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永久用电施工工程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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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永久用电施工工程合同
永久用电施工工程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永久用电施工工程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
永久用电工程施工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永久用电施工工程
2、工程地点:
第二条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按甲方最后确认并经供电部门审批后签订的“供用电方案协议书”内容、电力设计单位提供的(以下简称“本楼盘”)永久用电施工图进行施工:
1、外电工程:
根据甲方向电力工业局申报、签订的本楼盘永久供用电方案协议内容,乙方承包的工程范围为:
本楼盘期的所有供、配电设备(变压器、高、低压柜、直流屏等)、高、低压电缆、电缆沟、盒以及各种管、线、槽盒、插接式母线或分支电缆、电表及电表箱、集中抄表装置及电房土建、接地装置、照明的施工安装。
乙方承包范围不包负荷费、负荷控制器及发电机组相关费用。
2、其中包括集中抄表系统(集中抄表系统价格按第三条第
(二)款第3项计算)。
第三条承包方式
(一)合同价包含的内容如下
1、本工程由乙方以包设计(包括配电规划设计与施工图设计等)、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装表、包竣工验收(以通过供电部门验收为准)、包送电、包风险(物价上涨、材料设备改型)等包干的形式进行承包。
2、合同总价应包括所有设计费、设备费及设备保管费(除负荷控制器、集中抄表系统外)、预算包干费、临时设施费、劳务费、材料费、过马路穿管费、顶管费、道路修复费、文明施工增加费、电缆占坑费、电房土建及电缆坑、管线测量费、电缆在红线内、外开挖施工的借用原有电缆沟费用、使用土地使用权者的协调及土地、青苗补偿费、试验费、缺陷修复费、管理费、税金、利润费用等费用(不含负荷费)。
用于本工程的各种机械、设备的供应、运输及装卸费用的支付也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3、本合同包干单价不因甲方与供电部门签订的《供用电方案协议书》而作调整,在符合供电局及甲方使用要求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应互相配合,优化修改《供用电方案协议书》。
4、该项工程的施工用水电费由乙方负责。
(二)其他
1、临时用电、施工用电安装、线路迁移等附属工程(非中标单位承包部分):
由乙方包设计、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验收通电的形式承包,按甲方确认施工图及现场签证按实结算。
2、根据国家及 市相关用电规定,甲乙双方对有关建筑使用性质的负荷限定如下:
住宅部分:
① m2以下每户 KW;
② m2~ m2 每户 KW;
③ m2以上 每户 KW;
④别墅 每户 KW。
商业部分:
按 w/m2;
办公及其他公用部分:
按w/m2
因甲方使用要求而超出以上规定的,超出部分甲方按 元/KVA进行补偿。
3、集中抄表系统按 元/户计费和结算。
如由于国家政策的变更而取消了该项收费,则甲方也同时取消支付该项费用。
(三)结算方法:
第四条工期
1、乙方于年月日进场施工,于年月日前完工通电并办好验收手续,并于年月日前向甲方提交广州市供电局颁发的工程验收通知书、工程验收合格证。
2、施工过程中如遇甲方责任或不可抗力等因素所延误的工期,经甲、乙双方签证认后可调整,以此确定竣工日期。
第五条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
1、工程验收以经审批后的施工图及说明书、图纸会审纪录、验收规范及广州供电部门验收要求为依据。
其中工程质量标准执行国家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及广州地区供电部门的验收标准,最终以广州供电局验收为准。
2、隐蔽工程在乙方自检合格后填制记录表,持表通知甲方检查。
甲方接通知后一日内到场验收,经甲方检验合格并符合设计要求时由双方签字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如甲方不按时验收,乙方可自检,确认合格后即可隐蔽施工,甲方应予承认。
若事后甲方提出复查,复查合格时费用由甲方承担,复查结果不合格,复查及返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3、工程竣工前五日,由乙方通知甲方验收,并在竣工后五日内验收完毕。
4、工程竣工后,工程变更不大的,由乙方在原施工图上加上注明及编制竣工资料五份交甲方。
工程变更较大的,应由原设计方出具变更图纸,甲、乙方在竣工图上签注。
需重新绘制竣工图及所需份数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工程竣工验收,甲方应会同供电部门进行,并以供电部门验收为准。
第六条工程造价及付款方式
(一)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
(二)付款方式
1、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预算总造价的 %作为预付款。
2、主要外电设备(变压器、开关柜、高、低压配电柜等)运至现场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预算总造价的 %及本项工程集中抄表系统的全部费用。
3、工程完工通电前,经供电部门验收,工程质量达到供电部门的规范要求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付款至工程预算总造价的 %。
4、供电部门验收并通电后且办理完竣工验收和结算手续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付款至实际结算工程款的 %;
5、支付以上款项时,乙方须先提供国内有效的等值发票,若乙方不能提供发票的,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
第七条材料设备供应
(一)工程安装要求及工程所需外电设备的厂家及品牌要求)原则上必须使用甲方招标的中标设备,并由乙方与中标设备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甲方作为合同的见证单位。
(二)若甲方指定的设备生产厂家所提供的外电设备出现如下情况:
1、无法通过供电部门验收;
2、厂家的规格型号与设计图纸中的规格型号不符,价格等经乙方与厂家协商,但无法达成协议的。
则乙方需向甲方说明原因及提供依据,乙方经甲方同意后可向其他单位购买设备,但变更后的设备品牌必须达到设计要求,档次不低于原品牌,变更的设备厂家及设备型号须经甲方审定,设备的结算单价仍按本合同,并保证通过供电部门的验收。
(三)工程所需材料及设备均由乙方负责购进并送至施工现场。
材料设备需附有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电力部门、机械部门生产许可证等(如是进口设备,还需提供完税证明及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
如一方对材料设备有异议,需进行检验。
如检验合格,检验费由持有异议一方承担,否则由采购方承担。
本附表中的报价已含运输费、吊装搬运费、税金、检测费等一切费用,即为外电设备到现场安装调试并达到竣工验收要求的包干价格。
第八条保修期
1、工程保修期为年。
自乙方通过市供电局验收之日起计。
2、保修期内,乙方必须及时处理甲方提出的质量问题。
保修期内,凡因乙方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接甲方通知之日起3天内,应无条件予以维修。
若乙方因此拖延维修或知而拖延,则甲方有权另派施工队伍施工、保养,一切费用在保修金内扣除,超出保修金的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九条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项。
2、甲方应提供有效资质。
3、负责提供工程中的有关资料,如上级批文,电力部门最后批出的同意供电通知书,城建部门的审批手续,其它部门的协议及地质资料等等。
4、开工前完成“三通一平”,同时向乙方提供电源、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
5、甲方必须配合乙方提供必备的施工条件。
6、由于甲方责任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器材损失由甲方承担。
7、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报装及报竣工等有关文件、公函和资料。
8、甲方委派作为现场代表,办理施工现场签证和工程量确认工作。
如现场代表变更则需及时通知。
(二)乙方义务
1、负责办理承包项目及承包项目的临时用电、施工用电等外电工程负荷报审手续及线路迁移手续。
2、负责提供设计图纸和设计图纸的会审、送审,配电房及线路走廊的报建,向有关部门办理工程竣工报告及送电到住户。
3、工程需要的设备材料由乙方负责订货(设备材料单价详见第七条第一款),供应和运输至现场并保证产品质量,乙方负责设备、材料保管。
4、施工中如发现设计错误或严重不合理时,应立即以书面通知甲方。
5、保证按广州地区设备装置规程、标准施工,并保证安全施工。
6、凡施工期间发生的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报告甲方及有关部门。
7、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器材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委派为现场代表,须持有关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证书,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事故。
如现场代表变更,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9、乙方开工前,应将施工负责人员报甲方确认、备案,如乙方更换施工负责人时,应当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10、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付款通知书及相关资料。
如乙方未按时提供导致相关手续不能及时办理的,甲方可不支付款项。
11、乙方进入施工现场时,应与土建施工单位签订有关的补充协议。
12、负责承包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通过有关部门的验收,并应在通电前日取得相关部门的工程验收合格证交甲方,否则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条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外,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条款,否则,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有下列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情形的,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甲方自行承担损失外,还应赔偿乙方由此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1)、不按期提供施工场地、材料、设备、接通水、电源;
(2)、因图纸变更未能及时送达乙方;(3)、不按期支付工程款;(4)、因设计变更,使已完成的工程拆改;(5)、逾期验收;以上情况在发生后两日内双方办理签证确认手续,否则不得作为工期顺延的依据。
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按应付未付款项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提供的货物质量、施工的工程质量、售后服务质量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拒绝验收,若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并按合同终止和解除条款承担责任,若甲方同意乙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应在甲方同意的期限内进行更换、维修、整改,因此造成逾期的,逾期通过验收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5、乙方逾期通过验收的,视为乙方违约,每逾期一日,按工程预算总造价的1‰向甲方计付违约金。
因此影响甲方楼宇工程竣工验收的,则按工程总造价的90%结算,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乙方必须按供电部门审定并经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和用料,严格进行施工,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拒绝验收。
乙方必须在甲方指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如乙方拒不整改或在限期内未整改完成的,乙方向甲方交纳工程预算总造价的%作为违约金。
由此而延误工期的按本条第(五)款执行。
否则,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乙方除支付上述违约金外,由此而造成的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7、乙方逾期取得供电部门竣工验收证明交付给甲方的,视为乙方违约,每逾期一日,按工程预算总造价的1‰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8、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发生的质量或其它问题由甲方承担。
本工程完工后甲方不按时验收,乙方经自行检验后,到供电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验收合格后,视为本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可交付甲方使用。
9、乙方擅自中途更换施工负责人员,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中止合同,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10、如乙方现场代表不配合甲方工作或不能胜任工作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代表,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更换之日起五日内更换,否则视为违约,造成的工程停工等责任由乙方承担。
11、乙方不得在施工区内打架斗殴,如有违者,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同时乙方向甲方 、赔付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2、乙方出现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所有人员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撤离施工现场。
第十一条转让条款
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合同终止和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本合同因已按约定履行完毕而自然终止;
2、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而终止;
3、本合同因一方违约或因一方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因一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而终止;
4、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因违约而终止本合同
1、由于乙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认为本合同已无必要继续履行或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乙方时生效,乙方除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另须按工程预算造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由于甲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甲方时生效,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双方确认已完成工作量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守约方依据本款规定解除本合同,并不影响其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4、甲方依据本款第1项的规定解除本合同,甲方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寻求救济(例如寻找本合同之外的第三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第十三条保密条款
1、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和各方相互提供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保密责任,并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上述资料和信息,但正常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除外。
2、任何一方泄密导致合同其他方遭受损失的,泄密方应按工程预算造价的20%向合同其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合同其他方损失的,应按合同其他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3、本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条款
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其他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向合同其他方提供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
由合同各方按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五条适用法律条款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地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其他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效力。
2、开关房、专变房及公变房等各种电房面积不能超出标准。
电房位置满足甲方及供电局的要求。
3、双方在合作期间,因工作需要的联系函件,在二个工作日内要作出回复及处理。
4、本工程的余泥清运须统一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按相应定额运距十公里由甲方在结算款中代扣。
5、甲方已施工的部分,在乙方进场时甲乙双方办理交接及验收手续,并按结算方式在该项目结算总价里扣除。
6、本合同及附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到工程竣工验收和结清工程款之日自行失效。
7、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约人):
(或授权签约人):
投诉监督电话:
投诉监督电话:
附件一:
廉洁协议
附件一
廉洁协议
甲方:
乙方:
为了在工程建设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特订立本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市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规则以及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三、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如甲方工作人员确因实际情况须参加宴请、进行娱乐活动的,须事先按行政隶属关系上一级批准。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七、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对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八、乙方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九、乙方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
十、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十一、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甲方领导或者甲方上级单位举报。
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
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
十二、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甲方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工程合同造价1~5%的违约金。
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由甲方单位予以追缴。
十三、本廉洁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十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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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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