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试题卷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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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试题卷doc
江苏大学学位授与工作实行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行方法》,联合我校实质状况,特拟订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赞同,我校有权授与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
相应各级学位的授与学科、专业,已经上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赞同。
第三条我校学位的授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
例暂行实行方法》确立的学位标准、条件和程序,依照公正、公正和公然(保密专业除外)的原则。
第四条凡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例,恪守学术道德规范,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者,均可按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与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五条学校建立江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委员会)。
校学位委员会领导全校的学位工作,负责全校的学科建设工作,在国家受权范围内负责全校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的评定和授与工作,负责全校学位授与质量的评估工作。
第六条校学位委员会设学校、学院(含中心、研究院、所,下同)两级,并依据任期和人员改动状况实时进行换届、调整工作。
第七条校学位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和委员若干人。
校学位委员会成员由校领导、有关学院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构成,此中教课、研究人员应为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人数为单数,任期一般为三年。
第八条校学位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当。
校学位委员会的构成人选由研究生院提出建议名单(此中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经学校审批,报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存案。
第九条校学位委员会下设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负责校学位委员会的平时
工作。
未经校学位委员会受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江苏大学的名义从事学位活动。
第十条校学位委员会职责:
(一)学位授与学科专业的鉴定、上报和评估。
(二)审议校学科建设和学位申请、授与工作的规章制度,鉴定各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育
方案。
(三)受理有关人员对相应学位的申请,审察并作出授与学位或许不授与学位的决定。
(四)作出取消已授或错授学位的决定。
(五)审议学位授与中有争议的问题,办理与学位有关的其余问题。
(六)鉴定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标准,负责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评审和研究生导
师的上岗选聘工作。
(七)评比校优异研究生工作者、优异研究生课程、优异研究生学位论文等,介绍江苏省
优异研究生工作者、优异研究生课程、优异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全国优异博士学位论文等。
(八)校学位委员会主席可依据需要招集部分委员构成暂时特意委员会,审议紧迫问题,
并在校学位委员会召开时向全体委员报告。
第十一条校学位委员会按一级学科及各学院行政机构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分委员会)。
学位分委员会辅助校学位委员会工作。
第十二条学位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和委员若干人。
分委员会主席一定为校学位委员会委员(须具备教授或相当职称)。
学位分委员会成员由有关学院与研究生院磋商后提
出建议名单(人数为单数,不得少于五人,任期与校学位委员会委员一致),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并保存学位办存案。
第十三条学位分委员会设秘书一名,负责学位分委员会的平时工作。
第十四条学位分委员会职责:
(一)有关学位授与学科专业的申报、审察和评估。
(二)拟订有关学科建设和学位申请、授与工作规章制度及研究生培育方案,并报校学位
委员会审批。
(三)审察有关学科人员对相应学位的申请,作出能否赞同建议授与相应学位的决定,报
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四)作出取消因违犯规定授与或错授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五)研究和办理学位授与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余有关问题,报校学位委员会审议。
(六)审议介绍有关学位受权学科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及研究生导师上岗选聘名单,
并向校学位委员会报送有关资料。
(七)评比介绍有关学科校优异研究生工作者、优异研究生课程、优异研究生学位论文等,
并报送校学位委员会。
第十五条校、院两级学位委员会的有效工作对保证学校的学位授与质量至关重要。
凡拟
出国一年以上以及无力肩负校学位委员会或学位分委员会工作的成员应实时进行调整,调整
程序按产生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校、院两级学位委员会举行会议,均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委员列席为有效。
会议定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经过方为有效。
校学位委员会将决定授与学位人员名单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存案。
第三章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切合本细则第四条要求,同时达成本科学业达到下述水平的毕业生,可授与学士学位:
(一)拥戴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戴社会主义制度。
(二)达到教课计划规定的各项学习要求,经审赞同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外语水平易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和其余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示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特意知识和基本技术。
(三)拥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特意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十八条本校本科毕业生,切合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经学位分委员会审察后报校学位委员会经过,授与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授与详细实行方法拜见《江苏大学学士学位授与工作实行细则》。
第十九条教务处受校学位委员会拜托负责办理与学士学位审察和授与有关的平时工
作。
第四章硕士学位
第二十条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许经认定拥有申请硕士学位资格的人员,切合本细则第四条要求,同时修满规定学分,达成要求培育环节,经过学位论文辩论,成绩合格,切合
《江苏大学对于研究生在学时期发布学术论文的规定》要求,在学术水平方面达到下述要求者,可授与硕士学位: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掌握本门学科坚固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特意知识。
(三)拥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特意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看法或解决重要实质工程问题。
(五)比较娴熟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及撰写论文纲要。
第二十一条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科目应切合研究生培育方案的规定要求。
第二十二条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论文应拥有系统性、完好性。
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拥有必定的学术价值,
或对经济、文化、社会发展拥有必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质价值。
(二)对所研究的课题,在某一方面有新的看法,获得必定科研成就,表示作者在本门学
科上已掌握坚固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特意知识,拥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特意技术
工作的能力。
(三)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研究生自己独立达成。
学位论文题目确立后,用于论文
工作的时间应许多于一年。
(四)学位论文工作一定切合学术道德规范要求。
(五)学位论文原则上应用汉语撰写。
留学生可用英语或用早先经学位分委员会和研究生
院赞同的其余语种撰写学位论文。
非汉语撰写的学位论文一定附带详尽汉语纲要。
(六)学位论文格式应切合《江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格式要求》规定。
第二十三条硕士学位论文送审、评阅和辩论:
(一)学位论文的送审
学位论文经导师审察赞同后,最迟应在辩论前三十五天提交送审申请。
(二)学位论文的评阅
学位论文评阅推行100%“盲审”制度。
论文的“盲审”工作由有关学院负责实行。
论文
评阅人为两名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两名论文评阅人中,原则上以校外
专家为主,校内专家至多一名。
评阅建议的办理及其余有关规定详见《江苏大学研究生学位
论文“盲审”工作暂行方法》。
(三)学位论文的辩论
1.论文辩论审批
论文辩论委员会成员及构成的审批由学位分委员会负责。
2.论文辩论委员会
论文辩论委员会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五人(导师可作为辩论委员,
但不担当主席)或三人(导师不得作为辩论委员)构成,一半以上委员应为相应学科的研究
生指导教师。
辩论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秘书一人。
主席由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
任,秘书一般由本专业或邻近专业教研室教师或硕士毕业生担当。
各种型硕士研究生学位论
文辩论委员会成员及构成的详细要求以下:
1、学术型硕士
学位论文辩论委员会成员中高校的专家不得少于三人;
2、高教硕士/同样学力硕士
学位论文辩论委员会成员中一定起码一人为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之外的拥有高级专业
技术职务的专家,同样学力硕士的导师不可以被聘为学位论文辩论委员会成员。
3、专业学位硕士
①工程硕士:
学位论文辩论委员会成员中一定起码有一人为申请人所在单位之外的来自
工矿公司或工程建设部门拥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②MBA:
学位论文辩论委员会成员中一定起码有一人为申请人所在单位之外的来自工商公司拥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③临床医学硕士:
学位论文辩论委员会成员中一定起码有一位拥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临床任职专家。
④会计硕士/应用统计硕士/财产评估硕士/农业推行硕士:
学位论文辩论委员会成员中一定起码有一位拥有有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的行业任职专家。
3.论文辩论
论文辩论最迟应在论文提交送审后半年内进行完成,辩论工作由学院负责。
学位论文应在辩论前六日由辩论委员会秘书送到辩论委员会委员。
辩论委员会一定本着“坚持标准、脚踏实地、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目标进行辩论工作,每位委员应早先认识论文内容,做好发问准备。
论文辩论要坚持学术民主的原则,以公然方式进行(保密论文辩论除外)。
保密论文辩论,应早先申请,经保密委员会鉴定报学位办存案。
论文辩论的组织招待工作应由辩论委员会秘书负责,辩论人不得参加,更不得打听与辩论有关的问题。
辩论委员在辩论会上提出的问题,辩论以前应严格保密,不得泄漏给辩论人,不然辩论无效。
学位论文辩论程序以下:
(1)辩论委员会主席介绍辩论委员会委员并宣告辩论规则。
(2)辩论委员会主席主持辩论会。
(3)辩论人报告:
陈说自己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看法、新看法及价值等(一般不超出四十分钟)。
(4)辩论委员发问,辩论人回答以下问题。
(5)回答以下问题结束后辩论会休会,辩论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
指导教师或辩论委员会秘书介绍辩论人的政治表现、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身体健康状况、论文工作状况和指导教师及论文评阅人评阅建议等。
辩论委员会进行评论,并就能否建议授与学位或改正论文后从头辩论等方面作出决策。
决策采纳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以上赞同,方能经过(表决票由学位办一致印制,盖印有效)。
(6)辩论会复会,辩论委员会主席宣告辩论委员会决策(辩论人在场)。
辩论时秘书应做好记录,记录稿纸用研究生院一致印制的论文辩论记录取纸。
辩论结束
后两日内由辩论委员会秘书将论文辩论有关资料整理立卷,送有关学位分委员会。
辩论不合格者,经辩论委员会赞同,学位论文可在一年内改正后从头辩论一次。
但可从头辩论一次的决策一定由全体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多半经过才能奏效。
假如辩论委员
会未就地作出改正论文后从头辩论一次的决策,任何委员过后无权赞同。
经辩论委员会赞同
申请人改正论文后从头辩论一次的有关资料,由有关学位分委员会保留,留作此后辩论时参
考。
从头辩论时,论文辩论委员会应该有多半以上成员为原有成员。
但本细则第三十二条规
定情况除外。
如辩论委员会成员一致以为辩论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除作出建
议授与硕士学位的决策外,可提出授与博士学位的建议,并按本细则中博士学位有关规定办
理。
硕士(含学历硕士、非学历硕士等全部学校有权招收的硕士类型)学位论文辩论经费须
从导师指导经费或科研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四条硕士学位审议与授与:
学位分委员会依占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辩论委员会经过并建议授与硕士学位的申请人进行全面审察,包含思想政治表现、学术道德规范、课程考试和论文辩论状况以及在学时期发布学术论文的状况等,作出授与、暂缓授与或许不授与其硕士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校学位委员会依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联合学位分委员会的审议建议予以审察,作出授与或许不授与申请人硕士学位的决定。
校学位委员会作出授与申请人硕士学位决定后,即可颁发硕士学位证书,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存案。
第五章博士学位
第二十五条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切合本细则第四条要求,同时修满规定学分,达成要求培育环节,经过学位论文辩论,成绩合格,切合《江苏大学对于研究生在学时期发布学术论文的规定》要求,在学术水平方面达到下述要求者,可授与博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二)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固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特意知识。
(三)拥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四)在科学或特意技术上做出创建性的成就。
(五)第一外国语要求:
能娴熟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拥有必定的写作能力和听闻能力。
第二外国语要求:
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第二十六条博士学位课程考试科目应切合研究生培育方案的规定要求。
第二十七条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论文应拥有系统性、完好性、学术性和创建性。
论文的基本看法、结论和建议,应
有较大的学术价值或对经济、文化、社会发展拥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质价值;
(二)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建性的成就,表示作者在本门学科上已经掌握坚固宽广的基础
理论和系统深入的特意知识,拥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研究生自己独立达成。
学位论文题目确立后,用于论文
工作的时间应许多于两年。
(四)学位论文工作一定切合学术道德规范要求。
(五)学位论文原则上应用汉语撰写。
留学生可用英语或用早先经学位分委员会和研究生
院赞同的其余语种撰写学位论文。
非汉语撰写的学位论文一定附带详尽汉语纲要。
(六)学位论文格式应切合《江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格式要求》规定。
第二十八条博士学位论文送审、评阅和辩论:
(一)学位论文的送审
学位论文经导师审察赞同后,最迟应在辩论前五十天提交送审申请。
(二)学位论文的评阅
学位论文评阅推行100%“盲审”制度。
论文的“盲审”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实行,论文评阅人为四名博士生导师、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四名论文评阅人中,原则上以校外专家为主,校内专家至多一名。
评阅建议的办理及其余有关规定详见《江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工作暂行方法》。
(三)学位论文的辩论
1.论文辩论审批
论文辩论委员会成员及构成的审察由学位分委员会负责,审批由校学位委员会负责。
2.论文辩论委员会
论文辩论委员会由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七人(导师可作为辩论委员,但不担
任主席)或五人(导师不得作为辩论委员)构成,应尽可能邀请本学科或有关学科的博士生
导师、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此中,博士生导师许多于三人,成员中一定包含两
名外单位的同行专家。
辩论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秘书一人。
主席由博士生导师、教授或相当
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当,秘书应拥有本专业或邻近专业讲课老师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
3.论文辩论
论文辩论最迟应在论文提交送审后半年内进行完成,辩论工作由学院负责。
学位论文应
在辩论前六日由辩论委员会秘书送到辩论委员会委员。
辩论委员会一定本着“坚持标准、实
事求是、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目标进行辩论工作,每位委员应早先认识论文
内容,做好发问准备。
论文辩论要坚持学术民主的原则,以公然方式进行(保密论文辩论除
外)。
保密论文辩论,应早先申请,经保密委员会鉴定报学位办存案。
论文辩论的组织招待工作应由辩论委员会秘书负责,辩论人不得参加,更不得打听与辩论有关的问题。
辩论委员在辩论会上提出的问题,辩论以前应严格保密,不得泄漏给辩论人,不然辩论无效。
学位论文辩论的程序以下:
(1)辩论委员会主席介绍辩论委员会委员并宣告辩论规则。
(2)辩论委员会主席主持辩论会。
(3)辩论人报告:
陈说自己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看法、新看法及价值等(一般不超出一小时)。
(4)辩论委员发问,辩论人回答以下问题。
(5)回答以下问题结束后辩论会休会,辩论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
指导教师或辩论委员会秘书介绍辩论人的政治表现、学位课程考试成票方绩、身体健康状况、论文工作状况和指导教师及论文评阅人评阅建议等。
辩论委员会进行评论,并就能否建议授与学位或改正论文后从头辩论等方面作出决策。
决策采纳无记名投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以上赞同,方能经过(表决票由学位办一致印制,盖印有效)。
(6)辩论会复会,辩论委员会主席宣告辩论委员会决策(辩论人在场)。
辩论时秘书应做好记录。
记录稿纸用研究生院一致印制的论文辩论记录取纸。
辩论结束后两日内由辩论委员会秘书将论文辩论有关资料整理立卷,送有关学位分委员会。
辩论不合格者,经辩论委员会赞同,学位论文可在两年内改正后从头辩论—次。
但可从头辩论一次的决策一定由全体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多半经过才能奏效。
假如辩论委员会未就地作出改正论文后从头辩论一次的决策,任何委员过后无权赞同。
经辩论委员会赞同申请人改正论文后从头辩论一次的有关资料,由有关学位分委员会保留,留作此后辩论时参照。
从头辩论时,论文辩论委员会应该有多半以上成员为原有成员。
但本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况除外。
如辩论委员会以为,辩论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并且辩论人又还没有获取该学科硕士学位者,可作出建议授与硕士学位的决策。
但不可以同时作出改正论文后从头辩论一次的决策。
博士学位论文辩论经费须从导师指导经费或科研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博士学位审议与授与:
学位分委员会依占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辩论委员会经过并建议授与博士学位的申请人进行全面审察,包含思想政治表现、学术道德规范、课程考试和论文辩论状况及在学时期发布学术论文的状况等,作出授与、暂缓授与或许不授与其博士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校学位委员会依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联合学位分委员会的审议建议予以表决,作出授与
或许不授与申请人博士学位的决定。
校学位委员会作出授与申请人博士学位决定后,即予通告,通告三个月后,向通告无异
议的学位获取者颁发博士学位证书,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存案。
学位申请人自校学
位委员会对其作出授与学位的决定之日起获取博士学位(不包含通告有异议者)。
第六章声誉博士学位
第三十条对国内外优异的学者或有名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
位委员会赞同,可授与江苏大学声誉博士学位。
授与声誉博士学位,应举行授与仪式,由校长颁发声誉博士学位证书。
声誉博士学位证
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一致印制,校长署名,学校盖印。
第七章异议办理
第三十一条学位申请人对校学位委员会不一样意其申请的决定不服,能够在校学位委员
会书面决定及其原由送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
校学位委员会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见告复核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学位申请人对论文辩论不合格的决策不服,能够在决策宣告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
校学位委员会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学位论文辩论委员会的构成、学位论文辩论程序等能否合法以及能否有其余显然违纪
违纪情况进行审察,做出裁定,并见告复核申请人。
第三十三条学位申请人对校学位委员会不授与学位的决定不服,能够在决定奏效之日
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
校学位委员会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见告复核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学位申请人对校学位委员会不授与学位的复核决定不服,能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十五条学位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定定不服,能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于已经授与学位的个人,如发现有作弊作伪等违犯本细则规定的情况,
学校正当事人及直接责任人赐予相应处罚,取消其学位。
取消学位程序与授与学位程序同样,
但必需时校学位委员会也能够直接据情鉴定取消学位。
第三十七条校学位管理部门违犯本细则规定,赞同或许撤除学位授与;不依照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有关学位的行政复议事项;或许工作人员营私作弊,有渎职、渎职行为等,则对有关直接责任人依法追查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非法制作、假造、变造或许贩卖我校学位证书者,依照法律规定追查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其他
第三十九条凡有下述状况之一者,不得授与其相应学位:
(一)在思想政治和道德质量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坚持不改者。
(二)在学时期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罚或论文工作中有作弊、抄袭情节者。
(三)业务上有不切合本细则规定和要求者。
第四十条对于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罚的研究生,若在学时期被取消处罚,可于毕业后的一年内补授有关学位。
(一)补授学位的研究生一定毕业时获得毕业证书。
(二)补授学位时一定供给以下资料:
1、自己补授学位的申请书;
2、在学时期发布学术论文的原件。
第四十一条凡辩论委员会未建议授与学位的,校学位委员会和学位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察。
但对个别有争议的,经校学位委员会从头审察,以为的确达到学位标准的,可作出授与学位决定。
但对这种状况应从严掌握。
对某些辩论委员会建议授与学位、但校学位委员会或学位分委员会审察后以为不合格的学位申请人,可作出在一年内(硕士)或二年内(博士)改正论文,从头辩论一次的决策。
申请从头审察学位和申请从头辩论均仅限一次。
第四十二条学位申请人在学时期发布学术论文不切合《江苏大学对于研究生在学时期发布学术论文的规定》或因其余非学术原由暂不切合授与学位要求者,学位分委员会暂不受理其学位申请,待其在规准时间内达到要求后予以受理。
第四十三条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行方法》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于寄送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的通知》((84)学位办字011号)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于做好博士研究生学位授与工作的通知》((S4)学位字013号)规定,已经授与学位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或纲要,应该公然发布(保密专业除外),要求各学位授与单位将已经授与学位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每人各一份)分别寄送北京图书室和国家科委科技情报研究所,且已授与学位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应该交存学位授与单位图书室一份。
因故不可以按要求交
存学位论文的毕业研究生将暂缓授与有关学位,待博士毕业生两年内(硕士毕业生一年内)
能够交存学位论文时再受理其学位申请事宜。
第四十四条在我校学习的外籍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参照本细
则办理,有关申报资料应以中文撰写。
第四十五条学位证书丢失或破坏,经自己申请,由有关部门核实后可出具相应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拥有同样效劳。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自觉布之日起实行,由校学位委员会负责解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