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险讲解学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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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险讲解学习

宜兴市张渚高级中学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险

培训材料

第一部分

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正式通过了《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并定于2007年3月1日开始实施。

  《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政府应当组织学校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省财政统筹支付”。

这就标志着我省首次以地方立法形式颁布的条例中,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并由省财政统一出资为学校投保责任保险,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背景简介

2007年7月,受江苏省教育厅的委托,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就江苏省中小学校方责任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全省共有9家保险公司参与投标。

  

  经过两轮的竞争,最终人保财险、太平洋财险和平安财险3家公司成为该项目的共保体,其中:

人保财险公司成为首席承保人,全权处理全省中小学校方责任险的保险事宜,保险期限自2007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止。

背景简介

2008年7月下旬,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强民生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建立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险制度,为在校大学生统一买单投保;同时将全省幼儿园在园幼儿全部纳入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险范围。

   《决定》出台之后,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进行了广泛调研和充分论证,研究制订了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经省委、省政府批准。

全省范围内176.74万在校大学生、193.22万名在园幼儿,全部由省财政统一买单投保。

   

    

背景简介

自2009年9月1日起,省教育厅决定再将全省的幼儿园和大专院校一并纳入校园方责任保险进行统一投保。

 

  2010年初,受江苏省教育厅再次委托,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就江苏省辖区内所有学校的校方责任险项目又进行了第二次公开招标,最终仍然是人保财险公司成为首席承保人,携太平洋财险和平安财险公司共同承担该项目的责任风险。

背景简介

2009年9月1日-2010年1月31日,大专院校和幼儿园的学生纳入保险范围。

2010年2月1日-2013年8月31日

新一轮的保险名称为:

   江苏省学生人身伤害责任保险

保险的对象为: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注册的在校在园学生

保险期限为:

   2009年9月1日--2013年8月31日

  

背景简介

小结

江苏省中小学校方责任险项目自2007年开办以来,为全省1万所中小学校和近1300多万学生提供了保险保障服务,承担保险责任达到3万亿元。

三年中受理案件4488件,赔款金额3889万元。

对防范和妥善化解校园安全事故责任矛盾,维护校园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小结

徐州市中小学校方责任险项目自2007年开办以来,为全市近164万名学生、幼儿提供了保险保障服务。

三年来,受理案件1200件,承担保险责任近300万元。

保险方案介绍

第二部分

第二轮保险方案

险种名称:

江苏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险

投保人:

江苏省教育厅

保险期限:

自2010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13年8月31日24时止

地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司法管辖:

本保险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不含香港、澳门、台湾)

保险方案

被保险人: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在校学生

包括:

(1)普通高等教育学生。

普通高等教育学生系指在各类高等学校(包括独立设置的普通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班及未独立的民办二级学院、其他机构)、科研机构内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普通本专科学生;

保险方案

(2)中、小学生。

中、小学生系指在国家和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小学及小学教学点、普通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一贯制学校及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内接受义务教育和高级中等基础教育、特殊教育、挽救教育的学生。

保险方案

(3)中等职业教育学生。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系指在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独立设置的五年制高等职业学校、五年制高等师范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招收中等职业教育学生的部分高等学校等其他机构)内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各类全日制学生。

保险方案

(4)在园幼儿。

在园幼儿系指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公、民办幼儿园及小学附设幼儿班内接受学前教育的各类幼儿。

保险方案

赔偿限额:

1、基本限额:

(1)人身伤害每人每年累计赔偿限额:

30万元;

    其中:

    意外医疗每人每年累计赔偿限额:

3万元;

    个人财产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3千元;

    个人财产学校全年累计赔偿限额:

1万元;

(2)每所学校累计赔偿限额:

1000万元;

保险方案

备注:

人身伤害包括因校方责任,学生罹患疾病引起的人身伤亡。

   意外医疗包括因校方责任,学生罹患疾病引起的医疗费用支出。

保险方案

兹经双方同意,为充分保障恶性事故给被保险学校带来的赔偿责任风险,保险公司除按保单明细表中“基本限额”中列明的每人限额和学校限额进行一般事故处理以外,当基本限额赔偿不足时,将按照“公共保障”条件提供医疗费用和人身意外的超赔保障,最高不超过列明的公共保障限额。

3、免赔额:

人身意外:

                             

意外医疗:

每人每次免赔额50元

保险方案

4、时间调整条款(72小时)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被保险人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人身伤害应视为一次单独事件,并因此构成一次意外事故而扣除规定的免赔额。

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期限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期限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条款解释

第三部分

主条款名称:

   校(园)方责任保险

    

条款解释

主条款

1、承保对象

2、责任期限

3、保险责任范围

4、赔偿费用

5、责任免除

条款解释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在校学生

2010.02.01—2013.8.31

保险责任范围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或由学校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外活动过程中,因学校疏忽或过失导致注册学生意外事故的发生,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仅限于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

保险责任.doc

条款解释

1、根据《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等法律法规确定的,应由学校承担或分摊的学生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可能的连带责任,均在本保单责任范围。

2、发生学生人身伤亡事故,被保险人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在每人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赔偿费用

1、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费用

2、法律费用

3、施救费用

条款解释

1、根据《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等法律法规确定的,应由学校承担或分摊的学生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可能的连带责任,均在本保单责任范围。

2、发生学生人身伤亡事故,被保险人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在每人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违法或故意行为;

(2)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3)注册学生自伤、自杀,而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教育管理并无不当;

(4)注册学生本人具有特异体质,而被保险人事先并不知情;

(5)注册学生突发疾病,而被保险人及时采取措施,未延误治疗;

(6)被保险人的雇员的非职务行为;

(7)被保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教学、建筑设施不安全,仍继续使用

 (8)不易鉴定价值财产的丢失和损坏

保险责任.doc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doc

免责条款.doc

条款解释

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下列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1-6)

被保险人应接受保险人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其各类教学、建筑设施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保险人对发现的任何缺陷或危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特异体质条例规定学校不承担责任

除因与学生伤害事故关联的有关衣物、学习用品以外的金银、首饰、珠宝、文物、软件、数据、现金、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财产的丢失和损坏

校(园)方责任险与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区别

条款解释

区别项目

校(园)方责任保险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

性质

责任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实施方式

可以由立法或行业主管部门强制校方投保

由投保人自愿投保

投保人

校方

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

被保险人

校方

学生本人

保险标的

校方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学生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身体

保险责任

学生在校园内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学生因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害而致的死亡、残疾。

(不论意外事故的发生校方有过错与否)

保险人的赔偿包括学生的死亡赔偿、残疾赔偿和支出的医疗费。

保险人的给付包括学生的死亡给付。

如需保险人承担医疗费,需另行投保附加医疗费保险。

法律责任

校方投保校园方责任保险,可以转嫁校方的法律赔偿责任。

学生受伤害后,既可以从学幼险项下获得赔偿,又有权利向有责任的校方提起索赔,在人身损害赔偿上可同时获得保额内的赔偿。

但医疗费用仅能在一个保单上获得赔付,不可额外得利!

保险金额

以责任赔偿限额为限。

学生为未成年人的,保险金额不超过5万

扩展条款

1、错误和遗漏扩展条款

  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的疏忽或过失而延迟或遗漏向保险公司申报有关情况及变更而受拒付,但被保险人一旦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立即向保险公司申报上述情况。

2、违反条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的条件和保证将分别适用于各自承保风险,而非共同适用于所有承保风险。

因此,对某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仅使该违反所适用风险的那一部分保障失效,不影响有关其它风险保障的有效性。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doc

条款解释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第十九条

                         第十四、十五条

3、不可注销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不可以注销本保险单,被保险人无故也不得提出退保申请,但如保险人不能履行标书及保单中的各项承诺,被保险人随时可以注销保单并要求按日比例退还保险费,并按照合同追究保险人违约责任。

4、时间调整条款(72小时)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被保险人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人身伤害应视为一次单独事件,并因此构成一次意外事故而扣除规定的免赔额。

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期限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期限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条款解释

5、扩展海外活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保障区域扩展为世界范围,即对于由校园方组织的海外活动(如海外学习、比赛、学术交流)也予以承保。

6、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校园范围内,直接或间接由于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造成参保学生人身伤亡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条款解释

限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

7、扩展承保校际交流学生或实习生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对于参与我省参保学校与外地或境外的学校进行的校际交流活动或实习活动的交流学生或实习生,在江苏省地域范围内发生的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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