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庭审操作规程上课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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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庭审操作规程上课讲义

 

刑事案件庭审操作规程

刑事(公诉)案件庭审操作规程

开庭时间:

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

开庭地点:

XXXX人民法院(或XXXX)审判庭。

是否公开审理:

旁听人数:

审判长:

审判员:

(或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

书记员:

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刑事案件程序司法解释的规定,查明公诉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公诉人:

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

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辩护人:

证人:

鉴定人:

书记员:

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现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刑事案件程序司法解释的规定,宣布法庭纪律:

(一)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二)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准吸烟、不准乱窜、不准呼口号、不准插话或当庭发言,有意见可在闭庭后提出;

(三)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准进入审判区,关闭移动电话;

(四)被法庭问话的人在回答问题时,应自动起立讲话,答完自动坐下;

(五)法警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

(六)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有审判人员入庭、宣判、退庭时,公诉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应当自动起立,其余旁听人员一律保持肃静。

书记员:

请值庭法警入庭执行职务。

书记员:

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全体人员起立(在合议庭成员入席后宣布)请坐。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已提到候审室,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及有关诉讼参与人已全部通知到庭。

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XXXX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XXX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XXX一案(或依法审理XXX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XXX一案,因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不公开审理)。

这是第一审普通程序刑事公诉案件。

现在,宣布开庭。

本庭审理本案,适用新刑事(公诉)审判方式。

新刑事(公诉)审判方式,是指在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的规范下,突出控、辩职能的诉讼主体地位,围绕被告人有罪无罪、重罪轻罪及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等案件事实证据、争执焦点、罪责过错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在法官指导下,通过控、辩抗争及当事人诉讼言词对抗,实行“当庭陈述”、“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辩论”、“当庭调解”、“当庭裁判”,当庭解决刑事诉讼争的审判活动的方式。

希望公诉人、辩护人、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按照新刑事(公诉)审判方式的庭审规则,积极协助本庭审理案件。

审判长:

提被告人到庭。

(共同犯罪的其他被告人,略)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下面查明被告人身份。

被告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籍贯、职业、文化程序、工作单位、住址)

审判长:

是否曾受到过法律处分(何种处分、什么时间处分的?

被告人:

审判长:

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何种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

被告人:

审判长:

是否已收到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

收到的日期?

被告人:

(共同犯罪略)

审判长:

是否收到民事起诉状(指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收到的日期?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诉讼代理人:

(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附带民事诉讼共同被告人略)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由慈利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由担任审判长。

由本院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XXX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出庭为被告人XXX辩护或由人民法院指定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为被告人XXX辩护(共同犯罪略);法定代理人XXX及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为被告人XXX代理诉讼;证人XXX、XXX,鉴定人XXX、XXX,翻译XXX等到庭参加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被告人除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外,有为自己进行辩护的权利;

(二)被害人、被告人有提出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人等发问的权利;

(三)在法庭质证过程中,被害人、被告人经审判长许可有向证人、鉴定人等发问的权利;

(四)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有作最后陈述的权利。

(五)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诉讼过程中,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六)在判决宣告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有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和解或撤回起诉的权利;

(七)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八)如不服一审判决,被告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有依法提出上诉的权利;刑事诉讼被害人有申请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权利。

以上诉讼权利,当事人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

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刑事诉讼当事人、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庭审过程中,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有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五)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对以上申请回避的理由,你们听清了吗?

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

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

被害人:

法定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法定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法定代理人: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还应当履行以下诉讼义务:

(一)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二)应当如实陈述、回答发问;

(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就自己主张或反驳的事实当庭兴趣证;

(四)不得领先证据、隐匿证据或毁灭证据;

(五)应当依法履行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协议。

以上诉讼义务,是否听清了?

被告人:

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

被害人:

法定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法定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法定代理人: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或旁听群众,应当遵守法庭秩序。

审判长对违反法庭秩序的人,予以警告制止。

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因此诉讼参与人不得扰乱诉讼秩序。

你们听清楚了没有?

被告人:

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

被害人:

法定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法定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法定代理人:

审判长:

法庭准备阶段结束,开始法庭调查。

主审法官:

现在,进行当庭陈述(包括讯问和发问,下同)。

当庭陈述,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宣读起诉书;然后,由当事人进行陈述;公诉人、审判人员履行控、审职能,讯问被告人,询问当事人,当事人发问。

当事人当庭陈述,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一)应遵循民主、平等、完整、自愿的原则进行当庭陈述;

(二)陈述应依照被告人、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

(三)陈述应当围绕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即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及诉讼请求和主张、答辩和理由、争执焦点等与案件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对与案件无关的陈述,审判长制止时,应即停止;

(四)在第一次陈述后,发现有遗漏的可以补充陈述;

(五)陈述的事实应客观、真实、完整、有序,一方陈述时,对方不得打断发言;

(六)讯问。

公诉人就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犯罪事实,逐一讯问被告人;

(七)发问。

经审判长准许,依下列顺序向被告人发问: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性发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发问;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可以就起诉的某一具体问题发问;

(八)法官为查清案件事实,必要时可讯问被告人。

下面,由当事人依序陈述:

被告人:

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被告人:

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向被告人发问):

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向被告人发问):

被告人:

辩护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向被告人发问):

被告人:

主审法官:

当事人陈述有遗漏的,可以补充陈述。

被告人:

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的各个被告人,应按上述当庭陈述包括讯问、发问分别进行,下同。

主审法官:

被告人XXX,你应就下列问题,逐一回答法庭的讯问:

被告人:

主审法官:

当庭陈述结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和其它有关法律规定,

公诉人应当就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当庭举证,辩护人应当就被告人无罪的事实当庭举证,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就自己的主张和请求、反驳和理由当庭举证,依法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当庭举证,公诉人、辩护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当庭举证应遵循民主、平等、完整、自愿的原则;

(二)当庭举证依照公诉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

(三)当庭举证应围绕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及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和主张、反驳和理由、争执焦点等与案件有直接联系的内容和范围进行;

(四)当庭举证应当客观、真实、合法,不得举伪证,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已诉讼不利的后果;

(五)在举证过程中,首先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辩认,再宣读有关证据。

证据由举证方出示、宣读后,交由值庭法警转送对方审验,一方不得抢夺、撕毁对方所举的证据材料;

(六)双方证人根据某方举证需要,由法庭传唤到庭作证;

(七)在庭审中,合议庭认为双方证据有矛盾、对证据有疑问或经辩护人、当事人申请合议庭同意的,应当休庭调查核实证据,等再次开庭时由法庭宣读、出示。

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核实双方提供的证人身份:

公诉方证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住址)。

辩护方证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住址)。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证人应根据法庭的要求,就自己所的事实出庭作证,是公民义不容辞的义力,对国家法律的尊重。

在作证明应客观、公正地提供证言;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发问,但应明确、肯定或否定的方式回答各方发问,如有意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证人XXX听清楚了吗?

证人:

审判长:

请证人依法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字后暂时退庭,听候法庭传唤。

审判长:

现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核实鉴定人身份;

鉴定人:

(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

审判长: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鉴定人就应当如实提供鉴定意见,如作虚假鉴定,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听清楚了吗?

鉴定人:

审判长:

请鉴定人暂时退庭,听候法庭传唤。

主审法官:

下面,由当事人依序举证。

公诉人:

辩护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主审法官:

下面,宣读由法庭调查核实的证据:

主审法官:

现在,开始当庭质证。

首先由控、辩双方及当事人之间进行质证

、认证;然后,由合议庭认定证据的证明效力。

当庭质证,应当遵循下列规则进行:

(一)应当遵循民主、平等、完整、自愿的原则进行当庭质证;

(二)凡是证据材料,一律要经过当庭质证;

(三)书证要宣读内容,物证要当庭展示,视听资料要当庭播放,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要当庭宣读;并由出示一方就所出示的证据来源泉、内容、特征等作必要的说明;

(四)当事人任何一方举出的证据材料,可以互相审验、对质、排疑、确认;

(五)当庭质证,采取逐一质证的方式进行;

(六)控、辩双方及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有疑问量,经审判长准许,可向鉴定人、勘验人发问,但不得引供、诱供、威胁或损豁证人的人格尊严;

(七)控、辩以方及当事人对证人证言有疑义时,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证人发问;

(八)当庭质证按照辩护人、被告人、或法定代理人,公诉人、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

(九)质证应围绕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等事实及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的范围进行。

(十)质证时不得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使用人身攻击性语言;

(十一)控、辩双方及当事人之间应对各种证据材料的证明效力进行辩论和反驳;

(十二)控、辩双方及当事人对证据材料进行审验、质疑、辩驳必须当庭明示是承认或否认的态度。

(十三)主审法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分别向证人、鉴定人发问。

之后,宣布其退庭。

(十四)合议庭在控、辩双方及当事人质证、认证的基础上,当庭认证。

下面,开始质证:

辩护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公诉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主审法官:

传公诉人方证人XXX出庭作证(向证人发问见证人出庭作证笔录规范,下同)。

公诉人方证人:

(其他证人,略)

主审法官:

传辩护人方证人XXX出庭作证(向证人发问见证人出庭作证笔录规范,下同)。

公诉人方证人:

(其他证人,略)

主审法官:

传辩护人方证人XXX出庭作证。

辩护人方证人:

(其他证人,略)

主审法官:

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证人出庭作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证人:

(其他证人,略)

主审法官:

传鉴定人出庭提供鉴定意见,并接受发问。

鉴定人:

(诉讼参加人各方分别向鉴定人发问,略,下同)。

鉴定人:

主审法官:

下面,对法庭调查核实的证据表明态度。

公诉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法定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法定代理人):

审判长:

经征求合议庭成员的意见,对经过当庭质证的下列控辨双方及当事人所举之证、法庭调查核实之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的法律效力进行确认:

公诉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方的:

辩护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方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法定代理人)方的: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方的:

证人出庭作证的:

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的:

以及XX鉴定结论和XX勘验笔录等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

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审判长:

刚才,在法庭指导下,对全面证据材料逐一进行了质证、认证和合议庭对证明效力的确认。

公诉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有申请调取新的证据、要求新的证人到庭、重新调查、鉴定、勘验的请求。

公诉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法定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法定代理人):

审判长:

法庭调查阶段结束。

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主审当官:

现在,进行当庭辩论。

控、辩双方及当事人当庭辩论应遵循下列辩论规则:

(一)应当遵循民主、平等、完整、自愿的原则进行当庭辩论;

(二)当庭辩论依照公诉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

(三)当庭辩论应围绕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轻罪、所犯何罪、如何处刑及

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等案件事实证据、是非责任和适用法律建议等具体问题进行;

(四)当庭辩论,可分为对等辩论发方、对等反复辩论发方和自由辩论发言三个阶段。

对等辩论发言,即按照本辩论规则规定之顺序依序进行辩论发言;对等反复辩论发言,即当头一轮辩论发言结束后,对该辩论而未辩的事项,可进行第二轮、第三轮对待辩论发言;自由辩论发言,即经过前几轮辩论发言后,可进行自由辩论,可以直接互相提问,互相辩驳;

(五)在辩论如,如果又提出新的证据,则要重新质证,然后再行辩论;

(六)对与案件无关或多次重复意见,审判长将予以制止。

现在,开始依序辩论发言。

公诉人: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

被告人(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对等反复辩论发言、自由辩论发言,略)

主审法官:

法庭认真听取了控、辩双方及当事人就案件事实、争执焦点、罪错责、适用法律建议等问题所发表的辩论意见。

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公诉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

现在,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

审判长:

在法庭指导下,经过控、辩双言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当庭举证”、“当庭辩论”和法官“听述”、“听证”、“听辩”,本庭认为本案事实基本清楚,罪责过错、是非责任已明确。

现在,由本审判长进行庭审小结:

审判长:

根据有关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法律规定,现在由法庭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主持调解。

调解应当本着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即当事人对法庭提出的调解建议,可以接受,可以不接受;也可以自行提出新的调解建议,进行协商。

如一方不同意调解或双言分歧太大,不能达成协议,法庭不再进行调解,将依法同刑事部分一并作出判决。

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审判长:

鉴于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意见,本庭根据本案事实、双方责任和法律规定,进行当庭调解:

(调解不成立或调解成立,均接休庭评议页)

审判长:

刚才,法庭在双方表示同意调解的基础上,依法进行了调解,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审判长:

本庭认为,在庭审过程中,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经法庭主持,达成了调解协议 。

协议内容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庭予以确认,待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望双方当事人自觉遵守、履行。

请双方当事人表示态度。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审判长:

现在,由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在调解协议(庭审)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签名(盖章)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签名(盖章)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签名(盖章)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诉讼代理人签名(盖章)

(调解不成接用此页,连同刑事部分一并评议,一同判决;调解成立也接用此页,就刑事部分进行评议,当庭判决)

审判长:

由于附带民事诉讼XXX方当事人XXX不同意调解(或经过调解,达成协议),庭审活动将进入下一程序,即由合议庭对本案(或刑事部分)进行评议。

合议庭在评议时,将充分考虑控、辩双方及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现在,宣布休庭。

······

(合议庭当庭进行评议,形成裁判决议;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即应进行讨论,开成裁判决议,以便当庭宣告裁判结果。

······

书记员:

请大家坐好!

请公诉人、诉讼参加人入庭。

请审判长、主审法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长:

传被告人XXX到庭。

(共同犯罪的其他被告人,略)

审判长:

现在,XXX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宣布继续开庭。

由XXX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XXX一案,经控、辩双方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辩论”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和法官“听述”、“听证”、“听辩”后,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认真评议,(简要概述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的罪行、辩护人的意见、法庭查明认定的有罪、无罪、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案件事实、判决的理由和适用的法律等)

判决如下:

(全体起立)X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如另行审理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XXX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五日内送达。

审判长XXX

审判(或人民陪审员)XX、XXX

XXX年X月X日

书记员XXX

审判长:

把被告人XX押回XX看守所。

(共同犯罪的其他被告人,略)

审判长:

现在,宣布闭庭。

书记员:

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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