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认定管理实施意见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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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认定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认定管理

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发展的意见》(豫发〔2008〕2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章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本实施意见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升级或对公开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第四条下列各项不属于本实施意见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

(一)企业利用已经掌握的成熟技术,包括已经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二)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活动,企业通过上述活动对产品、工艺无实质性改变;

(三)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活动;

(四)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活动;

(五)软件复制和无源代码的程序编制活动;

(六)其他非研究开发活动。

第五条研究开发活动要符合国家和河南省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

对属于国家和河南省限制和淘汰禁止类的产品、技术、工艺项目,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第三章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第六条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印发的《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明确的文化产业支撑技术领域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第七条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第八条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第九条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第十条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入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要求,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第四章研究开发费用的财务会计核算

第十一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在管理费用科目下专设“研究开发费用”二级科目,在“研究开发费用”二级科目下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和费用种类分别核算;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应专设“研发支出”科目,在研发支出科目下设“费用化支出”和“资本性支出”二级科目,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和费用种类分别核算。

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披露研究开发费用的相关财务信息,包括研究开发费用支出额度及其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情况等。

第十二条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核算方法应保持一致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核算方法在纳税年度内不一致或未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视为划分不清,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第十三条企业必须建立研究开发费用投入核算体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建立专项明细账。

企业应根据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报告建立研究开发费用专项明细账,准确、及时地归集各个项目的费用发生情况。

多个研发项目使用共同资源的,企业应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将研发费用在各个受益项目之间分摊。

第五章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与管理

第十四条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第十五条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企业研究开发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二)企业申请加计扣除的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汇总表(见附件1)。

(三)具有涉税鉴证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当年研究开发费用的鉴证报告。

(四)分项目提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批准的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决议文件。

(五)分项目提供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用预算报告。

(六)分项目提供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见附件2)。

(七)分项目提供研究开发项目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八)委托、合作开发项目的,分项目提供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协议。

(九)委托外部研究开发的项目,分项目提供受托机构按照本实施意见附件2格式出具的当年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十)以下企业应提供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1.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2.跨省辖市集中研究开发费用的集团公司。

第十六条企业自主选择具有涉税鉴证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其当年研究开发费用进行涉税鉴证。

中介机构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涉税鉴证报告的执业规范谨慎执业,接受委托出具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涉税鉴证报告,并对其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中介机构违反税收规定,出具不实涉税鉴证报告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企业未按本实施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建立研究开发费用专项明细账,不能准确核算研发项目费用发生情况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能按本实施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归集汇总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

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优惠政策备案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第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得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用不征税收入形成的研究开发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和加计扣除。

第六章研究开发项目鉴定

第十九条企业应按本实施意见第十五条第(十)项的要求向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研究开发项目的鉴定;企业认为有必要鉴定的,也可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之前主动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进行研究开发项目鉴定。

第二十条企业申请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书(编写提纲见附件3)。

(二)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表(见附件4)。

第二十一条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国税和地税部门组织专家,对企业申请鉴定的研究开发项目是否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和本实施意见的条件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跨省辖市集中研究开发费用的集团公司和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在1000万以上的企业由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组织鉴定工作。

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由所在地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同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进行鉴定。

第二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对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鉴定的研究开发项目确有异议的,可报上级税务机关商同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裁决。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意见由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1:

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汇总表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年度(季度)金额单位:

序号

费用项目

项目1

项目2

项目3

……

……

合计

1

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

1.材料

3

2.燃料

4

3.动力费用

5

6

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费用

7

1.工资、薪金

8

2.津贴、补贴

9

3.奖金

10

11

12

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折旧费

(按规定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的仪器和设备除外)

13

1.仪器

14

2.设备

15

16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租赁费

17

1.仪器

18

2.设备

19

20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无形资产摊销费

21

1.软件

22

2.专利权

23

3.非专利技术

24

25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26

27

七、研发成果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

28

29

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它费用

30

1.新产品设计费

31

2.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32

3.技术图书资料费

33

4.资料翻译费

34

35

合计数(1+2+3···+34)

36

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

37

加计扣除额(35-36)×50%

附件2:

研发项目

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已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费用除外)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合作(受托)企业:

(盖章)

年度(季度)金额单位:

序号

费用项目

发生额

1

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

1.材料

3

2.燃料

4

3.动力费用

5

6

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费用

7

1.工资、薪金

8

2.津贴、补贴

9

3.奖金

10

11

12

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折旧费

(按规定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的仪器和设备除外)

13

1.仪器

14

2.设备

15

16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租赁费

17

1.仪器

18

2.设备

19

20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无形资产摊销费

21

1.软件

22

2.专利权

23

3.非专利技术

24

25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26

27

七、研发成果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

28

29

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它费用

30

1.新产品设计费

31

2.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32

3.技术图书资料费

33

4.资料翻译费

34

35

合计数(1+2+3···+34)

36

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

37

加计扣除额(35-36)×50%

附件3: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书编写提纲

(立项书字数要求在5000字以内)

一、立项依据

(一)国内外现状、水平和发展趋势

(二)项目研究开发对本企业、行业的推动(带动)作用

(三)项目达到的技术水平及市场前景

二、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

(一)项目主要内容及关键技术

(二)技术创新点

(三)主要技术指标或经济指标

三、研究开发方法及技术路线

四、现有研究开发基础

五、研究开发项目组人员名单

六、计划工作进度

七、费用预算情况

附件4: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表

一、企业基本情况表

纳税人识别号:

申请企业:

(盖章)年月日合作(受托)企业:

(盖章)

项目名称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机)

企业通讯地址

企业总职工人数

上年企业销售收入

研究人员数

上年研发投入

占销售收入比例

研发项目

当年研发预算

当年研发投入

当年可加计扣除额

当年研发投入占

销售收入比例

国家财政拨款(万元)

企业自主投入(万元)

企业法定代表人

声明

本人知悉并保证本企业提供的研究开发活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承担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签名)

企业所在地

科技行政部门

初审意见

 

(单位盖章)

二、研发项目情况表(逐项填写)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起止时间

隶属本项目主要

研究人员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专业

职称

在本项目中承担工作

研究开发项目所属

技术领域

□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材料□先进制造□新能源和节能□环保□海洋技术□现代农业□现代交通□现代服务业□其他

研究开发内容简要

(300字以内)

研究开发活动主要

(大中型)仪器设备

清单

名称

单价

数量

总价

折旧方法

折旧年限

研究开发费用预算

当年实际投入

国家财政拨款(万元)

研究开发年限

企业自主投入(万元)

可加计扣除额(万元)

项目开发形式

□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

 

主题词:

科技研发费用△实施意见通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2009年8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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