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的相关内容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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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的相关内容1
什么是借据
借据是个人或单位借用个人或公家的现金、财物时所写的凭证性的一种应用文。
借据也称借条。
借据(条)是人们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经常使用的一种应用文。
借据从发文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个人在借他人或单位的钱物时向对方所写的借据或借条;另一类是单位向个人或其它单位借钱物时所写的一种凭证性借据。
同理,若从钱物的借出方看,借据也可分为写给个人的借据(条)和写给单位的借条(据)两种。
借据的格式写法
借据的写法一般来讲包括三部分。
(一)标题
借据的标题可以由两种方式构成:
其一,直接由文种名构成。
即在正文上方中间写上“借条”或“借据”字样。
其二,在第一行空两格后写上“今借到”作为标题,而正文的其它内容放在下一行顶格写,其实这是一种省去标题的借据的写法。
例:
今借到
刘志东同学的《辞海》(上册)壹本,一月后送还。
此据
借书人:
周水刚(签名盖章)
×年×月×日
(二)正文
正文要写明下列一些内容:
首先,从哪里得到了什么东西,数量多少。
要写出所借的钱物的数目及物品的品种、型号、式样、规格等。
借出方也需写清楚。
从单位借出的钱物要写上所为何用。
其次,写明归还的具体日期或大致时间,有较为复杂的情况,则要写明具体归还的方法。
(三)落款
要写上写借条者的单位名称和经手人姓名或借方个人的姓名。
必要时需加盖公(私)章,以示负责。
单位、个人名称前一般写上“立据人”或“借款人”字样。
在署名上还要写上借钱物的具体时间。
年月日要写齐,不要只写月日。
1、借条约定的利息太高是否有效?
借条上有双方签名,有约定利息,利息太高,是不是借条会无效?
解答如下:
利息再高也不会直接导致借条本身无效,只是高于同期银行利率四倍以上的利息部分得不到法律支持。
借条在什么情况下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11-04-20?
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
现实生活中,借条也会被一些别有用心,见钱眼开的人,用来作为欺诈钱财的手段,从而使你遭受救济损失。
此外,还有两个与出借款物有关的问题需要引起朋友们注意:
一是借款时如果明知对方将用于非法活动,不要借款给对方。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
在对方不还钱的情况下无法通过诉讼途径予以保护。
二是对约定有还款期限的借条,要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后两年内主张权利,即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到期两年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却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情形的,就会丧失胜诉权。
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条如何写?
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条应该如何写呢?
只有规范的借条才能具有法律效力,才能在发生借款纠纷时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下面教你如何写规范的借条内容。
规范的借条应具备如下内容: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6.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7.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规范的借条书写格式及内容举例如下:
借条
今A借给B人民币壹万元整,即¥10000.00元,自2006年2月9日至2006年8月8日,期限6个月,利率为每月0.8%,利息共计人民币肆百捌十元整,即¥480.00元,全部本息于2006年8月8日一次性偿还。
借款人:
B(签字、手印、签章)借条签字是否真实的认定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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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20?
负债字据请核对签名
李某开了一间砖厂。
2007年,张启某在亭洪路做工程时,向李某要了一批红砖,总价款是123610元,后来张启某陆陆续续支付了111500元,尚欠12110元。
张启某于2007年12月31日出具了一张结算单,落款的签名人为“张啓某”。
李某拿着这张结算单,多次找张启某要钱,张启某都推脱不给。
张启某辩称,结算单上的字迹潦草,签名不是他的名字,也不是他所签,因为他名字中间的那个字是“启”而非“啓”。
他只是工程承建方的仓库保管员,日常工作是对工程使用的各种原材料进行清点、保管,并不涉及购买和结算。
既然张启某认为结算单上的签名不是自己所签,于是法官要求他申请笔迹鉴定来证明。
但是,张启某当庭表示不申请鉴定。
因为李某提交的结算单是原件,而“啓”字亦确实是“启”字的繁体写法,考虑到张启某那个年龄段的人的书写习惯,最后法院认定结算单上的签名为张启某亲笔所写。
点评:
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出具负债字据时,最好亲眼看着债务人书写签字或盖章,并认真核对债务人签名与其身份证上的名字是否相符,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另外,最好不要随意在空白纸上签下自己的姓名,以免别有用心的人,无中生有地填上借款数额。
对借条来源存异议缺乏证据债务人被判返还借款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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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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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给原告何华借款70万元。
2008年1月22日,某公司向何华借款70万元,同时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利息。
借款后经何华多次催讨该公司一直未还。
何华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立即归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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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该公司辩称:
欠原告何华款属实,亦打算尽快归还,但该款系另一笔200万元的借款利息,不是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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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某公司对原告何华提供的证据中借条来源有异议,但该借条系被告公司董事长亲笔书写签章,内容明确为借到人民币70万元,被告某公司对其所持意见亦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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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公司于2008年1月22日向原告借款70万元为事实。
双方当事人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被告应偿还原告70万元。
被告代理人为毁证据当庭吞掉借条被拘15天
令人匪夷所思的一幕昨天在黄浦法院上演。
该院民一庭的法官在审理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件时,被告代理人韦某突然冲上审判席,当庭从法官手中一把夺过重要证据———涉案借条的原件,吞进肚里“毁尸灭迹”。
法院认为韦某当庭撕毁证据的行为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之后,韦某被黄浦法院拘留15天。
法庭的监控录像恰巧记录下了这一幕。
记者从回放的录像看到,“事发时尚未开庭,不过参加审理的法官和书记员已经就位,正在对涉案的证据进行原件核对。
画面显示,当时身穿黑色上衣的被告代理人韦某,在审判席边徘徊,趁法官没留意。
韦某一把夺过法官手中拿着的一张纸片,一边快步走回被告席,一边把纸片塞进嘴里。
可能是怕纸片吞不下肚,韦某拿起一瓶矿泉水猛喝起来。
法官见状迅速上前阻止,韦某便骂骂咧咧和法官推搡起来。
之后又猛灌几口矿泉水,让纸片完全吞下。
“吃”完之后,韦某并没罢手,一手横举矿泉水瓶,一手叉腰,对着原告和法官破口大骂,实足一凶悍的泼妇。
“韦某毁灭的纸片是张借条的原件,这是案件中的一个重要证据。
”黄浦法院的书记员黄小姐说。
法院出示的借条复印件上显示,去年3月,韦某的前夫向原告借了3.3万元、一条黄金项链和一个鸡心挂件。
法官告诉记者,由于拒不归还,韦某的前夫被告进法院。
昨天韦某是作为她前夫的代理人出庭,可没想到却发生了如此令人啼笑皆非的荒唐事。
法院认为韦某当庭撕毁证据的行为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其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对她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
“韦某妄图吃掉证据来逃避法律制裁的做法也无法得逞,因为法律规定,如果因被告毁灭证据导致无法查明事实的案件,法院可以直接推定原告胜诉。
而在该案中法官已经核对完证据,即使是借条的复印件也可以作数。
”黄浦法院民一庭的法官向记者强调:
“韦某以为原件已被销毁了,就可以不承担责任,其实这种想法很天真,很幼稚,也不懂法。
”
2007年10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及第104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一万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按照修改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个人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额度为一千元以下,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提高至一万元以下,加大了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制裁力度,提升了司法的权威性。
问:
出借人起草的借条被篡改,如何处理?
案例:
丁某向周某借款20000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
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000元。
丁某欲辩无言。
后查明,周某在20000前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1”。
提示,出借人起草的借条,借款人一定要注意,借款金额要以中文大写的形式书写,否则要求重新,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本案中,经查明属于出借人事后擅自修改的借款金额,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但是,如果没办法查明,这个时候就会发生重大纠纷,法院也只能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程序法规定进行判决,有时判决难免与事实不符。
借条与欠条的法律问题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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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20?
1、借贷手续要全
首先,债务人和债权人关系再好,借钱时也一定要打借条。
不打借条是最大的法律风险。
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无书面借条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将承担败诉的风险。
因此,在借贷时,借款人应主动写出书面借条,出借人也应提醒对方写出借条,如遇特殊情况,当场无法定出借条的,应有第三人作证,事后补上借条。
还款时还款人要注意收回借条,或共同销毁借条。
如果出借人声称借条丢失或损坏,还款人应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据,还款人应妥善保存收据。
2、要注意债务人的身份问题。
有两点值得注意。
首先,债权人应当审查债务人的身份证件,并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借条。
如果债务人将事先写好的借条交给债权人的话,就不排除该借条中债务人的签名系由他人代签的可能。
当债权人索款时则以不是本人笔迹为由,拒绝偿还。
如借条为打印稿,在借款人署名栏最好要求由借款人签名、盖章、按手印。
其次,如果借款人同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债权人一定要明确债务人是该借款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业。
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业从事包括付款在内的民事行为的。
如果债权人不对债务人的身份加以明确的话,就有可能出现借款人身份混同的情形。
直接的后果是,债权人在日后的诉讼中,将不得不面对公司或企业与借款人之间的相互推诿,从而为债权的实现带来麻烦。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你在借款给你的朋友时,最好能够留下他的身份证复印件,从而为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做好准备。
所以借条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填写。
妥善保管借条。
要特别注意防止借条被盗、丢失或受污染,保管的地方要安全、可靠,不易潮湿,也不能与化学物接触。
同时,最好复印几份,在以后催款时,可先向借款人出具复印件,以确保原件的安全。
3、名称问题
借钱给朋友时,应当让他出具什么样的凭证?
生活中最常见的有三种:
欠条、收条与借条。
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它们的法律含义则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名称虽然不是认定法律关系的唯一决定性因素,但它对于法官的判断无疑是具有极大影响的。
欠条和借条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而收条则不仅仅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还能够作为股权关系或合同履行的证明。
前者如公司收到股东出资时出具的凭证;后者如卖方收到货款时出具的凭证。
在这两种情形中,持有收条的一方是无权要求对方清偿收条项下的款项的。
持有收条的一方要求出具收条的一方清偿收条项下的款项,就必须证明,其所持有的收条表征的是债权关系,而并非股权关系或合同履行的证明。
而要做到这一点,仅仅靠出示一张收条通常是不够的。
收条的持有者在不能出具其他证据时,便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败诉的风险。
欠条和借条虽然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但它们之间也是存在差别的。
两种常见的格式:
(1)
借条
今借张三100万元。
借款人:
李四
2009年4月9日
(2)
欠条
今欠张三100万元。
欠款人:
李四
2009年4月9日
对于
(1)适用于单纯的借款,对于
(2)适用于因某事造成的欠款,比如送货后没给钱,赌输了欠钱,用餐后没带钱等情况。
从法律的意义上讲,第
(1)种情况,也就是借条,不需要其他证据佐证;但是第
(2)种情况,就容易发生意想不到的情况,一般都会产生一个为何,因何,怎么欠钱的问题,问题可能不是很大,但有时会比较麻烦,更有甚者,打了也是白打。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例如赌钱输后打的欠条,闹到法院后,就是打了欠条也是白打,因为法律不保护非法的事情,赌博是非法的,因此产生的欠条,就是非法之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借款之人已死亡,担保之人应赔偿?
借款之人已死亡,担保之人应赔偿?
[案情回放]
2008年10月1日,王成经王强、李平担保,在信用社贷款3万元,借款合同主要内容为:
约定贷款金额3万元,并约定了年利率和贷款期限;王强和李平作为保证人对贷款本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约定如王成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罚息。
合同签订后,信用社按约定支付给王成现金3万元。
但此后不久,王成因疾病突然死亡,王强、李平及王成的继承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信用社遂将王强、李平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和罚息。
庭审中,王强及李平认为,王成已经死亡,自己作为保证人的责任就不存在了,没有义务代替王成还钱。
[法院认为]
本案属于连带责任保证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情形下,债务人在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主债务人王成在借款合同履行期内没有履行义务,且本案没有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故二被告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在债权人的要求下承担还款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二被告在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对主债务人的继承人行使追偿权。
法院据此判决:
被告王强、李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和罚息(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法律依据]
我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规定: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属于连带责任担保的情形。
连带责任的保证特征如下:
1.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2.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3.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4.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
5.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
在连带责任担保中,债权人既可以单独起诉借款人,也可以单独起诉保证人,还可以将借款人和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一并提起诉讼。
据此,本案被告起诉二担保人的行为应当得到支持。
而所谓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主要指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之下,保证合同自然无效,无效保证合同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有两种情况:
一是主合同双方当事人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二是主合同的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
两种情况都是在有主债权人参与的情况下发生的,保证合同是在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订立的,在债权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同保证人订立保证合同的情况下,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包括无效合同的赔偿责任。
而本案作为债务人的薛辉系疾病突发身亡,并没有欺骗保证人的意思,因此该案也不存在免除保证人责任的情形。
综上,王成死亡后,债权人一方面可以要求王成的继承人以其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还款责任;另一方面也可选择向借款连带责任保证人追要借款。
当然,法律也赋予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还款义务后,有再向债务人的继承人或者其他家庭成员进行追偿的权利。
借款合同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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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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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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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案由?
如何确定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0月30日以法发[2000]26号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印发试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明确:
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可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案由。
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符时,结案时以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作为确定案由的依据,例如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定为借款纠纷。
当事人在同一起诉中涉及不同法律关系,如某一案件涉及主从合同关系的,根据主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
当事人仅因为从合同发生争议,按照从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及当事人的争议确定案由,如担保合同效力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案由包括以下两种,即借款合同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又包括:
(1)(金融机构)同业拆借纠纷
(2)企业之间借款纠纷
网络借条照样有法律效力
一笔10万元的借款,从提出借钱到出具收条,全部通过网络进行。
当双方发生矛盾后,借出这笔钱的谢女士担心了:
通过电子邮件写的借条有没有法律效力?
网友借钱电子邮件发借条
32岁的黄某是成都人,几年前,他通过网络认识了家住广东珠海的谢女士,双方在网上聊得十分投机。
去年10月,黄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交警判定负全部责任,由于资金困难,黄某向谢女士提出借钱。
考虑到两个人的交情,谢女士先后四次以转账方式借给黄某10万元。
黄某则在去年的10月11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谢女士写下一份借条,称愿意在第一时间归还10万元的欠款。
看到邮件后,谢女士提出需要确定还款时间,黄某于是在当年的10月17日通过电子邮件出具了第二份借条,称愿意从2010年10月起,每月还谢女士1500元,在2015年10月前还清借款。
对于这份借条,谢女士没有提出异议。
友情触冰为讨借款打官司
今年年初,黄某和谢女士发生一些小摩擦,两人关系急转直下。
谢女士担心收不回借款,提出要黄某补一份书面借条给自己,但黄某拒绝了谢女士的要求。
谢女士很担心这笔钱会不会打了水漂?
今年4月2日,谢女士将黄某告上武侯区法院,并要求黄某立即归还全部借款。
法庭上,双方争论的焦点在2008年10月17日的借条是否有效,即应该何时归还借款。
黄某称,谢女士的做法完全是恶意诉讼,因为事先双方已经确定从明年开始还款,现在谢女士索要借款毫无理由。
对此,原告方认为,分期还款只是被告的一厢情愿,谢女士并没有同意,因此该借条不能作为凭证。
法院判决网络借条也有效
昨日,武侯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到场,由代理律师出席。
“网络借条的真实性并不难以认定。
”庭审前,被告律师在接受采访时称,日常生活中,我们接触的传真,商业信函都是通过网络传播的,这些东西都被法律所认可,因此,本案中的网络借条也应该成立。
针对这一说法,原告律师予以驳斥,“这张新的借条没有经过谢女士本人的同意和认可,因此该期限并无约束力。
”
法院认为,鉴于双方承认借贷关系成立,所以2008年10月17日黄某发出的电子邮件借条成立。
该借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含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法院要求双方应按照借条约定的内容来履行还款手续。
即黄某应从2010年10月起,每月还款1500元。
由此,法院驳回了谢女士要求黄某立即归还借款的请求。
法官建议
借条还是书面形式稳当
法官告诉记者,本案中,由于双方都承认有借贷关系存在,所以法院认定该网络借条有效。
但更多的时候,法院无法仅靠网络来完全确定事实,建议借条最好还是以书面形式出现。
借款的利息可否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借款的利息可否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是否应按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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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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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
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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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这种“借条”上的手脚
我是今报的外地订户,碰上了一个大麻烦,无论如何请你们帮我出出主意。
今年2月底,一个朋友有事急需用钱,他找我借5000元,我就让他给写个“借条”,说好10天后还。
可我没想到,这个借条也有问题了——因为那天好像是28日,可那朋友却故意把落款时间写成“2006年2月29日”,但我没在意。
当我去找他要钱时,他拒不返还,而且还相当得意,我拿出欠条仔细一琢磨,才觉得上当了,你说我该咋办?
律师回复:
开物律师集团律师段建国认为,这位读者的事比较棘手,因为今年2月明显没有第29天。
这是个教训,摆明了让你上当的。
对这位读者来说,目前最好的办法就是想想借钱当天有没有其他证据,比如人证、录音证据,或者让律师跟你一起找那个朋友,争取让他承认有借5000元钱这码事。
否则,你这5000元钱很可能就要打水漂了。
今报提醒:
让段律师这么一分析,记者觉得这“借条”里面的门道还真不少,这几天,记者专门跑了几家律师事务所,让熟识的律师把他们办理案子中所遇到的“借条”纠纷说说,给大家一个提醒。
手脚一:
借条中,落款时间非常重要,这与诉讼时效(2年)密切相关。
例如,张某2002年1月向王某借钱1万元,约好两月后还,但王某直到2005年初才想起去要钱,张不还。
王告到法院,法院就不支持了,因为超过两年,债主丧失了胜诉权。
手脚二:
去还钱时,千万别忘了销毁借条。
有的债务人比较马虎或相信债权人,在还款时没有将借(欠)条销毁或没有收回借条,而出了意外。
还有人在销毁借条时,仅仅将借条撕成两半,结果被债权人重新粘一起,去法院起诉,让你又掏一次腰包。
手脚三:
谨防“临摹借条”。
小张借小王1万元,后来还钱时,王没把原借条给他,而是给了一张“临摹借条”。
可没多久,小王拿着原借条把小张又告了。
幸运的是,小张没把“借条”撕毁——经鉴定,小张抽回的“借条”竟是小王临摹的,这才没输官司。
手脚四:
打借条时,钱数后要写明货币单位。
这货币单位也很重要,它直接表明发生债务的数额。
如果借条中仅写一个阿拉伯数字,没有货币单位,一旦打起官司,就会有理说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