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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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docx

电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发布

200×-××-××实施

200×-××-××发布

电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StandardforClassificationofSeismicProtection

ofTelecommunicationsBuildings

(2005年版)

(送审稿)

 

YD5054—2005

YD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

电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StandardforClassificationofSeismicProtection

ofTelecommunicationsBuildings

 

YD5054-2005

(送审稿)

主管部门:

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施行日期:

200X年XX月XX日

 

XX出版社

200X北京

前言

 

本标准系根据信息产业部信规函[2002]30号《关于补充和修订通信工程建设标准计划安排的通知》要求,在征求部分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对《邮电通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YD5054-98)进行修订而成。

本标准没有大的原则性修改,只是随着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的修改作了相应的修订及文字上的一些改动。

正文中术语部分取消了2.0.2条的第三、第四两款即“生产管理用房、生活用房”的内容;另外对表3.0.2的内容作了修改。

增加了“本地网通信枢纽楼及通信生产楼;关口局;移动一级、二级汇接中心;高、低级信令转接点”等内容。

取消了附录B“C1、C2交换中心”及所有和邮政有关的条款。

在条文术语2.0.2条第一款生产用房部分,将“分组交换、数字传输设备室、数据传输室、自动传报室、载波电报机房”合并为“数据机房”,增加了“关口局、移动端局、短消息中心”的内容。

第二款取消了“空调机房、消防控制室、水泵房”的内容。

本标准由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负责解释、修订、监督和管理。

本标准具体条文规定的解释由京移通信设计院有限公司主编单位负责。

在标准使用过程中,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寄往主编单位京移通信设计院有限公司(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126号邮编:

100035),以供修订时参考。

原主编单位:

京移通信设计院有限公司(原信息产业部北京邮电设计院)

修订主编单位:

京移通信设计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仲圯、陈子玉、严敏

目次

 

1总则1

2术语2

3抗震设防类别3

4抗震设防标准5

附录A本标准用词说明6

条文说明7

1总则

1.0.1为使电信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做到合理使用建设资金,在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下,有效地减轻地震灾害,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电信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分类。

1.0.3电信建筑除应按本标准划分的抗震设防类别进行抗震设计外,未包括部分按现行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2术语

2.0.1抗震设防分类根据电信建筑遭遇地震破坏后,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及其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等因素,对各类电信建筑所做的设防类别划分。

2.0.2电信建筑指用于电信生产的建筑,包括生产用房﹑辅助生产用房。

生产用房指直接用于安装电信设备的用房。

辅助生产用房指直接用于安装电信支撑设备的用房。

2.0.3直接经济损失指因建筑物﹑设备及设施遭到破坏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和因停产﹑停业所减少的产值。

2.0.4间接经济损失指因建筑物﹑设备及设施遭到破坏导致停产所减少的社会产值以及修复所需费用等。

2.0.5社会影响指建筑物﹑设备及设施遭到破坏导致人身伤亡和生产条件﹑用户使用条件的降低;以及由此造成二次灾害等损失。

2.0.6地震作用指由地震动引起的结构动态作用,包括水平地震作用和竖向地震作用。

2.0.7抗震措施指为提高结构或构件抗震能力所采取的措施。

 

3抗震设防类别

3.0.1电信建筑应根据其在全国通信网中的作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划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三个抗震设防类别。

1甲类建筑:

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对社会有严重影响、经济上会造成巨大损失的建筑。

2乙类建筑:

地震时使用功能受影响,但能迅速恢复;对

社会有重大影响﹑经济有重大损失的建筑。

3丙类建筑:

地震时使用功能受影响、经济有较大损失的建筑。

3.0.2电信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电信建筑抗震设防类别

类别

建筑名称

国际出入口局﹑国际无线电台

国际卫星通信地球站

国际海缆登陆站

省中心及省中心以上长途电信﹑移动通信枢纽楼

长途传输一级干线枢纽站

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

本地网通信枢纽楼及通信生产楼

20000线及以上市话汇接局﹑关口局

终局容量100000门及以上程控市话端局﹑移动端局

承担特殊重要任务的市话局

应急通信用房

移动一级汇接中心(TMSC1)

移动二级汇接中心(TMSC2)

地市级长途电话交换局

续表3.0.2

类别

建筑名称

含高、低级信令转接点(HSTP/LSTP)的局房

地区中心和抗震设防烈度为8﹑9度的县及县级市的长途电信﹑通信枢纽楼的主机房和天线支承物。

甲﹑乙类以外的电信生产用房

3.0.3电信建筑的辅助生产用房,应与生产用房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相同。

4抗震设防标准

4.0.1电信建筑抗震设防标准,应按下列原则综合考虑:

1电信建筑属于生命线工程,在地震时要担负不间断地为指挥抗震救灾传递信息的重要任务。

2电信部门的生产人员,在地震时仍要坚守岗位,不得撤离。

3各级﹑各类电信建筑在全国通信网中的地位、作用不同,使用功能失效后产生的影响和造成的损失也不同。

4.0.2各类电信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甲类建筑,地震作用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其值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措施,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

2乙类建筑,地震作用应按当地抗震设防烈度计算。

当设防烈度为6~8度时,抗震措施应提高一度设计;当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加强抗震措施。

3丙类建筑,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按当地设防烈度设计。

附录A本标准用词说明

执行本标准时,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A.0.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A.0.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A.0.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A.0.4标准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

“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

电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StandardforClassificationofSeismicProtection

ofTelecommunicationsBuildings

条文说明

目次

 

1总则9

2术语10

3抗震设防类别11

4抗震设防标准12

 

1总则

1.0.2本标准适用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电信建筑工程。

1.0.3本标准是根据各类电信建筑在全国通信网中所处地位及地震灾害发生时其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等因素,对电信建筑提出的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电信建筑工程抗震设计应按本标准执行。

同时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2术语

 

2.0.2本标准所指的生产用房﹑辅助生产用房是电信建筑工程的组成部分。

1生产用房指用于安装电信生产设备的房屋。

包括:

程控交换室﹑数据机房﹑测量室﹑电缆进线室﹑微波室﹑话务台室﹑地球站机房﹑移动通信机房﹑电力室﹑蓄电池室﹑网路管理中心﹑关口局﹑移动端局﹑短消息中心﹑维护操作中心及电信、移动用天线支持物等。

2辅助生产用房指用于安装保证通信网正常支撑设备的房屋。

包括:

调度室﹑电视监控室﹑计算机室﹑控制室﹑变配电室﹑柴油发动机室等。

 

3抗震设防类别

3.0.1本标准根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的有关规定,将通信建筑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三个抗震设防类别。

3.0.2甲类建筑是指地震破坏后对社会有严重影响﹑对经济有巨大损失的建筑。

这类建筑对电信建筑来说应该是非常少的。

本标准仅限于国际通信局站的专用建筑。

表3.0.2在乙类建筑中增加了“地区中心和抗震设防烈度为8﹑9度的县及县级市的长途电信枢纽楼的主机房和天线支承物”一条。

该条是根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第5.4.3条第2款增加的。

3.0.3电信建筑的辅助生产用房中所安装的设备是保证电信主设备正常运行不可缺少的支撑设备。

因此,其建筑的抗震设防应与生产用房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相同。

4抗震设防标准

 

4.0.2本标准是根据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1.0.2条-第1.0.5条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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