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复习.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8343973 上传时间:2023-01-30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4.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刑事诉讼法复习.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刑事诉讼法复习.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刑事诉讼法复习.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刑事诉讼法复习.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刑事诉讼法复习.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刑事诉讼法复习.docx

《刑事诉讼法复习.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刑事诉讼法复习.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刑事诉讼法复习.docx

刑事诉讼法复习

案例分析题(考点:

刑事回避制度)

●适合回避的人员: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

●回避的适用情形: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回避的处理程序:

1、回避的提出(三种情形:

申请回避、自行回避和指令回避)2、可以提出回避的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其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刑诉法新增的内容——刑诉法第31条)3、回避的决定(由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注意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回避的效力:

1、对于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回避一经提出,诉讼活动一律暂停进行;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2、在侦查过程中,对鉴定人、书记员和翻译人员提出回避的,是否停止他们的诉讼活动,适用侦查人员的规定。

3、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书记员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论述题(考点:

诉讼证明)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

是指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运用依法收集的证据,为确定案件中某些待证事实所进行的活动。

●证明对象: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指司法机关的办案过程中需要用证据加以证实的一切案件事实。

概括为:

(1)被指控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事实

(2)与犯罪行为轻重有关的各种量刑情节的事实(3)排除某行为之违法性或可罚性的事实(4)减刑或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5)刑事诉讼程序事实

具体可以概括为:

(1)被告人的身份

(2)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3)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4)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5)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及其他情节(6)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7)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情节(8)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案例:

检察院的起诉书称,郑某作案时已满18岁,他以带孩子去划船为名,当船行至水中央时,故意将刚满一周岁的女婴抛入水中,使其溺水而死。

据此,本案公诉人在法庭审理时应土要证明()。

A.郑某作案时已满18岁B.郑某的行为系故意C.该女婴不会游泳D.该女婴已因溺水而死亡[答案]ABD

●证明责任是指为了避免不利于己的裁判而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并且说服裁判者确信其主张成立的一种责任。

刑诉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增补)

特殊类案件,证明责任倒置,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被告人做积极抗辩主张

●证明标准我国刑诉法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修改)

简答题(考点:

刑事拘留的适用)

●拘留的适用情形

刑诉法第80条规定了几种情形: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检察院只能对上述4、5两种情形适用拘留。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刑事拘留与治安拘留、司法拘留的区别:

1、法律性质和依据不同;2、适用对象不同;3、目的和结果不同;4、适用的机关不同;5、羁押的期限不同

(刑事拘留最长期限37天。

公安机关一般应在拘留后的三天内,报请检察院批准,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日至4日,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报批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检察院审批的时间为7日。

检察院拘留嫌疑人的期限为14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3日

—刑诉法165条修改)

简答题(考点:

不起诉)

●不起诉的种类:

1.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

15条规定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相对不起诉,又称酌定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主要是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

情形:

(1)《刑法》第37条所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刑法规定应负刑事责任,但在国外已受过刑事处罚,可免除刑罚;(3)聋、哑人和盲人犯罪,可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4)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社会危害性,应当酌情减轻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罚;(5)预备行为构成犯罪的,可比照刑法该罪条款,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6)中止犯罪,可减轻或免除刑罚;共犯中起次要作用和辅助作用的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7)胁从犯或被诱骗参加犯罪者,按其犯罪情节,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8)有自首情节的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或罪行较重,犯罪后自首并有立功表现者,可减轻或免除刑罚。

3.证据不足不起诉,又称存疑不起诉。

情形:

(1)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2)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怀疑的;(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4.附条件不起诉(刑诉法271条规定: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于不起诉决定,被害人可以在7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被不起诉人也可以在7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申诉。

简答题(考点: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审判监督程序

一、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司法机关对确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法对该案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第二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修改)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

有权主体为法院的→法院院长和审委会;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发现原判或下级法院的审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有错误→可以提审或指令再审→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原一审案件按照一审程序审理,原二审案件按照二审程序审理→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在法定期限内(有关解释规定一般不应超过3个月,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从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计算)→维持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知识点:

●我国刑事诉讼法主体包括:

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侦查机关、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刑事诉讼的职能:

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审判职能

●刑事诉讼的结构:

伞形、三角形、线性

●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检察院的职权:

1.立案侦查权,即有权对特定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

2.公诉权,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审查起诉进而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等。

3.启动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和强制医疗程序等特别程序的权利。

4.诉讼监督权,即有权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开展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称为自诉案件。

P111

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权利、义务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的总称。

●辩护人的范围:

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作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不得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5)人民陪审员;(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其中,第4、5、6、7项,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的,法院可以准许。

●辩护的种类与方式:

1、自行辩护2、委托辩护(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3、指定辩护:

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无期、死刑的人

●刑事证据的种类:

根据《刑事诉讼法》证据的法定形式有以下8种:

(1)物证;

(2)书证;(分列)(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由结论改为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增加辨认、侦查实验)(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增加电子数据)

●刑事证据分类:

(一)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以证据的表现形式为分类标准,以人的言词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而以实物形态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称为实物证据,如物证和书证。

鉴定意见是言词证据

(二)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根据证据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利害关系为标准)1、控诉证据是肯定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罪或加重其罪责的证据。

2、辩护证据是否定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罪或减轻其罪责的证据。

(三)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根据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程度为标准)1、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2、间接证据是指必须与其他证据连接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注意“主要事实”的理解,刑事诉讼中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被指控的那个犯罪行为。

(四)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根据证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为标准)1、原始证据是指直接产生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

2、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

●案例一:

在一起故意杀人案的侦查中,公安机关所收集的下列证据中,既属于间接证据又属于原始证据的是:

答案:

B

A、犯罪嫌疑人认罪的供述B、证人甲听到被害人呼救声的证言

C、杀人凶器的照片D、证人乙转述被害人生前称嫌疑人欲加害于她的证言案例二:

李某在法庭上作证说,他曾听徐某讲述其如何杀害高莱的经过。

李某向法庭提供的证言,属于证据分类中哪些证据?

  (全选)

  A.传来证据  B.直接证据  C.控诉证据  D.言词证据

●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非羁押: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羁押:

拘留、逮捕

●逮捕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逮捕的适用条件是: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适用逮捕的主体机关和权限:

(1)批准逮捕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

(2)决定逮捕权,由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行使。

(3)执行逮捕权,由公安机关行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范围:

1.作为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自然人2.作为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法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范围:

1.刑事被告人本人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3.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4.当有完全赔偿责任的刑事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5.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权人

●立案中的程序性规定:

公检法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自首的材料,无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都应及时接受,不得推诿或者拒绝;

决定立案的,要填写立案报告书,不立案的应当制作不立案决定书,控告人如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立案决定书后的7日内,向做成不立案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的10日内做出决定。

对于检察院不立案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申请复议,检察院应当在30日内做出决定。

检察机关依法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行为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要在7日内说明情况,检察机关如果认为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可以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必须在15日内立案

侦查程序的侦查行为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性要求:

1、必须2人以上2、被拘留和逮捕的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3、据传和传唤,不得超过12小时,案件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和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4、羁押后的讯问应在看守所内进行。

5、讯问的禁止性规定,刑讯逼供、严禁威胁引诱、欺骗6、讯问笔录7、聘请律师的权利8、应当告知如实供述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第118条第2款: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修改增补)9、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第121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增补)

●询问证人和询问被害人的程序性要求:

1、证人不是犯罪嫌疑人2、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3、告知法律责任4、为证人保密

●刑事审判原则:

审判独立原则、审判公开原则、直接言辞审理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辩论原则、不告不理原则、集中审理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审判效率原则。

●刑事审判制度:

审级制度、陪审制度P350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一)庭前审查

刑诉法第181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修改)

(二)法庭审理的预备程序

第182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

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3、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4、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5、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6、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三)法庭审理程序

1、开庭前,书记员做好下列工作:

查明当事人、公诉人、及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读法庭规则;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并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审判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2、开庭,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3、法庭调查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2)被害人、被告人初次陈述(3)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4)询问证人、鉴定人(5)出示物证、鉴定结论和有关笔录

4、法庭辩论

(1)公诉人发言

(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3)被告人自行辩护(4)辩护人辩护(5)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5、被告人最后陈述

(四)评议和宣判1、有罪判决2、无罪判决3、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简易程序特征:

1、第一审程序适用2、基层法院适用3、被告人认罪并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第208条:

第二百零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修改)

4、可以适用独任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5、程序简化。

第213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修改)6、审理期限较短。

第214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修改)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增补)

(四)注意的问题: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变

●第二审裁判(结果):

1、维持原审裁判;2、变更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没有错误,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有错误)3、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如违反审判公开、回避制度的,不当限制当事人的权利的)4.中止审理和终结审理的裁判

●死刑复核程序的大体步骤

享有死刑核准权的主体→由三人组成合议庭→阅卷,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案件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有无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情节,注意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包括羁押时怀孕)→作出处理决定(核准和不核准,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处理决定

(一)核准死刑:

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2、判处死刑没有错误,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法律不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核准;

(二)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1、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3、原审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复核期间控辩双方意见的听取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240条)

[此文档可自行编辑修改,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感谢您的支持,我们会努力把内容做得更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教育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