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方案.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834008 上传时间:2022-10-13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2.2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方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方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方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方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方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方案.docx

《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方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方案.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方案.docx

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方案

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执行《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深入开展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等环节的综合整治,重点整治查处故意以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和"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以下简称"**剂")等名义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兽药,逃避兽药监管的违法行为,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进一步规范我县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着力消除养殖产品质量和生态环境风险隐患,提升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能力,实现水产养殖绿色健康高质高效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各乡镇要充分利用告知书、明白纸、信息网络等形式向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主体开展《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普法宣传,广泛宣传告知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及整治行动要求。

重点宣讲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无论冠以"**剂"名号,均应按照兽药进行监督管理。

教育引导相关责任主体依法依规进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活动,按照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的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均应依法取得相应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方可生产、经营和使用。

(二)强化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环节监管定期对辖区内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企业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县级管理部门每个季度检查一次,各乡镇每个月对辖区内生产企业监督检查一次。

重点检查企业是否严格执行《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否存在超许可范围和生产"**剂”等产品情况。

对存在生产非法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它化合物的水产养殖用兽药,存在生产擅自改变组方的水产养殖用兽药,生产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存在未经审查批准发布水产养殖用兽药广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不符合规定、产品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说明或者宣传等情况应当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大对水产养殖投入品经营环节监督检查

全面检查辖区内相关经营企业,重点检查兽药经营企业是否严格执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清直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未附具二维码标识的兽药、以及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水产养殖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重点是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和"**剂”等产品、兽药产品标签中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它化合物、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标签中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说明或者宣传的产品。

(四)规范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行为

县农业农村局所属业务股室和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要加强对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环节的监管和指导,积极开展农业农村部下发的"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白名单"和"水产用药明白纸"宣传和培训,普及规范用药法律知识,科学指导养殖户选购和使用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合理用药,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规定。

开展投入品使用专项检查行动,重点检查水产养殖户购买和使用“白名单”以外的投入品,购买和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农药和未赋兽药二维码的兽药,禁用的、无产品标签、生产许可证、质量标准、质量检验合格证等信息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严格执行休药期等违法违规行为。

加大对养殖生产者未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07号规定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过期产品、来路不明的产品,未建立养殖生产记录、未规范处置药品和饲料包装废弃物的检查和处置力度。

(五)加大相关违法行为打击查处力度

饲料兽药管理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依法、依规,加大对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以及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水产养殖用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和农药等违法行为执法查处,重点直处故意以所谓“**剂"等名义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兽药,逃避兽药监管的违法行为。

涉嫌违法才B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在生产环节,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落实兽药GMP管理制度和从重处罚规定为重点,严厉打击在非GMP车间生产、非法添加禁用兽药、非法添加标准成分外物质、未经过审批生产水产养殖用兽药等行为。

在经营环节,以落实兽药GSP和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为重点,严厉打击销售非法和假劣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行为,并追根溯源。

在使用环节,严厉打击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假劣兽药、人用药、原*斗药、农药和未赋兽药二维码的兽药,禁用的、无产品标签等信息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力口大对生产销售假劣兽药企业和地下“黑窝点"的排查力度,依法坚决捣毁制假售假窝点。

严肃查处各环节发现的假兽药、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假兽药、标签说明书夸大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的假兽药、监督抽检回函不确认的涉嫌假兽药、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兽药。

三、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1年4月-2021年6月)

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告知水产养殖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社会公众专项整治行动内容。

各乡镇(街道)要对所辖区域存在的问题进行摸底排直,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细化工作措施。

督促各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自查自纠,对照行动方案,清理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点,自我整改规范。

(二)全面整治阶段(2021年7月-2022年12月)

结合专项整治要求,根据法定职责针对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和重点对象,落实主要任务,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进行拉网式检查,集中查处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月・2023年12月)

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系统梳理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的进展和成效,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下一步治理工作重点。

总结治理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着力构建长效机制,切实提高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育旨力和水平。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街道)要从保障食品安全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既要深刻认识开展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行动的重大意义,又要清醒认识水产养殖用投入品整治的严峻性复杂性,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精心组织,建立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治理工作中的重大举措和重大问题,狠抓落实,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服务指导。

积极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做好政策宣传解释,提供指导服务,帮助企业厘清产品情况,无法界定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请求明确。

现有“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产品中,确属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督促企业依法及时取得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

(三)强化信息反馈。

各乡镇(街道)要明确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工作牵头部门,落实工作人员,建立工作台账,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开展专项整治和白名单制度等工作情况报送至县农业农

村局现代农业服务中心特色产业服务站(联系人:

,电话)。

重大问题及查处情况及时报告。

县养殖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县养殖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水环境质量,打好生态环保攻坚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生猪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15)54号)《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连城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的通知》(连政办(202x)64号)等相关法律规章和文件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连城县养殖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畜禽和水产养殖落实养殖总量与环境保护协调统一,按照“拆、治、控、转”的总体要求加强养殖污染综合治理,使全县农村养殖业环境质量特别是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实现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目标。

二、治理对象

(一)(连政办函(202x)4号)核定保留的290家名单以外的生猪散养户。

重点是未建设粪污储存、处理设施或设施不完善,养殖场粪污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达不到资源化利用要求的生猪养殖场(户)。

(二)全县流域内存栏200羽以上的白鸭等水禽养殖场(以下简称养鸭场)。

禁养区内禁止建设养鸭场,禁养区外处理设施不完善、污水排放未达标的,存栏200羽以上(含200羽,下同)的养鸭场必须全部列入治理。

闽江流域重点抓好文川河(黄坊断面,莲峰镇、林坊镇、文亨镇、揭乐乡、隔川乡)及北团河的上游整治。

(三)水产养殖业,根据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淡水养殖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连政办(202x)83号),对鳗鱼、公建水库养鱼养殖场进行限制性养殖。

三、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21年2月19日-2月28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要组织专人、专班对现有生猪散养户(指未经审批许可建设,存在污染隐患的养猪场,下同)和养鸭场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掌握生猪散养户和养鸭场(户)基本情况,包括选址场地、养殖规模、环保设施情况等,填报《连城县非保留名单内生猪散养户调查摸底表》和《连城县养鸭场(户)调查摸底表》(表格见附件1、2),调查表经乡(镇)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乡(镇)政府公章,于2月28日前分别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宣传发动(3月1日-3月15日)

各乡(镇)组织人员入户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加强相关政策法规宣传,动员全民参与,共同保护生态环境,共建美好家园。

要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政策宣传到场到户,将整治要求、完成时限、政策措施等宣传到位。

发动群众监督、举报,对列入关闭拆除或需改造治理的下发限期关闭拆除或改造治理通知书,加快工作落实。

责任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

县河长办、县融媒体中心、县农业农村局、连城

生态环境局(三)集中整治阶段

按照《连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连政综(202x)47号),对禁养区和限养区养殖场实行分类整治。

1.全面关闭拆除禁养区生猪散养户和养鸭场(3月16日-9月30日)。

(1)各乡(镇)要对流域水质和环境污染严重的地方,制定方案、罗列清单、分解任务、明确关闭拆除时限,组织开展专项行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打好歼灭战。

(2)全面完成禁养区内养鸭场的关闭拆除工作。

禁养区内存栏200羽以上养鸭场(或周边连片养殖总数在200羽以上的养鸭户),依法向禁养区养殖户下发限期关闭拆除通知书,责令2021年4月30日前自行清场。

(3)全面完成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的关闭拆除工作。

禁养区内新建生猪散养户由各乡(镇)负责牵头,组织执法力量,开展联合执法,依法向禁养区养殖户下发限期关闭拆除通知书,责令2021年8月31日前自行清场。

(4)加大日常督查巡查力度,防止禁养区复养反弹,做到发现一起坚决取缔一起,确保禁养区内生猪散养户和养鸭场关闭拆除到位。

牵头单位:

连城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

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城市管理局责任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

2.实施限养区内养殖场改造治理(4月1日-12月30日)。

(1)限养区内养鸭场改造治理:

推行网床平养、全棚旱养等节水养殖模式。

推广水禽无水面生态养殖综合技术,科学合理养殖,有效控制水禽水面饲养带来的水资源污染和疫病传播。

限养区内的养鸭场必须在9月30日前完成改造提升(养鸭场改造治理规范要求见附件3)。

(2)限养区生猪养殖场整治:

稳定生猪养殖总量,2021年全县生猪目标存栏15万头,年出栏27万头。

对于原核定保留猪场,空栏3个月以上或畜禽粪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数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