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借款合同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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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款合同15篇
银行借款合同(15篇)
在当今不断进展的世界,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
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
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银行借款合同,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
银行借款合同1
贷款人与实际使用人不全都的,不会导致借款合同的无效,除非贷款合同存在对使用用途有商定,但在实际当中未根据商定使用的情形方可导致合同无效。
贷款合同是否无效,可以参考合同法: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这些银行借款合同都是无效的。
银行借款合同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为贷与人的借款合同,又称为贷款合同、借款合同或信贷合同,它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借用人(又称贷款人、借款人)之间关于银行或金融机构将货币出借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于规定的期限内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银行借款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①借款合同的主体必需具备法定的资格。
②借款合同是转移货币处分权的合同。
③银行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
④银行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
⑤银行借款合同为双务合同。
⑥银行借款合同为要式合同。
⑦银行借款合同的标的只能是货币。
银行借款合同2
借款人:
贷款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行东城支行
依据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中心)借款人或授权代理人共同出具的《公积金逐月冲还贷审批确认表》(下称《冲还贷确认表》)(编号___________),借款人和贷款人对《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编号__年__字__________号)签订补充协议如下:
一、借款人同意对《冲还贷确认表》所列编号年_字第________号《个人住房借款合同》项下的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办理逐月冲还贷(下称冲还贷)
二、贷款人从中心审批确认次月起逐月自动提取《冲还贷确认表》账户内的公积金归还借款人当期应还贷款本息,且每月只冲还一次,正常状况下,冲还贷日为每月19日。
借款人每月18日、19日不办理提前还款。
中心审批确认当月借款人仍需按《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商定还款以免逾期。
上述当期是指贷款正常扣款日在每月19日(含19日)以后的一期,贷款正常扣款日在每月18日之前的,中心审批确认次月的还贷视为前一期,这一期仍需借款人按《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商定还款以免逾期。
当贷款正常扣款日为每月18日时,中心审批确认次月的冲还贷偿还金额包括当前应还款额(含逾期未还金额)及下一期的应还款金额(即当月19日至下月18日的应还款金额)
公积金存款不足以归还当前应还款额的,贷款人在《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商定的扣款日期,从借款人的托付扣款账户代扣差额部分,借款人应准时在托付扣款账户存入对应金额以免逾期。
三、借款人同意如下事项:
(一)从本协议签定的下一个月起,借款人逾贷累计达3次的,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定停冲,贷款人停止办理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恢复原《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商定的扣款方式。
(二)借款人情愿自行担当因冲还贷造成提前归还每期应还款或导致贷款逾期的损失。
四、最终一期(包括因客户提前还本、利率调整等因素导致的自然缩期为最终一期的)的还款不进行冲还贷,借款人须按《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商定的托付扣款账户、扣款日期存足资金进行还款。
五、本协议不影响借款人在前述《个人住房借款合同》项下的义务,无论何种缘由导致商定账户的公积金无法提取用于归还贷款或不足以归还应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仍应按《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商定,即在扣款日之前将当期应还款额存入指定托付扣款账户。
否则由此消失贷款逾期或其他损失的后果由借款人担当。
贷款人有权依据前述《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商定要求借款人担当违约责任。
贷款方:
借款方:
年月日年月日
银行借款合同3
编号:
()信银房贷字第号
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
(抵押加阶段性保证)
(20xx版)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居民身份证:
住宅: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共同借款人: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居民身份证:
住宅: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宅: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71006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
法定代表人:
住宅: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甲方、乙方和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公平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
1.1贷款金额详见本合同第20.1条
第二条贷款用途及支付对象
2.1本合同项下贷款用于购买本合同第20.9条商定的房屋。
在贷款期间,甲方承诺本合
同项下贷款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不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用于其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否则,甲方应担当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2.2本合同项下支付对象为本合同丙方。
第三条贷款利率
3.1甲方可在浮动利率或阶段性固定利率方式中选择一种,详见本合同第20.2条。
3.2在贷款期限内,甲方如欲将浮动利率变更不阶段性固定利率,或将阶段性固定利率变更为阶段性固定利率,或将阶段性固定利率变更为浮动利率,需提前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后执行。
3.3执行阶段性固定利率未满一年的,不得将固定利率变更为浮动利率,执行固定利率满一年后,甲方申请将阶段性固定利率变更为援利率的,应按本合同第208条的商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四条贷款期限
4.1贷款期限详见本合同第20.3条
第五条贷款的发放和支付
5.1除非乙方豁免如下一项或几项条件,乙方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前提是以下条件得到全部满意。
5.1.1甲方已向乙方供应购房合同正本及有关资料和文件,并已足额支付首款;
5.1.2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商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5.1.3甲方履行了乙方要求的申请贷款和担保手续;
5.1.4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5.2本合同项下贷款采纳受托支付方式,乙方在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后,甲方托付和授权乙方将贷款划入丙方账户(账户名称、账号见第20.4条)。
贷款从乙方账户划出即视为乙方的贷款义务履行完毕,贷款划出日即为实际贷款发放日,乙方自此日起开头计收利息。
第六条贷款偿还
6.1甲方庆依据乙方有关贷款规定,在下述还款方式中选择一种方式偿还贷款本息,甲方选择的还款方式详见本合同第20.5条。
6.1.1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法,即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并支付全部利息。
6.1.2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
还款月数还款月数每月还款额=————————————————————(1+月利率)-1
6.1.3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结清,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额=——————+(本金-累计已还本金额)×月利率
还款月数
6.1.4按单周或双周等额本息还款法
6.1.5按单周或双周等额本金还款法
6.1.6等比递增还款法
6.1.7等比递减还款法
6.1.8等额比递增还款法
6.1.9等额递减还款法
6.1.10宽限期等额本息还款法
6.1.11宽限期等额本金还款法
6.2甲方应当于本合同规定的每期还款日(详见20.5条)前,将当期应偿还的贷款本息及其他款项足额存入在乙方开立的还款账户(账户名称及账号详见第20.6条),并不行撤销地授权乙方于当期还数日直接从该账户划收应收款项。
还款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时,甲方应准时供应其他账户作为新的还款账户或到乙方规定的营业柜台办理还款手续。
6.3甲方违反本合同商定,逾期或未按商定的金额足额归还贷款,乙方有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逾期贷款加收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详见第20.7条)。
甲方未按合同商定用途使用贷款,乙方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甲方加收罚息(挪用贷款罚息利率见第20.7条)。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商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商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罚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6.4甲、乙双方同意遵循先还息后还本的原则,乙方根据“逾期利息(含罚息、复利)—逾期本金—当期利息—当期本金”的的挨次扣划甲方还入款项。
假如甲方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应付款项,乙方有权打算费用、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本金的清偿挨次,同时乙方有权承时从还账户中划收到期应付款项。
第七条提前还款
7.1甲方如欲提前还款,应按乙方要求提前将不行撤销的还款申请书及还款方案提交乙方。
乙方经审核确认甲方未有拖欠贷款率息及已还清当期本息后,同意甲方申请的,甲方方可提前还款。
提前还款日前已计收的利息不作调整。
7.2甲方提前还款,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违约金,详细商定利率合同第20.8条。
7.3经乙方同意,甲方设定自动提前还款的(阶段性固定利率房屋贷款以及商定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的除外),按自动提前还款商定执行,其体商定见本合同第20.8条。
第八条贷款担保
8.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提保为抵押加阶段性保证。
抵押加阶段性保证指甲方同意将以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所购房屋抵押给乙方,以作为甲方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担保。
对甲方取得该房屋的全部权并办妥乙方为抵押权入的抵押登记之前所产生的全部甲方应付款项,丙方供应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
8.2担保范围
8.2.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含复利)、罚息;
8.2.2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
8.2.3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
第九条抵押
9.1抵押特
本合同中的抵押特是指甲方向乙方贷款所购买的房屋,详细内容见本合同第20.9条。
9.2抵押物共有人
本合同特的共有人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作抵押,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9.3甲方取得全部购房屋的全部权证之日起,甲乙双方必需在本合同第20.11条商定的时限内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
9.4抵押权的行使
消失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行使抵押权,并有权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清偿或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9.4.1甲方不根据本合同规定偿还到期应付贷款和/或其他应付款项;
9.4.2甲方违反本合同的商定同,乙方宣布提前收回贷款,乙方未受清偿或未受完全清偿的。
9.5乙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实现抵押权
9.5.1与甲方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受偿;
9.5.2拍卖受偿;
9.5.3变卖受偿;
9.5.4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9.6甲方应向乙方供应抵押物的权利证书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和相应资料,经甲方和乙方确认后,由乙方保管。
9.7、抵押关系终止
甲方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及其它应付款项,并履行了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则抵押关系终止。
第十条保证
10.1保证方式
两方对息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就本合同项下所购房屋取得房屋全部权证,办妥抵押登记和其他相关手续,并将《房屋他项权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交乙方持有之日止(“担保阶段”)甲方的全部应付款项担当连带保证责任,如甲方在担保阶段内未能依照本合同的商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和/或相关费用的,在保证期间内,乙方有权直接要求两方担当保证责任,并有权从丙方在中信银行任何营业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扣划。
10.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担保阶段内甲方每期应付款项逾期之日起至担保阶段届满后两年。
第十一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1.1甲方保证供应的申请贷款文件是完整、真实、有效、合法的,并承诺将以最大诚恳信用原则履行本合同,接受乙方的监督和检查,全面协作乙方的贷后管理工作。
银行借款合同4
编号:
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贷款方:
交通银行行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应借款方于年月日提出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情愿供应固定资产外汇贷款。
现借贷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条例》以及交通银行的有关业务方法的规定,经过公平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借款币种:
1.2借款金额:
(大写:
)其中备付利息:
(大写:
)
1.3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年,自第一笔提款之日起算。
第二条借款用途
2.1借款限用于
2.2备付利息款限用于支付建设期各期利息。
第三条提款
3.1借款方按第一条规定的借款额提款或/和开立信用证均必需满意下全部条件后方可进行:
(1)已供应项目投资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方案的证明;
(2)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项目预(概)算资金已全部落实的证明,包括拨款和发行股票、债券的批准件;各类已签署生效的融资合同副本;自有资金已落实的证明;
(3)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工贸还汇协议书》或销售渠道已落实的其他证明;
(4)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还款担保;抵押合同已办妥登记及公证手续;
(5)自筹资金已按贷款方要求或按方案投入使用或到帐;
(6)未发生第9.1条款所列任何一种违约行为;
(7)其它:
3.2提款期限为个月。
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
在提款期限内,借款方应按下列方案提款。
3.3各年(季)度提款方案借款方应在当年(季)第一笔提款前一个月提交贷款方。
3.4分年和年(季)度提款方案如需调整,应至少提前十五天提出,并经贷款方同意。
3.5借款方办理提款,应提前个银行营业日提交有效借款凭证。
3.6提款期到期,未提贷款部分即自动注销,但事前已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延展提款期限者除外。
第四条利息和费用
4.1借款利率。
借款年率为利息每计收一次,结息日为。
计息方法:
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贷款余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
4.2承诺费。
如借款方未按第3.3条款所述季度提款方案提用贷款,又未按第3.4条款规定提前通知调整提款方案,对该未提或超方案提款部分,贷款方有权按未提或超提金额的‰一次性收取承诺费。
4.3管理费。
借款方应在第一次提款时按合同借款金额的%一次性向贷款方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人民币支付(以支付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
4.4借款方应于结息日主动支付利息,如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支付,届时未付,贷款方有权主动从借款方的存款帐户中扣收。
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方可计收复利。
4.5凡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借款方担当。
4.6除4.3条款项下费用外,其他各项利息、费用均以所借币种支付。
第五条还款
5.1还款来源为及其它可用于还款的资金。
5.2借款方应在第1.3条款规定的期限内以所借币种归还全部借款本金。
借款本金每半年归还一次,分期还清;第一期还款在第一笔提款日后个月进行.
5.3借款方在原定借款期限内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应在方案还日前一具月提出调整还款方案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并对第5.2条款作出修订后执行。
贷款到期(指分期还款方案中的最终一期),借款方因客观因素无力归还,最迟应在贷款到期日前一个月提出展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展期的,借贷双方就本合同中的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案部分作出补充和修订,展期贷款利率按修改后期限的相应利率档次确定。
5.4借款方未按第5.2条款规定的分期还款方案按期如数还款,又未经贷款方同意调整还款方案,对未还贷款部分贷款方有权从方案还款日后的第一天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20%的利息。
5.5借款方提前还款应经贷款方同意方可办理,并应提前个银行营业日通知贷款方,提前还款应在结息日并应按第5.2条所列还款期序的倒序进行,而不能抵冲即将到期或下一期的还款。
第六条担保
6.1本借款由供应还款担保(详细担保内容见附件)。
如借款方未能履行,贷款方可行使上述担保项下的权利。
6.2借款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第8.4条款所述本贷款项下全部各期保险单项下的权益无条件抵押给贷款方,保险单以贷款方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交由贷款方保管,贷款方有权参加定损定责及索赔工作。
如借款方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发生保险赔偿时,贷款方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扣收贷款本息。
第七条陈述与保证
7.1借款方向贷款方陈述并保证:
(1)借款方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的企事业法人,具有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力量;
(2)借款方已办妥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全部批准和授权手续,并切实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3)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与对借款方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或抵押权并无抵触之处;
(4)借款方供应的一切报表、资料和状况是真实精确 的,自向贷款方提出本贷款申请以来,借款方的综合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未损害借款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力量;
(5)借款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影响贷款方权益的下列大事:
a.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大事;b.未结案的诉讼仲裁大事;c.向第三者供应信用担保、权益和资产抵押以及各类债务承诺;d.各类举债、欠债;e.其他重大大事。
7.2第7.1条款所述第一项陈述与保证,亦作为借款方在每一提款日和每一利息支付日作出的陈述与保证。
第八条商定事项
8.1借款方应按贷款方要求开立本
外币往来户和/或专户。
本合同项下开证、付款等应在贷款方办理,并接受贷款方的审核。
8.2本合同签订后,借款方应按方案对外订货,进口订货卡片应交贷方审核,贸易合同副本应交贷款方,贷款方凭以开证、付款,借款方在本合同签订后个月内未能签订进口合同,贷款方有权撤消本贷款。
8.3借款方同意无条件接受贷款方的信贷监督和检查,并为之供应工作便利。
贷款方有权参加招标、商务谈判、竣工验收等活动,有权参与借款方有关工程建设、生产经营、方案财务等方面的重要业务办公会议或列席董事会,有权参加贷款方认为有必要参与的其他重大活动和会议。
借款方应将上述重要活动和会议事先通知贷款方。
借款方应按贷款方要求准时报送与项目建设、贷款使用和生产经营有关的各类重要设计文件、统计财会报表、各年方案及其执行状况的书面报告、董事会重大决议和打算(包括人事支配方面)。
借款方应保证上述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贷款方有权调阅原始凭证,审查借款方的资产和财务状况。
8.4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在借款方建设和经营期间,借款方应将本贷款项下财产以所借币种向贷款方指定的保险公司按期连续投保有关险种。
保险额应为财产原值的110%。
如原值低于市场价时,应按重置价投保。
借款方如中断保险,贷款方有权主动代为保险,一切费用由借款方负担。
8.5借款方应将本贷款项下未参加周转的全部折旧基金积累和不低于%的其他专项基金存入贷款方,将不低于%的各类结算业务交由方办理。
8.6借款方对本贷款和其它同类债务的清偿,应根据比例公平原则进行。
假如今后为其他建设项目实行抵押担保方式筹措建设资金,借方应同比例地向贷款方供应抵押品。
借款方不会与第三方签订任何有损贷款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或影响借方履行本合同力量的合同或协议。
8.7借款方发生下列大事应事先征得贷款方的同意:
(1)以资产和收入为其他单位供应信用担保或设定抵押权;
(2)出售、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以本贷款购置的设施、设备、器具及其他任何固定资产。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假如发生下列任何一种大事,借款方即构成违约:
(1)借款方未能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按期如数支付各项应付款项;
(2)未按第二条规定使用贷款;
(3)未能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项下应由借方履行或遵守的任何商定事项,假如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发生之后30天内没有得到补救或订正;
(4)借款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陈述与保证,或在递交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中的陈述与保证被证明其在作出、重复作出时,在任何重要方面是不真实、不精确 的、或使人误会的;
(5)借款方未能履行与第三者签订的其他任何借款和融资合同中的义务而被实行信贷制裁措施;
(6)担保人丢失担保资格或力量、或抵押品现值比原估价削减15%以上,而借款方在接到贷款方有关通知后一个月内没有按贷款方要求供应或补充新的还款担保;
(7)停止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
(8)借款方(被)申请破产。
9.2贷款方未能按提款方案准时供应贷款即构成违约,但由于国家经济政策和信贷政策变更者除外。
9.3如借款方违约,贷款方有权马上同时或先后实行以下任何一种或数种措施:
(1)从借款方在贷款方的任何帐户中主动扣收欠款;
(2)对第9.1
(2)条款所述违约大事,将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并限期收回被挪用贷款;
(3)对第9.1(3)、9.1(4)、9.1(6)条款所述违约大事,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借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订正之日止,对其中无法订正的行为则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一次性收取不高于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4)中止或终止借款方的部分或全部提款权利;
(5)宣布贷款本息部分或全部到期并限期或马上偿付;
(6)其他依本合同或/和依法律可实行的任何措施。
贷款方因追索贷款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应由借款方负责。
对贷款方实行上述任何措施,借款方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9.4如贷款方违约,借款方可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贷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订正之日为止。
第十条其他事项
10.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申请书、年(季)度提款调整方案、借款凭证、还款付息凭证、财产权益抵押合同、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协议、催收贷款通知等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0.2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双方协商并订立补充条款或修改协议,修改、补充协议无论是否明示,均作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并丝毫不影响本合同未变更部分的法律效力。
10.3本合同对借贷双方以及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贷款方可自主打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但应准时通知借款方。
未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借款方以任何形式转让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行为均属无效。
10.4本合同未尽事宜,按贷款方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条款。
10.5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
经协商未能圆满解决时,应向贷款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