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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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金华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规范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选工作,深化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评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华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市政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市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最高奖。

第三条金华市市政安全标化工地的评审,主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以及浙江省有关市政公用工程规定等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规范。

金华市市政安全标化工地的评审工作由金华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并由金华市建设局发文公布颁奖。

第四条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是市政公用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和工程质量创优应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

自本办法发文颁布之日后开工的市政公用工程申报“金华市双龙杯优质工程”,应首先获得“金华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五条评选范围:

在金华市城市(镇)规划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

(一)建安工作量在5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铺设、垃圾处理、河道整治、公交场站、供气供热、给水排水、城市广场等市政公用工程。

(二)建安工作量在2000万元以上的隧道、轨道交通、净配水厂、污水收集、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工程。

(三)建安工作量在500万元以上的人行天桥、过街通道、市政民防、园林绿化等特殊工程。

(四)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成绩特别突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六条申报条件

一、申报金华市市政安全标化工地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一年内(指上年度10月1日后至本年度9月30日前)未发生三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二)在金华市范围内注册或登记进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

(三)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

主承建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

1、承建建安工作量最多的一家,其建安工作量应达到建安工程总造价的40%以上;

2、当有两家以上企业符合本条第一款申报条件且两家企业承建建安工作量之差小于10%时,可由两家以上企业联合申报,均为主承建单位;

3、参加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的各施工企业承建的建安工作量均达不到上述规定,无主承建单位时,由业主组织申报,可选择三家符合条件的参建单位(其参建工程量均应达到工程总造价的25%以上)。

二、申报市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程建设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参予建设的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二)有创市政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计划并已按照规定进行申报;

(三)工程在上年度10月1日以后本年度9月30日前竣工;

(四)施工现场积极推广使用符合要求的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的安全防护措施和施工机械设备;

(五)施工现场临时设施齐全、整洁、卫生,结构安全,布置合理;

(六)办理了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七)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申报标化工地的批准意见。

三、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报市政安全文明标化工地:

(一)发生四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相关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三)拖欠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发生恶性病疫或10人以上食物中毒的;

(五)发生重大危害市政管线事故的;

(六)在市级或各县(市、区)相关部门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的;

(七)发生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有责投诉、治安案件或其他事件的。

第三章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第七条参加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活动实行自愿申报原则。

申报企业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填写《金华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申报表》(附件一),在开工一个月内向金华市建设局申报。

未申报或逾期申报的不得参加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选。

第八条工程竣工后,申报金华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标化工地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金华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申报表》(一式二份);

(二)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

(三)工程施工许可证、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总承包、分包合同(复印件);

(四)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创建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的专项方案;

(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加盖校核章);

(六)工地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

(七)一篇介绍工地创建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的组织网络和实施计划与措施的书面说明材料,字数不得少于1500字;

(八)介绍施工过程的录像资料(录像放映时间在10分钟内,采用DVD制式光盘)和反映《浙江省市政工程安全检查评分办法》中涉及到的九个检查分项安全状况的彩色效果照片资料各一份;

(九)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申报文件及工程施工无事故证明。

第四章检查与评选

第九条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实行目标管理和全过程管理。

日常检查采用企业自查、县(市、区)有关部门不定期检查、市建设局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各检查部门应将每次检查情况填入《金华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标化参选工地检查记录表》,并作为评审依据之一。

第十条检查活动应根据国家强制性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浙江省建设厅发布的《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评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省建设厅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文件要求,对现场安全管理、文明施工、施工用电、土方工程施工、桥涵施工、隧道施工、脚手架与木板工程、安全防护、施工机具等九个项目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为方便与省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审相衔接,金华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审每年一次,评审时间为每年10月份。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推荐申报的文件和有关资料在当年的9月30日前报送金华市建设局城市建设管理处。

第十二条金华市市政安全文明标化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由金华市建设局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推荐获奖工地。

第十三条金华市市政安全文明标化评审实行公示制,对评委会评定的获奖工程在网上公示七个工作日后正式确定获奖工程名单,并由金华市建设局发文公布颁奖。

第五章评审纪律与奖励

第十四条申报市政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申报资格。

情节严重的,取消该企业下一年度的评审资格。

第十五条检查、评审人员要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消其检查、评审资格。

第十六条对获得金华市市政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的施工、监理企业和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给予下列奖励:

(一)授予主承建单位《金华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荣誉证书与奖牌,授予参建单位荣誉证书。

(二)在有关煤体及《金华市政》专刊上予以登载。

(三)对符合条件的工地予以推荐申报省市政公用工程文明标化工地评选。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金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从本办法下文之日起,《金华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选活动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

金华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标准化工地申报表

 

工程名称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金华市建设局制

填表说明

 

1、本表由主承建单位填写。

2、企业名称应为全称并加盖公章,专业类别按资质标准分类填写;工程名称应写全称。

3、市政工程主要施工阶段检查评分结果按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结果填写。

4、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该工程在文明施工、安全防护各个方面作出综合评价,列出主要优、缺点。

 

申报单位情况

主承建单位

企业名称

(公章)

专业类别

资质等级

电话

法定代表人

项目经理

资质等级

地址

邮编

企业名称

(公章)

专业类别

资质等级

电话

法定代表人

项目经理

资质等级

地址

邮编

参建单位

企业名称

(公章)

专业类别

资质等级

电话

法定代表人

项目经理

资质等级

地址

邮编

企业名称

(公章)

专业类别

资质等级

电话

法定代表人

项目经理

资质等级

地址

邮编

企业名称

(公章)

专业类别

资质等级

电话

法定代表人

项目经理

资质等级

地址

邮编

监理

单位名称

(公章)

资质等级

项目总监

地址

邮编

业主

单位名称

(公章)

电话

地址

邮编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造价(万元)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质量情况

竣工备案时间

各阶段评分

申报理由

工程所在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评价:

 

公章年月日

金华市建设局评委会评审意见:

 

公章年月日

附件二

金华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标化参选工地

检查记录表(第次检查)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造价(万元)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形象进度

临时摘牌

第次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市场行为

规章制度

执行情况

安全生产

状况

文明施工

状况

综合评价

意见

处理意见

结果

反馈

检查

单位和

人员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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