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共享经济综合服务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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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共享经济综合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共享经济综合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总则

•为培育共享经济新就业形态,带动扩大就业,规范共享经济综合服务行业各类市场主体的行为,促进新就业形态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发改高技〔2017〕1245号)、《关于做好引导和规范共享经济健康良性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8〕586号)、《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发改高技〔2020〕1157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从事共享经济综合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平台企业(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构建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平台,为共享经济平台企业和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提供共享经济综合服务的法人企业。

本办法所称共享经济综合服务,是指服务平台依法为共享经济平台企业和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提供的身份核验、业务分包、收入发放、智能报税、保险申报等综合服务。

本办法所称共享经济平台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用户),是指以互联网信息技术为依托构建共享经济平台,通过移动设备、评价系统、地理位置核验等技术手段有效整合海量、分散化资源,对供给、需求双方进行最优匹配并撮合交易,达到供需双方收益最大化并获得收入的法人企业。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人用户)是指通过共享经济平台从事生产经营、任职受雇、劳务或其他活动,取得经营收入、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或其他收入,并由服务平台提供共享经济综合服务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在本市提供共享经济综合服务的服务平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在本市注册的法人企业;

•拥有本市固定经营场所,且有房屋产权的,需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文件;凡属租赁的,需有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建立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财务制度(服务平台可根据企业具体经营情况,制定内部资金管理制度、费用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服务质量保障制度(评价和投诉处理机制);

•具备通过网络服务平台向市场监管、税务、网信、公安等部门提供网络数据信息能力,并积极配合市场监管、税务、网信、公安等部门实施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业务管理

•服务平台应当根据其经营范围为企业用户和个人用户提供身份核验、业务承揽分包、收入发放、智能报税、保险申报等共享经济综合服务。

•服务平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制定用户注册与注销、服务质量保障、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规则,在其网站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相关信息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服务平台负责核验企业用户的相关主体经营资质及个人用户的身份信息,并对企业用户、个人用户进行签约管理。

•服务平台应为企业用户提供基础信息档案创建、业务信息审核、合同创建和管理、账户管理、交易管理、账单查询等服务。

•服务平台应为个人用户提供实名认证、签约管理和签约信息查询、收入发放、收入明细查询等服务。

•服务平台服务企业用户、个人用户,应当严格以业务真实为前提,尤其对月收入超过10万元的个人用户的交易审慎监管。

•为个人用户提供收入发放服务的服务平台,为保障个人用户的合法权益、所得收入应收尽收和时效性,应当具备如下收入发放能力:

•提供7×24小时的实时收入发放服务;

•合作的支付服务机构不少于3家;

•工作日向个人用户发放收入在5秒内响应的比例超过99.9%。

•服务平台、企业用户和个人用户均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服务平台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主管部门要求的纳税数据报送内容、方式和时间进行报送,数据报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用户身份信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信息。

•个人用户因监管及业务需求需要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服务平台应当协助个人用户办理,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为个人用户提供便利登记服务,并为个人用户提供实名认证、设立登记、年报报送、变更及注销等电子营业执照相关的综合服务。

•鼓励服务平台根据法律规定并基于共享经济、新经济业态特征,引导符合条件的个人用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

服务平台应创造条件为个人用户提供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参保等服务,充分保障个人用户的合法权益。

•服务平台应建立健全评价制度、公示评价规则,对基于基础信息、合作业务场景的企业用户进行业务风险控制级别的评价,对基于基础信息、任务完成质量的个人用户进行等级标注的评价;对不符合评价标准的企业用户和个人用户应当及时停止服务。

•服务平台应开展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企业用户、个人用户及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服务平台应加强技术研发能力,鼓励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新型技术手段提供共享经济综合服务。

•风险管理

•服务平台应为每个企业用户建立包含企业用户准入基础信息、风险订单识别及统计等在内的企业用户风控档案,并进行有效管理;应具备基于企业用户风控档案等信息,评估企业用户及订单风险等级的能力,识别和分析各类疑似风险点并进行相应管理。

•服务平台须基于真实交易提供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对企业用户、个人用户业务真实性实施监控,对于真实性存疑的业务应及时暂停或终止服务;情节严重的,应主动上报有关监管部门。

•鼓励服务平台对个人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及风险提示,引导个人用户加强自身工作防护,防止从事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事故,减少危害发生。

•服务平台应严格遵守有关个人信息保护和网络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法规,服务平台收集企业用户信息及个人用户信息,不得超越提供共享经济综合服务所必需的范围。

服务平台应保证其平台和相应软件具备安全、可靠的运行环境,应构建信息安全体系,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等,确保个人信息、业务数据安全,定期进行员工数据安全意识培训与考核等。

除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服务平台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服务平台收集的企业用户信息及个人用户个人信息。

发生信息泄露后,服务平台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服务平台不得利用其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

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服务平台不得利用提供共享经济综合服务从事违反金融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活动,未经许可不得开展支付业务和其他依法须经许可方能开展的金融业务。

•服务平台应按照反洗钱法的相关规定,对业务开展过程中发现的洗钱、非法集资等资金异动风险线索,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服务平台应建立紧急事项应急预案制度和最低业务信息保存年限制度,各类业务信息保存时间自该项业务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鼓励服务平台利用自身技术能力,整合资源和数据信息优势,为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和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监督管理

•按照包容审慎原则,大力发展共享经济新就业形态,鼓励探索个人用户合法合规经营的监管模式创新,支持大众基于网络平台实现就业,加强对个人用户和服务平台的系统性、常态化管理,引导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健康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激活创新创业、创收创富积极性。

•服务平台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个人用户就业、失业登记,引导个人用户及时填报就业、失业信息。

•服务平台应配合有关部门探索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个人用户职业伤害保障方式。

•服务平台应创造条件,实现与国家或地方信用系统的对接,建立企业用户、个人用户违法失信管理制度,对于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不良行为记录同步纳入信用管理。

•服务平台应加强信息保护工作,接受本市有关部门对收集、保存、使用、处理、共享、转让、公开披露、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等行为的监督,禁止超经营范围使用和对外提供信息。

•本市有关部门在预防和惩治利用共享经济综合服务业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应当为共享经济等新业态经济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

•本市有关部门定期排查服务平台的疑似违法违规情形,禁止和打击以发展和从事共享经济等新经济为名违反各种法律法规活动,形成高效执法互动和衔接机制。

•本市有关部门建立与服务平台、企业用户的政企联动机制,指导和协助从业者树立依法经营意识,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建立对内对外的合规审查机制,在创新经营的同时实现风险控制。

•服务平台应建立可疑事项报告机制,对经营过程中发现的可疑事项及时向本市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及时反应,依法依规给予解答、指导和协助。

•本市有关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共享经济综合服务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服务平台视情节严重程度,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限制或停止其从事共享经济综合服务业务。

•附则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时对本办法进行调整。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自2020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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