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工程重庆库区万州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实施细则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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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工程重庆库区万州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实施细则暂行

三峡工程重庆库区万州区

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移民安稳致富,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峡工程重庆库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2008]23号)、《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切实做好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工作的通知》(渝移发[2008]1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特指对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城镇移民进行困难扶助。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市内安置的已签订完善搬迁安置销号合同,户籍在万州的生活困难的淹没农转非移民、城镇淹没搬迁居民移民、城镇迁建新址占地移民和淹没企业失业职工移民。

第四条 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应坚持以人为本,以解决移民生活困难为重点,逐步提高移民综合素质,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移民安稳致富。

第五条 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

主要解决移民的生活困难问题。

(二)移民受益。

尽量做到移民直接受益。

(三)区别对待。

不搞普惠制。

(四)透明操作。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监督。

第二章范围界定

第六条 淹没农转非移民指安置时选择非农安置并取得非农业户口或农业安置后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迁农村移民。

第七条 城镇迁建新址占地移民指按照万州区三峡工程淹没城集镇迁建征地规划,使用三峡移民资金并由移民主管部门或移民主管部门委托业主实施征地,实行统征统转,签定了安置销号合同且安置到人的非农业人口。

第八条 城镇淹没搬迁居民移民指淹没搬迁安置销号且领取搬迁费的城集镇居民。

第九条 淹没企业失业职工移民指纳入1992年长江委淹没实物调查的淹没企业(单位)搬迁销号在册且现在失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临时工)。

第三章 方 式

第十条 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的方式有困难补助、特殊救济、就业培训、项目扶持。

第十一条  困难补助。

(一)困难补助对象。

困难补助对象一年一核定。

生活困难的淹没农转非移民、城镇淹没搬迁居民移民、城镇迁建新址占地移民和淹没企业失业职工移民的家庭可申请困难补助。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困难补助的对象:

1、经济收入明显高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家庭;

2、正在享受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人口;

3、财政预算管理人员(含财政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单位人员)家庭;

4、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企业在岗就业并有固定收入人员;

5、经政府就业机构一年内两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人口家庭;

6、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或已经离退休并按月享受离退休金的人员;

7、移民外迁安置后迁入我区的人员;

8、非重庆市库区三峡移民迁入我区的人员;

9、服刑、批捕在逃人员;

10、搬迁、安置销号后家庭新增人员;

11、搬迁、安置手续未完备的人员;

12、死亡的移民人口。

(三)补助标准。

根据符合困难补助条件的家庭移民人数和困难程度,给予适当困难补助,原则上每人每年补助400元,每户每年补助不超过2000元。

(四)补助程序。

城镇移民家庭申请困难补助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户籍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由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受理。

户籍与固定居住地不一致的,以户籍所在地为主申请办理,办理时需固定居住地所在社区(村)、镇乡(街道)两级签署意见。

具体按以下程序申报、审批:

1、移民申请。

家庭移民身份户主或委托人(移民身份的家庭成员)持相关材料到受理单位真实、完整填写《万州区三峡工程城镇移民困难补助申请表》,办理申请手续。

2、村(居)民委员会核实。

作为受理单位的村(居)民委员会要成立民主评议小组。

村(居)民委员会评议小组由村(居)民委员会书记、主任、居民代表、镇乡(街道)派驻干部组成。

民主评议小组收到申请人申请后,组织人员(2人以上)开展入户调查,登记核实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提交民主评议小组评议。

评议小组按照各类移民身份界定条件和困难补助排除条件组织听证评议,提出困难补助对象初步名单,在公示栏张榜公示3天。

公示无异议后填报《万州区三峡工程城镇移民困难补助审批表》,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镇乡(街道)初审。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建工作小组,通过入户调查、查阅档案、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照困难补助排除条件对困难补助对象进一步核实,将符合条件的张榜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签署审查意见,进行汇总后填报《万州区三峡工程城镇移民困难补助汇总表》,报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

4、区政府审批。

区政府授权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集中审批。

(五)申请困难补助时,须提供如下材料:

1、困难补助申请书;

2、现行户口簿、移民人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搬迁安置销号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城镇淹没搬迁移民家庭须依据搬迁安置销号合同人数和搬迁时淹没线下户口簿在册人员,明确其家庭移民身份人员(各受理申请的单位应将该家庭申请困难补助的移民名单写在其搬迁安置销号合同原件上,并加盖公章);

5、关破淹没企业(单位)失业职工移民必须持有淹没搬迁企业或清算组与职工签订的安置协议;未关破淹没企业(单位)失业职工移民凭移民迁建企业(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经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的淹没企业失业职工移民花名册到社区申报;

6、淹没企业(单位)失业职工移民上年度前在就业局办理的失业证;

7、到离退休年龄的移民需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未享受养老保险证明和未享受退休金的证明;

8、证明本人移民身份及困难程度的其他有效证件。

第十二条 特殊救济

(一)特殊救济对象

生活困难的淹没农转非移民、城镇淹没搬迁居民移民、城镇迁建新址占地移民、淹没企业(单位)失业职工移民的家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特殊救济:

1、移民家庭因子女当年考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内全日制高等院校,入学特别困难的;

2、移民家庭当年因伤残或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

 3、移民家庭当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

4、移民家庭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

(二)特殊救济标准。

对特别困难的移民家庭实行一次性特殊救济。

原则上,每户不超过2000元。

1、移民家庭因子女当年考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内全日制高等院校,入学特别困难的,特殊救济标准每户不超过2000元。

2、移民家庭当年因伤残或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其住院治疗的医疗费在0.5万元以上(含0.5万元)至1万元以内的,特殊救济标准每户不超过500元;住院治疗的医疗费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至2万元以内的,特殊救济标准不超过1000元;住院治疗的医疗费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至3万元以内的,特殊救济标准每户不超过1500元;住院治疗的医疗费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特殊救济标准每户不超过2000元。

3、移民家庭当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其因灾损失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至2万元以内的,特殊救济标准每户不超过500元;因灾损失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至3万元以内的,特殊救济标准每户不超过1000元;因灾损失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至4万元以内的,特殊救济标准每户不超过1500元;因灾损失4万元以上(含4万元)的,特殊救济标准每户不超过2000元。

(三)特殊救济程序。

特殊救济按以下程序申报、审批:

1、申请。

家庭移民身份户主或委托人(移民身份的家庭人员)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村(居)民委员会受理。

2、村(居)民委员会核实。

村(居)民委员会收到申请人申请后,组织人员(2人以上)开展入户调查,登记核实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提交民主评议小组评议。

评议小组按照特殊救济核定条件和标准组织听证评议,初步提出救济家庭名单和救济金额,在社区、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3天。

公示无异议后填报《万州区三峡工程城镇移民特殊救济审批表》,上报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3、镇乡(街道)初审。

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组织移民、民政、财政等相关科室(所)人员,通过入户调查、查阅档案、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照特殊救济核定条件和标准对特殊救济对象和金额进一步核实,将符合条件的在镇乡、街道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签署审查意见,并汇总填报《万州区三峡工程城镇移民特殊救济汇总表》,报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

4、区政府审批。

区政府授权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集中审批。

(五)申请特殊救济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特殊救济申请书;

2、现行户口簿和户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家庭移民身份证明材料;

3、当年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由村(居)委会出具灾情核查证明材料;

4、重大疾病患者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病历材料、住院医疗费用票据(不含药店出具的发票);

5、入学特别困难的要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或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高等院校的录取通知书;

6、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就业培训

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年龄,有劳动能力,未就业或下岗失业的城镇移民均可申请就业培训。

就业培训工作纳入区移民培训计划统一管理。

采取移民或移民就业企业申请,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上报,区移民局统筹安排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扶持

主要对新开发移民就业项目及移民自主创业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其扶持办法另行制定)。

由项目业主向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申报,区移民局会同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查,并对每年度的项目进行审批,审批情况报市移民局备案,由项目业主组织实施。

原则上一年申报一次。

第十五条  为保证移民受益的公平性,移民个人或家庭每年只能申请一次困难补助或特殊救济,不得以多重身份、多个属地、多种理由重复申请或多重申请困难补助与特殊救济。

第四章 资 金

第十六条 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的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设立的三峡水库库区基金中安排。

三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存基金可与解决三峡库区移民遗留问题的资金打捆使用。

第十七条 资金调控。

按市里下达给我区的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切块包干资金,85%用于困难补助,5%用于特殊救济,10%用于项目扶持和就业培训。

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计划调控。

用于困难补助的资金,90%按城镇移民人数比例切块分配到镇乡、街道,由镇乡街道包干使用;10%用于调剂解决突出问题。

                                       

第十八条  资金拨付。

困难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按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的年度困难补助对象和金额,及时足额拨付资金,通过银行一户一卡方式发放到移民家庭。

特殊救济资金,由区财政局按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的特殊救济对象、金额和拨付渠道办理。

就业培训和项目扶持资金,由区财政局根据区移民局审批的就业培训和项目扶持计划、按区移民局核实认可的实施进度直接拨付到实施业主。

第十九条  解决三峡库区移民遗留问题资金实行年度决算。

每年年终,区财政部门应将本年度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区政府,编制列入财政总决算。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另行制定城镇移民困难扶助资金兑现方案。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一条  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工作实行“区政府统一领导,区移民局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协调配合,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工作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

第二十二条  解决移民遗留问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一)在万州区内移民镇乡(街道)安置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乡、街道负责实施;

(二)在万州区内非移民镇乡(街道)安置的,由迁出地镇乡、街道负责实施;

(三)迁出万州区在重庆市内库区区县(自治县)安置的,由迁入地组织实施;

(四)迁出万州区在重庆市内库区区县(自治县)外安置的,有三峡移民管理机构的,由迁入地组织实施,没有三峡移民管理机构的,由迁出地镇乡、街道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区移民局是解决三峡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做好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工作的政策解释、综合协调、调查统计和扶持资金的审批;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与拨付;区民政局负责协助界定困难移民家庭;区劳动保障局负责核实移民领取养老金(退休金)的情况;移民迁建企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淹没迁建企业失业职工移民的身份界定,提供所属移民迁建企业(单位)失业职工移民花名册;其他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实施时间。

根据资金到位和工作进展情况,四种扶持方式的实施时间,每年由区政府择机安排。

 

第六章 监   督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工作的监督管理。

要充分利用移民工作监督网络机制,建立举报、受理、查办工作机制,对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各镇乡、街道纪检监察机构要全程参与本辖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工作,加强政策实施监督。

第二十六条  加强资金监督。

管理使用资金的单位、个人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移民等部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逃避。

第二十七条 对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标准、对象,以及截留、挤占、挪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虚报移民人口、套取解决移民遗留问题资金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对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骗取登记的,一经发现,取消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房管局直管公房居住人员须按1992年长委调查的淹没线下人数控制,实行困难扶助资金切块包干,由区房管局组织实施,核定条件、审批程序和资金发放参照城镇移民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的重大疾病,指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Ш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严重多发性硬化、因职业关系导致的HIV感染、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严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脊髓灰质炎等30种疾病。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自然灾害,指水旱灾害;冰雹、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火灾等重大灾害。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万州区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从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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