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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NG船舶海事现场监管手册

LNG船舶海事现场监管手册

 

LNG船舶海事现场监管手册

 

上海外高桥海事处

二00八年十月

 

1、LNG船舶进出港管理

1.1航前会建议

(1)海事部门召集船东、船公司代理、上海港引航管理站、LNG接收站讨论LNG船舶的进出港时间、航路选择、安全防范措施及接卸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进行分析、论证、协调。

并发布航行警告。

(2)LNG船舶进出港前,船长应组织船员必须对消防、救生、堵漏、信号(包括号灯、号型及求救信号)等设备器材以及锚设备、助航仪器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使船舶处与良好状态,达到适航条件。

(3)为了不影响其他船舶的航行,尽量减少对上海港通航环境的影响,上海LNG事故气源备用站项目的LNG船舶应首先考虑南槽航道进出,其次考虑长江口深水航道;

(4)根据《长江口深水航道(十米)通航安全管理办法(暂行0》规定,LNG船舶从深水航道进口,应在非交通管制时间进口,避免在航道内与大型船舶交会,也即避免在长兴高潮前5小时~高潮前1小时进口;

(5)南槽航道的在潮水急涨、急落时段的船舶流量十分巨大,尤其趁潮水航行的小型船舶。

LNG船舶应适时规避。

对南槽航道进口的LNG船舶,建议选择中浚高潮前1小时,潮位在升高阶段过九段灯船及附近浅水区;对南槽航道出口的LNG船舶,建议选择中浚高潮后3~3.5小时。

(6)南槽航道的河床地形如同一座小土丘,二端水深、中间水浅,尤其在A31A浮附近水域海图最浅水深约4.6米,LNG船舶须趁潮水通过该水域,而查看潮汐表,研究靠离泊时的潮时与流速十分必要;

1.2富裕水深

(1)从南槽航道进出的LNG船舶,应当保持不小于0.7米的富余水深,富裕水深的计算时,潮高应以中浚的预报潮位站为基准,船舶吃水以淡水计算为准。

即富裕水深的计算公式为:

富裕水深=海图水深+中浚潮高-最大淡水吃水

(2)从深水航道进口的LNG船舶,船舶富余水深应当不小于船舶吃水的百分之十二。

富裕水深的计算时,潮高应以长兴的预报潮位站为基准,船舶吃水以淡水计算为准。

即富裕水深的计算公式为:

富裕水深=海图水深+长兴潮高-最大淡水吃水

1.3海事巡逻艇、交通管理中心(VTS)和拖轮作业的监管

LNG船舶作业受到气象、海况的制约,主要包括风速、能见度、波高、流速等因素,当风速、波高和流速任一项超过表1在港系泊作业标准限值时,LNG船舶应紧急离泊。

LNG船在航行、靠离泊、装卸作业时的风力、流速、能见度及波高应符合下列要求。

表1液化天然气船舶作业条件标准

允许风速

允许波高(m)

能见度

流速(m/s)

作业阶段

(m/s)

横浪H4%

顺浪H4%

(m)

横流

顺流

1

进出港航道航行

≤20

≤2.0

≤4.0

≥1000

<1.5

≤2.5

2

靠泊操作

≤15

≤1.2

≤1.5

≥1000

<1.0

<2.0

3

装卸作业

≤15

≤1.2

≤1.5

-

<1.0

<2.0

4

在港系泊

≤20

≤1.5

<2.0

-

≤1.0

<2.5

5

离泊操作

≤20

≤1.5

<2.0

≥1000

≤1.0

<2.5

注:

①与船舶的夹角大于等于45°的波浪为横浪,小于45°的为顺浪;与船舶的夹角大于等于45°的水流为横流,小于45°的为顺流;

②波浪的允许平均周期小于等于7s;

③进出港航道为天然航道时,经论证作业标准可适当放宽,必要时应通过模拟

试验验证;

④H4%为波列累积频率4%的波高。

⑤当风速、波高和流速任一项超过表1在港系泊作业标准限值时,液化天然气船舶应紧急离泊。

1.3.1巡逻艇的监管

(1)当液化天然气船舶在进出港航道航行时,除护航船舶外,其前后2.5倍设计船长范围内不得有其他船舶航行;

(2)液化天然气船舶不宜与其他船舶在进出港航道交会,当不能避免时,两船的中轴线间距不应小于1.0倍最大设计船长。

(3)液化天然气船舶在港系泊时,其他通航船舶与液化天然气船舶的净距不应小于150米。

(4)LNG船舶从南槽航道进口时,建议三艘巡逻艇护航,从长江口深水航道进口,建议配三艘巡逻艇护航,但出深水航道后,需增加一艘巡逻艇。

1.3.2VTS的监管

(1)对LNG船舶实时全程监控,向LNG船舶提供必要的交通信息与船舶动态和安全支持措施,组织航道内的船舶有序行使。

(2)当意外发生对遇船交会无法避免时,组织指挥LNG船与交会船尽量行驶于各自航道的右舷边线,使两船中轴线间距不应小于1.0倍最大设计船长。

(3)协调LNG码头与上下游码头船舶之间的净距离,

(4)对码头前沿或上下游附近的临时掉头水域进行清场。

(5)充分利用港口VTS、CCTV、VHF等监控、通信设施,控制进出港口船舶流量。

1.3.3拖轮的作业监管

(1)进出港口时,

LNG船舶前方要有海事巡逻船艇清道,消拖两用船应在后方护航,保证2.5倍船长范围内没有无关船舶航行。

(2)靠离泊时

要有足够拖船协助。

靠泊时至少配备3艘,离泊时至少配备2艘,拖船要求2200kW以上全回转型。

(3)装卸作业期间

实施戒备。

要有1艘消拖两用船值守。

1.4引航员管理

(1)建议引航部门安排有关引航员到相关机构(如香港海事训练中心)参加(LNG船舶模拟器训练》培训。

在模拟器上通过把拟靠泊码头的及其附近的地形地貌、海区的潮汐、潮流等按一定的比例进行模拟;同时,输入风、流的大小,协助拖轮的数量和功率,分别进行模拟操纵,得出各种不同情况下的数据。

从而,加深了对LNG船舶在不同风、流影响的情况下,具体操纵性能的认识,并取得有关LNG船舶模拟操纵的第一手资料,掌握其操纵性能,供现场实际靠离码头的船舶操纵参考,以利安全靠离码头。

(2)引航部门应组织引航员现场考察,熟悉和了解海区周围环境、码头、航道、风、流、浪、潮汐等实际情况和拖轮的操纵状况,并根据码头方提供的最新蓝图,针对该海区的具体情况,如:

水深、可航水域、海上保护区、碍航物等,进行评估,以便制定引航方案;

1.5LNG船舶进出上海港申报管理

1.5.1危险品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上海港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管理办法》,LNG船舶进、出港口时,应当在进、出港口之前提前24小时,直接或者通过代理人向上海海事局办理申报手续,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

1.5.2进出口岸申报

根据《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LNG船舶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填写《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报请上海海事局报检中心审批。

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驶离口岸前4小时内(船舶在口岸停泊时间不足4小时的,在抵达口岸时),到上海海事局报检中心办理必要的出口岸手续。

1.5.3船舶安全航行申报

根据《海港操纵能力受限船舶航行、靠泊安全管理规定(试行)》,LNG船舶的的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和所靠泊码头、泊位的所有人,应分别在船舶进港前48小时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应包括:

(1)主要船舶资料,包括:

国籍、总长、型宽、载重吨、吃水、排水量、水线以上最大高度等;

(2)拟靠泊码头的地点、泊位及相关的设计资料、最近水深图纸;或所通过航道通航能力的设计资料;

(3)有关的技术论证报告及评审意见;

(4)通过航道或靠离码头时的安全措施、应急预案。

2、LNG船舶的安全检查

LNG运输船舶安全检查的常规项目和其他种类的船舶并无多大区别,这里不再赘述,下面着重介绍一下LNG运输船舶安全检查的特殊内容:

2.1船舶证书与各类文件检查

(1)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FITNESS及其附件)。

(2)在液化天然气船舶任职的船员,必须要具有液化天然气船舶的相关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持有相应的适任证书或特殊培训证书。

要经过特殊消防、防污染措施和方法、液化气体船舶布局、货品危险性和处理设备、液化气船舶相关术语等知识培训及相关的实操培训。

(3)船舶惰性气体(二氧化碳)的称重报告:

钢瓶应当是按照要求进行定期称重的,应证明该惰气存量符合要求。

(4)船舶惰性气体(二氧化碳)管路的吹通实验检验报告(按照公约要求定期进行吹通试验,工作状况正常)。

(5)货物作业软管的相关检验报告和各类合格证书(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检验并证明合格)。

(6)货物记录簿:

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正确记录并妥善保管。

2.2船舶相关区域布置检查

(1)货物舱室透气管出口应配备易于更换的有效的防火网(火焰阻挡器)或认可型的安全罩和防雨水等异物的设施。

(2)货物管系应与其他管系隔离(净化、气体清除、惰化管系除外);货物管系不得通过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和机器处所(货泵舱和货物压缩机舱除外)。

(3)货舱处所应位于A类机器处所的前方,任何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或控制站均不应位于货物区域内。

应将货舱处所和机器处所、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锚链舱、饮用水、生活用水以及储物舱隔开。

(4)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机器处所和控制站,这些处所的空气进口和开口的位置,应考虑防止货物管路、货物透气系统的LNG气体进入。

同时所有空气进口和开口均应设有关闭装置,在防止气体进入时,应能在处所内部操作这些关闭装置。

(5)通向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机器处所和控制站的入口、空气进口和开口不应面向货物区域,应将它们设置在不面向货物区域的端壁上,也可设置在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的外侧壁上。

但与面向货物区域的上层建筑或甲板的端壁之间的距离至少为船长的4%(且不小于3米,不必大于5米)。

面向货物区域和在上述距离内的上层建筑或甲板室两处侧壁上的窗和舷窗应是固定(非开启)型的。

驾驶室的窗可以为非固定型的,其门可位于上述范围内,但应将它们设计成能确保迅速而有效的气密和蒸汽密。

(6)在最上层连续甲板以下的外板上的舷窗以及在第一层上层建筑和甲板室上的舷窗均应为固定(非开启)型的。

(7)对于电动机舱、货物压缩机舱和货泵舱、装有货物装卸设备的其他围壁处所以及在其中进行货物装卸操作的类似处所,均应安装能在所述处所外面进行控制的机械通风系统,以便于在进入此类舱室和操作设备之前能对上述处所进行通风,在此类舱室外面要设有“需要进行通风”的警告牌。

通风系统应为固定式。

(8)应将机械通风进风口和出风口布置成能保证有足够的空气流经该处所,以避免LNG蒸汽的积聚,以保证有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但在任何情况下,根据该处所的总容积,通风系统的换气次数应不少于30次/小时。

但是气体安全的货物控制室的换气次数可为8次/小时。

(9)对于装有驱动货物压缩机或货泵的电动机舱和除装有惰性气体发生器的机器处所以外的机器处所,如被认为是气体安全处所,均应采用正压式通风。

对于货物压缩机舱和货泵舱以及被认为是气体危险处所的货物控制室,均应采用负压式通风。

(10)用于气体危险处所的通风排气管应能使气体向上排放,且其位置与通向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以及其他气体安全处所的通风进风口和开口的水平距离至少为10米。

(11)通风口应布置成使从任何通风排气口排出的蒸汽产生再循环的可能性降至最小的程度。

(12)用于气体危险处所的通风管道,除规定允许外,均不得穿过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机器处所和控制站。

(13)由于LNG所具有的特性,应将驱动风机的电动机安装在通风管之外。

不能使风机产生能点燃通风处所内或与该处所相连的通风系统内蒸汽的火源。

(14)对货舱处所、留空处所、液货舱以及认为有气体危险的其他处所的布置,通道应考虑能便于身穿防护服和携带呼吸器的人员进入上述任何处所,且在人员受伤时,能将昏迷的伤员从该处所救出,要满足:

a、从开敞甲板直接通至液货舱;

b、携带呼吸器的人员在通过具有足够尺寸的水平开口、舱口和人孔时,能无阻碍的上下楼梯,且应便于将伤员救出;

c、水平开口、舱口或人孔的净开口的最小尺寸不小于600mm×600mm;

d、舱内沿长度和宽度方向移动所需要通过的垂向开口或人孔的最小净开口尺寸不小于600mm×800mm,设有格栅或其他踏步者除外。

(15)从开敞露天甲板进入气体安全处所的通道应位于露天甲板以上至少2.4m高的气体安全区域内,除非通道内设有所规定的空气闸(空气闸应由两扇间距至少为1.5m、但不大于2.5m的能确保气密的自闭式钢质门组成,且应无任何门背钩装置,门槛高度不小于300mm,在空气闸处所的两端应配备声光报警系统,以指示空气闸的两扇门是否同时处于开启状态。

用于操纵、锚泊、和系泊的设备以及应急消防泵的非合格安全型电气设备不应位于空气闸所保护的处所内。

对空气闸处所应进行机械通风,空气应取自气体安全处所,且相对于露天甲板上的气体危险区域,空气闸应处于过压状态,当空气闸所保护的处所内过压状态消失时,应能切断对该处所内非合格安全型电气设备的供电。

(16)货泵和货物压缩机的传动轴通过舱壁或甲板处,要安装有效的润滑气密装置或能确保永久气密的其他装置。

(17)电气设备或电缆均不得被安装在气体危险处所或气体危险区域内(除非作业必需和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18)在货泵舱和货物压缩机舱:

照明设备应为正压型或防爆型。

照明系统至少应有2个分支线路,所有开关和保护装置均应能分断全部的极或相,并应位于气体安全处所内。

通用声响报警指示器应具有防爆外壳。

(19)在开敞甲板上的区域或开敞甲板上的非围壁处所以及距任何液货舱出口、气体或蒸气出口、货物管路法兰、货物阀门或货泵舱和货物压缩机舱的入口和通风开口3m的区域内;在整个货物区域的开敞甲板上和开敞甲板上的货物区域前后各3m以及甲板以上高度为2.4m的区域内;距货物围护系统的露天外表面为2.4m的区域内,均可以安装路过电缆和合格安全型的设备。

2.3报警设备检查

(1)每个液货舱均应装设一个独立于其他液位指示器的高液位报警装置,并在动作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其他独立传感器,应能自动动作切断流向液货舱的液流,从而避免装货管路中产生过大的液体压力和防止液货舱装的过满。

(2)装货之前应能对液位报警装置的电路(如装有时)进行试验。

(3)应对每一液货舱的蒸气空间均应设有一个压力表,货物控制位置还应装有一个与该压力表相连的指示器,此外,应在驾驶室内设一个高压报警装置。

如需要真空保护时,在驾驶室内还要设一个低压报警装置。

在压力指示器上应标出最高和最低的允许压力。

对于设有压力释放阀的液货舱,释放阀可以具有几个调定压力,应对每个调定压力均设一个高压报警装置。

(4)气体探测设备中引出的声、光报警装置应位于驾驶室,货物控制位置以及气体探测器的读数装置所在的位置。

气体探测设备应当易于对其进行试验,并能定期对气体探测设备进行试验和校准。

(5)在下列处所内应设有永久性安装的可燃气体探测系统,该系统应能在不超过30分钟的时间间隔期内,依次从每个取样点取样和分析,当可燃气体浓度达到设定的数值时,发出声光报警,但在对通风罩和气体管道进行气体探测时,应连续取样:

a、货泵舱;

b、空气闸;

c、用于货物装卸机械的电动机舱;

d、货物控制室,被指定为气体安全处所者除外;

e、货物区域内可能积聚蒸气的其他围蔽处所,包括货舱处所和除C型独立液货舱之外的独立液货舱的屏壁间处所;

f、通风罩和气体管道;

g、货物压缩机室。

(6)货泵要设置相应的低位报警和自动停泵系统,并能在货物控制室及相应的操作处所予以声光报警。

2.4消防检查

(1)装卸货期间,船舶的消防系统包括消防水系统、固定干粉灭火系统的干粉炮和干粉枪、以及各种水幕保护系统等,应当对着货物装卸货区域,要做好应急准备,处于随时可用状态,预防随时可能发生的各种意外情况。

(2)固定可燃气体探测装置、烟火探测装置状况良好,并处于常开状态。

(3)火灾探测系统:

安装在生活区、机舱等各处所的火灾探测系统工作正常,经过试验证明能够正常工作;电源保持常开,主电源和应急电源正常;声光报警显示正常;烟火探测报警系统探头、按钮完整有效、船上有备用探头等备件。

(4)对水灭火系统的布置,应至少使2股水柱能喷射到货物区域内甲板的任何部位以及甲板以上的货物围护系统和液货舱舱口盖等部位。

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消火栓,同时消火栓所配备的消防水带长度应不超过33m。

(5)在任何管路的交叉处和艉楼前面的消防总管上,以及在货物区域内的甲板上的各消火栓之间不大于40m间隔的管路上设置截止阀,以隔断总管上可能存在的损坏部分。

(6)所有消防水枪均应为既能产生水雾又能形成水柱的认可的两用型水枪。

消防系统中所有的管子、阀、水枪和其他附件,应能耐火和耐水腐蚀。

如果是无人值班机舱,至少应将1台消防泵布置成能从驾驶室或货物区域以外的其他控制站对其进行遥控起动,并能与消防总管相连接。

(7)应安装用于冷却、防火以及船员防护的水雾系统(水雾系统应能覆盖下述的所有区域,用于水平投影面的喷射率应至少为每分钟10L/m2的均匀分布水雾;用于垂直表面,应至少为每分钟4L/m2),水雾系统中的所有管子、阀、喷嘴和其他附件均应能耐海水腐蚀,供水泵的排量应足以供应同时向所有区域喷水所需的水量,其覆盖范围应包括:

a、露天的液货舱气室以及液货舱的任何露天部分;

b、在甲板上露天货品的储存容器;

c、货物液体和蒸气的装卸总管及其控制阀的区域以及主要控制阀所在的任何其他区域,其范围至少等于所设滴盘的区域;

d、所有面向货物区域的经常有人的上层建筑和甲板室的限界面、货物压缩机室、货泵舱、装有高度失火危险物品的储藏室和货物控制室。

对不存放高度失火危险物品或设备的无人艏楼结构的限界面,不要求水雾保护。

在货物区域外的消防总管和水雾总管之间,都应设有带截止阀的连接管。

(8)应安装固定式化学干粉灭火系统,以便用其扑灭货物区域甲板上的火灾,该系统具有至少能用2个手持软管或干粉炮与手持软管的联合装置,将干粉喷洒到暴露于货物区域的露天甲板上的任何部分,其中包括甲板上方的货品输送管路,用于货物区域的化学干粉灭火系统应至少由2套独立的自给式化学干粉装置及其控制装置、加压介质固定管路、干粉炮或手持软管组成。

应装设干粉炮,并将其布置成能保护货物装卸总管的区域,且能对其进行就地和遥控起动和喷洒。

(9)应对任何船舶的货物压缩机舱和货泵舱配备二氧化碳系统。

在控制站应设置告示。

说明由于该系统存在静电起火危险,所以该系统只能被用于灭火,不得用于惰化。

报警器应能在货物蒸气与空气的混合物中安全使用。

在所有情况下所携带的二氧化碳气体应能足以提供相当于货物压缩机舱和货泵舱总容积的45%的自由气体量。

(10)要求的消防员装备:

货舱总容积

装备的数量

5000m3及5000m3以下

4套

5000m3以上

5套

(11)除消防员装备以外,还应对每一个允许进入充满气体的处所内工作的人员提供足够的且不少于2整套的安全设备。

对于载货容积为2000m3及以上的船舶,还应配备两整套安全设备,每1具自给式空气呼吸器应至少配备3支充满空气的备用空气瓶。

2.5货舱区域和货物操作系统检查

(1)货物装卸管系的滤器和滤网要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在充满液体的情况下,对能被隔断的所有管路或部件都应装设释放阀。

(2)船舶装卸货期间,低温管路应与相邻船体进行热隔离,在货物总管连接处和货泵轴封处等预计可能有液体渗漏的下方应当设置接液装置或其他保护措施,并保持甲板排水畅通。

(3)液货舱压力和温度应当控制在货物操作手册规定的范围内。

货舱安全释放阀的最大释放压力应当经船籍国认可的检验机构设定并持有有效证书。

惰性气体系统应当保持良好的状态,能满足其服务处所的惰化要求。

(4)货舱监视系统、可燃气体探测系统应当始终处于开启状态并有效监控。

在货物控制室和驾驶台应当能连续监控货舱绝热状况、屏蔽空间的压力、温度和可燃气体浓度。

(5)在液体和蒸汽的连接管路上,应在尽可能接近液货舱处装设截止阀,截止阀可以是遥控型的,但应能在现场手动操作关闭。

船上还应设有一个或多个应急的遥控截止阀,用以截止船和岸之间货物的输送。

(6)所用的每根货物软管的接头处,均应设置1个遥控应急截止阀。

作业中不使用的接头,可用盲板法兰予以盲断,以代替截止阀。

(7)应将用于所有应急截止阀的控制系统布置成能对所有应急截止阀可以在船上至少2个远离的位置用单独的控制装置进行操作。

其中1个应是货物装卸站或货物控制室。

该控制系统中还应设有能在温度为98℃至104℃之间熔化的易熔元件。

在万一发生火灾时,易熔元件熔断后会使应急截止阀关闭。

这些易熔元件的所在位置应包括液货舱气室和装货站。

(8)应急截止阀应为故障关闭(动力消失关闭)型,并且能就地对其进行手动关闭。

在所有工作情况下,应能在30s的动作时间内完全关闭液体管路中的应急截止阀(关闭时间系指从手动或自动动作开始至最终关闭所计算的时间)。

应将有关这些阀的关闭时间及其工作特性的资料保存在船中,以便随时可用,同时应对阀的关闭时间进行核实并能加以重视。

此类阀应能平稳地关闭。

(9)使用货泵输送货物时,在液货舱处于营运状态又不能接近货泵进行修理时,则至少应设有2套独立装置,以便能输送每个液货舱的货物,同时应设计成当1台货泵或输送装置发生故障时,不致妨碍使用另外1台泵或泵组,或其他货物输送装置输送货物。

气体加压可以被作为液货舱输送货物的一种方法。

(10)于容积超过20m3的每个液货舱,至少应设置2个排量大致相等的压力释放阀,屏壁间处所应具有符合公认的标准的压力释放装置。

应将压力释放阀连接至甲板面以上的液货舱最高部分。

将应设计温度低于0℃的液货舱上的压力释放阀布置成能防止阀在其关闭后由于结冰而失灵,压力释放阀,应由主管机关认可的有资格的机构进行调定和铅封,而此项工作记录。

包括阀的调定压力,应被保存在船上。

(11)对每个液货舱均应设一个附加压力释放系统,以防止液货舱在火灾情况下且在压力释放期间的任何时候出现液体满溢。

该压力释放系统应包括:

a、一个越控装置,必要时可以阻止系统的正常工作。

此装置应包括易熔元件,且元件熔化时能使释放阀动作,易熔元件应位于释放阀的附近,当系统的动力(如设有时)消失时,此释放系统仍应能动作,该越控装置应不依赖于船上的任何动力源;

b、一个或几个释放阀,其调定压力为基准温度时LNG的蒸气压力(表压)。

(12)货物区域内通风系统应为固定式。

用于气体危险处所的风机和风机处的通风管道,应为非火花型结构。

通风管的外部开口处应设置不超过13毫米网孔的保护网。

气体安全处所的通风应当为正压型,气体危险处所的通风应为负压型。

(13)对货物管系中有膨胀、弯曲等变形的管道,与其连接的管道要有适当的支撑和固定。

2.6气体燃料处所检查

(1)甲烷(LNG液化天然气)是其蒸气或蒸发气体可被用于A类机器处所的唯一货物,且在这些处所中甲烷仅可用于锅炉、惰性气体发生器、内燃机和燃气轮机。

这些规定并不排除在其它位置的辅助设备中使用气体燃料。

(2)应对使用气体燃料的处所装设机械通风系统,并应将该处所布置成能防止形成死角。

这种通风系统应能对电气设备、机械装置或其他可能产生火花的设备和机械装置的附近位置特别有效。

应将上述通风系统与其他处所的通风系统分开。

(3)使用气体燃料的处所,特别在空气循环较差的区域内,应装设气体探测器。

对法兰、阀等所在的区域以及在诸如锅炉、柴油机和燃气轮机等气体燃料利用装置上的气体燃料管路设置通风罩或通风箱。

应设有独立的或者和其他设备共用的抽风系统,要设置连续气体探测装置,以指示泄漏和切断向机器处所供应气体燃料。

如果抽风系统不能产生和维持所要求的空气流量,气体燃料总阀应能自动关闭。

通风罩或通风箱的安装或固定,应考虑使通风气流吹扫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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