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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矿山企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为规范矿山企业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管理和应急救援响应程序,明确有关机构职责,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职责明确、资源共享,平战结合、反应灵敏的应急机制,准时、科学、有效地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进一步增强政府应对矿山安全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力量,最大限度地削减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先人后物: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动身点和落脚点,以抢救人员和庇护人员的生命安全为中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散恶化,最大限度地削减人员伤亡。

在保障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削减财产损失。

1.2.2统一领导,属地为主:

矿山重大事故发生后,在蓝山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蓝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统一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县矿山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协作。

现场指挥以地方政府为主,部门和专家参与,并充分发挥矿山企业的自救作用。

救援组织和救援人员应立足本地,听从上级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

1.2.3平战结合,专兼结合:

按照长期预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矿山生产安全重大事故的思想预备、预案预备、物资和经费预备、工作预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充分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第一响应者的作用,将日常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

充分利用专业力量,引导、激励实现一队多能。

培养和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兼职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2.4反应快速,协调有力。

建立事故信息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准时应对,妥当处置。

建立健全各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保证强有力的组织协调,做到科学指挥。

1.2.5科学决策,保障有力。

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对事故现场进行监控,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科学决策,采用先进的装备和应急处置技术,建立健全事故应急保障体系,供应强有力的人员保障、资金保障和物资器材等物资保障,专业抢险队伍应定期演练,做好事故应急救援预备,提高应急救援的水平。

1.3编制依据

1.3.1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2〕第65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2001〕第302号);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1996);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4—1996);

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工作的决定》(湘政发〔2004〕4号)。

1.3.2参考依据

《湖南省矿山企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蓝山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大事总体应急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全县各类非煤矿山企业较重(含)以上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成立蓝山县矿山企业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委员会(简称县矿山救援应急委),为常设的协调议事机构。

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任主任,县政府办主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副主任。

县政府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经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商务局、县粮食局、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县消防大队、县卫生局、县药监局、蓝山电信分公司、县水电总公司、县民政局、县交通局、县气象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广电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县矿山救援应急委职责:

县矿山救援应急委在蓝山县突发公共大事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矿山企业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具体职责是:

研究决定全县矿山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部署和总结年度应急救援工作;研究制订、修改、实施本《预案》;在事故现场主持会商灾情,研究决定抢救方案,监督检查指挥部各工作组的工作;调集矿山抢救和医疗抢救队伍、公安干警、武警部队及储备抢险救灾物资;公布事故救援状况。

●成员单位职责: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组织、指挥、协调全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具体工作:

负责接警、处警全县矿山企业较重以上级别的事故信息;负责处理矿山企业重大以上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联络工作;指挥协调县矿山救援应急委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行动;组织调集矿山抢救和医疗救治队伍、公安干警、消防干警、抢险救灾物资;负责对外联络;组织召开矿山企业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会议。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履行县矿山救援办公室职责。

县国土资源局:

指导、加入现场指挥部技术专家组、现场抢险组工作,负责组织制订非煤矿山企业重大事故抢救方案,供应有关资源开采和地质方面的基础资料。

县经委:

指导、加入现场指挥部综合协调组工作,负责矿山应急救援中有关协调工作。

协调电力、供水、通讯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供电、供水和通讯保障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负责制定救灾物资的使用计划和调整计划及实施。

县商务局:

负责救灾物资的募集和调配。

县公安局:

负责治安保卫,指导、加入现场指挥部治安保卫组工作;做好事故现场的庇护及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工作,阻挡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协作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负责组织监控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

县武警中队:

帮助矿山救援队伍进行露天开采矿山的现场救援工作。

县水电总公司:

负责事故发生地的电力供应和电力设施的修理庇护工作。

县卫生局:

负责事故现场医疗抢救工作,指导、加入现场指挥部医疗抢救组工作。

具体工作:

快速组织和指挥急救人员开展抢救工作;紧急调派医务人员、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协调使用急救场所;准时组织针对医疗抢救方案提出调整、修改和补充意见;帮助有关方面准确统计伤亡数字,准时向县矿山救援应急委报告抢救状况。

县民政局:

负责困难灾民吃、穿、住、医的生活救助;组织协调矿山事故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统计和发布全县矿山灾情;指导、加入现场指挥部善后处理组工作;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申请和拨发救灾款物,组织接收、管理、安排救灾物资并监督检查使用状况,确保救灾物资不挪作他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储备救助物资;协作当地政府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县交通局:

负责应急工作中的公路、水路交通保障和交通工具调配工作,开设绿色通道。

县气象局:

负责供应事故期间的天气预报和气象变化状况的猜测,为防灾、抗灾、救灾供应气象技术服务。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指导、帮助做好保险与赔偿金的测算和有关解释工作;协调处理相关的理赔事宜,准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善后处理状况。

县总工会:

负责指导、协调做好遇难、受伤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加入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县财政局:

负责矿山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资金保障工作,纳入财政预算。

监督检查应急救援资金的使用状况。

县监察局:

负责应急工作中行政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协作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县广电局:

负责做好事故的宣传报道工作。

指导、加入现场指挥部新闻报道组工作。

2.1.2蓝山县矿山企业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县矿山救援应急委办公室),作为矿山救援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县矿山救援应急委办公室设在蓝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县矿山救援应急委办公室负责县矿山应急救援委的日常工作。

具体职责是:

负责组织起草、修订、实施本《预案》,负责接警矿山生产事故信息,并准时向县政府报告;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指挥矿山应急救援工作;监督检查矿山抢救队伍建设,组织矿山开展抢救比赛;承办矿山应急救援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和抢救队员知识更新培训工作,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前期工作。

县矿山救援办公室设接警、处警中心。

接警电话为:

2225555

2.1.3矿山救援现场指挥部

发生矿山重大安全事故,启动本预案,成立矿山救援现场指挥部,设现场总指挥一名,由县矿山应急救援委员会主任或由其指定人担当,成员由各专业工作组组长担当。

矿山救援现场指挥部下设11个专业组:

现场抢救组、综合协调组、抢险调度组、技术专家组、物资供应组、治安保卫组、医疗抢救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事故调查组、新闻报道组。

矿山现场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一名,由发生事故的单位行政负责人担当。

●现场指挥部职责:

对矿山事故救援处置负总责,直接指挥较重以上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统一调度救援队伍、救援物资、救援资金等,准时报告有关状况。

●各专业组职责:

现场抢救组:

矿山应急救援抢救队为组长单位,县消防大队、矿山企业职工、矿山应急救援抢救队和邻近的矿山企业救济人员为成员。

负责对事故伤亡人员和矿山财产的抢救。

综合协调组:

县政府办公室为组长单位,其他各组的组长为成员。

负责对各组的工作进行综合协调。

抢险调度组:

县安监局为组长单位,矿山企业主管(行业或行政)部门、通讯部门、卫生部门为成员。

准时把握抢险进展状况,将事故状况、把握或发展趋势通报其他专业组,并随时向县突发公共大事应急委办公室、市矿山应急救援办公室汇报状况。

技术专家组:

湖南省303大队、县国土资源局等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县安监局负责组织;组长在事故救援现场根据事故的不同性质推举产生。

技术专家组平常为应急委供应决策询问和建议,事故发生后,应邀参与应急指挥工作,为应急指挥决策供应询问服务。

物资供应组:

县商务局为组长单位,县经委、县发改委、县商务局、县药监局、县粮食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为成员。

负责抢险物资、药品的组织调配和准时供应。

治安保卫组:

县公安局为组长单位,事故发生单位或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村委会为成员。

负责对事故现场的庇护、疏导交通、疏散人员,必要时要圈定警界范围,阻挡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对肇事人员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监控,防止逃逸。

医疗抢救组:

县卫生局为组长单位,县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为成员。

调配足够的医疗抢救设备和药品,负责对受伤人员的准时抢救和医治。

后勤保障组:

事故发生单位或事故发生地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为组长单位,县民政局、县总工会、县财政局为成员。

为开展事故抢救、抢救、调查等的工作人员及伤亡人员的家属的吃、住、行等供应后勤保障。

善后处理组:

事故发生单位或事故发生地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为组长单位,县民政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县财政局、县公安局为成员。

负责做好死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和安抚工作;帮助家属办理尸体认领、火化等工作;做好事故抢救中牺牲的同志追认烈士的申报工作;发动社会力量,为受害人员供应社会救助。

事故调查组:

县安监局为组长单位,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监察局、县总工会、矿山企业主管部门、技术专家组人员为成员。

负责调查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分清责任,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新闻报道组:

县广播电视局为组长单位,负责对事故的状况做好正面的报道工作。

2.2组织体系框架

2.2.1蓝山县矿山应急救援委员会构成:

详见附录1。

2.2.2蓝山县矿山应急体系框架

县矿山应急救援体系是全县各类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机构组成的一个组织和与之相适应的制度、资源所构成的网络。

由指挥管理系统、救援队伍系统、技术支持系统、相关保障系统等组成。

县矿山应急救援体系框架如附录二所示。

2.2.3矿山应急救援工作程序

矿山事故现场报告程序: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第一创造人  矿山企业值班室  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  应急救援组织(企业医院、企业抢救队)、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矿山企业管理部门、公安部门

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程序:

矿山事故单位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  县级矿山救援指挥部  市级矿山救援指挥部  省级矿山救援指挥部  国家矿山救援指挥中心

2.2.4应急联动机制

县矿山救援应急委办公室平常应加强与县突发公共大事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市矿山应急救援办公室、武警部队等方面的联系,与县救援应急委成员单位建立联系会议制度,通报矿山事故状况,共同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常规信息监测: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负责全县矿山企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事故报告的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单位、类型、伤亡人员、抢救状况。

3.1.2信息监测分析:

县矿山救援应急委办分室应建立全县矿山基本状况、重大危急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难事故数据库并准时更新;定期完成矿山领域风险分析及评估报告,提交县突发公共大事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县矿山救援应急委,由其审定后酌情公布。

3.1.3重大信息监控:

按照《重大危急源监控管理规定》组织对全县存在重大危急源、安全风险高的矿山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准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跟踪整改状况。

3.1.4逐级上报信息:

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应把握辖区内的矿山分布、灾难预见等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矿山基本状况和重大危急源数据库。

收到事故信息后应进行核实,并在2小时内分别向上一级政府及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应同时向同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1.5群众举报信息:

任何公民、组织可以通过电话等各种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矿山行业主管部门举报重大危急源、重大事故隐患、事故发生信息。

3.1.6企业上报信息:

矿山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难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基本状况和危急源数据库。

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矿山企业主管部门。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接警

县矿山救援办公室设立接警中心,电话为2225555(兼传真)。

县矿山救援应急委、矿山企业主管部门,接到矿山事故信息后,应当时步核实准时报告县突发公共大事应急委办公室、县矿山救援应急委办公室。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可以直接向县突发公共大事应急委办公室、县矿山救援办公室报告事故信息。

3.2.2处警

县矿山救援应急委办公室接到事故信息后准时进行分析评估,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准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帮助发生事故的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事故抢救。

当发生较重以上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或有可能进一步引起事故扩大时,县矿山救援应急委办公室应亲密关注事态发展,准时报告县突发公共大事应急委办公室、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恳求有关矿山抢救队、装备储备单位、专家和技术支持机构,做好应急预备。

3.3猜测预警支持系统

3.3.1网络信息系统:

县矿山救援应急委办公室应利用县安全生产信息网建立全县统一的矿山应急救援信息网络体系,建立定期对信息进行分析通报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3.3.2报警通讯系统:

建立全县统一的矿山重大事故报警电话号码,并向社会公布。

3.4预警级别及分布

3.4.1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划分:

根据矿山事故的潜在危急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峻(II级)、特殊严峻(I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预警级别主体确定:

一般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较重预警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严峻预警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特殊严峻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确定。

3.4.2预警级别的信息发布

●预警级别确定后,除因涉及国家安全等原因需要保密的外,由确定级别等级的人民政府准时向社会公布。

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渠道予以公布。

●预警级别由上级政府确定的,除由上级媒体发布预警信息外,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也应通过同级媒体发布相应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

矿山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矿山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原因;

矿山事故发生的性质、类型;

矿山事故造成的损失和人员伤亡状况;

矿山事故后的处理措施和把握状况;

与矿山事故有关的其它状况。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程序

4.1.1级别的确定:

根据矿山事故的实际级别,按事故的可控性、严峻程度、救灾难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峻(II级)、特殊严峻(I级)四级。

一般矿山事故由县人民政府确定;较重矿山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严峻矿山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特殊严峻矿山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确定。

4.2.1预案启动:

县矿山救援应急委办公室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具体了解矿山事故发生状况,并立即报告县政府办公室,恳求县矿山救援应急委主任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启动高级别预案时,低级别预案应同时启动。

矿山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快速组织力量实施救援,同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机构。

●一般矿山事故(IV级):

矿山企业发生IV级安全生产事故时,事故矿山企业或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应急组织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县矿山救援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关注事故事态发展状况,加强信息沟通、传递、反馈。

县矿山救援指挥部应进入预备状态,做好应急预备。

●较重矿山事故(III级):

县矿山救援办公室接到矿山企业发生III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应做好事故的具体状况记录,并将状况立即报告副主任或主任,县矿山应急救援委主任应立即启动本《预案》。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县矿山救援应急委办公室应立即通知县矿山救援应急委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各成员单位必需立即按照本《预案》2.1.3的规定认真落实职责。

当事故难以把握或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时,应组织增援队伍,加大救援物资调拨供应力量,并准时恳求市矿山应急救援组织予以救济。

●严峻矿山事故(II级):

矿山企业发生II级安全生产事故,县矿山救援应急委在启动本预案的同时,应准时向市人民政府或市安监局报告。

●特殊严峻矿山事故(I级):

矿山企业发生I级安全生产事故,县矿山救援应急委在启动本预的同时,应准时向市人民政府或市安监局报告,申请市人民政府和市安监局启动预案。

4.1.3特殊状况的处理

●矿山事故跨县的,由市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与本级有关部门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矿山事故跨市的,由省人民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在抢救矿山事故中衍生和耦合大事,同时启动相应的预案。

应急工作在当地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建立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省、市、县、乡(镇)上下级政府间的信息传递利用现有政府间信息传输渠道进行。

现场指挥部用手提(台式)电话或无线电话联络。

矿山救援应急委配置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传真机、电脑,确保准确接收信息。

应急委与各成员单位利用各电信运营公司通信网、无线通讯网建立通讯联系,满足信息传递需要。

矿山救援应急委与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信息准时接收。

4.2.2信息报告

●矿山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现场人员立即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矿山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快速组织抢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准时照实报告矿山应急救援组织、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矿山应急救援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矿山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4.2.3现场采集信息

县矿山救援办公室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快速收集现场信息:

矿山基本概况;事故发生简洁经过;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已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状况;待救人员数量及待救人员危急程度状况;现场抢救状况;采取的紧急措施状况,现场救援物资供应及需求状况;现场救援面临的困难及需要支援的事项等,汇总以传真等方式,上报到县应急委。

县矿山救援应急委办公室应准时与县、市、省矿山救援指挥部保持联系,并随时报告现场信息。

4.2.4事故损失信息采集和报告

事故损失信息包括:

事故损失状况;因事故需要救济的状况和已救济的状况;矿山事故发生后,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

矿山事故发生后,县民政部门或矿山事故现场指挥部牵头部门应在第一时间采集事故损失信息,快速报告县人民政府和矿山救援应急委。

由县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民政局。

4.2.5信息处理

县安监局、县矿山救援应急委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各类矿山常规信息、现场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推断,提出应急处理建议,报告县矿山救援应急委,并准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

4.3指挥和协调

4.3.1矿山事故发生后,县矿山应急救援委全面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准时向县矿山应急救援委报告状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各成员单位、部门要听从指挥部的调度。

4.4紧急处置

4.4.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辖区应急救援力量。

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应当和当地政府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召请有关专业救援机构。

4.4.2事故矿山企业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

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充分利用所属企业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立即组织本单位和就近医疗抢救队伍抢救现场受伤人员。

4.4.3发生事故的矿山企业应快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准时制定事故的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事故和救援状况,准时修订救援方案,补充救援措施。

4.4.4发生事故的矿山企业和当地救援力量不足以有效地抢险救灾时,矿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向上级矿山应急组织明确要求增强救援。

4.4.5发生事故的矿山企业和当地医疗机构的抢救力量不足时,矿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上一级矿山应急组织明确要求调动外地的医学专家、医疗设备前往现场加强抢救,或将伤者快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4.4.6加入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矿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4.4.7矿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力量清除抢险通道上的障碍物。

同时由当地政府、公安、交通等部门保障抢险通道和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运送的畅通无阻。

4.5群众的安全防护

4.5.1治安保卫组应在矿山事故现场实施警戒,划定警戒线和警戒范围,作出警戒标识,阻挡围观群众和非抢救人员进入现场。

4.5.2医疗抢救组应对地面工作场所实行消毒处理,防止疾病传播;后勤保障组应加强食品卫生管理,防止抢救人员中毒大事发生。

4.5.3善后处理组应加强对遇难者家属的安抚工作,防止过激行为或意外大事发生。

4.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6.1事故救援医院应立即到事故现场抢救,并开拓绿色通道,保证对受伤人员进行准时救治。

4.6.2矿山事故严峻危及矿区稳定或当地社会稳定时,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恳求武警、军队加入抢险救灾或治安保卫。

4.7事故调查、处理、检测与后果评估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联合调查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开呈现场检测、事故损失评估等工作。

县安监局、县矿山救援应急委办公室应组织专家总结和评价应急预案实施状况、应急救援保障状况等,对应急预案的适用性进行评估。

4.8新闻报导

除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信息外,由应急委统一协调,县广电局负责报道工作。

4.9应急结束

当矿山现场遇难、遇险人员全部抢救出来后,现场救援工作完成。

经县矿山救援应急委批准,现场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行动结束,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事故发生地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员继续留在矿山事故现场协作事故单位做好后期处理工作。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尽快消退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1.2救援队伍应认真核对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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