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后修改矿井洗煤厂李家壕煤矿安全管理制度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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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机电例会制度

第一节例会内容

第一条为加强机电管理,促进机电工作,提高机电工作效率,每月第一周由李家壕煤矿机电管理第一责任人机电矿长主持召开会议。

第二条参会人员有矿各级机电管理人员,各基层单位队长、机电队长和机电技术员

第三条例会由机电科通报上个月各基层单位设备运行情况及考核、机电质量标准化考核情况、点检存在问题、材料配件计划的落实情况、各基层单位机电设备完好状况,机电事故及机电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奖罚情况。

第四条各单位总结上个月机电工作,汇报下个月机电工作计划。

各单位对上个月机电工作作一小结,汇报下个月机电工作计划。

第五条平衡、协调、解决各单位机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总结上个月全矿机电工作。

第六条安排全矿下个月的机电工作任务。

安排下个月的机电工作。

第七条会议纪要由机电科负责记录整理并下发各单位。

会议纪要必须保证完整,会议纪要纳入档案管理之中存档做为备查。

第二节会议纪律

第八条参加会议人员一律不准请假,有特殊情况必须和机电矿长、机电副总请假,无故不参加会议一次,罚款200元。

第九条参加会议人员不准迟到早退,迟到、早退一次罚款100元。

第十条参加会议人员必须遵守会议纪律,会议期间必须将手机调整为震动模式或关机,手机响铃一次罚款100元。

第十一条参加会议人员要提前做好会议准备,需汇报的内容,要真实、全面、实事求是,否则视情况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章机电、运输事故分析追查制度

第一节机电、运输事故范围及等级分类

第一条凡矿属各单位,在生产、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机电、运输设备事故,应按本制度有关规定进行登记、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报告。

因机电、运输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时,应按有关规定处理、上报,因其它灾害事故造成的机电、运输设备损坏,不作为机电、运输事故统计。

第二条机电、运输事故按其影响生产、施工的时间,造成损失的程度和性质,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三种。

第三条国产设备机电事故类别的划分:

(一)一般事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事故)

—2万元者。

2.造成供电中断1—4小时者。

3.127V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者。

4.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胶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等恶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不到或达到一般事故程度者。

(二)重大事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50-100万元者。

2.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者。

3.全矿井停电10分钟以上者,厂区停电30分钟至2天者,影响全矿生产16-32小时者。

4.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3千伏级及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造成经济损失超过一般事故程度者。

5.主扇风机及分区扇风机停风时间超过20分钟及以上者。

(三)特大事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大事故)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100万元者。

2.因机电、运输事故引起的淹井、着火、瓦斯爆炸、停电造成全矿停止生产32小时以上者。

3.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7天以上或全厂中断供电2天以上者。

4.主扇风机和分区扇风机停止供风30分钟以上者。

第四条 进口设备机电事故类别的划分:

(一)一般事故:

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5—50万元者。

(二)重大事故:

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50-100万元者。

(三)特大事故:

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100万元以上者。

第二节机电、运输事故的处置

第五条 机电、运输事故发生后,严格按照《李家壕煤矿事故应急预案》中的规定积极组织抢修,应由现场负责人向机电科、调度室汇报事故的具体情况,由调度室给机电相关领导以及值班矿领导汇报情况。

第三节机电、运输事故追查相关规定

第六条机电、运输事故追查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对事故认真进行追查分析,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七条1小时以下事故由队内组织追查,事故报告队内留存,并组织队内职工学习贯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事故追查报告以电子版形式上报机电科存档。

第八条1~3小时事故由机电科组织追查,事故报告报矿领导审核批准后,下发责任单位,并组织队内职工学习贯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事故追查报告机电科存档。

第九条3小时以上机电事故由机电矿长组织追查,事故报告报矿领导审核批准后,下发全矿各单位,各单位组织队内职工学习贯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事故追查报告机电科存档。

第十条一般事故由机电科组织,事故单位参加;重大机电运输事故由机电矿长、机电副总组织,机电科、事故单位参加;特大机电运输事故及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由公司动力部门和安检局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析、追查、处理,下发事故单位。

第十一条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如实反映事故经过,不得伪造事故现场、隐瞒编造事故情节。

第十二条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根据责任大小、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通报批评、罚款、行政处分,以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罚款处罚标准:

一般机电运输事故,酌情罚事故单位500—1000元,罚事故单位领导100—300元,罚事故直接责任人200—500元;重大机电运输事故,酌情罚事故单位2000—10000元,罚事故单位领导500—1000元,罚事故直接责任人500—1000元;特大机电运输事故的处罚,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按照事故追查结果,由公司机电动力部门决定。

对于不如实反映事故经过,伪造事故现场、隐瞒编造事故情节者,要加倍处罚。

第十四条发生事故后,要将事故情况及时在调度会上通报,以便其它单位共同接受教训。

第十五条机电运输事故统计指标说明:

(一)设备故障停机率动性=设备故障停机时间/(运转时间+故障停运时间)×100%(时间单位均为台时)

(二)影响产量=单位时间平均实际产量×影响时间

(三)直接损失价值:

即修复损坏设备耗用的人工、材料及配件费用,或重置设备价格。

(四)设备事故率=设备事故影响当期产量/当期计划产量×100%

(五)主要设备事故频率=主要生产设备全年发生事故次数/全年主要生产设备开动台班数。

第三章停送电管理制度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条维修和操作电气设备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维修和操作电气设备。

第二条在停电的设备或线路上进行作业,有可能触及带电导体时,停送电操作及检修必须由持证上岗的电工完成。

第三条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

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必须办理工作票和操作票。

第四条单纯的起停电气设备的操作,可以由专职值班人员进行停送电操作,但专职值班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悉本职范围内的供电设施,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如:

主扇司机、胶带机司机,水泵工等都属于专职值班人员。

第五条开关送电前,送电操作人应检查本开关是否有故障,若处在短路或漏电状态中严禁送电,若是因过载引起的跳闸,复位后可以复送电一次。

第六条所有的停送电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操作;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七条开关进行分闸后,不论在井下任何地点,验电、放电之前,必须检查瓦斯浓度,只有瓦斯浓度小于1%时方可操作。

第八条所有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必须经矿主管领导批准,并以文件形式报机电科备案。

第九条负责停送电的电工,必须熟悉维护范围内的供电系统,设备运行情况、结构性能、保护原理、电缆分布和触电急救知识。

第十条当发生人身触电、电气火灾等危及安全的事故时,当事人有权立即停电,断开电源,避免事故扩大,并迅速汇报给调度室。

第二节变电所停送电操作

第十一条在高压电气设备及电缆上工作(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两票”制度,凭票停送高压开关。

第十二条停送电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工作监护人和工作票签发人的资质规定:

(一)操作员由变电所岗位工担任。

(二)工作票签发人应由熟悉设备情况,熟悉《电业安全规程》的主管机电矿领导,或经批准的机电科(队)长、副科(队)长担任。

(三)工作负责人(监护人):

由主管机电区队队长、副队长、技术员、班长等担任。

  

(四)工作许可人,由主管机电副总、机电科(队)长担任。

(五)矿调度员不允许对高压开关进行必要的远方停、送电操作,(如:

开关由运行状态转为热备状态,正常跳闸没有过电流、漏电等故障报警);需要在停电的设备或线路上进行检修时,调度员负责给倒闸操作人员下达退出断路手车的命令,必须掌握停送电工作等情况。

第十三条地面架空线路及高压线路的停、送电工作票,必须提前一天办理,特殊情况需要紧急停电,区队可当天在机电科办理紧急停电工作票但必须经主管矿长或(副总)同意后方可办理。

凡是停电影响井下(地面)重要负荷的工作票,必须经主管矿长、总工程师、调度室同意后签发,35KV变电所需要到上一级变电站办理的工作票,应提前2—3天办理。

第十四条变电所在无人操作或检修时,前后门必须同时上锁,防止闲杂人员进入,钥匙由机电队专人负责保管。

第三节井下高压配电点的停送电操作

第十五条井下高压隔爆开关的停送电操作,必须办理停送电工作票,依照《停送电操作规程》执行。

并向调度室说明停电影响范围。

第十六条矿用高压隔爆开关由机电队负责维护管理,办理停送电工作票时,工作票签发人可以由机电队副队长或机电技术员担任,到机电科办理。

由工作负责人进行倒闸操作,跟班队长进行监护。

严格执行验电、放电、闭锁、上锁、在馈出线接线腔挂接地线并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警示牌。

第十七条综采队拆除(收)移变列车高压电缆,或检修移变的高压馈电装置,必须办理停送电工作票。

第十八条综采队移动(拉)设备列车,必须办理停送电工作票。

停送电工作由变电所岗位工进行,停送电操作后,及时与调度室、综采队负责人可靠联系。

综采队负责人确信停电后,方可进行设备列车移动(拉)工作。

第十九条若采掘队设备或局部通风机、高压电缆不在变电所的高压防爆开关上控制,检修变压器高馈头,由采掘队办理停送电工作票,停送电前后由跟班队干部现场负责并通知调度室。

第二十条采掘队配电点需要向前移动(迁移),高压线路及设备停送电,由机电队办理停送电工作票,机电队进行停送电操作前,必须经过采掘队现场负责人同意。

停送电操作由机电队的专职电工完成,采掘队跟班队长现场进行监护。

第二十一条高压隔爆装置(开关柜)按压电动分闸后,断路器分闸后的操作顺序,首先把断路器手车退出,并把隔离开关把手闭锁、上锁;还必须观察到隔离开关明显的断口。

之后再打开负荷线接线腔验电、放电、挂接地线。

而后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和“已接地”的标示牌。

第四节井下低压配电点设备的停送电操作

第二十二条在停电操作前,应将停电原因和影响范围汇报队值班领导或调度室。

在送电操作前,应汇报并征得队值班领导和值班调度员同意。

第二十三条在各配点的低压电气设备和馈线上作业,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实施停电、验电、放电程序,对隔离开关使用安全锁具并上锁,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志牌,只有执行这项作业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标志牌,解锁后送电,必须做到“谁停电,谁送电”,严禁约定时间停送电。

第二十四条井下电气设备在检查、修理、搬迁时应由两人协同工作,相互监护。

第二十五条电气设备正常停电顺序必须从负荷侧至电源侧逐级停电,送电顺序必须从电源侧至负荷侧逐级送电。

每次停、送电操作后,必须检查确认开关的分、合状态。

第二十六条在同一低压供电系统,带有不同走向或不同负荷性质的负荷时,必须加装馈电开关,无明显断开点的负载设备前端必须有两级开关,保证电气隔离与安全,在检修作业时应同时将两级开关停电闭锁挂牌。

第二十七条要避免在同一电缆线路或同一移变负荷侧同时出现两点及以上多点作业,如果无法避免则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同一馈电开关控制的系统中,有两个以上多点同时作业时,则必须在移变或总馈开关上由各组作业人员共同停电上锁,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志牌,并应有一名总负责人负责联络协调工作,待各项工作全部结束,派专人巡点检查无误后,摘牌、解锁、送电。

2、在同一配电电源线路中,存在两个及以上多点同时作业,又可以通过不同馈电开关控制的工作,需要闭锁各自的馈电开关,还需闭锁上级电源,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牌并上锁。

第二十八条对停电操作前已经停电的设备或电缆线路上检修作业,仍需严格按照规程规定的安全技术措施执行停电、验电、放电、上锁、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牌,对已经停电的馈电开关必须操作机械脱扣按钮来停止运行,并开盖检查开关确已断开。

第二十九条漏电保护跳闸后,应查明原因和故障性质,及时排除故障后才能送电,禁止甩掉漏电保护强行送电。

第三十条胶带机配电点、各处配电点、局部通风机、重要水仓配电点,有专职岗位工看守时,上一级高压开关跳闸,至使配电点失电,重新来电后,岗位工查明负荷侧无人作业后方可给配电点送电,还要查明送电设备本身无故障,送电后必须把情况如实汇报调度室和跟班队长。

第三十一条移动变电站带有不同走向或不同性质的负荷时,必须加装分支馈电开关。

在磁力起动器的负荷侧,进行接线或检修作业时,必须将分支馈电开关和磁力起动器同时停电,并分别将隔离开关闭锁、上锁、挂牌。

第三十二条维修电工(专职电工)在分区变压器低馈头、或其它低压设备、电缆线路上进行维修作业时,必须断开变压器高馈头断路器,可以不办理停电工作票,但必须认真落实停送电技术措施。

第五节电气设备停电上锁条例

第三十三条所有电气设备按照要求统一设置停电上锁装置。

第三十四条所有电工必须每人都配备多人闭锁设备。

第三十五条所有电工必须配备停送电信息牌,信息牌必须按要求标明使用单位、电工姓名、小灵通、手机号码。

第三十六条所有电气设备在停电时必须使用多人闭锁设备上锁。

第三十七条检修设备时,必须将上级电源使用多人闭锁设备上锁。

第三十八条上锁设备时,应留下小灵通号码及信息牌,以便其他电工需要检修或用电时相互联系。

第三十九条停送电时必须通知本队机电队长,或其他机电管理人员,不可私自上锁。

第四十条检修完设备后及时解锁并恢复设备运行。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停送电操作依照《电业安全规程》执行。

第六节供电奖罚办法

第四十二条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区队擅自改变运行方式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第四十三条井下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对具有试验功能的高压接地选线装置,每月必须对高压保护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跳闸试验,每缺少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四十四条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

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跳闸试验,并填写试验情况记录备查,每缺少一次罚款200元。

第四十五条变电所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

变电所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

变电所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变电所内必须在明显地点悬挂“高压危险”字样的警示牌,每缺少一项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第四十六条井下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

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必须关门加锁,并每天有值班人员巡回检查一次,同时必须在变电所内装设瓦斯、温度和烟雾传感器,并能接入井下安全监测网将信息传到地面监控室,每缺少一项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第四十七条变电所内的设备,必须编号(每个高、低压柜的编号必须前后一致),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有一项不符合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第四十八条计划性停电检修工作必须在工作的前一天按照“两票管理制度”办理工作票,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第四十九条区队机电技术人员认真计算并设计各配电系统,有一项不符合对机电技术员罚款500元。

第五十条变(配)电所内消防设施符合规程要求,每缺少一项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五十一条变(配)电所内必须按要求悬挂各类图纸和记录,缺少一项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五十二条停电、倒闸等工作程序有一项不符合对责任人处罚1000元,对跟班队长处罚500元。

第五十三条设备不具备上锁条件,对设备包机人处罚500元,对机电技术员处罚300元,队长、书记各处罚300元。

第五十四条设备具备上锁条件,电工停送电时不上锁或未挂信息牌,责任人处罚1000元,跟班队长处罚500元,队长、书记各处罚300元。

第五十五条电工没有随身携带闭锁设备及信息牌,责任人处罚300元,跟班队长处罚300元,队长、书记各处罚200元。

第五十六条电气设备检修时,没有验电,责任人处罚500元,跟班队长处罚300元,队长、书记各处罚300元。

第五十七条没使用相应电压等级的验电器验电,责任人处罚300元,跟班队长处罚200元,队长、书记各处罚200元。

第五十八条验电前没有测瓦斯浓度,责任人处罚300元,跟班队长处罚200元,队长、书记各处罚200元。

第五十九条电气设备检修时,没有放电,责任人处罚500元,跟班队长处罚300元,队长、书记各处罚300元。

第六十条电气设备检修时,没有挂接地线,责任人处罚500元,跟班队长处罚300元,队长、书记各处罚300元。

第六十一条带电检修、人工搬迁设备,责任人处罚1000元,跟班队长处罚500元,队长、书记各处罚300元。

第六十二条强行送电或未按规定执行停送电制度,责任人处罚1000元,跟班队长处罚500元,队长、书记各处罚300元。

第六十三条多级停电未遵循从低到高的原则,责任人处罚1000元,跟班队长处罚500元,队长、书记各处罚300元。

第四章停送风、停送水制度

第一节停送水制度

第一条生产指挥中心调度值班人员在其值班期间为本矿供水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人员,各单位值班人员在调度关系上受调度人员指挥,并接受调度命令。

第二条检修或施工需停送水时,应由申请停水单位填写工作票,由矿机电科供、排水负责人签字,分管矿领导批准后,交由生产指挥中心协调安排时间执行。

第三条停水时间由调度值班人员下达执行。

第四条工作完毕报告调度值班人员,送水前由调度通知各用水单位,如无异常情况,由调度值班人员通知送水。

第五条故障停送水:

停水时,现场负责人要向调度值班人汇报故障原因,由调度值班人员通知各负责单位进行抢修。

第二节停送风制度

第六条生产指挥中心调度值班人员在其值班期间为本矿供风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人员,各单位值班人员在调度关系上受调度人员指挥,并接受调度命令。

第七条检修或施工需停送风时,应由申请停风单位填写工作票,由矿机电科供风负责人签字,分管矿领导批准后,交由生产指挥中心协调安排时间执行。

第八条停风时间由调度值班人员下达执行。

第九条工作完毕报告调度值班人员,送风前由调度通知各用风单位,如无异常情况,由调度值班人员通知送风。

第十条故障停送风:

停风时,现场负责人要向调度值班人汇报故障原因,由调度值班人员通知各负责单位进行检查抢修。

第五章电气试验制度

第一节电气试验一般规定

第一条各单位的电气试验必须严格按照《煤矿电气试验规程》的规定,根据不同的试验内容,制定明确的试验规划,划分准确的试验范围,制定详细的试验计划。

第二条所有应做试验的项目,即高压线路、电缆、开关、电器整定、绝缘油、绝缘器具的耐压、避雷器打压、接地电阻测试、检修后的电机、电器、电缆、低压开关过流刻度的校验、无压释放、电表的校验,根据不同的精度要求,确定试验单位,编制试验周期,按时进行试验。

第三条各项电气试验均要做好详细的试验记录,对试验合格的电气,应出具试验合格证。

第四条经试验不合格的电气设备,其表计及绝缘用具一律不得投入使用,应及时处理或更换。

第五条井下电气试验应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措施。

第六条对于较复杂的电气试验要编制试验规程,并绘制电气试验原理图。

第七条对于检漏继电器、煤电钻综合保护、照明综合保护等的试验,实行安装时的综合试验与日试验制,即每天由值班人员进行一次性能试验。

检漏继电器每月进行一次远方试验,所有试验均应做好记录。

第二节电气试验奖惩制度

第八条未按要求对电气设备进行试验,处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100元。

第九条未按要求对电气设备进行试验进行记录,每次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十条使用试验不合格的电气设备及绝缘用具,一经发现处罚区队1000元,队长300元。

第六章掘锚队拖曳电缆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考核范围:

连续采煤机、掘锚机和连运机随机使用的拖曳电缆,其中掘锚机和连运机使用矿用橡套屏蔽电缆,连续采煤机使用矿用橡套屏蔽电缆;

第二条拖曳电缆长度(特殊情况除外):

连续采煤机按照260米(回采工作面按照240米)进行配置,电缆更换后交回长度不得低于配置长度的80%;

第三条为了提高电缆重复利用率,锚杆机可以使用更换下的拖曳电缆,但需矿统一维修,接头经热硫化处理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新电缆考核周期,连续采煤机电缆使用周期不得小于4个月;桥式转载机电缆使用周期不得小于6个月;锚杆机电缆使用周期不得小于6个月;

第五条旧电缆考核周期,锚杆机电缆使用周期不得小于4个月;

第六条电缆使用过程中冷补接头最多不得超过3处(电缆护套破损修补除外),超过时必须进行更换,电缆冷补头必须符合公司设备完好标准,否则按照失爆进行处罚;

第七条拖曳电缆入井时必须进行编号管理(除两头外在电缆中部增加2组编号),机电科对各队拖曳电缆使用情况建立台帐,并考核使用情况;每月进行考核并将电缆使用考核情况提报矿经营办进行奖罚兑现;

第八条各队需更换拖曳电缆时必须向机电科申请,不得私自更换其他电缆。

第七章杂散电流管理制度

为防止杂散电流对矿井系统的影响和造成不安全隐患,保证矿井正常生产和系统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做好矿井供电、通讯、运输、供排水等系统设计和施工工作以及火工品储存、运输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必须按规程规定装设好防雷电装置,并按要求进行试验和检查。

第三条爆破危险场所及爆破危险区供电、接地系统和防雷电装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四条井下供电系统的保护接地必须符合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第五条不得用钢管、轨道、支护设施等代替接地装置或将接地装置与其连接。

第六条入井管线等防雷集中接地必须符合要求,并按规定进行检查。

第七条装配起爆炸药卷或从事爆破工作时必须注意在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工作地点附近进行;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八章电缆管理规定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电缆的正常使用是保证生产系统稳定运行的必备条件。

为保证我矿电缆管理规范,电气设备运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井、选煤厂各单位。

第二节职责

第三条机电科负责统一管理全矿电缆的审批及领用手续,建立全矿在用电缆帐卡,详细记载规格、型号、长度和使用状况等。

第四条各单位机电队长、洗煤厂机电车间主任是各单位机电管理的主要责任者,负责电缆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三节电缆管理规定

第五条电缆的选型、及附件的选择:

电缆及附件由机电科及相关部门进行选型配置,并由机电科组织相关单位审核后报公司审定。

第六条计划、采购、验收

1、电缆及附件的采购由使用单位提出采购计划,经机电领导及矿供应领导批准后由矿供应科统一采购。

2、电缆到货后由供应科同矿相关部门进行验货。

第七条电缆的领用:

1、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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