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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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

 湖北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

  为有效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根据《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钢铁行业是我省传统支柱产业之一。

近年来,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产能过剩矛盾加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2015年钢铁行业占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已降至3%。

  截至2014年底,我省纳入国家统计范围的钢铁冶炼企业共有23家(包括武钢3家在鄂企业),职工约65万人,炼铁、炼钢产能分别为2758万吨和3950万吨。

其中,武钢3家在鄂企业炼铁、炼钢产能分别为2240万吨和2310万吨;其余20家企业炼铁、炼钢产能分别为518万吨和1640万吨。

此外,国家2015年清理确认的企业2家,炼铁、炼钢产能分别为122万吨和240万吨。

  经过清理,我省仍有落后产能416万吨未纳入国家统计范围,分布在7家企业中。

  二、工作目标

  围绕推动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坚持市场倒逼、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中央支持,突出重点、依法依规的基本原则,综合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和法治办法,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在全部淘汰落后产能的基础上,从2016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压减粗钢产能299万吨(不包括武钢在鄂企业压减产能),其中2016年压减228万吨,使产能利用率达到合理水平,企业经济效益明显好转,产品质量和高端产品供给能力显著提升。

  三、重点任务

  

(一)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钢铁的项目,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部门认定属于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精神,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要求,实施产能减量置换。

产能置换方案公示公告后,依法依规办理相关项目建设手续。

产能置换项目必须在置换产能完全退出和项目建设手续齐备后,方可开工建设。

已享受奖补资金和有关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组织开展违法违规项目清理专项行动,查处一起,问责一起,通报一起,坚决停止违法违规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等,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二)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

组织开展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坚决全面淘汰落后产能。

立即关停并拆除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符合《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铸造高炉除外)、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铁合金转炉除外)、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特钢电炉除外)等落后生产设备。

加大对企业违法生产地条钢行为的查处力度,以废钢为原料、使用工频和中频感应炉冶炼、无配套精炼设备的产能必须依法依规退出。

依法退出丹江丹福、武汉闽光、武汉和兴、黄石中宏、麻城鑫鑫、石首顺发、孝感金达等7家企业的落后产能,依法对赤壁闽发和阳新华宝2家企业实施整体关停退出,立即拆除相关设备。

(责任单位:

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等,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三)引导主动压减过剩产能。

将停产半停产、长期亏损、资金链断裂、扭亏无望的企业作为退出重点,引导丹江丹福、武汉闽光、武汉和兴、黄石中宏、麻城鑫鑫、石首顺发等6家企业实施整体退出。

对整体退出的企业,质监部门依法注销其钢材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依法注销或变更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部门依法注销或变更其税务登记证。

鼓励省内优势钢铁企业通过减量化兼并重组、转产搬迁压减、国际产能合作等途径,主动退出部分过剩产能。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国税局,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执法监管。

将全省所有钢铁冶炼企业全部纳入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在2017年底前完成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设备的安装,完善在线监控体系,提供实时、准确的污染物排放数据。

加大能耗执法检查力度,全面调查钢铁行业能耗情况,严格依法处置生产工序单位产品能耗不达标的钢铁企业。

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执法,全面调查钢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生产状况和生产条件,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

停止审批独立热轧的钢材生产许可证,对因工艺装备落后、环保和能耗不达标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注销生产许可证。

严格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全面调查钢铁行业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公布钢铁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钢铁企业。

将所有落后产能列入淘汰计划,对相关企业加强污染源监控监测、节能监测考核、质量监督检验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实施惩罚性电价,提高落后产能使用环境、能源、资源的成本。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省直相关部门在国土、环保、工商、质量、安全、金融等领域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加大对钢铁企业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对达不到环保排放标准、质量标准、安全规程等国家标准的企业,由相关部门责令企业停产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达标的,责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限期关停退出。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等,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五)严格退出验收标准。

钢铁产能退出须立即拆除相应冶炼、轧钢设备。

企业要通过摄影、摄像等手段,保存好设备拆除前后状态,以备验收核查。

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设备,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冶炼设备,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同时在当地人民政府和省经信委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限时拆除。

退出产能企业名单和装备目录按照省淘汰落后产能管理办法进行公示公告和检查验收。

(责任单位:

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六)推动转型升级。

实施钢铁企业智能制造示范工程,探索多品种小批量的个性化、柔性化产品定制新模式。

深入推进绿色发展,实施节能环保对标改造。

加强质量标准品牌建设,全面提升钢铁产品的质量稳定性和性能一致性。

加强与下游用钢企业合作研发高端钢材品种,推进钢材在高铁、汽车、电力、船舶、航空航天、海洋工程等高端需求领域扩大应用和升级。

结合棚户区改造、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实施,积极探索开展钢结构建筑推广应用试点,政府投资工程主动提高钢结构比例,引导业主单位开发建设钢结构住宅小区和相关工程,大幅提高钢结构应用比例。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质监局,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领导机制。

省人民政府对全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负总责。

为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了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对本地产能退出工作负主责,依法依规退出落后产能和主动引导退出过剩产能的企业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相应产能退出具体负责,任务较重的地区应建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推进机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抓好省政府分解下达目标任务的落实工作。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二)完善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财税、金融、职工安置、土地、环保、质量、安全等专项政策和本实施方案,省直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实施细则,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国税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等,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三)分解落实任务。

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将化解钢铁过剩产能目标任务进行分解,与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并进行考核。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监督检查。

把各地化解过剩产能目标落实情况列为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省直有关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对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市(州)、县(市、区)、企业进行通报。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五)强化行政问责。

对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地方,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工作严重失职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依纪给予严肃处理。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等,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六)加强奖补支持。

在积极争取国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的基础上,省级财政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按照“多退多补、早退多补”原则,足额筹集到位配套资金,全力支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

及时预拨资金,由地方政府按政策规定安排使用。

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根据各地化解钢铁过剩产能考核情况结算。

(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人社厅等,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七)妥善安置职工。

各地人民政府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把职工安置作为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充分预估可能引发的问题和风险,通过企业主体作用与社会保障相结合,多措并举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及时处置突发问题,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的预案,确保社会稳定。

全面摸清企业用工情况,将全体职工名册和档案交由当地人社部门存档备查。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配套政策,采取“一企一策”方式,制定周密的职工安置方案,逐项明确分流渠道和人员数量。

通过企业内部挖潜,内部转岗安置一批;对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纳入当地就业创业政策扶持体系,加强技能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指导,促进转岗再就业或自主创业一批;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再就业有困难的,经职工自愿、企业同意,内部退养一批;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通过合理开发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

依法依规做好职工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相关工作。

(责任单位:

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国资委等,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八)盘活土地资源。

钢铁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

钢铁产能退出后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地方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职工安置和债务处置;其中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责任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等,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九)妥善处置债务。

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落实金融机构呆账核销的财税政策,完善金融机构加大抵债资产处置力度的财税支持政策。

支持银行加快处置不良资产,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

强化企业法人信用,坚决打击企业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

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等,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五、组织实施

  2016年全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安排如下:

  

(一)任务确认阶段:

省人民政府将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备案,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国家部际联席会议签订责任书。

(2016年5月上旬前完成)

  

(二)任务分解阶段:

召开全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工作会议,与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

(2016年7月底前完成)

  (三)任务落实阶段:

省直有关部门出台省级配套政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扎实开展淘汰落后、违法违规清理和联合执法三个重大专项行动。

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和债务化解方案,督促企业拆除相应设备。

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检查督办,积极宣传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2016年9月底前完成)

  (四)检查验收阶段:

参照省淘汰落后产能管理办法,对压减过剩产能的企业名单和装备目录进行公示公告和检查验收。

(2016年10月底前完成)

  2017至2018年全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安排,由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家部际联席会议的要求,另行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报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印发。

  

  

  

  

  

  湖北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

  为有效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根据《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综合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依法依规、疏堵结合,推进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积极稳妥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

  企业主体。

企业是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的主体,坚持企业自主决策,强化企业自我约束。

  市场倒逼。

遵循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用市场化手段化解过剩产能。

  政府引导。

加强政策引导,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综合协调,统筹推进。

  综合施策。

发挥环保、安全、质量、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约束作用。

  二、工作目标

  从2016年开始,通过3-5年的努力,全省压减煤炭产能800万吨;关闭退出煤矿80处,力争100处;妥善安置职工15429人。

其中,2016年压减产能400万吨;2017年压减产能200万吨;2018年压减产能200万吨。

  三、重点任务

  

(一)淘汰落后产能和其他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产能。

(责任单位:

省能源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安监局、湖北煤监局、省质监局等,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

  1.产能小于9万吨/年的煤矿;

  2.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条件极其复杂、灾害隐患严重,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

  3.超层越界拒不退回的生产或建设煤矿;

  4.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

  5.经停产整顿、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

  6.15万吨/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煤矿,以及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

  7.达不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

  8.产品质量达不到《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煤矿;

  9.资不抵债、长期停产或停建、资源枯竭或赋存条件差、不承担社会责任等类型煤矿。

  

(二)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从2016年起,3年内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

已核准的改造项目超过3年仍未开工建设的不再作为在建项目。

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

已开工建设的改造项目在全省化解过剩产能中平衡。

机械化改造新增的产能,一律在本地实行减量置换。

(责任单位:

省能源局、省国土资源厅、湖北煤监局等,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

  (三)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减少产能。

鼓励煤矿企业实现以减少矿井数量、减少总产能、优化生产系统为目的的兼并重组,重组后因生产系统整合改造提升的产能,在兼并重组企业原有产能中减量置换。

(责任单位:

省能源局等,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

  (四)促进企业调整转型。

鼓励利用废弃的煤矿工业广场及其周边地区,发展风电、光伏发电和现代农业。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等,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

  (五)严格治理不安全生产。

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力度,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责令停产整顿。

严厉打击证照不全、数据资料造假等违法生产行为,对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有效运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落实区域防突措施、安全费用未按要求提取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一律依法依规停产整顿。

(责任单位:

省安监局、湖北煤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省能源局等,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

  (六)严格控制超能力生产。

全面实行煤炭产能公告和依法依规生产承诺制度,督促煤矿严格按公告产能组织生产,对超能力生产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整改。

引导企业实行减量化生产,从2016年开始,按全年作业时间不超过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煤矿产能,原则上法定节假日和周日不安排生产。

(责任单位:

省能源局、省安监局、湖北煤监局等,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

  (七)严格治理违法违规建设。

对基本建设手续不齐全的煤矿,一律责令停工停产,对拒不停工停产、擅自组织建设生产的依法关闭。

建立和完善煤炭生产要素采集、登记、公告与核查制度,落实井下生产布局和技术装备管理规定,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煤矿一律停产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限期退出。

(责任单位:

省能源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安监局、湖北煤监局等,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

  (八)严格限制劣质煤生产使用。

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有关规定,限制劣质煤的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加大对销售使用劣质煤情况的检查力度。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能源局、省质监局、省环保厅、省电力公司等,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

  四、政策措施

  

(一)加强奖补支持。

在积极争取国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的基础上,省级财政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足额筹集到位配套资金,全力支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

及时预拨资金,由地方政府按政策规定安排使用。

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根据各地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考核情况结算,2018年底以后省级财政不再安排配套奖补资金。

及时退还关闭退出煤矿剩余资源价款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退还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能源局等,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

  

(二)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坚持企业主体作用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细化措施方案,落实保障政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安置计划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不得实施。

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在岗期间工资和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

企业主体消亡时,依法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可以由职工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由单位预留为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社会保险费和基本生活费,由政府指定的机构代发基本生活费、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对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纳入当地就业创业政策扶持体系,加强技能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指导,促进转岗再就业或自主创业。

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通过合理开发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

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责任单位: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能源局等,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

  (三)支持产业转型。

对关闭煤矿实行产业转型的,依法在土地、金融、税费、县域发展专项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优惠。

煤炭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

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

对用地手续完备的腾让土地,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责任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人行武汉分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等,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支持煤炭企业以采矿权抵押贷款,增加周转资金。

运用市场化手段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落实金融机构呆账核销的财税政策。

严厉打击企业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

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等)

  (五)实现机械化开采。

保留煤矿必须逐步实行机械化开采。

(责任单位:

省能源局、湖北煤监局等)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人民政府成立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综合协调工作。

各产煤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领导机制和工作推进机制,落实工作职责,督促任务落实,确保按期完成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目标。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等,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

  

(二)周密安排部署。

各产煤市、州、县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各地实际,细化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方案,落实退出产能的规模、时间表、配套政策和目标,每年10月底前完成本地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检查验收。

(责任单位:

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

  (三)严格工作程序。

化解煤炭过剩产能中的关闭退出煤矿,按照企业提出申请、企业与政府签订协议、关闭名单在当地主要媒体公示的程序组织实施。

关闭退出煤矿必须停止供电、拆除设备、封闭井口、平整场地、注销相关证照。

地方政府及时组织对关闭退出煤矿的现场验收,建立关闭煤矿档案。

(责任单位:

省能源局、省安监局、湖北煤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电力公司等,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

  (四)强化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把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目标落实情况列为落实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强化考核机制,适时组织对各地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开展专项督查,对未完成任务的地方政府予以通报。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等,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

  附表:

湖北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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