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道德笔记.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8281373 上传时间:2023-01-30 格式:DOCX 页数:36 大小:42.6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律职业道德笔记.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6页
法律职业道德笔记.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6页
法律职业道德笔记.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6页
法律职业道德笔记.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6页
法律职业道德笔记.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法律职业道德笔记.docx

《法律职业道德笔记.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律职业道德笔记.docx(3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法律职业道德笔记.docx

法律职业道德笔记

法律职业道德笔记

大纲:

应试者应充分知晓和理解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概念和总体要求以及法官、检察官、律师应具备的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能够将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运用于法律职业的实际工作事例进行分析,判断出是否违反法律职业道德应承担什么法律职业责任的结果。

第一章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第一节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一、法律职业道德的内涵

法律职业道德:

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特征:

主体的特定性(法官、检察官、律师)、职业的特殊性、更强的约束性

第二节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法官、检察官、律师共同遵守)

1、踏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严明纪律,保守秘密

4、互相尊重,相互配合

5、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6、清正廉洁,遵纪守法

第三节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的必要性和作用

一、必要性

(1)依法治国,促进司法公正的需要

(2)以德治国,加强社会主义的精神建设的需要

(3)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4)法律职业队伍建设的需要

二、作用

(1)示范作用

(2)规范作用

(3)提升作用

(4)辐射作用

第四节法律职业责任概述

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纪律处分。

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责任的基础,法律职业责任是法律职业道德的保障。

第二章法官职业道德(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

第一节法官职业道德的概念

1、特征

(1)主体是法官

(2)对象主要是法官履行司法职务的行为

(3)法官的职业道德观念是职业道德的重要部分

法官职业道德适用的对象包括下列哪些人员?

A.各级法官

B.人民法院的行政人员

C.人民法院的法警

D.退休的法官

答案:

ABCD。

第二节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

法官法第7条规定,法官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七)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1、 法官职业道德主要内容:

(1)保障司法公正

全面实现公正;遵守回避规定;抵制关系案、人情案;公开审判;保持中立地位;平等(平等对待当事人,不得以言语和行为表现任何歧视);禁止单方接触;以理服人;审慎处理法官与法官、法官与当事人或律师之间关系;慎重处理与媒体的关系(避免受到新闻媒体和舆论的不正当影响,不得发表有损生效裁判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评论);维护司法独立;监督其他人员;

下列有关法官行为的论述中,哪些体现了审判独立的原则?

A.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避免受到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当影响

B.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

C.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

D.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答案:

ABCD

(2)提高司法效率

勤勉敬业;严格执行审限的规定;注重效率;

(3)保持清正廉洁

不得接受诉讼当事人的钱物和其它利益;法官不得经商;不得以其地位、身份、声誉谋取利益;保持正常的生活方式;不得提供法律服务;

(4)遵守司法礼仪

礼貌对待当事人;遵守法庭规则;

(5)加强自身修养

良好的政治素质,精良的业务素质,良好的道德素质

(6)约束业外活动

第三节法官职业责任

1、承担责任形式:

刑事责任、纪律责任、职业道德责任

2、刑事责任:

贪污罪、贿赂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枉法裁判罪、徇私武弊判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3、纪律责任: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例1:

法官应当自觉避免受到媒体的不当影响。

下列哪些行为不利于实现这一目标?

A.仔细分析媒体上对案件事实问题发表的评论,并作笔记,而且在形成判决过程中作为参考

B.媒体上关于自己负责的案件的相关报导、评论一概不读

C.将媒体上关于案件法律问题的研究与评论加以认真研究

D.发现媒体的报导有明显失实之处,便在媒体上公开发表言论予以评论

【答 案】AD

例2:

法官在主持开庭审理某一刑事案件过程中,检察官与律师就案件的焦点问题展开激烈的辩论,法官多次制止律师的发言。

律师对此提出异议,遭到法官拒绝后当即退庭。

检察官对正走出法庭的律师说:

"你要小心点。

"事后,律师担心遭报复,向当事人提出解除代理关系。

上述案例中,法律职业人员存在的不当行为有哪些?

A.法官多次制止律师的发言的行为

B.律师退庭的行为

C.检察官对律师的言行

D.律师向当事人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行为

【答 案】ABCD

例3:

按照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规定,以下哪些情况违反了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应当保持中立地位的要求?

A.在法庭上对当事人态度不够礼貌

B.警告当事人如果不按有关规定及时举证则必然败诉

C.在法庭调解过程中告诉当事人一方:

如果不接受调解则肯定败诉

D.在法庭外与当事人一方就城市交通问题短暂闲聊【答 案】BC

【详 解】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法官在宣判前,不得通过言语、表情或者行为流露自己对裁判结果的观点或态度。

据此,B、C明显违反了司法中立原则。

A选项,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三十一条,属于不遵守司法礼仪的行为,不应选。

D选项的情形无碍司法中立和司法公正。

注:

法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法官的素质,加强对法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第三条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法官的职责:

(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

(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第三章义务和权利

第七条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七)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八条法官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四)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五)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六)参加培训;

(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八)辞职。

第四章法官的条件

第九条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三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体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本法施行前的审判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第十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五章任免

第十一条法官职务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

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的任免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第十三条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调出本法院的;

(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

(四)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

(六)退休的;

(七)辞职或者被辞退的;

(八)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任命法官的,一经发现,做出该项任命的机关应当撤销该项任命;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任命有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建议下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项任命,或者建议下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该项任命。

第十五条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第六章任职回避

第十六条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第十七条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七章法官的等级

第十八条法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级法官分为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

第十九条法官的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第二十条法官的等级编制、评定和晋升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八章考核

第二十一条对法官的考核,由所在人民法院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对法官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二十三条对法官的考核内容包括:

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

重点考核审判工作实绩。

第二十四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考核结果作为对法官奖惩、培训、免职、辞退以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本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

第九章培训

第二十六条对法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

法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国家法官院校和其他法官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培训法官的任务。

第二十八条法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十章奖励

第二十九条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

对法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条法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审理案件中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

(二)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的;

(三)对审判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

(四)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使其免受重大损失,事迹突出的;

(五)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六)提出司法建议被采纳或者开展法制宣传、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效果显著的;

(七)保护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有显著成绩的;

(八)有其他功绩的。

第三十一条奖励分为:

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惩戒

第三十二条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

第三十五条处分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工资保险福利

第三十六条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

第三十七条法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

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前晋升工资。

第三十八条法官享受国家规定的审判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章辞职辞退

第三十九条法官要求辞职,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第四十条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三)因审判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法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第四十一条辞退法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第十四章退休

第四十二条法官的退休制度,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法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待遇。

第十五章申诉控告

第四十四条法官对人民法院关于本人的处分、处理不服的,自收到处分、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申请复议,并有权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

受理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规定作出处理。

复议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法官处分、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五条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法官权利的行为,法官有权提出控告。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干涉法官依法审判案件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六条法官提出申诉和控告,应当实事求是。

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七条对法官处分或者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

对打击报复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章法官考评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人民法院设法官考评委员会。

法官考评委员会的职责是指导对法官的培训、考核、评议工作。

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法官考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五至九人。

法官考评委员会主任由本院院长担任。

第十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人员编制内员额比例的办法。

第五十一条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十二条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员,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人民法院的书记员的管理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对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三条本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检察官职业道德

第一节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概念

第二节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

1、基本内容:

忠诚(忠于党)、公正、清廉、严明

(1)忠诚:

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和法律,忠于人民检察事业、恪尽职守、乐于奉献;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包括下列哪些方面的内容?

(2002年试卷一第78题)

A.服从命令听指挥

B.忠实于党和国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C.忠实于宪法和法律

D.忠实于客观事实

答案:

BCD。

(2)公正:

崇尚法治,客观求实,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觉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客观、准确,平等对待职权指向对象,实行任职回避制和诉讼回避制(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二)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三)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禁止兼职和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禁止和私自接触当事人、限制参加娱乐活动,推行检务公开,提高诉讼效率,全面履行监督职能);

(3)清廉:

模范遵守法纪,保持清正廉洁、淡泊名利,不徇私情、自尊自重,接受监督;

(4)严明:

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刚正不阿,敢于监督、勇于纠错、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

第三节检察官的职业责任

1、承担责任形式:

刑事责任、纪律责任

纪律责任: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检察院对检察官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半年内给予处理。

情节复杂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年

例1:

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检察官违反忠诚规范的行为?

A.参加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B.收取当事人钱财,私放在押犯罪嫌疑人

C.从事经商、办企业或者参与其他营利性活动

D.因玩忽职守,造成错案

【答 案】AD【知识点】检察官忠诚规范

【详 解】检察官的忠诚规范要求:

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和法律、忠于人民检察事业、恪尽职守、乐于奉献。

A选项违反了"忠于国家"的要求;D选项违反了"忠于事实和法律"和"忠于人民检察事业"的要求。

因此,A、D应选。

B选项违反了"保持清正廉洁"的"清廉"要求和"严格执法"的"严明"要求;C选项违反了"保持清正廉洁"的"清廉"要求。

例2:

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是保障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需要。

下列哪些是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主要规范?

A.爱检敬业,恪尽职守

B.严格执法,文明办案

C.刚正不阿,护法为民

D.文明高效,热情服务

答案:

ABCD。

例3:

下列选项中,检察官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可以直接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的情形有哪些?

A.对待证人态度粗暴的

B.故意拖延办案、贻误工作,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

C.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鸣枪的

D.干预他人办案,造成恶劣影响的

【答 案】BD

【知识点】检察官职业责任

【详 解】检察官的纪律责任形式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题干要求的是"可以直接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的情形"。

很明显,这要求检察官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情节比较重。

A、C相对于B、D而言,违反职业道德的情节较轻,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即可;而B、D的情形,则可以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纪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检察官的素质,加强对检察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第三条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检察官的职责:

(一)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

(二)代表国家进行公诉;

(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除履行检察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第三章义务和权利

第八条检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

(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六)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九条检察官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四)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五)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六)参加培训;

(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八)辞职。

第四章检察官的条件

第十条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三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体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军事政治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