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郊野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城市绿化隔离带等
附表2常州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内容
大类
中类
小类
小小类
R
居住用地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包含低层低密度住宅、独立式花园住宅、四合院等)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12
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和幼托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设施较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22
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和幼托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32
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和幼托用地
Ra
其他居住用地
单独占地,具有特定用途的居住用地
Raa
学生公寓用地
位于校园外且单独占地的学生公寓用地
Rab
老年公寓用地
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具备相关配套设施的居住用地
Rac
职工公寓用地
位于厂区外且单独占地的职工公寓用地
Rax
幼托用地
单独占地的幼儿园、托儿所用地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A1
行政办公用地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A2
文化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A21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A22
文化活动用地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A3
教育科研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A31
高等院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A3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A33
中小学用地
中学、小学用地
A33a
小学用地
小学用地
A33b
初中用地
初级中学用地
A33c
高中用地
普通高中用地
A33d
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
涵盖初中和小学的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
A34
特殊教育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A35
科研用地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A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A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A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A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A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用地
A51a
综合医院
有一定规模的综合性医院的用地
A51b
专科医院
各类专科医院的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和肿瘤医院等
A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A53
特殊医疗用地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
A54
康复护理用地
康复医院、护理院及具有康复、护理、体检功能的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企事业单位下属的职工疗养院
A59
其他医疗卫生
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社会福利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A6
A61
机构养老设施用地
为老年人提供居住、护理、康复、保健、医疗等服务功能的设施用地,包括养老院、敬老院、护养院等
A62
儿童福利设施用地
为孤残儿童提供居住、护养等慈善服务的设施用地,包括儿童福利院、孤儿院等
A63
残疾人福利设施用地
为残疾人提供居住、康复、护理等慈善服务的设施用地,包括残疾人福利院、残疾人康复中心等
A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
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A8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A9
宗教用地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Aa
居住区级综合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集中设置、为居住区居民提供配套服务、包含多种基本公共服务功能的混合用地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B1
商业用地
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B11
零售商业用地
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等用地
B12
批发市场用地
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
B13
餐饮用地
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B14
旅馆用地
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B2
商务用地
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B21
金融保险用地
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
B22
艺术传媒用地
文艺团体、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地
B29
其他商务用地
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用地
B3
娱乐康体用地
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B31
娱乐用地
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B32
康体用地
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B4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41
加油加气站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充电站等用地
B49
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9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殡葬、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a
生产研发用地
独立布局,为工业生产提供研究、开发、试验、孵化等服务的用地
W
物流仓储用地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W1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包括交通集散量较小、对环境基本无干扰的一般货物(末端)物流配送中心)
W2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包括具有一定规模、对交通集散运输有较大需求的综合物流区,以及对城市安全和卫生有一定影响的露天堆场、农副产品物流仓储等)
W3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物流仓储用地
S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等用地
S1
城市道路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支路以下的道路,旧城区小街小巷、胡同等分别列入相关的用地内)
S2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且不与其他用地重合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站点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S3
交通枢纽用地
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枢纽内部用地集散的广场等附属用地)
S31
铁路客货运站用地
铁路客货运站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内部用于集散的广场等附属用地)
S32
公路长途客运站用地
公路长途客运站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内部用于集散的广场等附属用地)
S33
港口客运码头用地
港口客运码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内部用于集散的广场等附属用地)
S4
交通场站用地
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S41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其附属设施,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出租汽车场站设施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S42
社会停车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停车库用地,以及地下社会停车场
S9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
U
公用设施用地
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城市取水设施、自来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等设施用地
U12
供电用地
变电站、开闭所、变配电所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
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供燃气用地
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制气厂用地
U14
供热用地
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设施用地
U15
通信用地
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电信局、移动基站、微波站等设施用地
U15a
邮政设施用地
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等设施用地
U15b
电信设施用地
各类大型电信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16
广播电视用地
广播电视的发射、传输和监测设施用地,包括无线电收信区、发信区以及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站等设施用地
U2
环境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21
排水用地
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U22
环卫用地
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处理(置),以及垃圾转运、公厕、车辆清洗、环卫车辆停放修理等设施用地
U3
安全设施用地
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31
消防用地
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
U32
防洪用地
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防洪设施用地
U9
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等设施用地
G
绿地与广场用地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
G1
公园绿地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用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等)
G1a
综合公园
有相应设施、适合于公众开展户外活动、规模较大的集中绿地
G1b
专类公园
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