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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文素材之时事热评以天价离职赔偿留住人才是个馊主意

作文素材之时事热评:

以“天价”离职赔偿留住人才是个馊主意

目录:

1.博士教师提离职被索赔42万,支持教师还是支持校方?

2.博士离职被索赔51万:

地方院校靠“天价离职费”能留住人吗

3.媒体谈教师提离职被索赔42万:

地方院校留人才不能靠“卡”

4.北青报:

以“天价”离职赔偿留住人才是个馊主意

5.离职博士被索赔42万,单位与个人都要兼顾“法理情”

6.博士教师提离职被索赔42万,契约精神荡然无存,网友:

支持校方

7.山西忻州一教师提离职被索赔42万,契约精神和人事转移是否矛盾?

8.规培辞职医院要求赔偿34万,天价违约金为何成为业界常态?

正文:

博士教师提离职被索赔42万,支持教师还是支持校方?

质量在线

发布时间:

08-2316:

27

“这两天校方终于同意了执行仲裁裁决,按程序办理我的离职,赔偿费用再另谈。

”忻州师范学院地理系教师、博士贾某青说,自己从去年9月提出离职至今差不多一年,目前事情有了新进展。

因为提出离职,贾某被学校索赔42万元,并引发了一场赔偿官司。

2008年,贾某青硕士毕业后被忻州师院录用;2015年-2018年,贾某青到西北师范大学脱产攻读博士并取得博士学位,忻州师院在这期间为其提供了工资和生活补贴等,双方2018年签订《协议书》约定贾某青须为忻州师院工作服务满五年(自2018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才可提出调动要求。

2019年9月25日,贾某青向忻州师院提出辞职。

2019年9月25日,李倩向忻州师院提出辞职,递交辞职信。

因忻州师院不允许她辞职,一个月后,贾某青选择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忻州师院:

1、赔付因其访学未成造成的经济和精神损失10万元;2、支付读博期间的生活补贴5万元;3、支付安家费30万元;4、解除双方劳动人事关系,转移贾某青的人事档案。

2019年12月11日,忻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

2020年3月25日,忻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裁令忻州师院自裁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与李倩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并为她办理劳动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2020年4月8日,忻州师院向忻府区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诉请判决李倩与忻州师院存续劳动人事关系,不为其转移劳动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双方就赔偿金额以及人事关系转移等事宜,多次调解和协商无果。

据贾某青介绍,7月6日,忻州师院在新的劳动仲裁申请中向其索赔42.0504万补偿费。

计算如下:

一、读博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往返车费34612元,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45892元,生活补贴50000元,共计13.0504万元;二、读博结束后未满服务期3年补偿费:

3年*5万=15万元;三、评为副教授未满服务期补偿费:

3.5年*4万=14万元。

网友:

支持索赔

案件的背后,公众讨论的焦点在于:

高校委培人才走与留的契约精神、学校“先赔钱再走人”规章制度的合法性、签署协议是否等于默许赔偿规定,以及违约赔偿金的合理制定范围等。

还有网友说道:

“支持索赔,之前有些博士,在二本竞争力相对较强,学校重点培养,于是评职称一路绿灯,年纪轻轻评上教授。

但最后都是跳槽走了。

把学校当跳板!

完全从法理上来说,既然贾某“违约在先”,学校要求赔偿损失也没有什么问题。

但是,从情理上来说,要求辞职教师赔偿42万元,显然不仅是钱的问题,而是学校“想留人”的问题。

其实,学校“留人”的想法也是可以理解的,培养一名好教师不容易,哪个学校不想多些好教师。

说到底,教育事业的发展离不开教师,更离不开好教师。

但是,我们也需要理智看待“教师离职”。

或许依靠“巨额索赔”能够让“打算离职的教师”因为害怕而“不再离职”。

问题是,即便“不离职了”,人在曹营心在汉还有多大意义!

对于“想离职的教师”需要的是真情的“挽留”而不该是恐吓的“强留”。

博士离职被索赔51万:

地方院校靠“天价离职费”能留住人吗

来源:

劳动观察作者:

光明论微信公号,熊丙奇

发布时间:

2020-04-2807:

30

摘要:

 对于劳动纠纷,最好的办法就是通过法院审理,依法依规解决。

据报道,近日,山西忻州师范学院一博士因离职问题被学校告上法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离职赔偿金的数额。

在博士看来,自己需要支付的离职赔偿金额应该是84612元,这和校方要求的51万元补偿费相距甚远。

这一劳动争议纠纷案,将于5月20日开庭审理。

对于劳动纠纷,最好的办法就是通过法院审理,依法依规解决。

但除此之外,新闻中这一争议纠纷,也折射出了部分地方本科院校“留住人才”的困境。

近年来,地方本科院校十分重视申请硕士点的工作,进而也就特别重视提升教师队伍的学历层次。

就这起劳动争议纠纷而言,报道中提到,涉事学院“计划在2022年申请硕士学位授权单位立项建设,目前博士生缺口为180人,对博士非常珍视”。

通常来说,学校是通过招聘有博士学位的新教师,以及要求(或者主动送)原有的教师在职读博士来实现这一办学目标。

为了让送出去读博士的教师,在完成博士学业后留下来,学校采用的办法就是如要离开,就得赔偿高额赔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学校在教师在职读博期间继续给教师发工资,甚至报销学费,而教师在完成学业后违约,学校能主张的赔偿费用,也只能是具体支出的成本费用,而不能再进行惩罚性赔偿。

即便双方签有协议,读博期间学校缺少在岗员工,对教学工作也造成影响,但由于与上位法不一致,法院在审理时也难以支持学校。

客观而言,不排除部分教师把学校作为“跳板”,个人完成职场初期的积累,有更强竞争力后,就选择离开。

但教师离职,更主要的因素还是想获得更好的职业发展平台和空间。

因此,地方本科院校要留住人才,不能寄望设置高额赔偿金,而应该真正做到以“事业留人”,创造良好的用人环境,为人才提供事业发展的舞台与空间。

从办学定位看,我国的绝大多数地方本科院校,应该以职业教育为办学定位,培养高素质的职业技术人才和应用技术人才。

2014年,我国出台了推进600所地方本科院校转型职业教育的战略,但是,真正愿意转型的地方本科院校并不多。

这种不安于定位,一味追求“高大上”的办学,其实令很多教师不满。

要求教师提升学历层次,主要目的也是让“教师有博士学历的比例”这一数据好看而已。

地方本科院校的处境,相对处于竞争劣势。

如果地方本科院校参照“名校”办学模式办学,如申请硕士点、博士点,要求教师撰写、发表论文等,那么,也许会一直无法走出名校“阴影”,办出自己的特色来。

留住人才,让在校教师感觉有奔头,地方本科院校必须坚持自身的办学定位,在自身定位上办出特色和高水平,设置科学的教师考核评价体系。

也只有如此,才能让我国高等教育有合理的结构,形成良性发展的高等教育生态。

责任编辑:

林锦

媒体谈教师提离职被索赔42万:

地方院校留人才不能靠“卡”

齐鲁壹点

发布时间:

08-2610:

18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官方帐号

光明日报8月26日消息,有媒体报道称,山西忻州师范学院地理系某教师带薪读博,并在毕业后与学校签订协议书,回校继续教书。

1年后,她因对工作环境不满提出辞职,但遭学校拒绝。

学校最初向其索赔51万元,并不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经法院仲裁,最近该校决定执行“为其办理劳动人事关系转移手续”的仲裁裁决,但在赔偿费用方面,学校提出新的仲裁申请书,要求其赔偿42万元。

消息一出,引发舆论热议。

有人认为这名女博士“忘恩负义”,违反契约精神;也有人表示,地方院校拿合同卡人,留不住真正的人才。

孰是孰非?

这需要基于双方的权责依法依规进行判断。

高校和教师签订的服务协议书,必须符合上位法,与上位法违背的合同是无效的,拿着这样的合同想卡住教师,也是卡不住的。

不仅服务协议书无效,该学校按照各种明目和公式计算的赔偿费要求,也与上位法劳动合同法构成冲突。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对照这一规定,被校方计入赔偿总额的读博结束后未满服务期3年补偿费,以及评为副教授未满服务期补偿费,都是于法无据的。

也许有人会说,如果当事教师不接受补偿条款,当年可以不签协议,签了又不按协议承担补偿责任,是不讲道理。

这种说法忽视了教师和校方不对等的实际,如果不签,学校就可能不让其去读博,也不会给其正常评职称,某种程度说,这属于“霸王条款”。

设置天价离职补偿、把教师的成长视为学校的“功劳”,这恰恰折射出学校短视的人才观。

可以说,让教师签订含有霸王条款的服务协议,就已经令有的教师心里不满。

对于教师在获得博士学位、副教授职称之后就人心思走,学校不能只埋怨教师把学校当“跳板”,而要反思如何给人才创造施展才华的舞台。

地方本科院校要留住人才,相比发达地区的重点高校,更为困难。

这要求地方本科院校在用人政策、办学理念上有新的思路。

然而遗憾的是,不少地方本科院校,盲目追求“高大全”,不安于进行职业教育,培养高素质职业技术人才、应用型人才的办学定位,而想办成学术型大学,也用发达地区重点大学考核教师的论文、课题、项目指标考核教师,这毫无疑问会进一步凸显学校劣势,也引导教师“人往高处走”,去寻找能更好拿科研项目、做学术研究的平台。

就拿鼓励在职教师攻读博士这件事来说,有的地方本科院校与其说是想要着力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不如说更在意的是有博士学位教师占比这一数字。

相较重点大学,唯学历、唯帽子、唯论文办学问题带给地方本科院校的负面影响要大得多,而后者本应以职业教育为办学定位,这种扭曲和冲击也势必会让置身其中的教师深感纠结。

对于地方本科院校来说,要吸引并留住人才,首先,必须有清晰的办学定位,并据此聘用适合本校的人才,建立具有本校特色的教师考核评价体系,不能“千校一面”,模仿重点大学办学。

其次,应该坚持依法治校,提高学校现代治理能力,在制订校规、进行教师管理时,必须充分听取教师意见,尊重并维护教师的权利,这才是留住教师的关键所在。

(光明日报作者:

熊丙奇作者系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

北青报:

以“天价”离职赔偿留住人才是个馊主意

冰启

2020年08月24日08:

16  来源:

北京青年报

山西忻州师范学院向女博士索要“天价”离职补偿费一案近日有了新进展,当事女博士透露,“这两天校方终于同意了执行仲裁裁决,按程序办理我的离职,赔偿费用再另谈”。

至此,这起离职纠纷已经耗了差不多一年时间,双方分歧最大的赔偿费用问题,仍没有得到解决。

据报道,这名女博士是在去年9月提出离职的,由于她尚在服务期中,学校以违反服务协议为由,将其告上法庭,向其索要51万离职补偿费。

当事女博士认为自己需要支付的离职赔偿金额应该是84612元。

今年5月法院开庭审理,仲裁要求学校为女教师办理劳动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学校表示接受这一仲裁,同时发起新的赔偿费仲裁,提出的赔偿费为42万。

此案有两个变化:

校方不再把交离职补偿费与办离职手续捆绑,同时调低了离职赔偿费。

而调低后的离职补偿费也远高于女博士愿意承担的离职补偿费,堪称“天价”。

校方对此的解释是“学校为培养贾某青进行了大量投入”。

违反服务协议,违约一方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无可厚非。

但是,确定赔偿金额必须基于双方的权责,要依法依规。

学校之所以坚持主张索要“天价”离职赔偿,主要目的恐怕是以此打消获得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想跳槽离职的念头。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因此,即便女博士在读完博士后就提出离职,学校所能索要的违约金,只能是为其读博士所提供的培训费用。

按照校方提供的数据,最多是“读博期间学校为其支付的工资、生活补贴等共计13.0504万元”。

至于校方称还为培养她进行了大量投入,不清楚这指的是哪些投入?

学校为人才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以及一定的科研经费资助,这当然属于投入,但这是学校的基本职责,而且教师在学校工作也是有产出的。

如果校方有这种离职补偿逻辑,那恰恰反映出学校的人才观有问题。

我国很多地方本科院校近年来特别重视招聘有博士学位的新教师以及鼓励在职教师攻读博士学位,表面上看,这是重视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但不少高校的真实用意是提高有博士学位教师比例,因为这是当前评价高校师资建设的重要指标。

地方本科院校要办出特色和高质量,需要有明确的办学定位。

我国的地方本科院校,应以进行职业教育、培养职业技术人才与应用型人才为办学定位,但是,相当数量的地方本科院校并没有自身清晰的办学定位,而是追求成为学术型大学。

这种办学定位就会体现在对教师的考核、评价中,一些青年教师,对学校这种不接地气,上不上下不下的办学颇为不满,所以就选择离开。

学校当然会很不高兴,因为校方觉得自己成了青年教师成长的跳板,帮其他高校培养了人才,自己一无所获。

“强扭的瓜不甜”,学校与其在“天价”赔偿费上折腾,不如认真反思为何留不住青年人才。

学校应该给人才创造真正能施展才华的舞台,营造良好的教育与学术环境,做到以事业留人。

(责编:

段星宇、朱一梵)

离职博士被索赔42万,单位与个人都要兼顾“法理情”

2020年08月24日07:

47:

41来源:

新京报

议论风生

教师是育人之人、师院是育师之地,在规则和情理的两方面都应做出示范。

广受关注的山西忻州师范学院副教授贾某青“脱产读博后离职”事件,在历经差不多一年之后,最近有了新进展。

据报道,贾某青表示,“这两天校方终于同意了执行仲裁裁决,按程序办理我的离职,赔偿费用再另谈。

贾某青于2008年硕士毕业入职忻州师院,2015年-2018年到西北师范大学脱产攻读博士并取得博士学位,在此期间忻州师院为其提供工资和生活补贴等。

双方在2018年签订《协议书》,约定贾某青须为该院工作服务满5年(自2018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才可提出调动要求。

2019年9月25日,贾某青提出辞职。

为此,校方在经历了起诉、撤诉之后,于上个月提起新的仲裁请求,要求贾某青支付42万余元补偿费。

在人才流动早就成为正常现象的社会大背景下,类似劳动纠纷并不罕见,而其主要原因在于,从教师角度讲,认为“我想走是我的权利和自由”;从学校角度讲,认为“你可以走,但学校的付出你应该按照规定补偿”。

由于双方在具体金额上相执不下、认识不一,产生纠纷也就在所难免。

实际上,教师因个人发展或其他因素,在法治精神和法律规则上讲,都有离开的权利,但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都不是冷冰冰的机器,在照章办事外,还要顾及情理和形象。

一个突出的原则就是要有契约精神,这不是说不能毁约,而是要承担因毁约而带来的代价,走也要走得体面。

而且,在人文情怀上讲,个人虽然并非必须感恩单位,但在脱产读博之后毁约、甩手离开,总归应该有点负疚感。

毕竟,自己的离开可能给学院的课程安排、学生培养、人才规划等带来短期困扰。

从现有报道来看,忻州师院能够支持教师全脱产读博,算得上是非常有魄力的政策。

三年全脱产,该教师的日常授课将由其他教师承担,并且,该教师属于在编状态,学校的编制又受严格管控,学校不能因此人脱产读博不授课而进新教师。

以此而言,忻州师院说“学校为培养贾某青进行了大量投入”,不算过分。

何况,学校还为其脱产读博支付了包括学费、住宿费、生活补贴在内的相应费用。

当然,不管投入有多大,学校面对教师的离开,同样要有契约精神,也要看到人才流动的必然性,不宜为此设置契约之外的特殊障碍。

不仅如此,还应有更宽广的认识,即离职教师不管流动到哪里,都是在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做贡献。

由于教师层次提高,到更好的学校任教,虽然不能直接为本校再做贡献,但还是可能会因相互熟知的人脉网络间接为学校发展出力。

概而言之,教师和学校“一拍两散”,再正常不过。

聚散之间,教师和学校都要有契约精神和人文情怀,前者是依法依规行事,后者是人之常情常理。

教师是育人之人、师院是育师之地,在规则和情理的两方面,都应做出示范。

任孟山(中国传媒大学教授、研究生院副院长)

博士教师提离职被索赔42万,契约精神荡然无存,网友:

支持校方

202008/2314:

29

7月初,忻州师院向忻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交了新的仲裁申请书。

因贾某青违约在服务期内离职,校方向其索要约42万的补偿费,其中包括读博期间学校为其支付的工资、生活补贴等共计13.0504万元,并称:

“学校为培养贾某青进行了大量投入”。

教师违约离职理应赔付校方

人无信不立,贾某读博前与就职学校书面签订协议,明确了双方权责,后违约离职就应该照协议履行赔付责任,但据报道,贾某违约提辞职遭拒后竟提出要求校方高额赔偿的仲裁申请,真是反咬一口倒打一耙,个人信用荡然无存。

基本的契约精神都做不到,就算博士又如何?

我们可以蹲个后续,看具体调查跟进。

不过就事论事,该博士老师突然提出离职确实责任在自己,该学校只是被强行扔了个黑锅罢了。

网友:

支持索赔

案件的背后,公众讨论的焦点在于:

高校委培人才走与留的契约精神、学校“先赔钱再走人”规章制度的合法性、签署协议是否等于默许赔偿规定,以及违约赔偿金的合理制定范围等。

看了相关报道,学校和该当事老师签订合同必须服务五年时间方可提出调动,简而言之,2023年后才能离职,提前三年就不干?

这成何体统?

要知道很多定向委培师范类学生可是明文规定必须服务基层多少年的。

如果大家都如此“自私”为了自己前程跑了,那还谈何教书育人,知恩图报,桃李满天下?

既然对你进行了大量投入,这点钱不算什么,不能坏了规矩,以后别人有需要被培养的时候,怎么弄?

不要自己过桥了就拆桥。

契约精神荡然无存

“吃着碗里的,还看着锅里的”,这种事老老实实承认就完事了,反正自己亲笔签名的合同在那儿,契约可不管你有什么理由。

毕竟当事老师在博士期间各种费用都是学校承担,而且她还是提前离职,换作谁都应该承担责任,毕竟因为自己原因毁约。

不管是企业还是事业单位,其实都遵循劳动法的规定,也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一种劳动关系契约。

而在高校里面,老师进行深造,读博是来自出国的现象非常普遍。

也是老师提升职业生涯的最佳路径。

学校出钱定向委培,给她读博的机会,在她读博期间保留职位,还支付读博期间的基本工资,还给她各种补助。

既然签订了协议,接受了别人的培养,学有所成后想另攀高枝,那就应该按照协议对别人进行赔偿。

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

她选择辞职离开并没有错,错在没有契约精神。

每个人都有选择的权利,可以违约,但要承担违约责任。

还在五年的服务期内,学校有理由有权利不放你。

学有所成,却想过河拆桥另攀高枝,能力再强,不守承诺早晚会翻船。

山西忻州一教师提离职被索赔42万,契约精神和人事转移是否矛盾?

202008/2314:

31

  8月23日,记者从山西忻州师范学院地理系副教授李倩(化名)处了解到,关于其辞职被学校“天价”索赔一事,学院已经允许为她办理劳动人事关系转移手续,但条件是,忻州师范学院要求法院按照自己的程序执行仲裁结果,其中还有经济赔偿42万元。

  此前,封面新闻曾报道,李倩辞职,遭到学校拒绝,要求其退还51万元的事,双方因为离职与赔偿数额的问题,争论不休。

  进展:

  提出新仲裁申请索赔42万元

  2019年9月25日,李倩向忻州师院提出辞职,递交辞职信。

因忻州师院不允许她辞职,一个月后,李倩向忻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诉求解除与忻州师院的劳动关系。

  2019年12月11日,忻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

  2020年3月25日,忻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裁令忻州师院自裁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与李倩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并为她办理劳动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2020年4月8日,忻州师院向忻府区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诉请判决李倩与忻州师院存续劳动人事关系,不为其转移劳动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双方就赔偿金额以及人事关系转移等事宜,多次调解和协商无果。

 李倩提出,忻州师院在教职工离职赔偿上不应采取多重标准,“要我赔偿51万元,但是在我之前离职的远远少于这个数目。

”她希望,学院应该按照其未满服务期离职赔偿金的计算办法,并参照学院化学系陈某、地理系温某两名教师的索赔金额进行处理。

  最终,该学院于2020年8月19日召开了院长办公会,决定执行“为其办理劳动人事关系转移手续”的仲裁裁决,按照程序来办理。

而赔偿费用方面,将按照此前忻州师院于7月6日向忻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交了新的仲裁申请书,要求其赔偿42万元。

争议:

  契约精神和人事转移是否矛盾?

  此前,经过媒体报道后,李倩被网友质疑缺乏“契约精神”,有不少人指出,学院培养一个博士不容易,索赔也是情理之中。

  对此,李倩并不认同。

她告诉记者,她之所以提出离职,并非是背信弃义,而是一种正常的职业需求,“学院确实培养我这么多年,我也很感激,只不过,合理的部分我才会退。

  她认为哪怕是赔偿,自己所享受的待遇,以及未满服务期间离职所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远远达不到学院要求的51万元,“42万元也不合理。

  而对于李倩的意见,该校人事处处长在接受封面新闻采访时表示,李倩希望享受学院2019年新发布的人才政策,但她人是2018年博士毕业后回来,并不符合规定。

  记者了解到,最终学校要求其赔偿42万元,计算方式源于李倩读博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往返车费34612元,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45892元,生活补贴50000元,共计13.0504万元;读博结束后未满服务期3年补偿费:

3年*5万=15万元;评为副教授未满服务期补偿费:

3.5年*4万=14万元。

  李倩说,目前她面临一个更大的难题:

“学院为我办理离职,会按照裁决结果,但是我的人事档案里面,会被学院加入处分。

规培辞职医院要求赔偿34万,天价违约金为何成为业界常态?

202008/1318:

00

医学论坛网

很多时候,一旦进入了医疗行业,再想离开,就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了。

因为医院工作有一个特点,进去比较难,出来也许会更难。

不信的话,可以多去医护人员聚集的论坛上逛逛。

在医疗群体聚集的论坛上,时常可以看到一些网友分享自己从医院离职时候遇到的各种心酸经历,像下面这位网友的经历,就是每一个从医院离职或者正打算离职的人身上所要面临的难题。

这位网友,规培前和医院签了10年的服务协议,也许人总是会对未来的预估过于理想化,觉得10年时间也就一晃而过,没想到现实总是变化太快,没过3年形势就发生太多改变,等到想要离开时候,医院一纸违约诉讼,就让人天昏地暗,无所适从。

离职有可能面临医院天价违约金,成了很多人不敢迈出去的一道坎,既憋屈,又无助。

01

天价违约金是否合法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得要求员工承担违约金的,这是劳动法中明文规定的内容。

可以事先和员工签订违约金协议,需要员工承担违约金的场景,是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这种情况。

也就是说,医院如果专门掏钱给这位员工外出进修学习过,员工在服务期内违约,员工是要按照协议赔偿培训费的。

但是这个培训费赔偿也不是可以让医院随便漫天要价的,劳动法中的要求是,赔偿的金额不得超过培训费的总额。

所以医院花了1万元培训医护人员,医护人员违约的时候,医院就不能要求人家赔偿10万,只能要求1万以内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无论怎么看,医护人员辞职,医院要求他们赔偿天价违约金,是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

02

业内常见套路

当一种做法即使不合规范,但它还是成为了业内的常态,说明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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