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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C租用协议

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租用协议

 

合同签订地:

合同编号: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之原则,经过协商一致,就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服务,达成以下条款,供双方信守。

第一条协议标的

1.1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InternetDataCenter,简称IDC):

为满足客户高速互联网连接和设备托管的需求,为客户提供电信级数据中心机房环境、安全可靠的基础资源服务、高速互联网连接以及各种增值业务的服务。

1.2甲方租用乙方IDC业务应用范围(见附件1:

IDC服务内容需求单)

1.3甲方托管设备清单(见附件2:

IDC服务费用明细)

1.4托管服务期限: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计【】年。

第二条费用及支付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业务服务为收费服务,甲方按照下面所列费用金额及付费方式向乙方支付费用后方可使用所申请业务。

2.1甲方应支付给乙方IDC服务费用总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2.1.1租用互联网端口【】个,端口类型为(共享或独享),端口速率(M),费用元

2.1.2租用机位【】个,机位大小为,费用元。

2.1.3甲方租用机架【】个,费用元。

3.1.4IP地址【】个,费用元。

2.2计费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在服务期限内按照自然月计费。

每月一日零时到当月末日二十四时止,为一个结算周期。

即每月末日二十四时为当月的结算周期截止时点,不足一个结算周期的按实际使用天数进行结算,即结算金额为月结算费用×(实际使用天数÷30)(如不足一日的,以一日计)

2.3双方银行信息:

甲方银行账户信息:

[]。

乙方银行账户信息:

户名:

开户行:

银行帐号:

2.4甲乙双方约定,本合作协议自“IDC业务竣工通知单”标明的日期起开始计费。

2.5甲方如采取银行托收方式(或电话托收,托收电话号码:

)向乙方支付第3.1条约定的服务费用,应配合乙方填写“代收费协议书”或其它托收协议。

2.6带宽1000M之内支付方式:

甲方自本协议签订起日内以(现金或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全年费用:

元,否则,乙方可以拒绝接受甲方的信息服务器托管。

带宽1000M以上支付方式:

按月支付元,甲方须在每月20日之前根据收到乙方相应金额发票后,付清当月费用;如乙方在20日之前未收到甲方缴付当月托管费用,乙方将停止甲方的在线服务或终止合同,甲方在欠费期间不得申请IDC业务的新装、续用、修改等。

如甲方存在欠费情形,乙方对甲方的设备依法享有留置权。

2.7甲方如对当月所支付费用有异议而经双方确认核对确有错误的,在次月调整。

第三条资质陈述与保证

3.1甲方知悉其使用本协议约定的IDC服务接入互联网开展相关业务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方能合法运营。

为此,甲方保证于本协议签订时及本协议有效期内持续具备开展该等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及/或履行相关手续。

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签订《互联网数据中心用户入网责任书》(附件三)、《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附件四),并严格遵守在该等文件中的承诺。

3.2甲方应按照本协议及附件三、附件四约定向乙方提交上述资质证明文件、资料的原件供乙方审查,并提交复印件(加盖甲方公章)供乙方留存。

甲方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3.3如甲方上述资质证明所记载内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出现变更或换证,甲方应在完成变更或领到新证后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最新的资质证明文件。

3.4甲方及其最终用户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须严格遵循《非经营性互联网备案管理办法》之规定,甲方须对代备案网站用户信息进行动态维护和更新,并定期向乙方和乙方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网站管理所需信息。

甲方承诺并确认:

甲方及其最终用户所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有效,当提供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到备案系统中提交更新信息,如因未及时更新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乙方有权依法采取停止提供托管服务、断开网络接入等关闭处理措施。

3.5如甲方违反在本协议及附件三、附件四中任一项保证的,包括但不限于在本协议签订时不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履行相关手续,或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丧失全部或部分资质许可的,乙方有权暂停提供IDC服务,并要求甲方在限期内改正。

如甲方在限期内未改正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的相应损失。

第四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4.1甲方有权按本协议规定获得乙方提供的IDC业务。

4.2甲方放置在乙方机房的托管设备及相关软硬件设备(统称“甲方设备”)归甲方所有,甲方享有使用此等设备运营相关业务的合法经营权。

4.3甲方负责提供托管设备接入互联网所需的软硬件设备,保证甲方设备的稳定运作及电气安全性能,并保证运行于甲方设备上信息内容的版权、软件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及硬件的所有权等相关资源全部合法,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

4.4甲方设备的电源应当符合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CCC、UL、CE等认证标准要求),凡未通过上述相关认证的设备,乙方机房工作人员有权拒绝让设备上架运作。

甲方提供的机架应当与乙方的标准机架相同,非标准机架高度不能超过2.6米,机架内电源走线、开关及插座应当符合标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CCC、UL、CE等认证标准要求),凡不符合上述标准要求的机架,乙方机房工作人员有权拒绝让该机架进入乙方机房。

4.5甲方负责对甲方设备进行维护管理,并确保甲方设备处于规定使用期限内,且设备性能安全、可靠。

甲方设备应符合公用通信网络的各项技术接口指标和终端通信的技术标准、电气特性和通信方式等,不得影响各电信运营商公网的安全。

甲方应加强对甲方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被攻击、侵入。

4.6甲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甲方应签署并履行《网络信息安全责任书》(附件四),负责自身的网络信息安全,并承担全部责任。

4.6.1甲方通过托管设备传输的信息内容不得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信息内容。

(2)涉及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的信息内容。

(3)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信息内容。

(4)其它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社会公共道德,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内容。

4.6.2甲方不得有下列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1)对电信网络的功能或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2)利用电信网络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3)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电信网络等电信设施。

(4)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为。

4.6.3若甲方存在上述4.6.1、4.6.2条任一情形的,一经发现,乙方有权按相关规定暂停或停止提供托管服务、断开网络接入,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甲方负责。

同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5%]违约金,并赔偿乙方的相应损失。

4.6.4如因甲方通过托管设备传输信息的行为或内容不合法或侵权而导致乙方对外承担责任的,甲方应负责解决,向乙方支付[5%]违约金,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时乙方有权直接终止本协议。

4.6.5甲方应在本协议约定的IDC服务应用范围(见附件[/])内使用该业务,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互联网接入业务经营甲方不具备资质的其他电信业务,不得利用互联网接入业务从事非法活动,不得将互联网带宽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私拉光纤进行转接、建立VPN隧道等手段)为任何第三方提供穿透流量接入。

4.6.6如甲方超出本协议约定的IDC服务应用范围或发生穿透流量接入行为的,乙方有权暂停相应设备的网络连接并通知甲方,甲方有义务进行配合。

4.7甲方应按本协议规定及时、足额向乙方交纳IDC服务费用。

4.8因甲方原因导致服务器与互联网的接入被断开期间,甲方仍应缴纳相关费用。

4.9甲方人员进入乙方机房进行设备安装、联网调测、现场系统维护等工作必须遵守乙方机房规章制度及具体要求,服从机房值班人员管理,严禁挪用他人以及乙方设备,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人员进入或要求甲方人员立即离开乙方机房,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4.10甲方不得有以下行为:

4.10.1不得对外以任何方式经营未经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业务或本协议中未约定同意开展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主机托管、虚拟主机、代理服务器(PROXY)、服务器租赁、电子邮件转发等业务。

4.10.2未取得本地区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且未得到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租乙方资源,也不得将自身权利义务以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4.10.3甲方对由乙方分配的IP地址具有使用权,且不可以任何方式转由他人使用。

甲方不得私自使用乙方未分配给甲方的IP地址。

甲方不再使用乙方IDC服务时,则相关IP地址使用权由乙方收回。

4.10.4甲方违反上述任一规定的,乙方有权暂停IDC服务,断开网络接入,并要求甲方在限期内改正,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甲方负责。

如甲方在限期内未改正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5%]违约金。

甲方存在前述情形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相应损失。

4.11甲方租用乙方整个机架或租用VIP机房,安装设备应充分考虑机房、机架电源的供给,不得过度增加设备而导致电源过载,影响设备运行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在同一机架上,放置的设备与设备之间要留有足够的散热空间。

如因甲方设备原因引起乙方和/或其他用户的设备运行不稳、通信中断甚至硬件烧毁等现象,甲方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赔偿乙方及乙方其他受损用户的相关损失。

4.12甲方设备中的信息内容及相关记录的备份应当至少保存六十日以上,并在国家有关机关或乙方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要求查询时予以提供。

4.13如国家有关监管部门、通信管理部门自行或要求乙方对甲方设备进行监督、检查等举措的,甲方有义务按乙方要求予以配合。

4.14因甲方设备自身出现问题或甲方工作人员操作不当等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机房或其他用户设备损坏、连接中断或数据损毁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设备失火导致机房或其他用户设备损坏,因甲方设备自身故障造成机架跳闸或者机列跳闸导致机房或其他用户通信中断等),甲方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赔偿乙方及乙方其他受损用户的相关损失。

4.15甲方应向乙方提交执行本协议的甲方联系人,以及管理甲方网络、设备、服务器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在托管设备上架之后提供托管设备的型号、IP地址和位置所在信息,并在上述信息发生变化及时通知乙方。

因甲方上述人员(包括已经离开甲方的甲方原雇员)的蓄意破坏行为或者不正当操作而产生的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4.16甲方不得使用集成两台以上主机的服务器,否则需按照实际主机数量计费。

4.17甲方服务器上架正常运行后,甲方不得擅自更改服务器IP或搬动服务器位置,否则,因此类行为导致服务器断网等经济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4.18甲方与乙方终止协议后30工作日内,甲方应将设备下架并搬离机房。

在时限内未搬出的,乙方有权依法对留置物进行处置,甲方自行承担甲方设备损坏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第五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5.1乙方负责按本协议规定的条件提供相关服务或设施,供甲方放置设备及使用;乙方提供的机房及相关设施产权仍归乙方所有。

5.2乙方为甲方的设备安装、联网调测、现场系统维护等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5.3乙方有权对甲方信息服务器中对外公布信息内容进行检查,并要求甲方就不适宜的信息内容、超出经营许可或备案项目范围的内容进行修改、删除;如甲方不予改正,则乙方有权暂停或停止提供IDC服务、断开网络接入。

5.4经双方另行协商一致,乙方可以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专业公司等)向甲方提供甲方主机托管期间需要的终端设备安装、维护及使用指导。

5.5如甲方被通信管理部门处以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处罚的,乙方有权立即暂停或停止向甲方提供IDC服务、断开网络接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5.6因甲方设备原因或甲方人员不遵守乙方机房管理规定,对乙方机房的正常运营及其他用户造成损害,乙方享有对甲方追偿损失的权利,由此引起他方的损失由甲方负责承担。

5.7乙方有权因技术需要更换乙方指配给甲方的IP地址,但应于更换前七日通知甲方。

5.8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如甲方要提取其托管在乙方的设备时,应当出具加盖甲方公章的申请书,并派遣持有加盖甲方公章之介绍信的专人赴乙方提取。

乙方发现来人所持材料不齐备的,有权拒绝甲方提取设备的申请。

5.9乙方因技术进步或国家法律、政策变动等原因可对电信业务的服务内容、业务功能、操作方法、业务号码等做出调整,但调整时应提前告知甲方并提供相应解决方案。

5.10乙方因基础设施扩容或其他国家工程建设方面因素而无法为甲方提供正常服务的,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六条业务开通与变更

6.1业务开通

6.1.1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为甲方开通业务,并向甲方提供业务竣工单。

6.1.2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业务竣工单后的三日内验收核实,若租用业务确已根据本协议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的,甲方应签字或盖章确认业务竣工单载明的开通时间。

若甲方在收到乙方业务竣工单后三日内未签字或盖章确认、也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已按照业务竣工单载明的开通时间为甲方开通业务。

6.1.3乙方自业务开通之日起开始计收月租费。

6.2业务变更

6.2.1甲方有业务变更需求的,应向乙方提交加盖其公章或授权部门章(部门章名为:

[],部门章印鉴样本见附件)的《IDC服务变更/终止申请表》,并在乙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业务。

6.2.2乙方按照与甲方协商的变更时间为甲方变更业务,并向甲方提供业务竣工单。

6.2.3甲方有新的IDC服务需求时,应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书面提交新的盖有甲方公章或授权部门章的《IDC服务内容需求单》。

6.2.4其它规则同业务开通。

6.3业务退租

6.3.1甲方退租业务时,应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乙方提交《IDC服务变更/终止申请表》。

停收IDC服务费用的时间(“退租时间”)以甲方向乙方提交的《IDC服务变更/终止申请表》中载明的时间为准(该时限最短不少于乙方收到甲方《IDC服务变更/终止申请表》后的三十日)。

如果甲方提交的《IDC服务变更/终止申请表》中载明的时间少于三十日,则退租时间为乙方收到甲方《IDC服务变更/终止申请表》的第三十一日。

6.3.2甲方退租时,应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支付相应的IDC服务费用。

6.4其他本协议未提及事项,以乙方的业务规则为准。

第七条履约保证金

7.1为严格遵守乙方相关管理规定及履行本协议,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日内向乙方一次性缴纳[/]元履约保证金。

7.2甲方违反乙方相关管理规定或本协议约定,乙方有权扣除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

甲方需在乙方扣除履约保证金后[/]工作日内补足相应履约保证金。

7.3本协议履行期满,甲方未发生违约或违反乙方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则乙方于本协议终止后无息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若协议任何一方在协议期未满之前单方面提前终止协议的,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并应向对方支付协议剩余未履行期间月租费总额的[5]%作为违约金。

8.2甲方逾期付费的,除向乙方补缴欠费外,每逾期壹日应按照所欠金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逾期付费累计超过[20%]日以上,乙方对甲方设备(含软件、硬件、数据、信息)等动产享有留置权;如甲方累计超过[20%]日以上仍未支付相关欠费及违约金的,则乙方有权依法对留置物进行处置。

8.3无论本协议其他条款是否有相反约定,乙方对因本协议项下违约行为而导致的甲方可得利益损失、商业信誉损失以及数据丢失或损坏等其他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保密

9.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者披露因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而得知的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乙方向其关联公司提供或披露与甲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的,不受此限。

第十条不可抗力及免责

10.1如由于战争、骚乱、恐怖主义、自然灾害、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变动、网络安全、网络无法覆盖、停电、通信线路被人为破坏,导致协议双方或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协议时,受影响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尽快书面通知对方,并协商适当延长协议的期限。

在影响消除后,受影响方应及时通知对方,本协议继续执行。

10.2如政府管理部门提出要求的,乙方将暂停或终止提供相应服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1.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所有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1]种争议解决方式:

(1)将该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在[/]进行。

仲裁语言为中文。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向乙方机房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1.3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协议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它部分。

第十二条协议生效及其他

12.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直至甲乙双方已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且双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12.2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本协议项下“托管”并不构成代理关系或其他涉及代甲方运营其设备的含义,仅表示甲方租用乙方设施或配套服务,与甲方设备相关的业务运营工作由其自身负责,与乙方无关。

12.4本协议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相冲突,双方均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适当变更本协议,保证双方合作的继续进行。

12.5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被确定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时,本协议的其它条款的效力和履行应不受影响。

12.6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12.7本协议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

12.8本协议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12.9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协议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或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

采用信函形式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

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甲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乙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12.10双方同意,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若附件与协议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协议正文为准。

本协议附件为:

附件一《IDC服务内容需求单》

附件二《IDC服务费用明细》

附件三《互联网数据中心用户入网责任书》

附件四《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

附件五IDC托管设备清单

附件六:

IDC服务变更/终止申请表

甲方:

乙方: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一:

IDC服务内容需求单

登记编号:

合同编号

甲方

联系人

姓名

电话

传真

E—Mail

身份证

中国电信

联系人

姓名

电话

传真

E—Mail

主机托管业务申请

单位

数量

所需电力

机架

机位

U

设备空间

VIP机房或机笼空间

平米

宽带租用业务申请

单位

数量

IP地址

互联网接入带宽

M

城域网接入带宽

M

甲方业务和内容

用途:

□自用□转租□虚拟主机其他

内容:

□游戏□网站□应用其他

期望开

通日期

甲方

交纳

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近期资信证明□

网络结构技术资料□其它材料(ISP、ICP许可证,网站备案号等)

备注

甲方代表:

签字(单位盖章):

登记日期:

年月日

注:

1、业务用途包含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需提供ICP许可证或网站备案号之后才能接入。

2、业务用途包含虚拟主机或转租业务的,需提供ISP业务许可证才能接入。

附件二:

IDC服务费用明细

费用类型

服务项目

单位

数量

市场指导价(月)

折扣

折后月租单价(元)

月租小计(元)

月/季度/半年/年总计(元)

备注

周期性费用

主机托管

机架托管

机架 

标配主备10A

机位托管

U

标配100W/U

设备托管

标配300W/台

空间托管

标配5A/㎡

超额电力

A

宽带租用

租用带宽

M

标配1个IP/100M

超额IP地址

增值服务

其他

费用类型

服务项目

单位

数量

市场报价

折扣

折后单价

总计

备注

一次性费用

主机托管

机房改造

安装调试

宽带租用

安装调试

增值服务

其他

合计

租费(按付款期)合计(元)

一次性费用合计(元)

附件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互联网数据中心用户入网责任书》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互联网数据中心用户入网责任书

通过[]电信(“电信公司”)互联网数据中心接入电信公网的用户(“用户”)必须认真阅读及签署《[]电信互联网数据中心用户入网责任书》(“《责任书》”),并自觉遵守《责任书》的各项规定。

一、用户接入电信公网,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二、用户保证具备从事互联网服务的全部合法必要的资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广告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证明以及电信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资质证明,方得以使用所租用的设备、设施合法开展业务。

用户并应于签订《数据中心基础型业务租用协议》之前,向电信公司提供前述资质证明文件的原件交电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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