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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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制度
第一部分总说明
一、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特别说明的除外)。
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单位,不执行本制度。
本制度尚未规范的有关行业事业单位的特殊经济业务或事项的会计处理,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三、单位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规定的原则和本制度的要求,对其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四、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不再单独建账,但是应当按项目单独核算,并保证项目资料完整。
五、单位会计核算应当具备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双重功能,实现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全面、清晰反映单位财务信息和预算执行信息。
单位财务会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单位预算会计核算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单位对于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在采用财务会计核算的同时应当进行预算会计核算;对于其他业务,仅需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六、单位会计要素包括财务会计要素和预算会计要素。
财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
预算会计要素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
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制报表的前提下,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或减少某些会计科目。
(二)单位应当执行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
(三)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四)单位设置明细科目或进行明细核算,除遵循本制度规定外,还应当满足权责发生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的其他需要。
八、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一)财务报表的编制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单位财务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预算会计报表的编制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以单位预算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
(二)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
会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净资产变动表。
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编制现金流量表。
(三)预算会计报表至少包括预算收入支出表、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和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
(四)单位应当至少按照年度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五)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编制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不得违反本制度规定随意改变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六)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
(七)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九、单位应当重视并不断推进会计信息化的应用。
单位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应当符合财政部制定的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和标准,确保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会计核算及生成的会计信息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和本制度的规定。
本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序号
科目编号
科目名称
一、财务会计科目
(一)资产类
1
1001
库存现金
2
1002
银行存款
3
1011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4
1021
其他货币资金
5
1101
短期投资
6
1201
财政应返还额度
7
1211
应收票据
8
1212
应收账款
9
1214
预付账款
10
1215
应收股利
11
1216
应收利息
12
1218
其他应收款
13
1219
坏账准备
14
1301
在途物品
15
1302
库存物品
16
1303
加工物品
17
1401
待摊费用
18
1501
长期股权投资
19
1502
长期债券投资
20
1601
固定资产
21
1602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22
1611
工程物资
23
1613
在建工程
24
1701
无形资产
25
1702
无形资产累计摊销
26
1703
研发支出
27
1801
公共基础设施
28
1802
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
29
1811
政府储备物资
30
1821
文物文化资产
31
1831
保障性住房
32
1832
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
33
1891
受托代理资产
34
1901
长期待摊费用
35
1902
待处理财产损溢
(二)负债类
36
2001
短期借款
37
2101
应交增值税
38
2102
其他应交税费
39
2103
应缴财政款
40
2201
应付职工薪酬
41
2301
应付票据
42
2302
应付账款
43
2303
应付政府补贴款
44
2304
应付利息
45
2305
预收账款
46
2307
其他应付款
47
2401
预提费用
48
2501
长期借款
49
2502
长期应付款
50
2601
预计负债
51
2901
受托代理负债
(三)净资产类
52
3001
累计盈余
53
3101
专用基金
54
3201
权益法调整
55
3301
本期盈余
56
3302
本年盈余分配
57
3401
无偿调拨净资产
58
3501
以前年度盈余调整
(四)收入类
59
4001
财政拨款收入
60
4101
事业收入
61
4201
上级补助收入
62
4301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63
4401
经营收入
64
4601
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
65
4602
投资收益
66
4603
捐赠收入
67
4604
利息收入
68
4605
租金收入
69
4609
其他收入
(五)费用类
70
5001
业务活动费用
71
5101
单位管理费用
72
5201
经营费用
73
5301
资产处置费用
74
5401
上缴上级费用
75
5501
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
76
5801
所得税费用
77
5901
其他费用
二、预算会计科目
(一)预算收入类
1
6001
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2
6101
事业预算收入
3
6201
上级补助预算收入
4
6301
附属单位上缴预算收入
5
6401
经营预算收入
6
6501
债务预算收入
7
6601
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8
6602
投资预算收益
9
6609
其他预算收入
(二)预算支出类
10
7101
行政支出
11
7201
事业支出
12
7301
经营支出
13
7401
上缴上级支出
14
7501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15
7601
投资支出
16
7701
债务还本支出
17
7901
其他支出
(三)预算结余类
18
8001
资金结存
19
8101
财政拨款结转
20
8102
财政拨款结余
21
8201
非财政拨款结转
22
8202
非财政拨款结余
23
8301
专用结余
24
8401
经营结余
25
8501
其他结余
26
8701
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
第三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财务会计科目
(一)资产类
001库存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的库存现金。
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现金的各项收支业务。
本科目应当设置“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核算单位受托代理、代管的现金。
三、库存现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从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取现金,按照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实际存入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根据规定从单位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按照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将现金退回单位零余额账户,按照实际退回的金额,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因内部职工出差等原因借出的现金,按照实际借出的现金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时,按照实际报销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按照实际借出的现金金额,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三)因提供服务、物品或者其他事项收到现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收入”、“应收账款”等相关科目。
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因购买服务、物品或者其他事项支付现金,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库存物品”等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以库存现金对外捐赠,按照实际捐出的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收到受托代理、代管的现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受托代理资产),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支付受托代理、代管的现金,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受托代理资产)。
四、单位应当设置“库存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相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每日账款核对中发现有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的,应当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
属于现金溢余,应当按照实际溢余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属于现金短缺,应当按照实际短缺的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待查明原因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具体内容参见“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五、现金收入业务繁多、单独设有收款部门的单位,收款部门的收款员应当将每天所收现金连同收款凭据一并交财务部门核收记账,或者将每天所收现金直接送存开户银行后,将收款凭据及向银行送存现金的凭证等一并交财务部门核收记账。
六、单位有外币现金的,应当分别按照人民币、外币种类设置“库存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有关外币现金业务的账务处理参见“银行存款”科目的相关规定。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1002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银行存款收支业务,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银行存款的各项收支业务。
本科目应当设置“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核算单位受托代理、代管的银行存款。
三、银行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将款项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按照实际存入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应收账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相关科目。
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二)从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取现金,按照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以银行存款支付相关费用,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其他费用”等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以银行存款对外捐赠,按照实际捐出的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收到受托代理、代管的银行存款,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受托代理资产),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支付受托代理、代管的银行存款,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受托代理资产)。
四、单位发生外币业务的,应当按照业务发生当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记账,并登记外币金额和汇率。
期末,各种外币账户的期末余额,应当按照期末的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期末人民币余额。
调整后的各种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
(一)以外币购买物资、设备等,按照购入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支付的外币或应支付的外币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借记“库存物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付账款”等科目的外币账户。
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二)销售物品、提供服务以外币收取相关款项等,按照收入确认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收取的外币或应收取的外币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借记本科目、“应收账款”等科目的外币账户,贷记“事业收入”等相关科目。
(三)期末,根据各外币银行存款账户按照期末汇率调整后的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人民币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
“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有关外币账户期末汇率调整业务的账务处理参照本科目。
5、单位应当按照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及币种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
月度终了,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当逐笔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实际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1011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一、本科目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收到和支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二、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额度
单位收到“财政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时,根据通知书所列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
(二)支用额度
1.支付日常活动费用时,按照支付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购买库存物品或购建固定资产,按照实际发生的成本,借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本科目、“应付账款”等科目。
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3.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时,按照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因购货退回等发生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退回的,按照退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物品”等科目。
(四)年末,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作注销额度的相关账务处理,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本科目。
年末,单位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的,根据未下达的用款额度,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
下年初,单位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上年度注销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作恢复额度的相关账务处理,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
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批复的上年未下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尚未支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年末注销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1021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货币资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在异地开立银行账户,将款项委托本地银行汇往异地开立账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收到采购员交来供应单位发票账单等报销凭证时,借记“库存物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将多余的外埠存款转回本地银行时,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按照取得的银行本票、银行汇票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购买库存物品等资产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借记“库存物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有余款或因本票、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款项,按照退款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信用卡,按照交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用信用卡购物或支付有关费用,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借记“单位管理费用”、“库存物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单位信用卡在使用过程中,需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按照续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单位应当加强对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及时办理结算,对于逾期尚未办理结算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转回,并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实际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
1101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投资的种类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短期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取得短期投资时,按照确定的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收到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收到短期投资持有期间的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出售短期投资或到期收回短期投资本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持有短期投资的成本。
1201财政应返还额度
一、本科目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应收财政返还的资金额度,包括可以使用的以前年度财政直接支付资金额度和财政应返还的财政授权支付资金额度。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两个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财政应返还额度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财政直接支付
年末,单位根据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当年财政直接支付实际发生数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财政直接支付),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
单位使用以前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额度支付款项时,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财政直接支付)。
(二)财政授权支付
年末,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作注销额度的相关账务处理,借记本科目(财政授权支付),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年末,单位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的,根据未下达的用款额度,借记本科目(财政授权支付),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
下年初,单位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上年度注销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作恢复额度的相关账务处理,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本科目(财政授权支付)。
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批复的上年未下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本科目(财政授权支付)。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应收财政返还的资金额度。
1211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因开展经营活动销售产品、提供有偿服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因销售产品、提供服务等收到商业汇票,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确认的收入金额,贷记“经营收入”等科目。
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二)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即扣除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贴现息金额,借记“经营费用”等科目,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无追索权)或“短期借款”科目(有追索权)。
附追索权的商业汇票到期未发生追索事项的,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短期借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按照取得物资的成本,借记“库存物品”等科目,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四)商业汇票到期时,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收回票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商业汇票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付款证明等,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事业单位应当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出票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背书转让日、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收款日期、收回金额和退票情况等。
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应当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持有的商业汇票票面金额。
1212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提供服务、销售产品等应收取的款项,以及单位因出租资产、出售物资等应收取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债务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应收账款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
单位发生应收账款时,按照应收未收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租金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
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收回应收账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应收账款收回后需上缴财政
1.单位出租资产发生应收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