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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题型

劳动法的题型

一、不定项选择(2*10=20分)

二、判断题(1*10=10分)

三、简答题(2*11=22分)

1.如何理解我国劳动法调整对象

2.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3.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存在哪些过错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4.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

5.延长工作时间的条件、限度及工资支付标准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6.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区别

四、案例题(4*12=48分)

1.胡某与某私营皮革制造厂签订了五年期劳动合同。

其中约定:

劳动过程中出现伤残,责任自负。

1995年8月,胡某在操作机器时,因皮带断裂而砸伤左手,住院治疗20多天,需交往院费、手术费、药费等人民币共计52,760.80元。

出院时,该厂只支付治疗期间工资,医疗费用全部由职工自理。

为此,胡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该厂支付其全部医疗费用。

试分析:

(1)本案该如何依法处理?

法律根据是什么?

(2)劳动合同中规定“伤残责任自负”条款是否有效?

为什么?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作出裁决?

2.甲某于2001年6月与上海万隆饭店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明确规定其责任是负责饭店大堂的接待等全部工作,试用期8个月,月工资3000元。

8个月试用期后万隆饭店表示满意,合同正式履行。

2002年4月,因饭店餐饮部门负责人调离,饭店主管又认为大堂经理最好以女性为宜,于是在未与甲某协商的情况下,便安排甲某将大堂工作移交,接手餐饮部的工作。

对此,甲某表示不同意,认为原合同规定是来做大堂部经理工作。

饭店认为甲某与饭店已签了劳动合同,甲某已成为本饭店的职员,就应当服从饭店的安排,仍坚持由甲某去做餐饮部工作。

甲某坚决不同意,并仍到大堂部上班。

问题:

(1)甲某与上海万隆饭店签订的合同有什么错误?

请指出。

(2)上海万隆饭店硬行安排甲某去餐饮部工作的做法是否正确?

为什么?

(3)如果上海万隆饭店欲以此理由解雇甲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为什么?

(4)甲某如被解雇,可采取什么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国营某市轧钢厂发生下列纠纷:

(1)工人赵某因身体有病被辞退,与厂方发生争议;

(2)技术员钱某因未被允许参加全省轧钢行业技术员培训与厂方发生争议;(3)助理工程师孙某因未晋升工程师职务与厂方发生争议;(4)副总工程师李某因工资调整与厂方发生争议。

赵、钱、孙、李四人与厂方的争议经几次协商交涉均未能解决。

问题:

(1)钱某、钱某、孙某、李某中哪几个人与厂方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规定的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哪几种方式解决?

在运用这几种方式解决问题时,不同方式相互之间是什么关系?

(3)解决劳动争议的各种方式的法律效力如何?

4.某制药厂与王某于1996年10月15日签订了为期十年的劳动合同。

同时,该厂选派王某去国外学习一项制药工艺技术,共花费人民币十万多元。

劳动合同约定,在合同期内,王某不得调离本企业,如违约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时,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1998年11月10日某合资企业以高薪聘用王某,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

王某擅自离开该制药厂后,由于其他技术人员尚未掌握这种制药技术,使产品质量下降,在半年时间内造成大量产品积压,直接经济损失达300多万元人民币。

为此,该制药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王某及合资企业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并要求王某回厂履行劳动合同。

试分析:

(1)该制药厂的要求是否合理?

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依据是什么?

5.王某于2006年2月入职现在的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公司将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王某的工资由两部分构成,基本工资3500元,加班工资1500元,请问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如果需要,需要支付多少钱?

6.2006年1月21日王某与某印刷厂签订3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王某在该厂激光照排车间工作,试用期为3个月。

上岗2个月后,该厂发现王某在工作中常出误差,便对王某的视力产生怀疑而进行复查,发现王某的实际视力为0.1与0.2,远远低于岗位要求。

后经调查得知王某明知自己视力不好,让其相貌相近的胞妹顶替体检,从而被厂方录用。

厂方于是以其视力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于2006年5月11日解除了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

王某认为,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已过,厂方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厂方继续履行合同。

问题:

(1)厂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能否成立?

(2)王某能否要求厂方继续履行合同?

(3)本案应如何处理?

7.王某与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得劳动合同,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11年1月31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

2008年6月18日王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

公司认为王某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且解除合同未征求公司意见,未经双方协商,因而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如果王某一定要解除合同,责任自负,公司不但不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还要求王某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即在试用期内培训王某的费用。

试分析:

(1)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说明理由?

为什么?

(2)王某是否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为什么?

(3)用人单位应否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

为什么?

(4)王某应否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

为什么?

8.某公司招收了4名工人,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2个月。

公司共出资8000元对他们进行了为期10天的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全部上岗。

之后,张一在试用期内工作10天觉得工作吃力,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李二在试用期内由于不慎违反操作规程,将价值4000元的毛坯件损毁,担心将来再出现类似问题而赔不起,也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刘三工作1年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赵四工作2年合同到期,要求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公司认为赵四技术水平高,提出与其续签合同,赵四不同意,公司则要求其退还2000元培训费,借此促使其续签劳动合同。

某公司根据上述人员的不同情况,分别在法定申诉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张一、李二、刘三、赵四各付公司2000元培训费,李某还应赔偿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请问应如何处理?

9.某工厂规定,女工产假40天,其中产前10天,产后30天;产假期间发生活费150元.该厂女工王某预产期为1996年2月25日,2月10日要求提前休假.厂方以不符合规定为由将休假时间推迟至2月15日.2月25日,王某如期生了1对双胞胎,后在家休息.3月20日,厂方通知王某3月25日回厂上班.但王某因身体恢复较慢,直到5月25才回厂上班.厂方以王某违反规定为由,扣发了王某部分工资.试分析:

(1)该厂的做法是否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为什么?

(2)王某应享受多长时间的产假,为什么?

10.张某于1995年12月8日与某厂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自1995年12月10日起至2000年12月10日止.合同约定,任何1方提前解除合同,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年500元计算.1998年7月28日,张某以帮助其父亲工作为由向该厂提出书面辞职,并声明按合同约定赔偿厂方1000元,厂方不予同意.张某于8月30日要求该厂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并离厂而去.20天后,张某回厂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该厂以张某提出辞职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旷工为由,对其做出除名决定.张某不服,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调查,上述情况属实.

试分析:

(1)该厂对张某的除名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该如何裁决?

答案:

1.

(1)劳动仲裁委员会应裁决用人单位支付胡某的住院费、误工费及因公伤所产生的费用。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因公伤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因工负伤医疗费。

(2)无效,用人单位以此来免除自己应负的法律责任。

(3)劳动仲裁委员会应裁决支付胡某的因公负伤所需的费用。

2.

(1)试用期长达8个月,超过了法定的6个月限制。

(2)不正确。

因为饭店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3)不合法。

因为饭店不具备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

(4)甲某如被解雇,他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甲某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3.

(1)赵某、钱某、李某与厂方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规定的劳动争议

(2)四种方式。

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但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也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起诉前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

(3)协商与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争议诉讼所产生的裁判,具有当然的强制执行力。

4.

(1)关于劳动合同问题:

本案中,某制药厂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王某违反合同约定,擅自离厂,属违约行为,理应赔偿制药厂的经济损失并回原厂工作。

某合资企业以高新聘用王某,事前未检查王某是否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构成了对原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关于法律依据问题:

①《劳动法》第99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②《劳动法》第102条规定: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关于仲裁裁定问题:

①支持某制药厂的合法要求;②王某与某合资企业赔偿某制药厂的全部经济损失;③王某与某合资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违法,无法律效力;④王某回原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5.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对于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条件中,在劳动法里劳动合同终止时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在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刚规定,除在用人单位保持或提高原有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拒绝续签的情况外,其它情况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案例中2006年2月至2007年12月31日止是企业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而且在2008年1月1日到2009年的12月31日止,这两年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依据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办法,需要支付2个月的工资,工资基本为3500+1500=5000,所以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10000元。

6.

(1).不能成立。

根据《劳动法》第25条,劳动者在试用其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试用期已过,厂方不能依据该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2)不能。

根据《劳动法》规定,当事人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合同。

本案中,王某为厂方录用,采取请人代为体检的欺诈方式订立合同,该合同应属无效。

王某不能要求厂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盲人瞎马定该劳动合同无效。

但厂方应支付王某已经履行部分的劳动报酬与相应待遇。

7.

(1)不须说明理由。

王某在2008年6月18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尚处于试用期内,我国《劳动合同法》未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须说明理由。

因此王某不需要说明正当理由。

(2)可以当方解除。

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考察期,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王某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不用与用人单位协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

(3)用人单位不应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

王某在试用期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情形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4)王某不应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

劳动法规定的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当事人又不履行与不适当旅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当事人本身有过错。

王某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没有过错行为,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8.

(1)审查用人单位有无追索培训费的权利。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索培训费,必须持有出资培训费用凭证。

否则,无权向劳动者追索培训费。

经查,本案中×公司已提交了合法有效的培训招收4名工人的出资凭证,因此该公司享有追索培训费的权利。

这是处理追索培训费争议的前提。

 

(2)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

本案中×公司出资培训工人张一、李二,但是他们是在试用期内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公司不得要求其支付培训费。

(3)只有在试用期满,劳动合同期内,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方可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

具体支付办法是:

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劳动者已履行的服务期递减支付;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劳动者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本案中工人刘三工作1年后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约定的合同期限履行义务,属违约行为,应依据上述计算办法,付给×公司1000元培训费。

(4)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劳动者,劳动者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依法索赔。

1995年5月10日,劳动部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规定: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对生产、经营与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本案中工人李二在试用期内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因其违反操作规程给公司造成4000元的经济损失,应由李某向公司赔偿。

实践中的赔偿额还要考虑违规情节、认错态度、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酌情而定。

(2分)

(5)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

本案中的工人赵四工作2年,劳动合同期满,赵某要求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不同意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公司不得要求赵某支付培训费。

   通过以上分析,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如下处理:

经调解,李二赔偿×公司经济损失500元;

裁决刘三付给×公司培训费1000元;

驳回×公司的其他请求。

9.

(1)厂方下列方面违反劳动法:

①产假40天的规定与通知3月25日上班的行为违反劳动法.劳动法规定,产假至少应为90天.

②产前假10天的规定与不准提前休假的行为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法规规定,产前假为15天.

③产假期间发150元生活费的规定违反劳动法.劳动法规定,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④扣发工资违反劳动法.因王某休假时间没有超过劳动法规定.

(2)王某可享受105天产假.劳动法规定,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因此,王某应享受105天产假.

10

(1)该厂对张某的除名决定.不合法.理由如下:

①对职工予以除名的条件,1是职工经常无正当理由旷工,2是经批评教育无效.张某不符合上述条件.

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30日,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张某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该撤消该厂对张某作出的除名决定,裁定该厂为张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张某应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向该厂交付违约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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