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8300828 上传时间:2023-01-30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26.0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docx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docx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广播电台、付费广播频率播出机构〔以下统称广播中心〕安全播出治理工作,依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治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本实施细那么适用于广播中心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爱护、技术治理工作。

第三条依照所播出节目的覆盖范畴,广播中心安全播出保证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保证等级。

保证等级越高,对广播中心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爱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证要求越高。

有条件的广播中心应提升安全播出保证等级。

〔一〕省级以上广播电台及其它播出上星节目的广播中心应达到一级保证要求;

〔二〕副省级都市和省会都市广播电台、节目覆盖全省或跨省、跨地区的非上星付费广播频率播出机构应达到二级保证要求;

〔三〕地市、县级广播中心及其它非上星付费广播频率播出机构应达到三级保证要求;

〔四〕以下将〝三级保证〞、〝二级保证〞、〝一级保证〞分别简写为三级、二级、一级。

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

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第四条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应配置自备电源;

〔二〕二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宜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三〕一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至少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第五条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二〕三级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独立低压回路;要紧播出负荷应采纳不间断电源〔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刻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三〕二级应设工艺专用变压器;播出负荷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要紧播出负荷应采纳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刻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应配置自备电源或与供电部门签订应急供电协议,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四〕一级应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互为备用的工艺专用变压器,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播出负荷应引自不同工艺专用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要紧播出负荷应采纳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刻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60分钟以上;应配置自备电源,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UPS供电回路。

第二节制播网络系统

第六条网络安全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核心网络设备宜配置双电源;制播网禁止直截了当与外网互联;

〔二〕二级以上在三级基础上,制播网络核心设备应配置在线热备份,且设备均配置双电源;主干链路应有冗余,应对网络交换机端口进行访问操纵,禁止非法设备接入;网络内应安装网管软件,对整个网络进行实时监控和故障预警、报警。

第七条服务器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按在线热备份方式配置核心服务器;

〔二〕二级以上应按在线热备份方式配置服务器,服务器应配置双电源;服务器硬盘应有冗余热备;主、备服务器应分别连接主备网络交换机;多台服务器之间宜采纳集群方式。

第八条数据储备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系统应配置充裕的储备空间;

〔二〕二级数据储备应采纳磁盘阵列,并制定合理的储备策略,保证储备数据的安全;关于节目播出数据,应能实现实时镜像备份和数据无中断调用;

〔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宜定期进行离线备份或异地备份。

第九条音频工作站应符合以下规定:

所有工作站应有防病毒、防攻击措施;应封闭USB端口、串口、并口等所有外部接口,拆除软驱、光驱等外接设备;播出音频工作站应有备份,主备工作站应能实现无缝切换;应对操作系统进行安全策略治理。

第三节直播室系统

第十条直播机房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每套有直播节目的频率应配置一套直播机房,每套直播机房应包括直播室及导播室;

〔二〕二级以上在三级基础上,应至少配置一套备份直播机房。

第十一条播出调音台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配置双电源;

〔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应配置双输出模块,并具备监听信号源选择功能;应有多路母线输出功能;

〔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应配置数字播出调音台;应能设置多层用户权限;直播室机房宜独立配置应急调音台或调音台应急模块。

第十二条热线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至少配置1路热线接入直播室系统,应具有来电显示功能。

直播室和导播室均应配置热线的操纵设备;

〔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宜接入多路热线;

〔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应能对有热线参与的节目及内容进行录音。

第十三条有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应在播出链路中配置延时和切断装置;延时时刻应符合总局相关规定;延时器应有状态显示,易于操作,具备断电直通功能。

第十四条监听监测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直播室和导控室应配置监听音箱、电平表;直播室应配置监听耳机;

〔二〕二级以上在三级基础上,直播室应配置相位表;直播室、导控室监听音量应能独立操纵。

第十五条辅助设备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配置带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标准时钟;

〔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直播室和导控室间应配置内部通话系统;

〔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直播室、导播室应配置与总控之间的内部通话系统。

第十六条二级以上主、备节目播出信号应经两路以上播出链路送至总控。

第四节总控系统

第十七条总控机房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二级应配置总控机房,划分设备区域和值班区域;

〔二〕一级在二级基础上,应配置设备机房和值班机房。

第十八条播出通路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配置应急垫乐源,每套播出节目应能在正常信号源与应急垫乐源之间切换;应配置专业级播出切换设备;

〔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应具备主、备播出信号源和应急垫乐源,信号源之间能够进行切换;切换设备应有切换操纵面板,采纳双电源配置;切换矩阵应能在断电复原后保持原接通状态,切换开关应具备断电直通功能;

〔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要紧播出通路应具有应急节目源;应幸免因单节点故障引起系统瘫痪;应具有应急手段,可将直播室系统的节目信号直截了当送到传输系统中。

第十九条信号交换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宜通过矩阵或跳线排进行音频信号的交换;

〔二〕二级应配置音频矩阵,矩阵应配置双电源。

播出通路要紧环节的输入输出端口都应接到跳线排中;

〔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矩阵应有在线热备。

宜配置相同规模的矩阵或相同信号交换能力的其他手段作为备份,并能自动切换。

第二十条传输通路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配置两路传输通路;传输设备、编码复用设备在断电或者重启后,应保留原有配置信息;

〔二〕二级在三级的基础上,应配置独立的主备传输设备,主备信号传输应具有两条不同路由的传输通路,传输设备应具有双电源;采纳编码复用方式传输的,应配置在线热备编码复用设备;

〔三〕一级在二级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可配置第二备份传输手段;末级采纳应急切换设备的,应具有自动或手动切换功能,并能够断电直通。

第二十一条时钟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全台时钟信号应锁定于同一个时钟源;

〔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时钟发生器应有自动校时功能;应具备整点报时功能,报时信号嵌入应符合«广播报时信号嵌入时刻码规范»〔GY/T219〕,并能提供网络校时;

〔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应配置备用时钟发生器和切换设备,切换设备应具有自动或手动切换功能,并能够断电直通。

第二十二条二级以上总控机房应配置内部通话系统,实现与各机房的迅速联络。

第二十三条二级以上应配置转播系统,具备监听监测和多种传输手段。

第二十四条通讯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至少配置一部业务专用外线;应配置安全播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

〔二〕二级以上应配置两部具有录音功能的业务专用外线;应配置安全播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并配置与安全播出指挥调度机构互联的专用运算机终端和通讯设备。

第五节自台监测系统

第二十五条播出监测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监测播出通路输出信号电平;应配置峰值电平显示设备;总控应至少配置一对专业级音箱,能够选择监听所有播出信号和开路接收信号;按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治理规定»的要求对节目信号质量和成效进行记录;

〔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应监测总控系统输入、输出、直播室信号的电平、相位;总控应能选择监听每套节目的播出信号和关键节点的音频信号;应配置彩条监视屏;应配置各机房的视频监控;应配置声光报警设备,显现电平过高、电平过低、单通道、反相等专门时,应能赶忙给出报警;

〔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应实时监测播出通路关键环节的信号电平、相位;监测点显现故障时应能及时给出声光报警;应能灵活设置不同报警信息;应具备全时段录音功能。

第二十六条宜建立网管系统,对设备运行状态、应用软件运行状态、网络运行状态等进行监测,并具备异态告警功能。

第二十七条电力和环境监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的有关规定;

〔二〕三级对配电系统中的要紧运行参数和关键设备运行情形有监测手段,对机房温度、湿度等环境状态进行监测;

〔三〕二级在三级基础上,应对要紧运行参数和关键设备运行情形进行集中监测;

〔四〕一级在二级基础上,应具备声光报警功能的电力和环境集中监控系统。

第六节现场直播系统

第二十八条大型和重要现场直播节目应配置专用工艺电源,转播车宜配置发电机及UPS电源。

第二十九条音频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一样现场直播节目应有有线话筒作为备份;调音台应有应急供电;现场直播录音时,要紧录音设备宜配置备份;

〔二〕大型和重要现场直播节目在一样现场直播节目的基础上,重要位置的话筒应有在线热备;所有放音设备应有在线热备,并保持主备机同步播放;现场直播录音时,应有同步录音备份;调音台应有通路冗余;应配置在线热备调音台,且同步操作;两个调音台的输出应采纳在线互备方式接入传输系统。

第三十条传输链路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一样现场直播节目信号应至少有两条传输链路回传至总控或直播机房;需要台内外双向交流的直播节目,双向传输的音频信号都应进行〝N-1〞处理;租用市话线路时,每条线路宜仅做单方向传输使用;应配置备用音频传输设备;

〔二〕大型和重要现场直播节目在一样现场直播节目的基础上,应至少有两个不同传输路由或手段回传至总控或直播机房;需要台内外双向交流的直播节目,总控或直播机房返送至现场直播的信号应至少通过两个不同路由或手段传输。

第七节机房环境

第三十一条机房温度、湿度、防尘、静电防护、接地、布线及外部环境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的有关规定,其中,三级应符合C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有关规定,二级应符合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有关规定,一级应符合A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有关规定。

机房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5067〕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机房安全防范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GA586〕的有关规定。

二级以上应对设备机房、UPS主机及电池室、缆线集中点、室外设备等播出相关的重点部位设置24小时闭路监视系统。

第八节爱护器材

第三十三条单一节点设备应有备件;二级以上应有其它重要设备备品备件。

第三十四条应配置爱护检修、故障处理所需的工具、材料;二级以上广播中心应按照实际情形配置码流分析仪、音频测试仪、频谱仪、示波器等必要的仪器外表。

第九节灾备与应急播出

第三十五条灾备与应急播出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具有一定的防备自然灾难能力,应依照当地地质、气候特点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二〕二级以上应配置应急播出系统,当发生重大灾难或突发事件,正常播出系统短时刻内无法复原播出时,应能够应急播出重要节目;

〔三〕一级应配置灾备系统,可设置异地备份播出系统,或配置卫星转播车等移动播出系统。

第三章运维与技术治理

第一节直、转播治理

第三十六条有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的播出治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经批准开办的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应全程使用延时器和来电显示设备,编播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和流程规范使用延时器;

〔二〕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开播前应检查延时器和来电显示设备等相关设备的运行情形,发觉专门,应赶忙停止接入热线;

〔三〕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应制定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应指定现场负责人员;

〔四〕主持人和导播应至少提早15分钟到岗,做好播出前的各项预备工作;播出中应规范操作,熟悉应急操作流程。

第三十七条转播节目治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对非本台播出节目进行转播前,应通过节目主管部门批准,并制定完善可行的保证方案和应急预案。

转播现场直播节目时,应指定现场负责人员;

〔二〕转播时,节目部门应有专人负责进行内容把关和应急处理,保证完整转播,并做好转播前后的节目切换和衔接工作;应按上级要求使用延时器。

第三十八条现场直播治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大型和重要现场直播应由主管领导负责指挥和谐,部署现场直播的节目调整、技术保证及应急预案等事宜;

〔二〕节目部门应有专门人员负责直播现场与总控或直播机房的和谐工作,负责进行内容把关和应急处理,并做好现场直播前后的节目切换和衔接工作;应按上级要求使用延时器;

〔三〕每次现场直播前,技术部门应对系统设施进行播前测试,并核对播出时刻、播出长度等;播出前30分钟应完成音频信号测试并保持畅通;

〔四〕现场直播中各环节应监看、监听直播主备信号,遇有突发情形应赶忙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节播前治理

第三十九条节目制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节目制作质量应符合«广播节目声音质量主观评判方法和技术指标要求»〔GB/T16463〕和«数字音频设备的满度电平»〔GY/T192〕;

〔二〕制作人员在发送录播节目的信息中应完整标注相关节目信息,录播节目标识应唯独;

〔三〕关于重要节目,应制作符合审查规定的备播节目,并发至相应的直播机房,供应急播出时使用。

第四十条节目审定及编排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由专人对待播节目进行节目审定;

〔二〕应由专人负责节目串联单的编排治理、审定工作;对入库的待播节目进行确认;

〔三〕节目和串联单应通过审定后播出,重播节目应重审;

〔四〕播出节目变更信息和编排信息等应及时发至相应部门,每一个环节均应有责任人检查、复核并签字。

第四十一条节目部门应提供垫播节目,经审查后发至相应的直播机房和播出工作站,内容应符合本部门节目特点,垫播节目应适宜随时切出复原到正常节目。

第三节运维治理

第四十二条安全播出的年度运行指标应满足:

〔一〕三级,停播率≤60秒/百小时,即可用度≥99.983%;

〔二〕二级,停播率≤20秒/百小时,即可用度≥99.994%;

〔三〕一级,停播率≤5秒/百小时,即可用度≥99.9986%。

第四十三条播出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模拟广播播出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广播声频通路运行技术指标等级»〔GY75〕的要求。

三级达到丙级技术指标,二级达到乙级技术指标,一级达到甲级技术指标;

〔二〕数字广播播出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电视中心播控系统数字播出通路技术指标和测量方法»〔GY/T165〕的相关要求;数字播出系统相对应的等效模拟技术指标,三级达到丙级技术指标,二级达到乙级技术指标,一级达到甲级技术指标。

第四十四条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形,制定各项运维与技术治理制度。

〔一〕机房治理制度应包括机房出入人员治理、机房禁止性规定等;

〔二〕值班及交接班制度应包括交接班要求、值班内容、纪律要求、监听监看要求等;

〔三〕安全制度应包括技术安全、网络信息安全、施工安全、消防安全规定等;

〔四〕用配电治理制度应包括用配电规范、安全规范、要紧运行参数和关键设备运行情形巡查规定等;

〔五〕播前测试制度应包括规定开播前的测试时刻、规范用语、测试信号源、检查指标规定等;

〔六〕事故报告制度应包括不同等级事故的报告原那么、报告内容〔事故缘故、阻碍范畴、处理过程等〕、报告要求等;

〔七〕爱护检修制度应包括爱护检修的项目和周期、检修规范、责任分工、重要数据储备与备份规范、爱护记录规范等;

〔八〕技术档案治理制度应包括技术档案的范畴、整理要求、分类明细、出入库治理、销存时限规定等。

第四十五条应结合播出系统和播出任务,制订和完善各项运维工作流程和设备操作流程。

〔一〕运维工作流程要紧包括:

交接班流程、巡机流程、播前测试流程、业务调度流程、检修操作流程、播出事故处理流程、报告流程等;

〔二〕设备操作流程要紧包括:

信号切换操作流程、播出设备操作流程、网管操作流程、供配电设备操作流程等;

〔三〕各项操作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操作规范,业务调度应按调度单的要求执行;运维工作和设备操作应做好记录并存档,跨单位、跨部门的业务调度、操作指令应有书面通知,相关通话联络应有录音和文档记录。

第四十六条爱护治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参照«广播中心录制系统爱护规程»〔GY/T126〕的相关要求,针对不同系统和设备分类制定相应的周检、月检、季检、年检等周期性爱护打算,并按打算组织实施;

〔二〕应将播出及相关系统各个环节的设备、线路爱护落实到机房、班组、个人,做到界面清晰、责任明确,不漏检、不重叠;

〔三〕应与上、下游相关播出单位划清爱护分界并签订爱护协议,协议要紧内容应包括:

爱护分界图、各方保证责任、故障处理和谐机制、联络等;

〔四〕对网络系统、服务器、储备系统、工作站等应定期重启,进行必要的系统补丁更新,并对系统数据进行整理、备份。

第四十七条运行爱护所需的各种工具和器材应妥善放置、专人治理,定期检查补充、定期标校;备品备件应进行登记造册,放置于满足器件储备环境要求的指定位置,并定期加电检测和爱护。

第四十八条代维治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托付其他单位承担运行爱护任务时,应选择具有相应安全保证能力的代维单位并签署有效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应指定专人,对代维单位的运行爱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治理;代维单位进行爱护操作时,应安排内部人员监护;

〔二〕设备所在地的单位应承担设备运行监测、故障应急处置等代维任务,并与托付方签署有效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应严格履行协议范畴内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及时向托付方反馈运行爱护情形。

第四节技术治理

第四十九条新建播出系统需要申请试播期的,应提早7个以上工作日逐级报请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

其中,涉及中央直属单位的,以及播出阻碍范畴涉及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逐级报请广电总局批准。

试播期审批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批准试播的,应同时将批复意见抄送广播电视监测、指挥调度机构。

第五十条应急预案治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针对技术系统的特点和自台实际情形,制订突发故障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

供配电故障应急预案、播出重要环节故障应急预案以及非法破坏事件应急预案、自然灾难应急预案、其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并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二〕各相关部门和岗位应依照顾急预案制定具体的应急处置流程;

〔三〕应依照实际情形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和流程,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组织演练。

第五十一条重要保证期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制定重要保证期预案,预案应包括重要播出前的预备、重要播出中的保证措施和突发故障、事件的应急处理等内容;

〔二〕假如直截了当接到当地宣传治理部门关于重大活动的直播任务,应赶忙报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

〔三〕应做好技术系统的全面检修、测试工作;应对备品备件、应急工具进行全面检查,查漏补缺;

〔四〕应提早和谐电力供应、线路传输、通信联络、设备生产商、系统集成商等相关单位、部门为播出保证提供支持。

第五十二条临时停播治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停播节目涉及广电总局直属单位的,以及节目阻碍范畴涉及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提早5个以上工作日逐级报至广电总局批准;其它临时停播的申请程序、治理要求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二〕申请临时停播前应做好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沟通和谐;

〔三〕临时停播申请材料应说明申请缘故、起止日期和时刻、涉及的节目、阻碍范畴、操作方案、应急措施等;

〔四〕临时停播批准后,申请单位应在操作前通知相关播出单位,相关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通知监测、指挥调度机构。

第五十三条运行变更治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播出方式〔如是否加密等〕、传输覆盖方式、播出技术参数等的变更,应依照有关规定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批准变更的,审批部门应同时将批复意见抄送监测、指挥调度机构; 

〔二〕变更后应进行测试,测试通过后方可投入运行;应及时修改播出系统图等技术资料,妥善储存变更前后相关档案;

〔三〕运行变更应及时通知相关播出单位。

第五十四条施工治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施工安排应以减少对播出阻碍为原那么,尽量安排在例行检修时刻进行,需要临时停播的,应做好临时停播申请和操作通知等工作;

〔二〕施工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

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应明确:

施工的目的和要达到的成效、施工内容和施工区域、详细操作步骤和时刻进度、各项安全措施、相关责任人和需要和谐配合的部门、对安全播出可能造成的阻碍及应急操作处理流程等内容;

〔三〕施工时,应遵守相关安全规范,并做到:

严格划分出施工区域,放置警示牌;安排熟悉安全播出的人员监督整个施工过程,发生威逼安全播出的行为,赶忙予以禁止。

在播出机房内施工,应与播出运行设施隔离,并加强对播出设备的巡视。

施工用电应与播出用电分离。

第五十五条安全播出事故治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安全播出事故的界定、分类、分级、统计和上报应按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执行;

〔二〕应依照上级治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安全播出要求,制定本单位的事故治理制度;

〔三〕关于重大事故应成立分析检查组,对事故缘故、处置过程进行调查,对处置方式、方法进行分析,形成分析报告;

〔四〕依照事故的分析调查,编写事故案例,并及时组织召开案例分析会,通报情形,总结体会教训;

〔五〕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予以处理,对排查发觉的播出事故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十六条报表治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按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要求,汇总分析技术指标、播出运行、事件/事故等情形和数据,按时填报相应报表;

〔二〕上报数据应准确真实,并由专人进行审核;

〔三〕应依照报表类型分类整理报表档案。

第五十七条应建立技术资料库,有条件的应建立电子化技术资料库。

资料库应包括:

技术审批文件、运维与技术治理制度、设备档案、运维档案、应急预案、事故档案、系统方案、系统图纸、系统重大技改资料、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安全播出文件、报表等;应由专人负责对技术资料及时更新整理。

第五十八条技术安全治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有关技术安全的规定,遵循«广播电视中心和台、站电气工作安全规程»〔GY63〕等行业标准中的有关技术安全要求;

〔二〕应当按照国家、行业相关规定和标准制定和细化相关的操作流程和治理制度,强化广播电视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教育,落实安全责任和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幸免发生技术安全事故。

第五十九条应建立安全播出检查和考核制度,定期对各播出系统的运行和爱护情形进行检查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外语学习 > 其它语言学习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