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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与历史的关系

哲学与历史的关系

哲学与历史的关系

历史学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学科,它的研究对象涵盖了人类社会以往的一切活动领域及其过程。

因而,史学和其他学科都有着密切的关系,尤其是和哲学的关系最为密切。

哲学为史学提供世界观(历史观)和方法论,史学为哲学的发展提供经验和史实的依据。

哲学是关于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最一般规律的学问,它为史学提供了世界观(历史观)和方法论,西方古典史学的萌芽和优良传统以及中世纪史学的发展充分说明:

有什么样的哲学,就有什么样的史学.

 

1、先说一下历史哲学与历史学的关系吧,因为这是比较“亲密”的直接关系。

历史学是否是科学,这在近代是一个争议的问题。

因而可以说,历史学必然伴随着历史哲学的探究。

维科的《新科学》即是一本历史哲学的著作,也被认为是第一本真正的历史学著作。

要注意的是,历史学并不是纯粹的述说历史事件,而必须要把历史事件当作一个规律来表述。

那些纯粹述说历史的著作,很早以前就有了(比如希罗多德的《历史》),但那些只是“历史编撰学”著作,而不是科学的历史学著作。

2、对于不同的历史哲学,便有着不同的历史学。

实际上一种历史学就蕴含着一种历史哲学。

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来说,“历史唯物主义”就已经宣称了“历史学是一门科学”,而同时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学则蕴含着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哲学。

黑格尔的《历史哲学》,同时也是一本历史学著作,只不过蕴含的是黑格尔的历史哲学而已。

如果没有一种历史哲学,那么历史学便不是科学的,因而也就称不上“历史学”。

3、其实,历史学与哲学的关系就是历史哲学而已,有着不同的哲学,也有着不同的历史学,也有着不同的历史哲学。

4、你的问题还有可能是“历史与哲学的关系”。

不过这样的关系似乎就显得太随意了。

哲学当然可以从历史中获得其源泉,而历史也可以通过哲学的作用而变得不同。

如果要看历史与哲学的关系,你更应该去看一些“历史逸闻趣事(历史智慧之类的)”,或者“哲学家在历史中的生活(哲学家的传记之类的)”,等等这方面的书籍。

 

在黑格尔对形而上学与科学进行综合的企图失败之后,欧洲哲学开始为纯粹理性寻找其他的出路。

这种寻找构成近代哲学向现代哲学的过渡,或者也可以说,构成现代哲学的一个基本开端并且成为它所包含的一个贯穿要素,从而使十九世纪以后的哲学以新的面貌突出近代哲学。

自18世纪末至19世纪末,这种寻找的结果已在以下几个方面上罗为明显的表露出来:

后期的谢林与叔本华试图为逻辑理性设定界限;而尼采哲学则甚而宣告论证理性的终结;基尔凯戈尔与马克思力图直接从生存和实践的层面出发来理解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孔德和米勒则希望用经验实证的方法来解决纯粹理性的难题;此外,绝对不应忽略的是,威廉·封·洪堡此时已处在理性向语言的过渡之中。

而威廉·狄尔仄——这是我们这里所要讨论的课题所在——则努

哲学是对先于论证而被给予的实在之把握,从而表明自身在逻辑上是第二性的东西。

对哲学的这个两方面的定义也在一定程度上指示着狄尔泰对“论证——哲学”和“诠释——诠释学”之间关系和基本理解;它同时也体现着西方自苏格拉底以来智识主义传统与施莱尔马赫浪漫主义遗产在他思想中形成的基本张力,或者说,体现着思维形式与生活内涵之间的基本张。

当然,我们至此为止所说都还只是狄尔泰所理解的一般意义上的哲学概念:

而当他将自己的基本思想称作“生命哲学”时,上述说法似乎便不再有效,方法与内容之间的张力至少在一定程度了得到了解决:

生命哲学不仅意味着一种关于生命的哲学,也就是说,生命在这里不仅仅是一个被探讨的对象;而且,生命哲学同时还意味着它是一种由生例子中产生的必然成就,它就是生命活动本身。

或者用狄尔泰本人的话来说,“生命在这里把握到生命”(Ⅶ,136),主体同时也是客体。

或者说,“知识的主体在这里就是知识的客体”(Ⅶ,191)。

哲学的第一性和第二性的问题在这里不复成立。

随之,历史经验、历史科学、历史意识对待有别于自然科学经验的地方也得以明确,它首先表现在:

“研究历史的人与创造历史的人是同一个。

”(Ⅶ,278)在这个意义上,狄尔泰的所谓“历史理性批判”实际上也就是对人的各种能力的历史发生的检验与批判,即“认识自身以及由自身所创造的社会与历史”(Ⅰ,116)。

2.生命哲学的基本方法:

自身思义

据此我们可以说,狄尔泰的哲学观念并不是一种从历史意识出发对近代身意识为基础的哲学反叛,而是对后者的进一步展开。

狄尔泰自己曾明确地强调,“充实了的自身意识是历史性的”(Ⅷ,187)。

所以伽达默尔认为,狄尔泰的“历史意识”不仅“就是一种自身认识的方式”,而且它还“指明我们必须更深入地规定自身认识的本质”(WuM,239)。

由此可见,狄尔泰的仍然是一位处在西方近代思想传统轨道上的哲学家。

然而这个解决方式并不是不言自明的。

主体与客体的同一并不就意味着方法与内容的一致。

我们只需再进一步便会面临这样一个问题,即:

如果哲学一般的特征在生命哲学中也成立,那么生命哲学所依据的方法也应当是论证。

这时我们便会涉及狄尔泰所提出的一个为生命哲学所特有的哲学论证方法,它也是狄尔泰所理解的全部精神科学的奠基方法,却:

“自身思义”(Selbstbesinnung)的方法。

狄尔泰本人甚至将“生命哲学”等同于“自身思义的哲学”(Ⅷ,188)。

在这里,“自身思义”的概念具有极为突出的意义。

“自身思义”首先是狄尔泰在对施莱尔马赫的阐释中(1870年)发展起来的一个术语。

狄尔泰以后将这个概念纳入到自己的哲学体系之中。

他曾明确地阐述过“自身思义”与哲学的关系:

“如果对哲学进行历史的理解,那么它就是关于人在思维、创造、行动时所做的事情的发生意识。

这些事情在其他地方是偶然地和局部地进行的,在哲学中则是有意地和普遍地进行的。

哲学因而就是自身思义。

”(Ⅷ,240),“只要自身思义出现,哲学便在此,无论它采取多少种形式与结构。

”(Ⅷ,38)对“自身思义”的这个规定贯穿在狄尔泰的哲学体系的始终。

还是在1886/1887年所做的“什么是哲学”的手稿中便可以看到,自身思义方法在狄尔泰本人的系统哲学构想中占据了中心的位置。

狄尔泰在这里认为:

“系统哲学的基础是自身思义,亦即对意识条件的认识,在这里认为系统哲学的基础是自身思义,亦即对意识条件的认识,在这些条件下,通过普遍有效的规定,因此也通过普遍有效的认识、普遍有效的价值规定和普遍有效的目的行为的规则,精神被提升到它的自主性上。

”(Ⅷ,188——189)此外,从约克伯爵与狄尔泰的通信中可以读到,至迟在《关于一门描述的和分析的心理学的观念》(1894年)中,狄尔泰已经将“自身思义”概念从一开始就已经具备了以后在胡塞尔那里才凸现出来的先验含义。

“将客观联系回溯到自身思义之中”的趋向被狄尔泰看做是现代哲学的一个主要特征(Ⅷ,189)。

就其总体思想而方,狄尔泰甚至试图将整个精神科学,也廉洁是“以历史——社会现实为对象的科学”(Ⅰ,4),建立在一种“内经验”的基础上,或者说,建立在“自身思义”的基础上。

我们或者可以将它视作用先验哲学来为历史——社会学奠基的尝试,或者视作一种从历史——人类学的角度来推动先验哲学的企图。

这个两方面的意向被概括地包含在“历史理性批判”的表述中。

历史意识与批判意识在狄尔泰思想中似乎形成了某种程度上的一致。

3.自身思义方法的特征

所以,狄尔泰向作为精神科学之基础的“自身思义”提出的要求首先可以概括为以下两条:

其一,“自身思义”必须考察在生命联系中被给予的所有“意识条件”或“知识条件”(Ⅷ,178~179)。

据此,“自身思义”首先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反思性的意识活动:

思义行为反向地朝向思义者的生命活动本身。

约克伯爵在将狄尔泰“自身思义”确定为“第一性的认识手段”的同时,自己也在手稿中将它描述为一种“开启哲学纪元”的方法,“如在苏格拉底那里、如在笛卡尔那里”。

因此,从根本上说,“自身思义”方法继承了西方哲学中的“自识”趋向,它仍然带有浓烈的先验意图。

这个意义上的“自身思义”在很大程度上与康德哲学所依据的批判方式或先验方式相一致。

一般说来,康德将他的“批判哲学”理解为一种对所有人类理性能力进行检验和研究的企图。

但他偏向于从认识的层面来进行“批判”:

“对一个问题的批判解答并浊以客观的方式进行,而是去探问这个问题的所依据的认识基础”(KrV,512,重点号为笔者所加)。

而狄尔尔泰的“自身思义”不仅仅是对认识条件的反思,而且是“对在其总体性中思维着、创造着和行动着的人的意识到”(Ⅷ,240,重点号为笔者所加)。

在这里展示出狄尔泰“越过康德的进程”(“FortgangüuberKant”,1874年),它实际上也就意味着一个“从自身思义向诠释学,从诠释学到自然认识的进程。

但所有这一切都以生活与认识的关系、内经验与思维的关系为基础(Ⅷ,174)。

如申述我们继续向前回溯,那么“自身思义”也可以被理解为一种以笛卡尔方式进行的对“我思”的确定。

但这里的“思”(Cogito)也应获得相应的扩展:

它不只意味着在近代思想中得到偏重发展的知识论方向,甚至也不应仅仅是是指文德尔班所理解的“意识一般”,而是整个的人连同其全部思维和生活。

其二,“自身思义”必须历史地进行。

它是一种“历史的领会”,“惟有它才使一种历史的看得以可能”(Ⅶ,201),因为“仅仅是从我们生物这总体性出发的发展史就可以回答我们向哲学提出的问题”(Ⅷ,179)。

据此,我们可以将“自身思义”视作一种历史性的意识活动。

这种意识活动本身是对主体历史行为及其各种成就的历史发生的把握和理解,简言之,对历史经验的把握和理解,这是历史性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也是我们在这里所更为关注的一面,它有其历史的过程,它是历史地进行的。

在这点上,狄尔泰又离开康德和笛卡尔,从维柯那里寻找“自身思义”作为历史性意识的合法性依据。

维何曾在《新科学》中针对笛卡提出一个著名的公理,即“认识”(verum)与“创造”(factum)(或者说,真理与行为、知与行)的可互换原理上。

这个公理在狄尔泰那里一再以不同的方式得到重复,例如“在我们成为历史的观察者之前,我们首先是历史生物,并且正因为我们是后者,们才能成为前者”(Ⅶ。

279):

“精神只能理解它所创造的东西”(Ⅶ,148)。

狄尔泰认为,这种特殊的主客体关系恰恰论证了在精神科学中历史经验的特殊认识形态。

这里可以清楚地看出,在狄尔泰对哲学的两种理解中所包含的两个不同的、甚至是对立的因素,即系统的有效性与历史的发生性,也以变化的方式继续出现在他对“自身思义”方法的这两个要求中,并且明确地指示着他的基本哲学建基于其上的一个两难处境:

一方面,他想用“自身思义”来为精神科学研究提供一种在逻辑学——方法论上精密的、但在伦理上价值中立的内在反思性的奠基,这表明锹尔泰在总体上没有使“自身思义”方法脱离开哲学的逻辑学——认识论论证传统;另一方面,他又认为,自笛卡尔以来的传统认识由于其智识主义的狭隘性以及非历史的观察方式而无法满足这些要求,我们不可能用纯粹理性的方法把把握那些非理性的东西,因而“自身思义”的新意在于,它不再是仅仅以“认识主体”,而是以“整个的”人,即“意愿着、感受着、表象着的生物”(Ⅰ,ⅩⅦ)为出发点;在这个意义上,他也将“自身思义”与“认识论”对立起来(参见:

ⅩⅨ,79).

当然,除了上面两个要求以外,我们还可以注意到狄尔泰对“自身思义”方法所提出的第三个要求:

“自身思义”方法既应当为思维和认识,也应当为行动奠定基础(ⅩⅨ,89)。

因此,以后的一些解释者将“自身思义”理解为一种植根在生命联系之中的实践反思,一个更多地偏向或接近于亚里士多德的“道德洞察(phrónesis)的东西。

“自身思义”之所以带有的这种道德一实践含义,可能与狄尔泰本人早期对伦理的奠基问题的深入研究有关。

他从一开始便面临着近代以来由科学概念和相关认识论所引发的理论的知识与实践的生命确然性相互分离的问题。

因此,在狄尔泰对“自身思义”的要求中至少还透露出他综合这两个趋向的努力。

但是,对“自身思义”的这个理解或要求能够消解或克服在体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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