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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重点

1,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

(1)自力救济。

指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

包括自决、和解等。

自决是指纠纷一方主体凭借武力迫使对方停止侵害,或者迫使对方满足自己权利需求的纠纷解决方式。

(2)社会救济。

是指纠纷主体借助于民间社会组织的力量解决纠纷,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常见方式包括人民调解、商事仲裁等。

(3)公力救济,是指纠纷主体诉诸于国家公权力,以达到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常见方式有民事诉讼、行政处理等。

2,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审议通过的修正案,于2008年4月1日其生效实施,2012年8月审议通过的修正案,于2013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

3,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1)对事的效力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2)对人的效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任何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的人都适用。

(3)空间效力。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4)时间效力

我国《民诉法》自1991年4月9日开始生效,最后一次修订后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

一般情况下,新法生效以前,未决案件不适用新法的规定;新法施行前已经审理终结的民事案件,当事人以违反新法为由申请再审的,法院不予支持。

4,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平等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3)、法院调解原则

(4)、辩论原则。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5)、处分原则

(6)、诚实信用原则。

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恶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参加民事诉讼活动时,应当秉持善意、诚实不欺和信守承诺的原则。

(7)、支持起诉原则

(8)、人民调解原则

5,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1)概念。

司法最终解决原则是指对于社会生活中的各类纠纷,国家司法机关保留最终审查、最终评价和最终裁判的权利,以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纠纷各方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2)例外情形

法律另有规定

纠纷性质

不适于审判

政治问题

双方争议有约定。

我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5条规定: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6,级别管辖的概念。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7,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海事海商案件

专利、商标、著作权纠纷案件

其他类型的案件。

8,一般管辖规则

一般管辖遵守“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外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9,特殊地域管辖

●1.1一般规则(《民事诉讼法》第24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1.2协议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4条)

–条件:

A.只适用第一审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B.可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C.选择必须唯一。

D.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E.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3特殊合同(《民事诉讼法》第26、28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侵权诉讼

a)2.1一般规则(《民事诉讼法》第29条)

i.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b)2.2名誉侵权

i.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受害人住所地(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管辖。

c)2.3产品质量侵权(《民诉意见》第29条)

i.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d)2.4运输侵权(《民事诉讼法》第28条)

i.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0,协议管辖规则的概念。

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纠纷发生之后,通过书面方式约定特定案件由特定地域的法院管辖。

条件:

(1)只能是第一审的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案件。

(2)可以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也可以是其他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

(3)当事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选择管辖法院

(4)选择必须是唯一的

(5)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1,管辖恒定原则

管辖恒定原则是指判断法院对某个民事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应当以起诉时为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的合法性。

P69

12,合议制度的含义,

合议制度简称合议制,是指由3名以上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代表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一项审判制度。

12,合议庭的组成。

(1)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3)发回重申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4)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13,回避的人员。

需要回避的人员,主要是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审判职能或者能够直接影响审判结果的人。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既包括审判人员(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也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14,回避的原因

也称回避的法定事由,根据我国《民诉法》第44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15,回避的方式

一是相关人员自行回避,二是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

16,回避的程序。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理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P84

17,公开审判的情形和例外

①对谁公开:

公开审判

开庭审理(迳行裁判)

②公开环节:

A.审理过程一般要公开;

B.宣告判决一律要公开;

C.合议庭评议不公开

例外

①法定不公开: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②申请不公开:

离婚案件、商业秘密。

18,两审终审制度的含义

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员法庭审判后,审判程序即告终结的一项制度

19,法院调解的含义

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和调停下,双方当事人就案件中争议的问题,通过自愿协商的方式达成一致的协议,从而彻底解决民事争议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

20,法院调解的原则。

i.

(1)调解自愿原则

1.调解过程中:

不得强制调解、以判压调、以拖促调

ii.

(2)调解合法原则

1.A.调解协议可以约定的内容

a)a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b)b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

c)c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案外人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准许。

2.B.调解协议不得约定的内容:

a)a.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b.侵害案外人利益的;c.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d.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iii.(3)调解保密原则

1.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调解时当事人各方应当同时在场,根据需要也可以对当事人分别作调解工作。

21,调解的结果。

Ø1、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A.四类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a.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b.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c.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d.其他情形。

《民诉法》第90条

◆B.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生效的案件。

《调解》第30条

Ø2、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反悔的,应当及时判决。

22,诉讼权利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或当事人资格,是指可以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资格。

23,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能够亲自实施诉讼行为,亲自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

24,公益诉讼人的含义

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有遭受损害之虞时,出于保护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目的,向法院依法提起的诉讼。

25,必要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并判决的共同诉讼。

Ø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

Ø2.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

Ø3.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26,普通共同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同种类,当事人同意合并诉讼,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称为普通的

27,普通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别

●1、诉讼标的的同类性与共同性不同

●2、共同诉讼人之间的独立性与相关性不同

●3、审判方式和审判结果不同

28,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区别

(1),参加诉讼的原因不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原因,是对本案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原因,是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既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3),诉讼地位不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相当于原告,但与原告有区别;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相当于被告,但与被告有区别。

(4),诉讼权利不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权利与当事人基本上没有差别;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一定限制。

29,诉讼类型

(1)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金钱、财物或行为给付义务的诉讼类型。

(3)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对争议的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存在与否作出判断的诉讼类型。

(3)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宣告某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诉讼。

又称权利变更之诉,或者权利创设之诉。

30,反诉的含义

是指在民事诉讼进行中,本诉的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的旨在对抗原告诉讼请求的与本诉有关联的诉讼请求。

31,反诉的条件

●1.须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2.须在本诉进行中提出(《证据规定》第34条:

“举证期限届满前”);

●3.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但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级别管辖);

●4.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5.须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a.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提起;

✓b.源于同一基础事实而发生;

✓c.涉及同一物;

✓d.分别针对同一法律关系提起主张相反的诉讼;

✓e.诉讼理由上的牵连。

32,诉讼证据的种类。

●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

“证据包括:

–“

(一)当事人的陈述;

–“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33,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

证明责任(举证责任):

是指诉讼当事人对于自己向法院提出的事实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不提供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导致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P165

34,财产保全的概念

是指为了保障将来生效的法律文书能够得到执行,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限制其处分或者转移的临时措施。

35,先予执行的含义

是指法院在案件受理以后,终审判决作出以前,为了解决一方当事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急需,依申请裁定被申请人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的一种临时救济措施。

36,判决的法律效力。

(1),拘束力。

是针对法院自身的一种效力。

判决宣告以后,作出判决的法院必须受判决的约束,而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变更判决的内容

(2)确定力。

不得上诉

不得另行起诉。

(3)执行力,是指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根据,并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得以实现判决书内容的效力。

37,对民事裁定不服上诉的期限和情况

只有对于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和管辖权异议裁定,当事人不服,有权在收到裁定书后的10日内提起上诉

38,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

(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2)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民事案件

39,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申的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法律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p243

40,上诉的含义

是指当事人不服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依法要求第二审法院予以处理的诉讼行为。

41,上诉的要件p250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适格

(2)上诉的对象须属于可以上诉的一审裁判

(3)上诉人须具有上诉利益

(4)上诉人须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

(5)上诉人必须提交上诉状

42,审判监督程序的含义

是指为了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法院依据审判监督职权,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对已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案件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程序。

43,法定的再审事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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