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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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温州市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设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进一步规范设计文件的变更行为,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对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变更管理。
第三条 初步设计批复后,在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过程中,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下列变更时,需报经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1、改变建设规模;
2、改变建筑总平面图;
3、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及使用功能;
4、突破建筑物控制高度;
5、改变建筑结构体系;
6、改变主要工艺流程和重大设备;
7、改变建筑内变配电所、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等设备用房及大型设备位置;
8、改变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9、改变初步设计批复确定的其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的变更。
第四条 对于初步设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其初步设计文件变更报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以下资料(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联审):
(一)建设单位要求修改初步设计文件的情况说明;
(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变更审批表(见附件1);
(三)变更内容涉及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改委、规划及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审查同意意见;
(四)设计单位出具的修改可行性说明或报批图;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对于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阶段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施工图审查时,应将原审批单位的变更批准意见同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作为施工图审查的依据。
第六条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过程中的变更,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其中,重大变更是指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涉及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涉及内部使用功能,以及需要经过有关部门审批的变更。
下列情形的变更应视为重大变更。
(一)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下列内容的变更:
1、建筑专业
(1)改变耐火等级、消防分区、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等;
(2)改变人防防护等级、防爆单元设置等;
(3)改变无障碍设计;
(4)改变楼梯、电梯的数量和形式。
2、结构专业
(1)改变建筑结构的抗震设防烈度、设防类别或抗震设防等级;
(2)改变传力途径,改变主要荷载,改变抗震墙的位置;
(3)改变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设置;
(4)改变基础型式或地基处理形式、基础埋置深度或±0.000标高;
(5)其他涉及结构安全性和稳定性的内容。
3、给排水专业
(1)改变给水、排水系统和涉及环保、卫生、公共利益的设施;
(2)改变消防系统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
4、暖通专业
(1)改变防排烟系统及设施;
(2)改变空调系统。
5、电气专业
(1)改变用电负荷等级、供配电系统及变压器、发电机容量;
(2)改变防雷类别、雷电防护做法、接地形式等;
(3)改变消防控制和报警系统。
6、节能专项
(1)改变建筑热工设计(如:
墙体材料、保温隔热材料及保温系统、门窗材料或节能构造措施);
(2)改变电气、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
(3)其他涉及建筑节能效果的改变。
(三)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强制性条文的变更及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的变更。
第七条商品房项目开发单位提出设计变更,必须符合合同约定,不得损害购房户利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对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阶段的设计变更,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修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经原设计单位同意,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设计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判定所作变更属“重大变更”或“一般变更”,并在设计变更文件中明确注明。
第九条施工图重大变更文件应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建设单位在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以下资料:
(一)原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一套;
(二)由设计单位出具的修改完成的设计文件及相关计算书;
(三)设计文件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时须进行的工程补充勘察;
(四)因某专业变更引起其他专业修改的,应同时修改到位,一并报审;
(五)对于涉及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各项变更内容,建设单位应先报经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批准并提供批准意见。
其他涉及消防、环保、人防、防雷、市政公用、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内容的变更,应由建设单位重新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提供审查意见。
(六)施工图审查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设计变更的审查,重点审查变更部分以及与其相关的其他内容,同时,应对下列程序性内容进行审查:
(一)变更的设计是否由原设计单位进行;
(二)变更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修改是否征得原设计单位的书面同意;
(三)现设计单位资质是否与本工程等级相符;
(四)现执业人员执业资格是否与本工程等级相符。
对于“一般变更”,施工图审查机构仅需确认设计单位对该项变更的定性是否正确,对变更的具体内容不再审查,确认后加盖“审查专用章”;对于“重大变更”,需审查变更的具体内容,合格后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
设计变更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盖章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变更,除应符合本办法规定外,建设单位同时还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将设计变更按“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分别整理目录清单(见附件2),以及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无遗漏的申明,施工图审查机构整理的温州市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审查备案书(见附件3),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自觉遵守设计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自身行为,对未经审查合格的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施工和监理的依据。
第十四条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加强对设计变更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设计变更管理规定的行为,应责令改正,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应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温州市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变更审批表
温设变[]号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印章)
设计单位
(印章)
变更阶段
□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
初步设计批文号
施工图备案号
变更原因:
变更内容:
有关
部门
意见
市建设局意见:
注:
本表一式三份,A4纸张,正反面打印温州市建设局制
附件2
温州市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重大变更文件目录清单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号:
子项目名称:
专业:
设计人员:
本专业审查人员:
序号
联系单编号
变更内容
规格尺寸
变更日期
备注
设计单位(盖章)审查单位(盖章)
日期:
温州市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一般变更文件目录清单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号:
子项目名称:
专业:
设计人员:
本专业审查人员:
序号
联系单编号
变更内容
规格尺寸
变更日期
备注
设计单位(盖章)审查单位(盖章)
日期:
附件3
温州市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
审查合格书
编号: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令)第十一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134号令)第三条的规定,经对施工图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所有变更均符合规定要求,审查合格。
法人代表签发:
审查机构(公章):
200年月日
注:
1.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编号为原编号后加用“B”。
2.未完成审查内容(A~F代码含意详见审查备案书):
3.备案记录见背面。
温州市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
审查备案书
编号:
温建备〔200〕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工程概况
建筑是否变更
变更前面积
变更后面积
结构型式及桩型是否变更
变更前
变更后
节能设计变更情况
变更前
变更后
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
证书编号
工程负责人
设计单位
证书编号
工程负责人
设计单位
证书编号
工程负责人
审
查
意
见
经对本工程以下专项(专业)内容(打“√”部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A.总图、建筑专业份;
B.结构专业份;
C.设备专业份;
D.节能设计份;
E.其他份;
以上变更内容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技术性规范和标准的规定要求,准予交付使用,特申请备案。
(审查合格专用章)
200年月日
备案情况
由提供的审查备案资料齐全,予以备案。
(审查备案专用章)
200年月日
附注:
1、审查意见中,若工程在专项(专业)中无某部分内容,应在此部分内容上加删除线。
2、本备案书一式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