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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有制实现形式特征刻画的多维模型1998

  

 

  

我国公有制实现形式特征刻画的多维模型(1998~2013)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内在矛盾决定其实现形式多样化的可能性,[1]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正在将这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

但是,公有制实现形式究竟应当如何具体分类,理论上并没有令人满意的说法,从早先单纯从产权主体范围分类,到新近着重根据企业经营形式分类,可以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本文尝试建立公有制实现形式特征刻画的多维模型,对实践中曾经出现、已经出现以及可能出现的公有制实现形式,给出逻辑上相对清晰的分类框架,为更进一步全面深入考察公有制实现形式做一些基础性工作。

由于现实经济的高度复杂性,这里的归纳难免有遗漏,并且实践仍然在高速发展中,新的可能性还在继续产生,我们只希望这里的阶段性成果能对以后的研究有所帮助。

一公有产权主体成员的身份、范围与构成[2]

公产主体成员范围并非仅仅是一个人数问题。

事实上劳动者以什么样的身份取得产权主体成员资格,是更为重要的问题。

实践中有三种类型。

第一,劳动者以劳动组织集体成员的身份,如以企业职工的身份,取得产权主体成员资格。

由于劳动组织规模的差别,这类公产主体的成员范围会有很大区别,可以分为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大型特大型企业(包括产权统一的企业集团)的职工集体公共所有制。

另外,中小型企业联盟(职工合作社联盟、合作联社)也可能成为一个产权主体,其产权最终归属于联盟企业全体职工。

第二,特定地域内全体居民的所有制,劳动者以居住地居民的身份取得公产成员资格。

由于地域范围的差别,这类公产主体成员范围也会有很大区别。

它可以划分为两个子类别:

社区居民公有制与行政区划内全体居民所有制。

前者如城市社区居民公有制和农村社区居民公有制,后者如县级行政区划、市级行政区划、省级行政区划,一直到民族国家这样的现代社会最大政治实体范围内的全体居民所有制。

第三,特殊劳动者群体的公共所有制。

这又可以区分为两个子类型:

一是有组织的劳动群体公有制,如各种社会团体公有资产(工会财产、妇联财产等),以及其他劳动者合作经济财产(如供销合作社财产);二是为特殊劳动群体服务的财团基金(或信托基金),如各种各样的退休基金、养老基金和其他为不同劳动群体服务的公益基金。

后一类公有制形式区别于其他公有制形式的显著特点是公产主体(被服务对象)没有有形的组织,甚至没有明确稳定的范围,因而不能以任何形式参与财产管理,而成为纯粹的“受益人”。

根据以上分类,我们将公有产权按主体成员的身份与范围的差别划分为16个子类别:

A1一国范围的居民所有制(全民所有制)

A2省级范围的居民所有制

A3市级行政区划的居民所有制

A4县级行政区划的居民所有制

A5城市社区居民所有制

A6乡、镇范围的居民所有制

A7行政村居民所有制

A8村民小组所有制

A9其他农村社区居民所有制

A10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职工所有制

A11中型企业职工所有制

A12小企业职工所有制

A13中、小企业联盟职工所有制

A14社会团体所有制

A15其他劳动者合作经济

A16社会公益基金

有关公有产权主体构成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方面,那就是公有产权主体范围与公有经济组织劳动集体范围的一致性程度问题。

公有制是劳动者公共所有制,分工平等原则包含了平等的劳动权利的含义,从概念上说产权成员同时是劳动集体成员应当是顺理成章的。

[3]但现实经济中的情况要复杂得多。

只有在公产主体按企业职工身份界定的场合,我们可以说二者的同一是典型情况。

但在地域居民公有制的场合,二者的同一几乎不可能。

即使放宽标准,将地域内全体有劳动能力者参加的集体经济组织视为二者基本同一,也只适用于地域范围很小的场合,并且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在多数地方改变了这种状态。

像国有制这样的大范围的全体居民所有制,全民所有制职工任何情况下都只能是公产主体成员的很小一部分。

另一方面,地域全体居民公有制经济还可能向地域外招工,特别是地域范围较小的社区合作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雇用外来打工者已成为很普遍的现象。

事实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企业职工合作经济中也出现了雇用临时工现象,一个稳定的具有企业产权主体身份的固定工集团只是企业劳动集体的一部分,有时候甚至只是一小部分。

最后,许多特殊劳动者群体的公共所有制,一开始就无所谓产权主体成员与劳动集体成员的重合,这类公有财产无论通过何种方式投入生产经营,与其产权主体成员恰好相遇只能是很偶然的事情。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有资产越来越多地资本化,公产主体与劳动集体分离的现象还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

事实上,几乎所有的地域内居民公有制,在产权资本化的情况下都有可能境外投资,从而使产权主体与劳动集体完全分离。

我们根据公有产权主体成员与公有经济组织劳动集体成员的交叠状态,区分了公产主体构成的五种不同类型。

用数学的语言表达,它们恰好是公产主体成员集合(O)与公有经济组织劳动集体成员集合(L)之间五种不同的关系:

一是两个集合完全重合,O=L,我们把它称作交叠状态B1;二是集合O中包含着集合L,L为O的子集合,L∈O且L≠O,我们把它称作交叠状态B2;三是两个集合部分重合,即两个集合相交,且O∩L≠O,O∩L≠L,我们称之为交叠状态B3;四是集合L中包含着O,O∈L,且O≠L,我们称之为交叠状态B4;五是两个集合不交,或者说O∩L为空集合,我们称之为交叠状态B5。

二公有制的代理结构

公有制的所有者主体是由多人组成的整体,这就决定了公有经济中的代理关系有比私有制更加复杂的结构。

一方面,除所有者成员人数很少的集体经济之外,多数情况下公产主体成员利用某种产权代理机制来表达他们的共同意志,行使他们的公共权利。

另一方面,产权代理人一般也并非直接就是经营代理人。

这样,我们在讨论公有经济的代理结构时,必须讨论产权代理与经营代理两个层次的问题。

公有产权的政府代理,几乎是计划经济下公有制产权代理的唯一方式。

至少到改革的目前阶段,政府代理仍然是我国公有制经济产权代理的主要形式,不仅国有经济的产权代理人仍然是各级政府机构,而且在城乡社区居民所有制与企业劳动集体所有制中,由政府代理向公有产权主体成员的代表会议制度或多层代表会议制度转化,也只能说正在进行中。

表面上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人民政府,就是全体公产主体成员通过层层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代表全民利益的机构,公有产权的政府代理制与公产成员的民主代议制没有什么区别。

事实上,由于以下两点原因,二者存在实质性差异:

第一,政府机构是行使国家政治权力而设置的,即使在经济领域,政府机构首先要考虑的也是稳定、公平等社会目标,生产经营性目标从来不是它的首要目标,更不是它的唯一目标。

公有产权的政府代理是“借用”政权组织管理产权事务,它避免了重复的产权代理费用,但不可能改变政府机构政治目标优先于产权目标的决策顺序,即使是政府序列的专门资产管理机构,也难免“受委托责任”的压力,使管理行为扭曲。

[4]第二,我国是中央政府相对集权的行政式分权体制,与联邦式分权体制相比,各级地方政府更像是中央政府的派出机构,它们首先向上级领导机关负责,而不是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即以向上负责为主、向下负责为辅。

因此,各级地方政府与政府基层组织的行为特征,与相应范围内公产组织民主选举产生的机构仍然有很大差别。

政府代理因为代理机构的不同而表现出很大差异,中央政府代理与地方政府代理是不同的,地方政府代理与政府基层组织代理也是不同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作为城市社区居民集体经济的产权代理人行为,与农村乡镇政府的公产代理行为也会有许多明显区别。

一般来说公有产权的范围(特别是地域范围)决定由哪一级政府机构充当公产代理人,一国范围的全民所有权由中央政府代理,不同社区的居民公有产权由相应的基层政权组织代理。

但其他选择也不是不可能。

南斯拉夫的劳动自治体制事实上就在维持一国范围的全民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他们把这称作“社会所有制”),将公产代理权交给了各个企业的劳动集体。

由于作为公产代理人的劳动集体与社会资产利益之间的明显矛盾,劳动自治组织的行为不利于提高资源效率与企业资本的自我积累,改革被证明是不成功的。

当前国有制产权代理结构多样化的改革思路中,有一种思路特别值得关注,那就是社会信托代理的思路。

财产信托是发达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如各种公益事业的管理往往采用信托财产的方式,将为特定公益目的设立的信托基金交给受托人管理。

这个受托人可以是一个由公众信任的专家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按事先设定的管理规则独立行使权力,实现公益目的。

与政府机构不同,社会信托机构不列入政府行政序列,不属于任何一级政府机关管辖。

这对于我国当前很大一部分滞留于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产来说具有特殊意义。

随着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的顺利推进,这部分资产正在转化为国家所有的股份资本,但其股东代表人最终仍然由各级政府机构充当。

人们有充分理由认为,政府机构无论如何也不能胜任竞争性领域股份资本的产权代理人。

按照社会信托的思路设立社会信托财产及其管理公司,理论上有合理性,实践中也有可行性。

公产主体范围较小的社区居民所有制与企业职工所有制,从改革的方向看,自然是应当实行公产成员代表会议制度(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者企业职工代表会议),由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充当产权代表人。

随着社区范围或企业规模的扩大,代表会议制度发展成为多层代表会议制度,并且最终因交易成本的制约而在操作上变得不可行。

因此,公产成员的民主代议制在大规模公产组织中有效行使公产权利的成功案例较为少见。

更小规模的公产组织可以通过全体成员的集体决策直接进行产权管理,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产权无代理形态。

产权无代理不代表经营无代理。

一个小规模职工合作社可以通过全体社员会议指定经营者,授予有限的日常经营权利,而合作社重大事宜必须由全体会议决定,这就是产权无代理状态。

然而,在股份合作制与职工持股的公司制下也存在公有产权无代理现象。

这类企业组织的股份资本量化到人,个人产权具有不重合性与可分性,因而属于私人产权。

[5]但当企业股份在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分配相对平均时,企业内部的经济关系主要表现为劳动平等关系,即公有制关系[6]。

因此,从形式上看,企业治理结构调整个人持股者与公司经理人员的关系,仅仅是一种经营代理结构。

事实上,劳动者在公司股东大会(或职工大会上)通过直接表决行使“公有产权”,公产权利被隐藏到公司治理结构的背后了。

这样,我们又有了公有制产权代理方式的7种分类:

C1中央政府代理    C5企业职工代理(劳动自治)

C2地方政府代理    C6公产成员民主代议制

C3政府基层组织代理  C7全体会议制(产权无代理)

C4社会信托代理

继续讨论公有制的经营代理结构,我们就进入了一个令人更加眼花缭乱的多样化世界。

(一)公产业主制

公产业主制是我们首先必须认识的一种公有制经营代理方式。

乍看起来,公有制下的业主制是个很难理解的概念,业主制难道不都是私人业主制吗?

事实上,只要抓住业主制谁所有谁经营、企业经营直接以所有者名义进行的特点,公产业主制就很容易理解。

这恰恰是计划经济中几乎所有公有制经济的共同特点,各级政府机构充当公有产权的代理人,并且直接任命官员,以政府的名义(或者政社合一的名义)管理公有经济组织。

计划经济下的国有制就是这个意义上的国家所有、国家经营;传统集体经济的经营结构,从这个意义上同样可以理解为公产业主制。

公产业主制与企业管理者的官员身份没有必然联系。

只要公有制的产权代理人与经营代理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即代理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以委托人的名义管理企业财产,其管理行为的后果完全由委托人承担,经营代理人的身份差别就不会影响公产业主制的存在。

按此标准,我国改革中曾一度普遍推开的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就没有摆脱,也不可能摆脱传统国有企业的公产业主制架构。

当然,只要有公产业主制,就会有公产代理人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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