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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章程模板

民办学校章程模板

民办学校如何制定?

下面是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民办学校章程模板,供大家阅读参考。

 

民办学校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之,制定此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第三条本单位住所(XX省XX市[区、县]XX街XX号)

 

【住所必须与房地产权证、场地使用证明、场地租赁协议或上的地址相一致】

 

第四条本单位的性质。

 

【必须载明:

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或国有资产不超过投资的1/3)、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五条本单位的宗旨

 

【必须载明:

办学目的、所实施教育的性质和培养目的。

办学宗旨应当符合《教育法》等规定的国家教育方针,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性质、任务、培养目标】

 

第六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办学层次及形式【载明:

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普通全日制、业余、函授、广播电视】

 

(二)专业设置、学制

 

(三)招生对象及区域

 

(四)办学规模〔载明班额〕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可以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可以单独或联合举办。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和本单位财务会计;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额:

,出资比例为%。

 

【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

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及出资比例。

 

第九条本单位的审批和登记机关是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成都市武侯区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武侯区民政局。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十条学校实行董事会(理事会或其它形式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园)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校董(理)事会,共(奇数)人,任期5年。

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由举办者推选产生,并报武侯区行政审批局备案。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任期5年,特殊情况设定3年或4年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

 

第十二条董(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的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两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四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五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全体理事。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八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本单位校长(或园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奇数)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

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建立员工(职工)大会制度,员工(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不得少于一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2、审议单位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职工培训计划;

 

3、审议财务预决算;

 

4、审议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及其他重要的;

 

5、评议、监督单位各级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成都市武侯区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内设机构及职责

 

第三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校长/园长)。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校长、园长等)】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就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出资人【载明要求/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四条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

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学校理事会。

 

【民办教育促进法所称办学结余,是指民办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十五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不要求合理回报学校)或者净收益(要求合理回报的学校)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学校终止及资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六)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四十条本单位终止,要及时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并经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审批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单位申请终止时,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四十二条本单位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第四十三条本单位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报审批部门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与表决的全体理事签名(如人数较多可另附页):

 

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会人员签字(如人数较多可另附页):

 

举办者(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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