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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停车管理制度

机动车停车管理制度

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标准机动车停车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协调开展,根据《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平安法》、《中华人民城市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平安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或者室外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第三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牵头部门。

市建设、规划、房管、城-管、工商、价格、人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

政府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停车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那么,并在有关方面提供优惠政策。

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和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编制公共停车场布局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开展的实际情况,会同市建设、国土、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制订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的应当按标准配建停车场。

按标准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停车场不得停止使用或者挪作他用。

第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时,须开展交通影响评价:

(一)城市核心区以内,建筑规模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工程;

(二)除城市核心区以外的市区范围内,建筑规模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工程;

(三)市区范围内仓储式超市、综合市场、大卖场、批发交易市场和建筑规模超过3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等工程。

第九条停车场的设计方案须经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停车场竣工后须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政府待建土地经市规划、国土、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核准后,可用于设立临时停车场。

企业、事业单位可利用自有待建土地,按规定申办临时停车场。

第三章停车场的设立和管理

第十一条申请开办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依法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未经登记注册和备案的,不得提供有偿停放效劳。

第十二条开办经营性停车场应当具备照明、排水、通风、消防、防盗等条件或者必要的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转。

市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类停车场需要配备的设施条件和运行管理标准制定具体管理方法。

第十三条停车场的经营单位提供机动车停放效劳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效劳工程、停车场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

(二)执行市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制定的具体管理方法;

(三)负责进出车辆的查验、登记;

(四)维护车辆停放秩序;

(五)实行明码标价,使用价格部门监制的标价牌,按照标准收费;

(六)出具税务停车专用发票;

(七)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平安防范工作;

(八)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第十四条停车场的经营单位提供机动车停放效劳时,可以收取停放效劳费;停放效劳费的收费标准由市价格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停车场的经营单位应当保持停车场设施的正常运转,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

第四章道路临时停车场

第十六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建设、城-管等部门,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和临时停车场设置标准,编制机动车道路临时停车方案。

第十七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临时停车方案,划定机动车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规划等部门对临时停车路段每年评估一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减等情况,及时调整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停车需求状况在非繁忙路段设置适量的限时临时停车泊位。

第十八条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变更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门对有关事项进行公告,并在该路段设置明显标牌。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大型活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需要对临时停车泊位进行临时调整的,应当将调整情况以明显标志予以告知。

第十九条机动车在临时停放路段收费时间内停车的,应当缴纳临时停车泊位使用费。

临时停车泊位使用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市价格部门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区域另行制定。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收费票据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所收费用全额上缴市政府非税收入专户。

临时停车泊位日常管理和维修所需费用由市财政部门从所收费用中支出。

第二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免缴临时停车泊位使用费:

(一)举办大型公益性活动期间,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临时停车泊位内停车的;

(二)下肢残疾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在临时停车泊位内停车的;

(三)接送学生车辆在小学、幼儿园等周边道路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内停车的;

(四)军车和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在临时停车泊位内停车的;

(五)在临时停车泊位内停车单次不超过15分钟的。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使用临时停车泊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按道路顺行方向停车,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标线;

(二)保护和正确使用收费设备;

(三)在收费票据上注明的或者收费器上显示的有效时间内停车;实际停车时间超出的`,应当补缴超出时间的临时停车泊位使用费;

(四)将收费票据放置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内明显位置,以备查验;

(五)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道板临时停车场的设立和管理参照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住宅区机动车停放

第二十三条住宅区应当配建停车场。

没有停车场或者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能满足需求时,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接受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在住宅区内划定停车泊位。

停车泊位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阻碍交通。

第二十四条停车场产权属建设单位的,可以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住宅区停车场管理单位管理。

停车场产权属业主共有或者停车泊位产权属业主个人所有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个人可以委托住宅区停车场管理单位管理;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由建设单位委托住宅区停车场管理单位管理。

利用民用建筑依法配套建设的人防工程用于停车的,依法由人防部门管理。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配建的停车设施(包括地面或者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等)应当提供应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尚未出售的应当出租,不得闲置不用。

停车泊位转让的,受让对象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租用停车泊位的业主享有该车位的优先购置权。

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管理效劳的,应当在物业管理效劳中约定。

物业管理效劳合同未就停车管理作出约定的,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商定。

第二十七条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本市停车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履行物业效劳合同有关停车管理的约定;

(三)建立健全停车管理制度,包括停车管理单位的职责、停车泊位和临时进出车辆停放的管理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

(四)地面、墙面设立交通标识,引导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

第二十八条住宅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效劳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收费标准由市价格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车辆停放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和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车管理制度,听从停车管理效劳人员的指挥;

(二)车辆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阻碍消防设施的使用,不得擅自占用他人车位,不得影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三)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缴纳车辆停放管理效劳费用。

第三十条车辆停放人可以与停车管理单位订立停车管理效劳合同,可以约定机动车根本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标准、管理责任、管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车辆停放人对停放的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第三十一条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影响住宅物业管理区域道路畅通或者公共平安的,停车管理单位可以按照停车管理效劳合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或者业主大会决议进行处理。

第六章罚那么

第三十二条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毁或者丧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停车场的经营单位因不履行职责或者因不符合停车场管理标准而造成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毁或者丧失的,应当依法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因过错造成停车场设施或者其他车辆损毁的,应当依法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方法有关停车场规划、建设、收费、人防等规定的,由市规划、建设、价格或者人防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三十四条停止使用停车场或者改变停车场用途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分,并责令其限期恢复。

第三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责令其立即驶离;拒不驶离或者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可以将其车辆拖离停放地:

(一)未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停放车辆或者在机动车发动机运转状态下长时间停放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未按照停车场管理单位的要求停放车辆或者进出停车场,阻碍停车场内车辆正常通行的。

第三十六条划有临时停车泊位的道路,机动车未在临时停车泊位内停放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分。

第三十七条对成心移动或损坏停车收费管理设施,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分,并追究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停车场经营单位不按标准收费、不给票据或少给票据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法的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管理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那么

第四十一条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金坛、溧阳市可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方法自xx年1月15日起施行。

xx年9月27日市政府颁发的《常州市市区停车场管理方法》(常政发(xx)1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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