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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

三、简答

1、环境发的基本原则。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我国环境法所规定或体现的,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它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适用于所有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贯穿于整个环境法体系,反映环境法本质和特征,对贯穿和实施环境法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

我国环境法基本原则可归纳为以下五项:

(1)环境保护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相协调原则。

该原则也称为协调发展原则,即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

该原则简称为预防为主的原则,是指国家在环境保护工作中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恶化,或者把环境污染和破坏控制能够维持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及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限度之内,并对已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积极治理的原则。

(3)合理开发自然资源原则。

即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过程中,必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把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从而达到自然资源的节约、可持续利用的目的。

(4)环境责任原则。

即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也曾被简称为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

这项原则指,人们基于对环境和资源的利用,或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对自然资源造成减损,应承担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

(5)公众参与原则。

即依靠群众保护环境原则、环境民主原则,生态环境的保护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依靠公众的广泛参与,环境法通过各种法定形式和途径确立公众在参与环境管理与保护中的资格,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事业,保护他们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的权利。

公众参与原则是保障环境正义、提高环境效益的具体要求。

2、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or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1)环境侵权是指污染或破坏环境,从而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和环境享受等民事权益的行为。

环境侵权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环境民事责任与一般民事责任相比,环境民事责任特殊性主要表现在无过错责任的两个构成要件上:

(一)环境损害的事实:

环境损害的事实即环境侵权造成的环境损害后果,根据侵权行为法补偿功能的基本要求,无损害即无救济,因而它是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环境损害具体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环境享受损害三种。

(二)因果关系,环境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即受害人的损害是因行为人排放污染物或破坏环境原因所造成的。

(2)环境行政责任,是指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实施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所应承担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

环境行政责任的主体可以是行政相对人,也可以是环境行政主体。

环境保护法主要规定了环境行政相对人的环境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违法。

指行为人实施了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

(二)行为人的过错。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也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实践中,对环境的破坏多表现为故意,对环境的污染多表现为过失。

(三)行为的危害后果。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危害后果不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在此情况下,违法行为如环境保护法第35条第1—5项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也要承担行政责任。

但在另一些场合,必须产生了危害后果才承担行政责任。

(四)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即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而不是表面的、偶然的联系。

当然,在不以危害后果为必要条件的场合,则不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

由此可见,行为违法和有过错,是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危害后果和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在法律明文规定的场合才成为行政责任构成的必要条件。

四、案例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

(1)环境影响评价

概念:

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

A、分类:

环境影响评价类型

程序

 

规划环评

综合性规划

(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同步组组环境影响评价,并并编写该规划有关的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但不必另外单独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

专项规划

(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等部门的专项规划)

 

在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建设项目环评

(一切对环境有影响的工业、交通、水利、农业、商业、文教、卫生、科研、旅游、市政等根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及引进的建设项目(包括“三资企业”的建设项目))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原料、产品或生产过程中设计的污染无种类多、数量大或者毒性大、难以在环境中降解的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生态系统结构重大变化、重要生态功能改变、或生物多样性明显减少的建设项目;可能对脆弱生态系统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可能引发加剧自然灾害的建设项目;容易引起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纠纷的建设项目;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活动或建设项目)

必须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其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的评价,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听证会、论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污染因素单一,而且污染物种类少、产量小或者毒性较低的建设项目;对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有一定影响但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基本不对环境影响去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

(对环境基本没影响的建设项目)

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一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B、内容:

a、综合性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该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b、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与评估;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c、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书的内容包括:

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项目的周围地区环境状况调查;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d、环境影响评价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按规定填写。

C、程序:

a、评价形式筛选(见上表)

b、评价报告编写与审批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

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将报批规划草案与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同上交审查机关——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立据)

c、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

d、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后果:

1、规划编制机关的法律责任: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其他的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规划审批机关的法律责任: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其他的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

有权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处5—20万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其他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5—20万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其他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4、有关的行政主管人员、工作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三同时”制度

A、概念:

“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可能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B、适用范围: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项目。

C、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法律后果:

1、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

2、试生产超过3个月未申请验收的,责令限期办理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3、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或者并处罚款)。

(3)限期治理制度

A、概念:

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国家法定机关对污染严重的项目、行业和区域作出决定,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环境治理任务,达到治理目标的环境法律制度。

B、内容:

1、对于具体的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其目的是达到排放标准2、对于行业污染的限期治理,可以要求分期分批逐渐做到所有的污染源都达到排放标准3、对于区域环境污染的限期治理,要求通过治理达到适用于该地区的环境质量标准。

c、对象:

1、位于特别保护区域内的超标排污的污染源。

2、造成严重污染的污染源。

D、决定权:

在各级人民政府。

(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市、县人民政府-----市、县、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小型事业企业单位的噪声污染限期治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E、违法限期治理制度的法律后果:

1、加收超标排污费2、罚款3、责令停业、关闭。

五、论述

1、

(1)经济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

如何看待,处理可举身边例子&

(2)对环境法治的理解、环境法治的现状、如何做等方面论述环境法治

(1)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良好的结合在一起的发展模式。

可持续发展提出为了确保人类的持续生存与发展,必须把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活动全面、有机的结合起来,并按照生态持续性、经济持续性和社会持续性的基本原则来组织和规范人类的一切活动。

其核心思想是:

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有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

可持续发展是从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角度提出关于人类长期发展的战略和模式的,它关注的是长期的环境承载力,这就使得环境保护成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是密不可分的,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维护和改善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环境。

因为经济发展离不开环境和资源的支持,发展的可持续性取决于环境和资源的可持续性。

同时,环境保护也离不开可持续发展。

因为环境保护需要经济发展所能够提供的资金与技术,环境保护的好坏也是衡量发展质量的指标之一。

(以上是理论部分,具体例子中如何处理各自把握。

(2)环境法治····

A、对环境法治的理解:

环境法制是国家法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有关环境法律和制度的简称,是环境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总和。

广义的环境法制建设还包括环境法学研究、宣传教育等活动。

其中,环境立法是实行环境法制的前提,环境执法是实行环境法制的关键,环境守法是实行环境法制的基础,环境法的监督是实行环境法制的保障。

环境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核心是“依法办事”,即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和全体国民都要严格地遵守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依照法律的规定办事。

环境法治是法治在环境领域的具体体现;将环境(保护)活动(工作)纳入法治的轨道就是实行环境法治。

B、环境法治的现状:

1、中国的环境危机和法治需求改革开发以来,中国经济一直以超乎寻常的速度迅猛发展,社会、经济、环境呈现严重不均衡和不协调状态。

对中国而言环境问题的可依赖手段科技和法律都不成熟。

2.理念落后和立法缺陷:

环境法治失灵的源头

(1)经济中心论下的权利本位法:

不能完全适应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和依法治国的要求。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还不能完全适应“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2)政府部门主导立法:

不能充分适应市场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需求。

(3)立法受制于现行政府管理体制: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综合调整功能未见成效。

3、地方保护和监管错位:

环境法治失灵的主因4、司法救济,环境法治失灵的救命稻草:

环境司法是环境立法、行政执法之外的另一种国家公权力介入的方式,是环境保护的最后一道法律防线。

具体到环境民事诉讼和环境行政诉讼两类案件,总体特点是:

一是原告以自然人居多;二是原告胜诉率低。

5、环境法治任重道远,前途漫漫:

环境法治建设作为一个涉及整个社会各个方面的综合工程,也是作为一个系统而存在的。

中国现有的环境立法、执法和司法体系存在着种种不足,而且这些不足将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进一步显现其不利影响,甚至威胁整个中华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态环境基础。

C、环境法治该如何做要在环境领域实行法治,必须明确环境法治的要件。

环境法治的要件既是我们所追求的目标,也是衡量环境法治状态的标志。

具体地说,实现环境法治应该包括如下几个要素:

(一)要有一套体现环境正义,符合环境道德和生态伦理的,正确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能够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旨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环境法律,即建立一套科学的环境法体系

(二)强调环境民主和公众参与,确定和保障公民的环境权,将环境民主与环境法制结合起来.依法保护环境就是依照表现为法律形式的人民意志来保护环境,而不是按照个人的意志或长官意志来管理环境。

如果没有环境民主和公众参与,就没有环境法治。

环境民主和公众参与,既是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环境保护的坚实基础。

从某种意义上讲,环境民主与环境法制的有机结合、公众参与加环境法制就是环境法治。

因此,实行环境法治必须以环境民主为基础。

(三)强调环境法律的权威及在环境法律面前的平等和自由,公正、普遍地实施环境法律

(四)形成环境法治意识和环境道德风气,将环境法的实施与提倡环境道德和生态伦理等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环境法律的内容必须体现普遍意义的环境道德观念,环境法治的价值取向应该以环境道德为其主导性价值。

环境道德规范的法律化是环境法律规范的道德化的前提,环境法律规范的道德化是环境道德规范的法律化的必须要求;没有环境道德规范的法律化,普遍遵守的良好的环境法律就无从产生,没有环境法律规范的道德化,环境法治的理想就难以实现。

环境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和环境法律规范的道德化,是环境法治得以成立的不可或缺的两个阶段,也是人类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历史过程。

2、谈谈排污权交易(可从经济学角度、法律上的公平角度等多个角度进行论述)

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超过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按标准交纳费用的制度。

征收排污费的目的,是为了促使排污者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

排污收费制度是“污染者付费”原则的体现,可以使污染防治责任与排污者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缴纳排污费的排污单位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必须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以减少排污,并通过技术改造和资源能源综合利用以及开展节约活动,改变落后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淘汰落后设备,大力开展综合利用和节约资源、能源,推动企业事业单位的技术进步,提高经济和环境效益。

征收的排污费纳入预算内,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按专款资金管理,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先收后用,量入为出,不能超支、挪用。

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应当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以及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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