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作文之劳动保障监察相关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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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作文之劳动保障监察相关知识
劳动保障监察相关知识
【篇一:
劳动保护知识100问及相关知识】
劳动保护知识100问
1、什么是劳动保护?
答:
劳动保护是指保护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综合性、跨门类的边缘科学。
2、劳动保护科学由哪些部份组成?
答:
劳动保护科学由劳动保护科学管理、安全技术和职业卫生三个部份组成。
3、什么是劳动保护科学管理?
答:
劳动保护科学管理是指从立法和组织管理措施的角度来研究如何处理好生产(经营)活动中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组织关系,实现安全生产,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生产(经营)活动的发展。
4、什么是职业卫生?
答:
职业卫生(又称劳动卫生、工业卫生)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身体健康,防治职业病和职业性多发病等职业性危害,在技术上、设备上、医疗卫生上所采取的一整套措施。
5、我国劳动保护工作经历了哪三个阶段?
答:
我国劳动保护工作经历了建立和发展、停顿和倒退、恢复和提高三个阶段。
6、当前我国劳动保护管理工作体制是什么?
答:
当前我国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者遵章守纪相结合的劳动保护管理工作体制。
7、当前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是什么?
答:
当前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8、什么是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的四不放过原则?
答:
四不放过原则是指发生职工伤亡事故以后,事故原因未查清楚不放过,事故的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周围的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未制定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不放过。
9、什么叫三同时?
答:
凡新建、扩建、改建和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含引进项目),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验收使用。
10、为什么要做好劳动保护工作?
答:
做好劳动保护工作是一项有益于国家和社会、有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大事。
其意义非常重大:
(1)做好劳动保护工作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策和重要的政治任务;
(2)做好劳动保护工作是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保证;(3)做好劳动保护工作是保障劳动者家庭幸福和社会安定的需要;(4)做
好劳动保护工作是造福子孙后代的庞大工程。
11、什么是国家劳动保护监察?
答:
国家劳动保护监察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授权设立的监察机构,以国家名义并运用国家的权力,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有关部门履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的行为予以纠正惩诫的工作。
12、国家劳动保护监察有哪三种形式(方法)?
答:
国家劳动保护监察的三种形式(方法)是一般监察、专业性监察和事故监察。
13、什么是工会劳动保护工作?
答:
工会组织根据自己的性质和特点,为确保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发动劳动者积极参与各项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活动,就叫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也称群众劳动保护工作。
14、为什么要做好工会劳动保护工作?
答:
做好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是具有重大意义的:
(1)做好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是由工会的性质和职能所决定的;
(2)做好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是党和国家赋予工会的职责和权利;(3)做好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客观需要。
15、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
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任务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1)组织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活动;
(2)广泛深入开展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组织和发动劳动者开展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预测预防活动。
16、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方针是什么?
答:
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群防群治,防治结合。
17、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三个《条例》是什么?
答:
三个《条例》是指《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
18、什么是劳动保护法规?
答:
劳动保护法规是指保护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全部法律规范。
19、劳动保护法规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
劳动保护法规的主要任务是调整生产(经营)活动中人与人之间和人与自然界之间的关系,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20、劳动保护立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
劳动保护立法的基本原则在我国的《宪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1)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42条);
(2)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43条);(3)国家保护妇女的权益(48条),儿童受国家保护(49条)。
21、我国劳动保护立法的四个层次是什么?
答:
我国劳动保护立法的四个层次是:
(1)《宪法》和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颁布实施;
(2)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颁布实施;(3)行政性法规----由国务院制定,以国务院令颁布实施;
(4)地方性法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颁布实施。
22、什么是重大责任事故罪?
答: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23、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量刑有何规定?
答:
《刑法》规定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4、什么叫玩忽职守罪?
答:
玩忽职守罪又称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25、《刑法》规定对玩忽职守罪者作何种刑罚?
答:
《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玩忽职守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6、企业安全生产教育有哪三种形式?
答:
企业安全生产教育的三种形式是指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经常性安全教育。
27、什么是三级安全教育?
答:
三级安全教育是指新入厂职员、工人的厂级安全教育、车间级安全教育和岗位(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它是厂矿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制度的基本形式。
28、现代安全管理的内容有哪五个方面?
答:
现代安全管理包括管理思想现代化,管理人才现代化,管理方法现代化,管理体制现代化,管理手段现代化等五个方面内容。
29、什么是安全心理学?
答:
安全心理学是以研究如何减少生产事故为目的的人的心理活动规律的科学。
30、什么是人的五种需要?
答:
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需要层次论认为人的五种需要是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
31、全面安全管理有哪四个内容?
答:
全面安全管理有全面安全目标管理、全员安全管理、全过程安全管理和全部工作安全管理等四个内容。
32、什么叫事故?
答:
事故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发生的、使人身受到伤害或机器设备受到损毁的意外的随机事件。
33、什么叫工伤事故?
答:
工伤事故是指发生使人身受到伤害的事故。
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范围内受到外力作用而发生的与生产(工作)有关的伤害事故(包括人身伤害、中毒、中暑等)。
34、划分因工伤亡事故和非因工伤亡事故应掌握哪三个基本要素?
答:
三个基本因素是职工在工作时间、生产岗位上发生的与生产或工作相关的人生伤害事故,包括轻伤、重伤、死亡、急性中毒等。
只有同时具有以上三个基本要素,才能定为因工伤亡事故,否则,缺任何一个要素,都属非因工伤亡事故。
35、什么是童工?
答:
未满16周岁从事生产劳动的少年儿童。
36、什么是未成年工?
答: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37、平均在册职工人数如何计算?
答:
(1)月平均在册职工人数是指把一个月中职工花名册上每个工作日上班的人数之和除以该月的实际工作日数。
(2)季平均在册职工人数是指一个季度中每月的平均在册职工人数之和除以3。
(3)年平均在册职工人数是指全年每个月(或每个季)平均在册职工人数之和除以12(或4)。
38、工伤事故频率是如何计算的?
答:
(1)千人死亡率:
表示在某个时期内平均每千名职工中,因工伤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
其计算方法是:
(3)千人伤亡率是指某个时期内平均每千名职工中因工伤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含死亡、重伤、轻伤人数之和)。
其计算方法是:
(4)百万工时伤害率是指某个时期内,平均每百万工时因工伤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含死亡、重伤、轻伤人数之总和)。
其计算方法是:
(5)工伤事故严重程度的计算:
②平均伤害严重率是指某个时期内因工伤事故造成每人次受伤害的平均损失工作日数。
其计算方法是:
平均伤害严重率=伤害严重率/百万工时伤害率=损失工作日总数/伤害人数
注:
公式中的/符号表示除法。
39、伤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是怎样计算的?
答:
伤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1)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其统计范围有:
①人员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
包括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费及抚恤费;②善后处理费用:
包括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性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及赔偿费用;③财产损失价值:
包括固定资产损失价值和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2)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导致产值减少、资源破坏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的其他损失的价值,其统计范围有:
①停产、减产损失的价值;②工作损失价值;③资源损失价值;④治理环境污染的费用;⑤补充新员工的培训费用;⑥其他损失费用。
40、事故调查的目的是什么?
答:
事故调查的目的具体有:
(1)满足法律的要求,收集违反法律的证据材料;
(2)掌握事故发生的经过情况;(3)鉴定可能的一个原因或多个原因(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4)提出安全生产法规(含企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的修订、完善和改善劳动条件的意见;(5)积累事故研究资料,寻找事故发生规律,并有针对性地制订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6)通过事故的调查,总结经验教训,教育广大干部职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避免违章行为,促进生产发展。
41、人的不安全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
答:
人的不安全行为一般有五种表现形式:
(1)在没有排除故障的情况下操作,没有做好防护或提出警告;
(2)在不安全的速度下操作;(3)使用不安全的设备或不安全地使用设备;(4)处于不安全的位置或不安全的操作姿势;(5)工作在运行中或有危险的设备上。
42、物和环境的不安全状态有那些表现形式?
答:
物和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一般有六种表现形式:
(1)不合规格的
防护,如防护装置的高度或强度不合适;
(2)缺少所需的防护设施;(3)机器工具的设计不安全;
(4)设备布局不合理,整理工作未做好;(5)照明不足或强光刺眼;(6)工作场地、通道狭窄,油污易滑倒。
43、预防事故有哪些措施?
答:
一般有四项措施:
(1)提高设备的安全可靠性(这是从物的因
素考虑的一项重要措施);
(2)提高劳动者的整体素质(这是从人的因素考虑的一项重要措施);
(3)切实做好个人防护;(4)工作场所的合理布局(这是从工作环境的因素考虑的措施)。
44、压力容器的检查有哪些?
答:
压力容器的检查有内外部检查、外部检查和耐压试验。
45、什么是锅炉的三大安全附件?
【篇二:
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1、什么是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同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之间订立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制定《劳动合同法》的目的,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3、建立劳动关系以什么为标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者就享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4、劳动合同以什么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5、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何时起订立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7、什么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8、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9、什么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10、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11、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订立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订立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12、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3、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以及劳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14、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法定必备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应包括: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一节社会保障的概念与含义
一、社会保障的概念
1.一般定义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和行政措施设立的、旨在保证社会成员基本经济生活安全的各种项目总和。
2.国外对社会保障定义的理解
由于世界各国的国情不同,对社会保障的界定有所不同,并且对这一概念的认识本身也有一个发展过程;
西欧福利国家将社会保障理解为一种公共福利计划,人人都能够享受。
更多的国家则认为社会保障是一张社会安全网,为需要的社会成员特别是劳动者的生老病死及其家属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3.我国对社会保障定义的理解
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因年老、疾病、失业、伤残、生育、死亡、灾害等原因而失去劳动能力或生活遇到障碍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安全制度。
二、社会保障概念的含义
对社会保障的概念要给予比较全面的、准确的、科学的概括,至少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1.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和社会:
补偿弱化的家庭保障功能,解决特定的社会问题以稳定社会。
2.社会保障的目标是满足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一是基于人的生存权的保护,二是受制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
3.社会保障面向社会全体成员:
社会成员只要符合社会保障的条件,就应该无一例外地成为社会保障的对象。
三、社会保障的范围和对象
1.保障的一般对象
按社会保障的定义,社会保障的一般对象应是全体社会成员。
但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实现社会保障的原则不同,从而社会保障的对象也有所不同。
2.具体的保障范围:
视各国保障的原则及国情而定。
实现普遍性原则国家:
保障对象为全体社会成员;
实现特殊性原则国家:
保障对象有选择,为部分社会成员;
我国的社会保障范围:
许多项目只面向城镇的工薪阶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在建设之中,由我国的二元社会经济结构决定。
大多数地区农民是家庭保障。
但如果进城打工,就应该受到保障;
发展趋势:
随保障内容的完善而不断扩大。
但何时扩大到更广的领域,要视各国经济发展的情况、经济承受能力而定。
【篇三:
劳动监察专业知识】
劳动保障监察办事指南
问:
劳动保障监察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答:
劳动保障监察的工作职责: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执行;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问:
劳动保障监察有哪些工作任务?
答: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问:
劳动保障监察有哪些工作方式?
答:
劳动保障监察的工作方式:
年度检查、主动巡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专查。
问:
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
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下列事项:
1、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劳动合同
应具备的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2、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
3、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4、劳动者不必履行无效的劳动合同;
5、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也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
问:
工资支付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
工资支付应注意下列事项:
1、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2、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3、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工资最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4、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5、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克扣劳动者应得工资;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6、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延长工作时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工资津贴以及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除外。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7、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问:
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哪几项社会保险?
答:
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以下社会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问:
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范围是什么?
答:
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范围是:
1、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对市属用人单位及外省驻本市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
2、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对区属用人单位及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
3、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上述外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
问:
劳动者举报投诉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
劳动者举报投诉应注意以下事项:
1、劳动者可采取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举报或投诉。
2、举报投诉应有明确的被举报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并应提供被举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举报投诉应写明举报投诉者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及住址。
问:
劳动者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时怎么办?
答:
劳动者在务工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可以向行为发生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1、用人单位违反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如收取风险抵押金等;2、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如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4、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假规定的,如超时或强迫加班加点等;
5、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如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拒不遵守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规定等;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受理的其他事项。
问: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如何解决?
答: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2、调解程序
不愿双方自行协商或达不成协议的,双方自愿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
3、仲裁程序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都可以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