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运输专业新旧对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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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运输专业新旧对比

原《煤矿安全规程》条款

本次修订后条款

第二编开采

第二编开采

第二十一条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运输巷和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

架线电机车运输巷的净高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五十六条和第三百五十七条的有关要求。

(二)采区(包括盘区,以下各条同)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

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及采区内的溜煤眼等的净断面或净高,由煤矿企业统一规定。

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

第五条巷道净断面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

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轨道机车运输的巷道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道的净高,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不小于2.4m;其他地点,行人的不小于2.2m,不行人的不小于2.1m。

(二)采(盘)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

(三)运输巷(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最小间距,应满足表3的要求。

表3运输巷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

巷道类型

顶部/m

两侧/m

备注

轨道机车运输巷道

0.3

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m

输送机运输巷道

0.5

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

卡轨车、齿轨车运输巷道

0.3

0.3

单轨运输巷道宽度应大于2.8m,双轨运输巷道宽度应大于4.0m

单轨吊车运输巷道

0.5

0.85

曲线巷道段应在直线巷道允许安全间隙的基础上,内侧加宽不小于0.1m,外侧加宽不小于0.2m。

巷道内外侧加宽要从曲线巷道段两侧直线段开始,加宽段的长度不小于5.0m

无轨胶轮车运输巷道

0.5

0.5

曲线巷道段应在直线巷道允许安全间隙的基础上,按无轨胶轮车内、外轮曲率半径计算需加大的巷道宽度。

巷道内外侧加宽要从曲线巷道两侧直线段开始,加宽段的长度应满足安全运输的要求

(两个0.5m—来自GB50533—2009《煤矿井下辅助运输设计规范》)

设置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的巷道

0.3

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上设备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侧的间距

第二十二条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巷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3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m)。

巷道内安设输送机时,输送机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5m;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

巷道内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上综采设备的最突出部分,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3m。

(二)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个躲避硐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40m。

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

(三)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第九十一条 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煤及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个躲避硐的间距不得超过40m.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

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人行道宽度不足1m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

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第二十三条在双轨运输巷中,2列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

车辆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两侧距离,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二十二条的要求。

第九十二条 在双向运输巷中,两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轨道运输的巷道:

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

(二)采用单轨吊车运输的巷道:

对开时不得小于0.8m.

(三)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巷道:

1、双车道行驶,会车时不得小于0.5m.

2、单车道应当根据运距、运量、运速及运输车辆特性,在巷道的合适位置设置机车绕行道或者错车硐室,并设置方向标识.

第八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第十一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第三百四十七条瓦斯矿井中使用机车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低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可使用架线电机车,但巷道应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二)在高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如果使用架线电机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1.沿煤层或穿过煤层的巷道应砌碹或锚喷支护;

2.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巷道的回风流,不得进入有架线的巷道中;

3.采用炭素滑板或其他能减小火花的集电器;

4.架线电机车应装设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三)掘进的岩石巷道中,可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四)瓦斯矿井的主要回风巷和采区进、回风巷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五)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如果在全风压通风的主要风巷内使用机车运输,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

第三百六十三条各种车辆的两端应装置碰头,每端突出的长度不得小于100mm。

第三百七十六条 采用轨道机车运输时,轨道机车的选用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突出矿井必须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车.

(二)新建高瓦斯矿井不得使用架线电机车运输.高瓦斯矿井在用的架线电机车运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沿煤层或者穿过煤层的巷道必须采用砌碹或者锚喷支护;

2、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巷道的回风流,不得进入有架线的巷道中;

3、采用炭素滑板或者其他能减小火花的集电器.

(三)低瓦斯矿井的主要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应当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车.低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可以使用架线电机车,并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四)各种车辆的两端必须装置碰头,每端突出的长度不得小于100mm.

第三百四十八条机车司机应按信号指令行车,在开车前应发出开车信号。

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

司机离开座位时,应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手把取下,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第三百四十九条

(一)应定期检修机车和矿车,并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机车。

第三百五十一条采用机车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列车或单独机车都应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二)正常运行时,机车应在列车前端。

(三)同一区段轨道上,不得行驶非机动车辆。

如果需要行驶时,应经井下运输调度站同意。

(四)列车通过的风门,应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收到声光信号的装置。

(五)巷道内应装设路标和警标。

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等地段,以及前面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应减低速度,并发出警号。

(六)应有用矿灯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规定。

非危险情况,任何人不得使用紧急停车信号。

(七)2机车或2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应保持不少于100m的距离。

(八)列车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1次。

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m;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m。

(九)在弯道或司机视线受阻的区段,应设置列车占线闭塞信号;在新建和改扩建的大型矿井井底车场和运输大巷,应设置信号集中闭塞系统。

第三百七十七条 采用轨道机车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矿井同一水平行驶7台及以上机车时,应当设置机车运输监控系统;同一水平行驶5台及以上机车时,应当设置机车运输集中信号控制系统.新建大型矿井的井底车场和运输大巷,应当设置机车运输监控系统或者运输集中信号控制系统.

(二)列车或者单独机车均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三)列车通过的风门,必须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收到声光信号的装置.

(四)巷道内应当装设路标和警标.(五)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机车,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者失爆时,机车不得使用.

(六)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或者噪声大等地段,以及前有车辆或者视线有障碍时,必须减速慢行,并发出警号.

(七)2辆机车或者2列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m的距离.

(八)同一区段线路上,不得同时行驶非机动车辆.

(九)必须有用矿灯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规定.非危险情况下,任何人不得使用紧急停车信号.

(十)机车司机开车前必须对机车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启动前,必须关闭车门并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中,严禁司机将头或者身体探出车外;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取下控制手把(钥匙),扳紧停车制动.在运输线路上临时停车时,不得关闭车灯.

(十一)新投用机车应当测定制动距离,之后每年测定1次.运送物料时制动距离不得超过40m;运送人员时制动距离不得超过20m.

第三百五十条采用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排气口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70℃,其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

(二)排出的各种有害气体被巷道风流稀释后,其浓度应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

(三)各部件不得用铝合金制造,使用的非金属材料应具有阻燃和抗静电性能。

油箱及管路应用不燃性材料制造。

油箱的最大容量不得超过8h的用油量。

(四)燃油的闪点应高于70℃。

(五)应配置适宜的灭火器

第三百七十八条 使用的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发动机排气超温、冷却水超温、尾气水箱水位、润滑油压力等保护装置.

(二)排气口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77℃,其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

(三)发动机壳体不得采用铝合金制造;非金属部件应具有阻燃和抗静电性能;油箱及管路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制造;油箱最大容量不得超过8h用油量.

(四)冷却水温度不得超过95℃.

(五)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尾气排放应满足相关规定.

(六)必须配备灭火器.

第三百五十二条新建或改扩建的矿井中,对运行7t及其以上机车或3t及其以上矿车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30kg/m的钢轨。

第三百七十七条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运行的轨道,应采用不小于22kg/m的钢轨。

轨道的铺设质量应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条 轨道线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行7t及以上机车、3t及以上矿车,或者运送15t及以上载荷的矿井、采区主要巷道轨道线路,应当使用不小于30kg/m的钢轨;其他线路应当使用不小于18kg/m的钢轨.

(二)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运行的轨道线路,应当采用不小于22kg/m的钢轨.

(三)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

(四)轨道线路必须按标准铺设,使用期间应当加强维护及检修.

第三百五十三条矿井轨道应按标准铺设。

主要运输巷道轨道的铺设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扣件应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

轨道接头的间隙不得大于5mm,高低和左右错差不得大于2mm。

(二)直线段2条钢轨顶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线段外轨按设计加高后与内轨顶面的高低偏差,都不得大于5mm。

(三)直线段和加宽后的曲线段轨距上偏差为+5mm,下偏差为-2mm。

(四)在曲线段内应设置轨距拉杆

(五)轨枕的规格及数量应符合标准要求,间距偏差不得超过50mm。

道碴的粒度及铺设厚度应符合标准要求,轨枕下应捣实。

对道床应经常清理,应无杂物、无浮煤、无积水。

同一线路应使用同一型号钢轨。

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

第三百五十四条架线电机车运行的轨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两平行钢轨之间,每隔50m应连接1根断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或其他具有等效电阻的导线。

(二)线路上所有钢轨接缝处,应用导线或采用轨缝焊接工艺加以连接。

连接后每个接缝处的电阻,不得大于下列规定:

1.15kg/m钢轨,0.00027Ω;

2.18kg/m钢轨,0.00024Ω;

3.22kg/m钢轨,0.00021Ω;

4.24kg/m钢轨,0.00020Ω;

5.30kg/m钢轨,0.00019Ω;

6.33kg/m钢轨,0.00018Ω;

7.38kg/m钢轨,0.00017Ω;

8.43kg/m钢轨,0.00016Ω。

(三)不回电的轨道与架线电机车回电轨道之间,应加以绝缘。

第一绝缘点设在2种轨道的连接处;第二绝缘点设在不回电的轨道上,其与第一绝缘点之间的距离应大于1列车的长度。

对绝缘点应经常检查维护,保持可靠绝缘。

在与架线电机车线路相联通的轨道上有钢丝绳跨越时,钢丝绳不得与轨道相接触。

第三百五十五条架线电机车使用的直流电压,不得超过600V。

第三百八十一条 采用架线电机车运输时,架空线及轨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架空线悬挂高度、与巷道顶或者棚梁之间的距离等,应当保证机车的安全运行.

(二)架空线的直流电压不得超过600V.

(三)轨道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两平行钢轨之间,每隔50m应当连接1根断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或者其他具有等效电阻的导线.

2、线路上所有钢轨接缝处,必须用导线或者采用轨缝焊接工艺加以连接.连接后每个接缝处的电阻应当符合要求.

3、不回电的轨道与架线电机车回电轨道之间,必须加以绝缘.第一绝缘点设在2种轨道的连接处;第二绝缘点设在不回电的轨道上,其与第一绝缘点之间的距离必须大于1列车的长度.在与架线电机车线路相连通的轨道上有钢

丝绳跨越时,钢丝绳不得与轨道相接触.丝绳跨越时,钢丝绳不得与轨道相接触.

第三百五十六条自轨面算起,电机车架空线的悬挂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行人的巷道内、车场内以及人行道与运输巷道交叉的地方不小于2m;在不行人的巷道内不小于1.9m。

(二)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不小于2.2m。

(三)在地面或工业场地内,不与其他道路交叉的地方不小于2.2m。

第九十条 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轨道机车运输的巷道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道的净高,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不小于2.4m;其他地点,行人的不小于2.2m,不行人的不小于2.1m。

第三百五十七条电机车架空线与巷道顶或棚梁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2m。

悬吊绝缘子距电机车架空线的距离,每侧不得超过0.25m。

电机车架空线悬挂点的间距,在直线段内不得超过5m,在曲线段内不得超过表4规定值。

表4 电机车架空线曲线段悬挂点间距最大值

曲率半径/m

25~22

21~19

18~16

15~13

12~11

10~8

悬挂点间距/m

4.5

4.5

3.5

3

2.5

2

第三百五十八条长度超过1.5km的主要运输平巷,上下班时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

严禁使用固定车厢式矿车、翻转车厢式矿车、底卸式矿车、材料车和平板车等运送人员。

第三百六十五条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垂深超过50m时,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

第三百八十二条 长度超过1.5km的主要运输平巷或者高差超过50m的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应当采用机械方式运送人员.

运送人员的车辆必须为专用车辆,严禁使用非乘人装置运送人员.

严禁人、物料混运.

第三百五十九条用人车运送人员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班发车前,应检查各车的连接装置、轮轴和车闸等。

(二)严禁同时运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蚀性的物品,或附挂物料车。

(三)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m/s。

(四)人员上下车地点应有照明,架空线应安设分段开关或自动停送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应切断该区段架空线电源。

(五)双轨巷道乘车场应设信号区间闭锁,人员上下车时,严禁其他车辆进入乘车场。

第三百八十五条 采用平巷人车运送人员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班发车前,应当检查各车的连接装置、轮轴、车门(防护链)和车闸等.

(二)严禁同时运送易燃易爆或者腐蚀性的物品,或者附挂物料车.

(三)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m/s.

(四)人员上下车地点应当有照明,架空线必须设置分段开关或者自动停送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必须切断该区段架空线电源.

(五)双轨巷道乘车场必须设置信号区间闭锁,人员上下车时,严禁其他车辆进入乘车场.

(六)应当设跟车工,遇有紧急情况时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

(七)两车在车场会车时,驶入车辆应当停止运行,让驶出车辆先行.

第三百六十条 乘车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听从司机及乘务人员的指挥,开车前应关上车门或挂上防护链。

(二)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

(三)列车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

(四)严禁在机车上或任何2车箱之间搭乘。

(五)严禁超员乘坐。

(六)车辆掉道时,应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

严禁扒车、跳车和坐矿车。

第三百八十六条 人员乘坐人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听从司机及跟车工的指挥,开车前必须关闭车门或者挂上防护链.

(二)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零部件,严禁露出车外.

(三)列车行驶中及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

(四)严禁在机车上或者任意2车厢之间搭乘.

(五)严禁扒车、跳车和超员乘坐.

第三百六十一条 井下蓄电池充电室内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测定电压时,可以使用普通型电压表,但必须在揭开电池盖10min后进行.

井下矿用防爆型蓄电池电机车的电气设备,必须在车库内打开检修。

第三百七十九条 使用的蓄电池动力装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电必须在充电硐室内进行.

(二)充电硐室内的电气设备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

(三)检修应当在车库内进行,测定电压时必须在揭开电池盖10min后测试.

第三百六十二条人力推车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1次只准推1辆车。

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

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m。

(二)推车时应时刻注意前方。

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应及时发出警号。

(三)严禁放飞车。

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第三百六十四条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

确需停放时,应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辆稳住。

第三百八十九条 人力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1次只准推1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者等于5‰时,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m.

(二)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者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必须及时发出警号.

(三)严禁放飞车和在巷道坡度大于7‰时人力推车.

(四)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或者阻车器将车辆稳住.

第三百六十六条倾斜井巷运送人员的人车必须有顶盖,车辆上必须装有可靠的防坠器。

当断绳时,防坠器能自动发生作用,也能人工操作

第三百六十七条倾斜井巷运送人员的人车应有跟车人,跟车人应坐在设有手动防坠器把手或制动器把手的位置上。

每班运送人员前,应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保险链和防坠器,并应先放1次空车。

第三百六十九条斜井人车应设置使跟车人在运行途中任何地点都能向司机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装置。

多水平运输时,从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应有区别。

人员上、下地点应悬挂信号牌。

任一区段行车时,各水平应有信号显示。

第三百八十四条新建、扩建矿井严禁采用普通轨斜井人车运输.

生产矿井在用的普通轨斜井人车运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必须设置可靠的制动装置.断绳时,制动装置既能自动发生作用,也能人工操纵.

(二)必须设置使跟车工在运行途中任何地点都能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装置.

(三)多水平运输时,从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

(四)人员上下地点应当悬挂信号牌.任一区段行车时,各水平必须有信号显示.

(五)应当有跟车工,跟车工必须坐在设有手动制动装置把手的位置.

(六)每班运送人员前,必须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保险链和制动装置,并先空载运行一次.

第三百六十八条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巷道倾角不得超过设计规定的数值。

(二)蹬座中心至巷道一侧的距离不得小于0.7m,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2m/s,乘坐间距不得小于5m。

(三)驱动装置应有制动器。

(四)吊杆和牵引钢丝绳之间的连接不得自动脱扣。

(五)在下人地点的前方,应设有能自动停车的安全装置。

(六)在运行中人员要坐稳,不得引起吊杆摆动,不得手扶牵引钢丝绳,不得触及邻近的任何物体。

(七)严禁同时运送携带爆炸物品的人员。

(八)每日应对整个装置检查1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百八十三条 采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专项设计.

(二)吊椅中心至巷道一侧突出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0.7m,双向同时运送人员时钢丝绳间距不得小于0.8m,固定抱索器的钢丝绳间距不得小于1.0m。

乘人吊椅距底板的高度不得小于0.2m。

在上下人站处不大于0.5m。

乘坐间距不应小于牵引钢丝绳5s的运行距离,且不得小于6m。

除采用固定抱索器的架空乘人装置外,应当设置乘人间距提示或者保护装置。

(三)固定抱索器最大运行坡度不得超过28°,可摘挂抱索器最大运行坡度不得超过25°,运行速度应当满足表6的规定.运行速度超过1.2m/s时,不得采用固定抱索器;运行速度超过1.4m/s时,应当设置调速装置,并实现静止状态上下人员,严禁人员在非乘人站上下.

表6 架空乘人装置运行速度规定m/s

巷道坡度/(°)

28≥θ>25

25≥θ>20

20≥θ>14

θ≤14

固定抱索器

≤0.8

≤1.2

可摘挂抱索器

≤1.2

≤1.4

≤1.7

(四)驱动系统必须设置失效安全型工作制动装置和安全制动装置,安全制动装置必须设置在驱动轮上.

(五)各乘人站设上下人平台,乘人平台处钢丝绳距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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