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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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模板

无锡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

序号

处罚事项

设定依据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基准

1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情节较轻,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

违法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违法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2

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八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法颁发证书情节较轻,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颁发证书情节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违法颁发证书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

3

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情节较轻,配合整改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经责令改正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不彻底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4

民办学校擅自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1号)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

第六十四条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情节较轻,配合整改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对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经责令改正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不彻底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本项行为,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本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5

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情节较轻,配合整改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经责令改正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不彻底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6

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情节较轻,配合整改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经责令改正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不彻底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7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1号)

第六十三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五)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

(八)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九)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

(十)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

(十一)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情节较轻,并能够积极配合整改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经责令改正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不彻底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8

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情节较轻,配合整改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经责令改正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不彻底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9

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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