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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61页

(GF—2013—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全称):

都匀市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全称):

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二0一六年月日

 

制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都匀市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全称):

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都匀市沿河景观大道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都匀市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河西片区环西棚户区安置房B区道路工程)。

2.工程地点:

都匀市雷钵寨至西山公园。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匀城投呈【2015】64号。

4.资金来源:

地方自筹。

5.工程内容:

道路总长约1公里,宽15米;

6.工程承包范围:

发包人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设计施工图答疑及纪要、经建设单位签字认可现场变更方案、建设单位通知及补遗书的所示内容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180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本工程项目按实际施工及发生的工程量计算工程合同价款,计算依据及计价按顺序执行《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TB06-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B06-03-2007)(如以上定额缺项时,则结合本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参考相关定额执行)及最新相关文件,本工程项目按以上定额全取费不浮动(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可调价合同,据实结算。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宋建伟。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20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都匀市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八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四份,承包人执四份。

(以下空白)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书及双方有关本工程项目的会议纪要、洽商、来往信函、各种签证、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隐蔽记录、设计变更、竣工图纸等书面协议或书面文件等)。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设计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工程和设备

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招标文件规定范围。

1.1.3.9永久占地包括:

永久性工程占地。

1.1.3.10临时占地包括:

施工准备阶段及施工过程中所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招标文件约定或施工过程中监理和承包人要求引用的标准和规范。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质量为合格)。

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无;

承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无。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书(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以及相应的附件);

(2)中标通知书;(3)投标文件(包括已标价工程量清单);(4)招标文件(包括技术标标准和要求、施工图纸);(5)在实施过程中所签署的补充或变更文件;技术洽商;发包方工作联系函(通知单)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合同签订7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六套图纸,承包人确需增加图纸套数的,经承包人申请,发包人应当予以同意,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含办理手续和备案用);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图

1.6.4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承包人相关资格证照、授权委托书、组建的项目经理部文件及相关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及根据工程实际需要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工程开工前7天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一式六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书面提供;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签收后7日内。

1.6.5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现场保留两套完整的施工图和相关方(责任主体)文件作备查。

1.7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办公室;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无。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现场项目经理部办公室;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无。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现场监理人办公室;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现场监理员。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发包人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及其他基础施工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红线”或“围墙中心线”。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开工前7天内移交,不得损坏设施,如有损坏则由承包方修复。

如因场内道路不满足工程施工需要,则由承包人进行完善,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以签证确认为准)。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1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超出本合同工程适用范围以外的项目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仅限本合同范围工程使用。

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已经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无).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不采用)

2.发包人

2.1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按法律或行政规定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

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

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许可证件和批谁。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的许可、批准或备案纪要,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监督施工质量、进度、安全;负责处理现场发生的工程量增减、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负责设计图纸的变更,工程期间的质量验收及其他事宜。

代表人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并承担授权范围内的法律行为责任,如代表人违背合同约定履行的职责任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代表人,发包人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之日起,发包人保证承包人在10天内可以进场施工,并保证一个月内提供100%的工作面。

2.4.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作必须的条件接通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及施工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3、以书面形式提供水准点、座标控制点、勘察文件等;4、协调好与本项目工程施工现场周边相关单位和个人(包括政府)等的关系以保证工程施工不受干扰;5、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2.4.3提供基础资料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是。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用都匀市财政收入。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质量保证文件、竣工图、工程管理文件、竣工结算报告。

按规定收集和整理并装订成册,根据需要可以是纸质的或电子版的。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根据备案要求和发包人实际需求,不少于四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工程备案后两个月内提交。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书面提供。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协商约定。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姓名:

宋建伟;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二级建造师;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黔254131518897;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黔;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承包人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所有的责任和义务,包括:

项目班子人员的组织或变更、组织图纸会审、组织过程中的生产、技术、质量、安全、环保、材料、设备、财务、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信息、沟通交流、工程验收、办理结算、工程保修等实施和管理。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执行招标文件约定或通用条款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执行招标文件约定或通用条款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执行招标文件约定或通用条款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执行招标文件约定或通用条款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3.3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本合同签订后一周内。

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执行招标文件约定或通用条款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按通用条款相关要求执行。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执行招标文件约定或通用条款或监理人要求。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执行招标文件约定或通用条款或监理人要求。

3.5分包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主体结构或涉及安全的分部分项工程。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基础结构工程、主体钢筋混凝土工程或钢结构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深基坑、高大模板等)。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专业分包(木栈道、木栏杆、油漆、绿化种植、水电安装等)劳务分包等。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在实施过程中视需要而定。

3.5.4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非直接分包,发包人不能与分包人直接结算或执行通用条款相关规定。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直到颁发工程接受证书之日止。

3.7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按发包人与监理单位所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内容为准(发包人提供委托监理合同给承包人入档)。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监理人履行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时,应当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力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发包人承担。

4.2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4.4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作出公正确定;2、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3、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符合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达到合格。

5.1.2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

每月25日前报送进度款申请报表时,同时提交工程质量报告。

监理人审查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

收到报表资料后7日内。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无。

5.3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24小时内通知监理进行检查并签字确认(重要部位应附有图片或影像资料)。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16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小时。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标准

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或招标文件要求。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由承包人编制,与施工组织设计同时报送,监理人审批后执行。

6.1.5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达到《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要求。

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按照《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生效后七日内将安全生产费支付至开设的安全生产费专户(安全生产费用暂按合同价的1.5%,如超出合同价的1.5%,则超出部分并入结算总合同价一起进行结算),安全生产费用应专款专用,实行专户核算,由发包人、承包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理人共同监督。

7.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执行《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502-2009),内容包括:

第一章工程概况、第二章施工部署、第三章施工进度计划、第四章施工准备与主要资源配置计划、第五章主要施工方案、第六章施工现场平面布置、第七章主要施工管理计划(进度管理计划(措施)

(二)质量管理计划(措施)、(三)安全管理计划(措施)、(四)环境管理计划(措施)、(五)成本管理计划(措施)、(六)其他管理计划(措施)

(1)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管理计划(措施)2)节能降耗管理计划(措施)3)合同管理计划(措施)4)项目采购管理计划(措施)5)项目资源管理计划(措施)6)项目信息计划管理(措施)7)项目风险管理计划(措施)8)项目沟通管理计划措施9)项目技术管理计划(措施)10)项目收尾管理计划(措施)11)应急预案措施管理(措施)12)季节性(雨季)施工技术(措施)13)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专业分包工程配合14)施工现场治安保卫管理】、第八章、附件1)施工进度计划表2)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合同签订生效后施工前七日向监理人或发包人提交。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后七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或批复。

7.2施工进度计划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七日内。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施工组织设计审批后三日内向监理人提交开工报审表。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开工前七日内日。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开工前七日内日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

发包人应按计价标准并执行政府相关调差文件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窝工损失。

7.4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前通七日内向承包人现场移交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

7.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方案的批准、签证资料签字等文件的(资料签证自承包人提交之日起一周内)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8)未按规定组织对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和竣工验收的;

(9)地勘报告与实际误差较大的;

(10)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情形。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在按合同约定确定的竣工日期(包括按合同延长的工期)后30天内,监理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的约定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竣工违约金,但最终违约金的金额不应超过本款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合同签约总价的千分之二,承包人如因产生质量缺陷,则需承担返修。

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基础产生的流沙、毒气、坍塌、管道泄漏、文物等)。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雪、凝冻以及六级以上大风;

(2)六级以上地震;三日内连续下雨(达200mm以上)或暴雨等导致现场无法施工;

(3)连续二日内气温达零度以下和三十五度以上(以气象部门公布为准);

(4)雾能见度不到10米(工作半径或施工区域)等.

7.9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另行约定。

7.10其他

7.10.1如因发包人对工程要求需要,要求承包方赶工施工作业,所产生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由发包人承担。

8.6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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