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扣除项目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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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扣除项目管理
第二节费用扣除项目管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具体可分为四类:
一是据实扣除项目;二是限制扣除项目;三是禁止扣除项目;四是加计扣除项目。
1、费用税前扣除的总体要求
(1)加强费用扣除项目管理,防止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
(2)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对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
加大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核实力度。
(3)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亏损弥补等跨年度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
(4)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5)认真落实不征税收入所对应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
(6)加强对企业税前据实扣除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
2、涉及资料:
《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财务报表等附报资料
一、据实扣除项目
(一)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
1、工资薪金费用
(1)基本规定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工资薪金的内容
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其中,工资是指个人为雇用单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的收入,而薪金是指为雇用单位从事社会公职或管理活动的劳动者取得的收入。
领取工资、薪金的个人均与单位存在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且其所得均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即劳动者个人所从事的是由雇用单位指定、安排的工作并接受雇用单位管理。
(3)工资薪金总额
是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工资薪金合理性原则的判定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5)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的处理
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6)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总局公告【2012】第15号)
(7)自2012年7月1日起,上市公司依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
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_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_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
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_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总局公告【2012】第18号)
2.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五险一金”)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3.企业保险
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财产保险费,准予扣除。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
4.借款费用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2)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_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_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3)房地产企业:
_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_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4)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5.专项资金
(1)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
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2)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油集团)、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化集团)所属企业通过关联交易形式从其对应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油股份)、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股份)所属分公司取得的用于企业矿区所在地市政、公交、环卫、非义务教育、医疗、消防、自有供暖、社区管理等社会性支出资金,应作为企业的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石油股份、石化股份所属分公司以关联交易形式支付给其对应的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所属企业的上述社会性支出,在不高于关联交易协议规定限额内的部分,可以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3)自2011年5月1日起,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2011年5月1日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且在税前扣除的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相关税务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_2011年5余额1日前提取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抵扣本公告实施后的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仍有余额的,继续用于抵扣以后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前款规定执行。
_已用于资产投资、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重复在税前扣除。
已重复在税前扣除的,应调整作为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_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成本扣除上述部分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从2011年6的开始,就该资产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或摊销费用,并在税前扣除。
(3)煤矿企业以外的企业,则从2013年1月1日起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
2013年1月1日之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且已在当期税前扣除的维简费,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并未作纳税调整的,可不作纳税调整,应首先抵减2013年实际发生的维简费,仍有余额的,继续抵减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已作纳税调整的,不再调回,直接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②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全部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中与该部分成本对应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已税前扣除的,应调整作为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总局公告【2013】第67号)
6.固定资产租赁费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7.劳动保护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等发生的支出。
8.管理性的服务费
(1)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2)对于法人企业因其母公司向其提供服务,按照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协议)支付的服务费,符合国税发〔2008〕86号规定的,可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其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
(3)省级农村信用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每年度为履行其职能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差旅费、利息支出、研究与开发费以及为此购置并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等,应统一归集,作为其基层社共同发生的费用,按合理比例分摊后由基层社税前扣除。
省联社每年制定费用分摊方案后,应报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后执行。
由于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上述分摊方法的,由省联社提出申请,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后执行。
(二)企业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核算中将工资薪金及“五险一金”合并在“应付职工薪酬”中阐述
1、应付职工薪酬
(1)会计核算
①《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设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应付职工薪酬的提取、结算、使用等情况。
该科目贷方登记已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的职工薪酬的金额,借方登记实际发放的职工薪酬金额,期末余额一般在贷方,反应企业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
下设“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股份支付”等二级科目。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做如下处理:
A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B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C上述两种情形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②《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小企业应设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月末小企业应将本月发生的职工薪酬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分配:
A生产部门(提供劳务)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管理部门人员、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B企业以其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职工薪酬的,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C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D期末从相关费用科目结转至“本年利润”,结转后各费用科目期末无余额。
(2)财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①计入期间费用的职工薪酬一般应在企业《利润表》“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等栏目反应;计入生产成本或制造费用等科目的职工薪酬,随着产品的销售结转至“营业成本”栏次反应;计入“在建工程”、“研发费用”等科目的职工薪酬随着工程完工转入《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栏目反应;计提未发放的职工薪酬在《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薪酬”栏次反应。
②工资薪金支出除作为成本费用的组成内容随成本费用项目填报附表二
(1)《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应栏次外,如有调整还用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二、扣除类调整项目”第22行“2、工资薪金支出”对应列次。
五险一金除作为成本费用的组成内容随成本费用项目填报附表二
(1)《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应栏次外,如有调整还用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二、扣除类调整项目”第34行“14.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和第30行“住房公积金”对应列次。
2、企业保险
(1)会计处理
《会计准则》及《小企业会计准则》均规定,企业发生的保险费应在“销售费用”等科目中核算。
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财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_会计报表:
企业发生的允许税前扣除的各类财产保险在《利润表》“销售费用”栏次反映。
_纳税申报表
企业缴纳的按照规定允许据实在税前扣除的保险费用,随成本费用项目填报附表二
(1)《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应栏次。
3、借款费用
(1)会计核算
_依照《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设置“财务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等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薪金折扣。
该科目的借方登记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贷方登记应冲减财务费用的利息收入、汇兑损益、现金折扣;期末应将该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为建造或者生产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发生的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在“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等科目核算。
_《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应设置“财务费用”,核算小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等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银行相关的手续费、小企业给予的现金折扣(减享受的薪金折扣)。
小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年期以上的制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在建工程”、“开发支出”、“制造费用”等科目核算,不在“财务费用”科目核算。
小企业发生的汇兑收益,在“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核算。
“财务费用”应按照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月末,可将该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2)汇兑损失税收和会计差异
_货币性项目汇兑差额的计算方法,税法和会计准则相同,均采用期末即期汇率计算,但对应付股利项目产生的汇兑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_在以外币购入存货并且该存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可变现净值以外币反映的情况下,在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时应当考虑汇率变动的影响。
存货跌价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历史成本为原则确定。
(3)财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①财务报表
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按照项目应在《利润表》“财务费用”或《资产负债表》“在建工程”、“开发支出”等栏次反映。
②纳税申报表填报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作为成本费用的组成内容随成本费用项目填报附表二
(1)《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应栏次,但是不符合税前扣除规定的借款费用应同时做纳税调整。
4.专项资金的纳税申报
(1)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应作为成本费用的组成内容随成本费用项目填报附表二
(1)《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应栏次,实际提取数超过按规定应提取数的余额,应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二、扣除类调整项目”第40行“20.其他”对应栏次,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调增所得)。
以前年度提取的上述专项资金已在税前扣除,当年改变用途的,直接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二扣除类调整项目”第40行“其他”对应列次,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调增所得)。
(2)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申报
煤矿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直接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二、扣除类调整项目”第40行“20.其他”对应列次,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调增所得)
以前年度提取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未在税前扣除调增所得的,当年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冲减以前年度提取金额的,应费用化的金额,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二、扣除类调整项目”第40行“20.其他”对应列次,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调减所得);应资本化的金额,通过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列“计税基础”对应行次进行调整,由此导致的有关资产折旧、摊销方面的纳税调整金额(调减所得),应填报附表九第7列“纳税调整额”对应行次,同时根据不同的资产项目填报附表三第43行“2.固定资产折旧”、第45行“4.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第46行“5.无形资产摊销”、第48行“7.油气勘探投资”、第49行“油气开发投资”对应列次。
以前年度提取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已在税前扣除,当年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应冲减以前年度提取金额,如将当年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计入成本费用的,应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二、扣除类调整项目”第40行“20.其他”对应列次,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调增所得)。
以前年度提取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已在税前扣除,且已用于资产投资、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该资产以前年度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已在税前扣除的,其重复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额,应调整作为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直接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二、扣除类调整项目”第40行“20.其他”对应列次,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调增所得)。
以前年度提取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已在税前扣除,且已用于资产投资、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该资产当年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已计入成本费用的,应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列“计税基础”对应行次进行调整,由此导致的有关资产折旧、摊销方面的纳重复扣除金额,应填报附表九第7列“纳税调整额”对应行次,同时根据不同的资产项目填报附表三第43行“2.固定资产折旧”、第45行“4.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第46行“5.无形资产摊销”、第48行“7.油气勘探投资”、第49行“油气开发投资”对应列次,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调增所得)。
5、固定资产租赁费
(1)会计核算
①融资租赁
会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会计上将未确认融资费用按期限计入财务费用中,导致融资租入资产的会计入账价值与税收上的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由此导致计提折旧在税法和会计上存在差异,需要纳税调整。
税法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②经营租赁
税法规定,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企业如果采用直线法确认各期租金支出的,则不存在税收和会计差异;如果采用其他方法确认支出的,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2)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纳税申报表企业发生的经营租赁方式的租赁费除作为成本费用的组成内容随成本费用项目填报附表二
(1)《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应栏次外,如果有会计和税法差异,还应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二、扣除类调整项目”第40行“20.其他”对应列次。
6.劳动保护支出
(1)会计核算: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劳动保护支出应根据有关付款凭证及其发生的车间、部门和用途,分别计入“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会计处理为:
借:
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等
贷:
银行存款等。
(2)财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①财务报表企业发生的允许税前扣除的劳动保护支出区分情况在《利润表》“销售成本”“管理费用”等栏次反映
②纳税申报表
企业发生的劳动保护支出,除作为成本费用的组成内容随成本费用项目填报附表二
(1)《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应栏次外,如果发生的不属于劳动防护用品的费用支出,还应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二、扣除类调整项目”第37行“17.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或第40行“20.其他”对应列次,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调增所得)。
7、管理性的服务费
(1)会计核算
会计准则规定,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缴纳的管理费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财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①财务报表:
企业发生的允许税前扣除的管理费在《利润表》“管理费用”等栏次反映
②纳税申报:
企业支付的管理费和服务费,除随成本费用项目填报附表二
(1)《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应栏次外,如果发生的不属于劳动防护用品的费用支出,还应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二、扣除类调整项目”第37行“17.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或第40行“20.其他”对应列次,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调增所得)。
企业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应填报国税发【2008】114号文件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中的《关联关系表(表一)》、《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劳务表(表四)》等相关报告表,同时,应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3行“六、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对应的“调增金额”列次。
(三)企业所得税管理岗位要求
1、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审核
(1)要求:
结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4行、15行纳税调整项目与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2行的相关数据信息,审核企业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之间勾稽关系是否真确;
(2)涉税资料: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财务报表、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等。
2、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的审核
(2)要求:
通过企业报送的《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财务报表、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等附报资料,结合《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4、15行纳税调整项目、附表三第30、34行的相关数据信息,审核企业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之间勾稽关系是否正确,企业发生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