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商品房买卖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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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商品房买卖合同
编号:
江苏省商品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
买受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第1页共16页
商品房买卖合同须知
一、本合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江苏省建设厅和省工
商行政管理局监制,适用于苏州市市区范围内(不包括苏州工业园区)所有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建设并出售的商品房。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买卖双方在专用场所通过因特网在线签约,确认后由买受方设置
唯一密码,密码一经确定单方将不能自行更改合同内容。
合同经网上备案后,房产管理
部门将给予唯一的合同编号及防伪代码,然后凭买受方唯一密码,出卖方打印合同,最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在打印合同上签字盖章。
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买卖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本合同内容,对合
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咨询。
四、为体现买卖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格部位,供双方自行约定
或补充约定。
其他未尽事宜或补充协议应当在附件四中详细载明。
买卖双方可以对合同
条款的内容进行增补或删减。
合同备案后,增补或未被删减的文本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五、对本合同中符号“O”后选择内容,买卖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签订合同时,选择内
容以点击符号“O”出现符号“O”表示选定。
打印合同时,选定内容的文字部分显示
“【XXXX】”;未选定内容的文字部分显示“【XXXX】”以示删除。
六、买受方设置密码,可使用英文字母(可包含大小写)或阿拉伯数字,也可同时使用
英文字母(可包含大小写)和阿拉伯数字,密码字符不得少于7个(包含7个)、不得多
于20个(包含20个),密码中间不得出现空格或其他符号。
七、本合同条款由苏州市房产管理局和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网上操作
事宜由苏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
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
月日至年月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
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上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
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幢】【座】【单元】【层】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属结构,层
高为,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
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
(币)千百拾万千百
拾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
额(币)千百拾万千
百拾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千百
拾万千百拾元整。
4.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
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种方式进
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
(2)
(3)
(4)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测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
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
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
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
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支付
应付款之日止,
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
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
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
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
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
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
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八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
定,将具备下列第类项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住宅的:
(1)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备案文件。
(2)o
2•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住宅的: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o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
3.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
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
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
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
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
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
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
支付已交付房款价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
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
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
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双方进行验收
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出卖人不出
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
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
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3.。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1.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承诺除符合《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
法》第六条规定外的其它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将
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