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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责任清单doc

海南省教育厅

(第二稿)

2015年4月30日

 

1、部门职责··············································3

2、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8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14

(一)对属地行政执法监督管理·······································14

(二)对督导评估事项的监督管理·····································17

(三)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21

(四)对地方政府及教育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监督管理···················24

(五)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监督管理·················28

(六)对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事项的监管················30

(七)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的监督管理···························32

(八)对公办高中审批的监督管理·····································34

(九)对高中毕业证书发放的监督管理·································36

(十)成人教育函授站的监督管理·····································37

(十一)对高等学校新设置专业的监督管理·····························40

(十二)对高校重点学科建设的监督管理·······························42

(十三)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的监督管理·································44

(十四)对中小学教师省级重点培训的监督管理·························46

(十五)对高校招生录取的监督管理···································49

(十六)对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的监督管理···························50

四、公共服务事项·········································52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教育工作政策法规规章和发展规划、计划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拟定全省地方教育立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组织起草我省地方教育法规、规章草案

拟定全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各类教育专项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各类教育政策

指导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指导监督教育行政执法工作

2

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全省各级各类教育资源。

指导监督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和发布

牵头制定省级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标准并组织实施

指导推动重大教育教学改革,规范各级各类学校办学行为

指导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工作,推动民办教育科学、规范、有序发展

指导、审核、审批各高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学校的设置、撤销、变更与调整工作

拟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高级中学的招生计划

负责全省教育事业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

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做好后勤管理工作

统筹指导全省教育系统节能减排、防灾减灾、生态绿色文明学校建设等工作

3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指导协调公共教育资源向农村、中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倾斜;指导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的政策措施,牵头协调公共教育资源向农村、中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倾斜;指导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协同指导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规范化学校创建

组织制定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基本教育教学政策文件;指导素质教育实施与教育教学改革

指导特殊教育学校、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建设与管理

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

加强教材教辅、学籍管理;指导、规范全省性中小学学生学科竞赛活动

组织实施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

指导民办基础教育、中小学科普教育与校外教育工作

指导推动中小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工作

协同指导中小学与幼儿园安全教育、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与图书配备、家庭教育工作

指导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

4

组织实施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估工作。

对市县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履职情况和教育机构的办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组织和指导对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监测全省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

制定或起草全省教育督导的指导性文件和评估指标体系,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全省教育督导和评估工作。

对市县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履职情况和教育机构的办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组织和指导对全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巩固提高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

组织开展全省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监测

对教育重点、热点、难点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指导市县教育督导机构开展教育督导、督导科研和信息交流工作

5

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执行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目录、教学指导文件和教学评估标准,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和职业指导工作;指导农村、农民文化技术教育工作

制定全省职业教育发展规划

制定中等职业教育的教学指导文件,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

指导普通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和农村成人文化技术教育工作

指导继续教育、成人教育和社区教育工作

指导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

6

统筹指导各类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的发展与改革,组织评审设立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拟定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指导高校办学体制、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

指导和监督省属高校执行国家高等教育学科专业目录和教学指导文件;规划并指导全省高等学校的专业布局和调整;改进高等教育评估工作

统筹指导全省各类高等教育工作

指导高等学校学科建设和管理工作

指导推动高等学校专业建设(学科目录设置)、课程改革、教材建设、教学改革工作

组织实施各类高等教育高校教学评估工作

指导校办产业工作

指导管理全省研究生培养和质量监管工作

组织实施省属重点高校建设

7

统筹管理教育专项经费和省级教育经费及境外对本省教育援助、教育贷款,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教育收费的政策规定;监督各市县教育财政拨款经费的执行和使用情况及其它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

协同有关部门筹措教育专项经费及境外对本省教育援助、教育贷款和其它捐赠款,负责省级(省统筹)教育专项经费的安排、使用及监管工作

负责省属高校和厅直属学校(单位)经费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决算的监督管理

协同有关部门负责省属高校和厅直属学校(单位)的基本建设、政府采购及国有资产等管理工作

负责省属高校、厅直属学校(单位)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负责全省学生资助工作,指导全省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指导全省教育系统经费筹措、财务管理制度建设,负责全省教育经费统计工作

参与拟定教育收费标准、教育经费拨款标准等规章制度

8

统筹和指导全省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市县教育的扶持与援助

协调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市县的教育援助

推动教育扶贫工作

发展老区教育事业

9

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指导高等学校的党建工作、统战工作;参与管理高校领导干部

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

指导推动校园文化建设

指导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宣传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负责大、中、小学生的评优工作

负责高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指导高等学校网络文化建设与管理工作

指导高等学校维护稳定工作,

协调指导全省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平安校园建设工作,建立健全校园安全责任体系、防控体系、预警机制、应急机制

编制学校体育、艺术、卫生、国防教育与学生军训指导性文件、工作规划并指导实施

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参加国际、国内体育竞赛和艺术教育等交流

组织实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

指导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

指导高校党建工作、统战工作

参与管理高校领导干部工作

协调指导全省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10

主管全省教师工作;组织实施全省各级各类学校校长、教师培训工作;研究制定各类学校教师资格标准并指导实施;依法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工作

统筹编制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指导各级各类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

贯彻落实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指导市县在核定的各级各类教师编制总额内统筹分配学校教职工编制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岗位设置工作;指导学校开展教师聘任、管理、考核和分配制度改革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负责教师表彰奖励工作,依法受理教师申诉

指导协调教育人才队伍建设

组织实施教育干部培训工作

11

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协调制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参与拟定和实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负责全省学位授予工作,承办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牵头制定全省高校研究生、本专科生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国家学位管理制度

指导高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

组织新增学位授权单位或授权点的审核工作

组织实施学位点评估工作

指导大学生勤工俭学、社会实践工作

指导高等学校开展大学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参与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就业计划的制定,指导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的就业工作

12

规划和协调教育系统重大科研工作,指导院校发展高新技术的研究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协调和指导学校开展教学研究工作;负责审定教材与教学参考资料;负责教育管理信息、统计等工作

制定全省高校科研工作发展规划、实施计划和政策措施

负责国家和省部科研项目、成果的申报推荐、管理工作

指导高校做好科研发展规划和实施工作

推动高校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工作

指导高校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指导推进高校做好产学研结合工作

13

组织指导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指导汉语国际推广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教育合作与交流

制定并实施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规划

指导学校开展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负责高等学校来华留学教育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工作;监督管理自费出国留学工作

指导和管理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合作与交流

指导全省汉语国际推广工作

指导全省中外合作办学工作

14

承担全省语言文字的管理工作;指导推广普通话、普通话测试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制定编制全省语言文字中长期规划

组织落实全省的语言文字工作

指导推广、管理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

负责督促、检查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普通话和汉字规范化的教学情况

承担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规范语言文字应用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

15

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

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16

承办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检查指导各市县教育和语言文字工作

承办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检查指导各市县教育和语言文字工作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海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省教育厅

牵头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琼府办〔2013〕98号)

省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

会同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加强资金监管;会同财政、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加强学校食堂建设,改善学校供餐条件;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开展食品安全检查;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配合卫生和食品安全等部门开展营养知识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宣传部负责新闻宣传,引导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地反映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省农业部门要对学校定点采购生产基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监管,鼓励和推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农村学校供应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

省物价部门负责根据食品价格上涨情况适时采取对学生食堂进行补贴等措施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把营养改善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力度支持农村学校改善供餐条件。

省财政厅

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切实加大投入,落实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省农业厅

负责对学校定点采购生产基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监管。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食品安全事故的病人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置;对学生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制定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方案;在教育部门配合下,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学生营养餐食品安全监管,组织开展许可管理、监督检查、教育培训、食品安全事故查处等。

省审计厅

负责对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效益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保证资金使用安全。

省工商局

负责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管理,以及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

省物价局

根据食品价格上涨情况适时采取对学生食堂进行补贴等措施,保障学生的基本生活。

同时,要加强农副产品价格监测、预警和监督检查,推进降低农副产品流通环节税费工作。

 

2

 

学校食品安全监管

省教育厅

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及体育卫生专项督导评估指标;对师生和食堂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督促学校落实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配合食药监、卫生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检查,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食物安全事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每年春秋季开学期间,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省教育厅下发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行动。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实责任、应急处置、宣传教育方面进行检查,督促学校认真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学校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情况进行现场督查,并根据情况下达整改意见书,整改要求等信息通知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教育部门。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快速稳妥处置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指导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学校食堂许可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负责学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标准制订。

 

3

 

学校公共卫生管理

省教育厅

配合卫生等部门,制订学校传染病防控方案、措施;督促落实学校传染病报告制度和防控措施;配合卫生部门监测辖区内学校疫情,适时发布健康提示;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等工作;在学校开展卫生健康教育和宣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学校手足口病防治防控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保持与卫生部门的密切联系,及时了解疫情信息及防控策略,共同对各级各类学校手足口病工作进行研究部署。

省教育厅联合省卫生厅下发了《关于做好春季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加强教育系统春季传染病防控工作,卫生部门联合教育部门做好疫情监测、报告和控制工作,落实学生晨检、消毒、缺课登记追踪制度;组织医院加强重症病例临床救治力量,组织省级专家对市县医院进行对口支援;要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立即开展医疗机构预检分诊、手足口病网络直报和院内感染控制执法,对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和学校的消毒、饮水和饮食卫生以及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清除卫生死角,消除病原体滋生地,切断手足口病传播途径等等。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符合学校传染病防控对策、措施;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为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制订本地区学校传染病疫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传染病疫情信息;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4

 

 

中小学生交通安全管理

省教育厅

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接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学生接送安全管理责任;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审核校车许可申请和接送线路等;建立校车台账,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某校决定开展校车接送学生工作。

学校认真对照校车使用许可,购置校车,聘用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准备好行驶线路等材料,并向教育部门提交了申请。

在征求公安、交通部门意见后,教育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政府。

经政府批准后,由公安部门核发校车标牌,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省公安厅

负责维护校园周边道路及校车行驶线路交通秩序,配合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审核校车使用许可,办理校车注册、变更登记,核发校车标牌,审查驾驶人的校车驾驶资格,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省交通

运输厅

负责专业道路客运企业参与学生接送车辆的监督管理,督促道路客运企业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提高校车服务质量;合理规划农村客运线路,提升农村公路通行安全技术标准;配合做好校车接送线路勘察等工作。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协调和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强化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和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学校交通安全工作措施,并将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和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内容。

5

来华留学生管理

省教育厅

负责指导省内学校招收和管理来华学生,发放“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格)。

1、《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4号);2、《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试行普通高等学校外国留学生新生学籍和外国留学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通知》(教外厅﹝2007﹞5号)

一位美国学生欲到省内某所高校就读。

高校审核该生申请材料并决定录取该学生。

接收高校负责人员先到教育厅、省外办办理“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格),然后将录取通知和JW202表寄给美国学生,让其到我国驻美使领馆办理来华入境学习签证,美国学生持学习签证入境后,办理入学手续,并到当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外国学生居留许可。

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负责审核签发“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格)

省公安厅

负责来华学生出入境、居留许可的办理。

6

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管理

省教育厅

会同拟订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创业工作。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琼办〔2014〕111号)

每年8月底,通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平台,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帮扶。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牵头拟订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指导市县人社部门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创业工作。

7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管理

省教育厅

综合协调全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工作,并负责对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某地语委办接到市民投诉,某店铺店名违反语言文字相关规定,省语委办协调工商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省工商局

负责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商品包装、产品说明、广告及电子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用语用字等进行管理和监督,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方面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负责对广播、电影、电视、网站等媒体以及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质量技术监督等语委成员单位

负责对本行业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方面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其他语委成员按照各自的只能权限依法予以查处。

8

高考加分

省教育厅

对高考考生落实加分政策。

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0号)

某考生,系少数民族,在报名时向报名所在地考试招生机构提交加分申请打印相关表格,该表经考生所在高中、当地考试招生机构、当地民族宗教部门初审后与考生材料一起汇总至省考试局,省考试局将全省汇总名单及材料交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终审,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对考生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加分资格,通过的考生名单返还省考试局,省考试局集中公示无异议的考生在高考系统中予以加分,如涉及考生提供的材料造假,由省公安厅协助进行查处。

体育类加分项目须参加省教育厅统一测试、认定外,其他学科类、三侨生、台湾省籍、退役士兵等加分均按此流程操作。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对考生的少数民族身份进行确认。

省公安厅

参与有关高考加分考生资格审核。

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对考生高考体育加分测试资格进行审定。

省科协

审核学科与科学竞赛高考加分项目考生资格。

省民政厅

审核退役士兵、荣誉军人和烈士子女等考生高考加分资格。

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审核三侨生考生高考加分资格。

省委台办

审核台湾省籍考生高考加分资格。

9

中考加分

省教育厅

对中考考生落实加分政策。

2011年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2004年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优扶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2004年《归侨侨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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