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方案福建农林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方案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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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方案福建农林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福建农林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第二轮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高校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47号)和《福建省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办法(试行)》(闽人发[2012]20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全校在编在岗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以人事代理方式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坚持与岗位设置管理办法相结合、相配套,实行评聘合一。

(二)坚持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证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坚持教授治学,同行评价、分类评价、综合评价相结合。

(五)坚持德才兼备的选聘原则,重个人素养、重能力、重业绩。

(六)坚持选拔科技创新人才,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七)坚持提高教师队伍国际化水平,引导青年教师进行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八)坚持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努力建设高素质专业技术队伍。

第二章职务设置

第四条教案岗位职务设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科研岗位职务设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

教案岗位职务和科研岗位职务统称教师系列职务。

为推进产学研用相结合,学校设置推广型教授(研究员)。

第五条实验技术岗位职务设高级实验师、实验师、助理实验师、实验员。

学校在实践教案岗位设置正高级职务。

第六条高等学校社会科学(教育管理)研究岗位职务设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

高等学校社会科学(教育管理)研究人员聘任在附设专业技术岗。

第七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图书资料、档案、出版、会计、审计、经济、卫生、工程、农业、幼儿园教师等为教育教案和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或辅助服务的专业技术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各系列职务设置按国家和福建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岗位使用

第八条学校在省公务员局核定的岗位总量及岗位结构比例内,结合学校实际和事业发展需要,适时核定各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职数,专业技术职务严格在核定的岗位职数范围内聘任。

学校留有一定比例的高级岗位数,用于高层次引进人才聘任和优秀中青年教师竞聘。

第九条各学院(含体育教案部等)在核定的教师系列职务岗位聘任指标和岗位结构比例内推荐聘任。

同级职务教师累计退休达3人仍无岗可聘的学院,可向学校借用1个机动岗位用于学院同级职务的聘任。

向学校借用机动岗位的学院,在借用期内因退休等出现的空岗,应先归还向学校借用的机动岗位。

第十条实验技术、社会科学(教育管理)系列及其他专业技术系列岗位职数由学校统筹使用。

第四章任职要求

第十一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对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具备本学科较系统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具备履行相应职务岗位职责的教育教案能力、科学研究能力、实验技术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和所在单位安排的教育教案等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应聘人应符合学校基本任职条件和所在单位的补充规定。

学校制定各系列各级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

基本任职条件为适用全校应聘相应职务的最低要求。

各单位在学校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第五章聘任工作组织

第十四条学校组建福建农林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福建农林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各学院及机关各部处等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小组。

(一)福建农林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

福建农林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校办公室、发展规划处、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院和校工会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若干名。

负责制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研究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重要问题。

福建农林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人事处合署,设办公室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负责全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日常管理。

(二)福建农林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

福建农林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聘委会),由校领导、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院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校学术委员会、校教案指导委员会负责人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不少于15人)。

校聘委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校聘委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

主要职责:

研究确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和全校竞聘教师系列高级职务的聘任人选;研究确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具有标志性成果的优秀人才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

(三)经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各学院及机关各部处等单位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小组

1.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小组

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小组由学院党、政、工主要领导及正高级教师代表组成,组成人员不得少于7人,其中正高级职务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本学院正高级教师代表人数不足的,经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聘请部分副高级教师代表组成。

主要职责:

组织制定学院的聘任办法和任职条件补充规定。

对学院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教育教案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组织推荐应聘人选。

受学校委托确定本学院副高级及以下职务的聘任人选。

2.机关各部处等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小组

机关各部处、海外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南平校区、图书馆等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小组由处(部)务会成员、院领导班子或校区管委会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推荐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应聘人选;受学校委托确定本单位副高级及以下职务的聘任人选。

第六章专家评议组织

第十五条专家评议组织由校内外专家组成,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1年,次年至少应更换三分之一及以上的成员组成新一届专家评议组。

组建校级专家评议组和学院专家评议组。

(一)校级专家评议组

校级专家评议组包括教师系列和实验系列职务专家评议组、社会科学(教育管理)研究系列职务专家评议组和其他专业技术系列职务专家评议组,每个评议组组成人员不少于9人,并按规定聘请一定比例的校外专家。

负责对应聘教师系列高级职务、实验技术等系列职务人员,及参与全校竞聘人员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等进行评议,并提出具体的推荐意见。

1.教师系列和实验系列职务专家评议组

学校根据学科发展和评审工作需要,组建农林及生物学学科专家评议组、其他理工学科专家评议组、经济和管理学学科专家评议组和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学科专家评议组,统称校教师系列和实验系列职务专家评议组。

校教师系列和实验系列职务专家评议组成员须受聘教师系列正高级职务2年及以上。

2.社会科学(教育管理)研究系列职务专家评议组

社会科学(教育管理)研究系列职务专家评议组成员须担任高校党务管理、人事管理、教案管理、科学研究管理或行政管理工作,并且受聘高级职务2年及以上。

3、其他专业技术系列职务专家评议组

其他专业技术系列职务专家评议组成员须受聘相关学科(专业)领域高级职务2年及以上。

其他专业技术系列职务专家评议组根据当年聘任指标确定推荐人选,并委托省各相关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评审委员会进行任职水平评议或推荐参加资格水平考试。

(二)学院专家评议组

经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各学院成立或联合成立学院专家评议组。

负责对应聘教师系列副高级及以下职务人员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等进行评议,并提出具体的推荐意见。

学院专家评议组成员由正高级专家组成,组成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学院也可根据需要,委托校专家评议组评议。

第七章聘任程序

第十六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按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知。

学校下达年度聘任指标,发布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申报通知。

(二)申请应聘。

应聘人根据学校和所在单位聘任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单位提交应聘材料,提出应聘申请。

(三)单位审核。

所在单位对应聘人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负责审查应聘人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学术行为规范性等。

(四)单位推荐并公示。

所在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推荐应聘人选,并将推荐结果进行公示。

其中,教师系列副高级及以下职务应聘人员(除全校竞聘),应在学院当年岗位聘任指标内推荐。

(五)学校复核。

学校对各单位的推荐人选或拟聘人选的申报资格进行复核。

(六)代表作送审。

申报教师系列、实验技术和社会科学(教育管理)研究系列高级职务,由学校统一组织代表作送审。

代表作送省外同行专家鉴定(正高送5位,副高送3位)。

鉴定意见设“己达到”和“尚未达到”两档,有半数以上专家认为“尚未达到”应聘职务任职要求的应聘人,退出聘任程序。

(七)专家评议组评议推荐。

专家评议组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参加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评议确定聘任推荐人选,获推荐人员须获得到会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

其中:

全校竞聘教师系列高级职务人员须到场答辩,专家评议组推荐的人数不得超过当年全校竞聘指标数的两倍。

(八)确定拟聘人选。

聘任工作组织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成员出席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在本年度聘任指标范围内确定拟聘人选。

拟聘人选应获得到会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

(九)拟聘人选公示

拟聘人选名单及相关材料须公示7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签订聘任合同。

(十)聘任合同签订

学校公布聘任人选名单,同时由校长或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

其中:

1.学校聘任。

校长与受聘正高级职务的人员签订聘任合同。

2.学校委托二级单位聘任。

二级单位负责人受校长委托,负责与本单位受聘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签订聘任合同。

第八章优秀人才、调入等人员的聘任

第十七条为实施人才强校战略,激励、聚集高层次人才为学校各项事业服务,鼓励确有真才实学且业绩突出的教师脱颖而出,学校简化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程序,同时鼓励优秀中青年教师参加全校竞聘,学校择优聘任。

第十八条凡从外单位调入我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在调入之日起1年内,在调入单位岗位聘任指标范围内,根据现从事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及学校和所在单位的聘任条件,提出相应职务的应聘申请。

正式聘任后,根据所聘职务和岗位等级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因转换专业技术岗位等原因,现从事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与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不符的专业技术人员,3年内应尽快转聘到与现岗位相符的同级职务。

相关要求如下:

(一)转聘同级相应职务应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并符合现岗位同级职务的聘任条件才能申报转聘;新聘职务的任职年限和原聘同级职务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为同一职级的任职年限,期间取得的成果均可作为应聘高一级职务的依据,但主要考察其在现工作岗位上取得的成果。

(二)转换专业技术岗位的,转岗时间从学校研究同意之日起算。

从确定转岗起,3年内学校继续保留其原聘职务和岗位级别的工资福利待遇。

3年内未转聘到与现岗位相符职务的,从第4年起学校不予聘任该职务,重新确定其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及岗位等级。

(三)因组织原因调整到社会科学(教育管理)研究系列岗位的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另行规定。

第九章纪律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条实行申报材料、评审结果公示制度。

申报材料、学院推荐及学校聘任意见等,在本单位或学校范围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对公示、评审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

材料真实、符合申报条件、群众无异议的,方可推荐或聘任。

第二十一条专家评议组织和聘任工作组织成员必须严格履行工作职责,遵守有关工作纪律,亲属或本人申报应聘的,必须主动回避。

第二十二条应聘者或学校教职工对聘任程序、聘任结果等有异议的,或认为其个人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向各级聘任工作组织或人事仲裁机构提出申诉。

申诉要求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

申诉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经查实,属于捏造事实者,将严肃处理。

受理机构有责任为申诉人保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章聘任管理

第二十三条受聘人员与学校或受委托的单位,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任合同。

有关聘任岗位等级、聘任合同的条款和聘任合同的订立、续聘等事宜,按《福建农林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方案》执行。

第二十四条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聘期内按所聘专业技术职务及岗位等级确定工资福利待遇。

聘期内聘任高一级职务的人员,原则上聘任在该职务的最低岗位级别。

第二十五条学校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低聘、转岗、解聘等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年度,方能计算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

应聘人在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或延迟申报高一级职务的应聘: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者,次年年度考核合格后,方可申报。

(二)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处分期不得计算为任职年限,且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三)连续两年应聘未通过专家评议组织评议推荐的,次年暂停申报1次。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学校在条件成熟的学院试行“人才特区”。

试点单位根据核定的岗位数和学院发展需要,自行设定岗位聘任条件,实行公开招聘。

建立人员可进可出,职务可上可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第二十八条应聘人应如实提交应聘材料。

若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按学校学术道德和行为规范的有关规定给予学术处理或行政处分,并取消应聘人的应聘资格,已经聘任的解除聘任,3年内不得申报应聘。

第二十九条申报人员按省物价委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评审费和代表作鉴定费。

第三十条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本方案由福建农林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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