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民办培训机构办学指南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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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民办培训机构办学指南修订

铜陵市铜官山区民办非学历

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指南

铜官山区教育和体育局监制

第一部分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

第二部分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

第三部分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终止

第四部分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第五部分

申报、审批有关表格

第六部分

审批工作流程

第七部分

年检评估报告书

第八部分

相关文件

第一部分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

一、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

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单独或者联合面向社会举办的主要开展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培训学校、培训中心和培训班及其他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称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二、举办者资格

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必须具备法人资格。

非本地注册的社会组织必须在本地有关机构登记注册后,方可在我区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个人,必须是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并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

在本地办学必须是本地常住人口,并由本地公安机关出示常住人口证明。

凡外资机构组织不得在我区直接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需先在我市注册登记后,以内资机构在我区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国家机构不得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实施国家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核和技术等级考试机构,不得举办与其考试业务相关的教育机构。

三、举办者须知内容

拟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必须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徽省教育厅和铜官山区教育局颁布的各类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文件、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本指南内容,依法申报办学。

四、审批权限

铜官山区教育局负责审批在铜官山区范围内举办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五、学校名称核准

申请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须到审批机关核准拟用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言义一致。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名(教育机构所在市、县、区)”+“字号(两个及以上汉字)”+“类别(教育培训内容)”+“形式(培训学校、中心、班)”。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等字样;不得有损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与本区区域内已经批准设立的教育机构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与终止或停用不满三年的教育机构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带有中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政党、社团组织、军队编号的名称;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和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不得带有可能造成误解误导的文字、内容或简称。

六、申请筹设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

如是社会组织,应提交国家认可的法人登记证(指企业营业执照、社会组织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组织经营或活动情况简介。

外地社会组织必须有申请办学所在地有关管理机关出示的社会组织登记证明。

如是公民个人,应提交身份证和户口本及其复印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街道出示的确认举办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非本区的必须提交办学所在地公安部门出示的暂住户籍证明。

联合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2、申办报告。

报告必须载明举办者基本情况,所办学校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形式,要达到的办学条件(包括场地、校舍、设施、设备、师资等),内部管理拟采取的体制和办法,所举办的学校建校经费来源、筹措方式和投入使用办法等。

3、建校规划。

按申报的办学层次和规模制定建校规划(包括文字材料和校园建设规划材料等)。

4、资金投入计划。

按建校规划作出资金投入计划(联合举办的需举办者共同署名认可)。

5、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所说资产、资金是指举办者将用于举办学校的资产资金,与举办者其他经营资产和资金分开。

如以资金投入,应由举办学校所在地银行出示举办资金有效证明;如以固定资产投入,应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示评估报告,核定其固定资产折合成货币金额数;如以知识产权投入,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核定其折合成的办学投入金额。

所有办学投入,举办者均应在申办报告(如是联合办学应同时在联办协议中)中载明产权。

以上可在银行开通临时账户后由有资质的审计事务所进行验资,并提供验资报告。

6、属捐赠性质的校产必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一式1份,原件需同时上报审核,材料审核后再提交复印件2份。

七、正式申请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1、筹设批准书。

由教育局根据筹设材料、实地查看后出具。

2、筹设情况书面报告。

内容应该包括:

学校章程制定情况,董(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情况,按申办报告和建设规划建校情况,资金投入情况,校长、教师聘任情况,学校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情况,财会制度及人员聘任情况,其他有关情况。

3、学校资产有效证明文件。

学校资产是指举办者已投入到所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资产,应由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示学校资产验资报告,并依法载明产权。

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接受资产的数额、用途和资产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4、学校章程。

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及有关规定制定,见第四部分参考文本。

5、首届学校董(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情况。

人数应在五人以上且为奇数,内容包括:

每个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户籍地派出所或街道的政审材料(必须注明是否被剥夺政治权利),学历证书复印件,从事教育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成员个人简历等。

6、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简明登记表及其资格证明文件。

主要提交上述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政审材料。

7、学校固定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主要指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设施设备发票复印件,以及资产评估报告等及其复印件。

8、申办设立的学校所达设置标准情况自评报告。

要求按照相应类型和层次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办学规模,逐条对照标准说明相应的办学条件。

说明文字必须符合已提交的各项文件材料。

9、申办学校开设的财务专用帐户、帐号。

在本地稳定的联系地址和通讯方式。

10、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1份,原件需同时上报审核,材料审核后再提交复印件2份。

八、中外合作办学的规定

国务院《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为了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外国法人组织、个人及有关国际组织同中国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合作办学,应按合作办学的中方隶属关系办理有关手续,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外合作办学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报省教育厅审批。

具体申报条件和办法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

九、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程序及时限

1、受理材料。

举办者按照规定审批权限,将申办材料送交审批机关,由审批机关受理并签字。

2、实施审核。

审核机关按照筹设或正式设立要求审核申报材料。

3、专家评议。

根据审核机关审核报告,审批机关决定是否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学校筹设或正式设立的可行性进行全面评议,由专家委员会形成评议意见报告。

4、审定批准。

由审批机关决策机构听取专家评议意见后,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当地教育布局发展规划,作出是否同意筹设学校或正式设校办学的决定,并制作相应文件送达举办者。

审批时限,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筹设审批时间为30个工作日,正式设立审批时间为三个月。

5、颁发许可证。

审批机关根据批准正式设立学校办学文件,在举办者及学校的相关工作材料达到发证要求后发给办学许可证。

十、取得办学许可证后须及时完备的手续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在获得办学许可证后,应立即持办学批文和办学许可证,办理以下手续后方可招生办学。

1、到公安机关登记雕刻学校印章,并及时将印章拓印件送审批机关备案。

2、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3、到同级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4、到银行将临时帐户帐号改为正式帐户帐号,或新开立基本帐户,并将帐户帐号报审批机关备案。

5、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6、其他依法应办理的手续。

第二部分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常规管理

十一、对招生简章广告的管理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面向社会招生,需通过报纸、杂志、电视、电台、网站、印刷宣传品、路牌等媒体发布招生简章广告时,其简章广告需填写《铜陵市铜官山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广告(简章)审核备案表》(见第五部分内容)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招生简章广告内容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进行欺骗性宣传。

擅自发布简章广告或发布虚假简章广告的,将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对该学校进行查处。

情节严重的,举办者须承担民事责任。

十二、对办理变更手续的管理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一经批准建立,不得随意变更。

如确需变更,应按规定程序填写《铜陵市铜官山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变更情况备案表》(见第五部分内容)并报原审批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1、变更范围。

(1)变更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名称;

(2)变更办学类型、

办学形式、办学层次、招生范围、招生对象;(3)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分立、合并;(4)办学场地变动;(5)变更校长或负责人;(6)变更举办者;(7)其他。

2、办理变更手续。

(1)变更学校名称,需提交如下的材料:

举办者关于变更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名称的报告;学校董(理)事会或其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决议;会计事务所关于变更时学校资产情况的审计验资报告书,并说明债权债务情况。

(2)更换举办者,需提交如下材料:

原举办者要求变更的报告;董(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决议;现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按照申请设立时审核举办者资格的同样要求提交材料);学校的财务、财产清算情况报告,会计事务所验资报告书(须说明债权债务情况);举办者需变更的双方有关变更后产权、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处理协商意见书。

(3)更换校长或学校负责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董(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关于免除原校长的决议和聘任新校长的报告;新拟聘校长的资格审查材料(身份证、政审材料、简历、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校长岗位培训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变更办学类型、层次形式、招生范围对象,需提交如下材料:

举办者变更相关内容的报告;董(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决议;提交适应变更内容的场地设施、师资、管理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5)变更办学场地。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办学场地应相对固定,确因事业发展需要必须变更的,需提交如下材料:

举办者关于变更的报告;董(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决议;新办学场地及校舍的产权证明、租赁合同、资产评估报告、校舍等设施质量检测报告。

(6)学校分立与合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举办者报告、董(理)事会同意分立或合并的决议、变更时学校财务清算报告、会计事务所验资报告(须说明债权债务情况)、分立或合并双方的协议书。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有关变更的申请,按“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由审批该机构的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审批,并按属地管理原则,得到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后上报。

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变更后,需将原《办学许可证》原件正副本、印章等交回审批机关,并按新审批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换。

十三、常规管理办法

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定期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情况进行单项或全面的年检。

检查结果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反馈学校,对违法办学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有关情况。

年检内容包括:

1、举办者变动情况;2、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变动情况;3、校长或负责人变动情况;4、学校名称变动情况;5、办学类型、层次、形式、招生范围、对象变动情况;6、学校分立、合并、场地变更情况;7、财务情况;8、依法向教育审批主管部门进行核准、备案的事项落实情况;9、《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内容。

第三部分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终止

十四、终止办学的处理

1、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按办学章程规定,依法自行终止办学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由举办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终止办学申请,并抄报民政、物价、财政、技术监督部门,同时停止招收新生;

(2)由校董(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提出财务、财产(包括债权、债务)清算方案,并经举办者认可后,成立清算组织,实施终止办学清算;

(3)在教育、物价、财政、民政、技术监督等部门的领导下,由学校按法定程序进行终止办学工作;

(4)向审批机关上缴《办学许可证》等文件及印章,并向社会公布。

2、因违反法律法规终止办学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终止办学。

第四部分铜陵市铜官山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办学章程

铜陵市铜官山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办学章程

(示范文本)

学校章程

(正文)

.

举办者:

制订日期:

审批机关:

备案日期:

章程编号:

公示日期:

铜官山区教育局监制

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举办本学校的目的、宗旨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校是学校举办者自愿举办的从事教育事业的非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属于民办非企业组织。

第三条本校以培养为办学目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教育基本规律,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第四条本校举办者是

等。

第五条本校的审批机关为铜陵市铜官山区教育局。

本校依法接受审批机关及其他政府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学校的名称与地址

第六条本校名称经审批机关核准为:

第七条本校地址:

铜陵市铜官山区社区路

号。

邮政编码:

;办公电话:

0562-。

第三章办学内容

第八条本校办学宗旨:

第九条本校的教育、教学业务范围:

(以审批机关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为准):

(一)办学类型:

(二)办学形式:

(三)办学范围:

(四)招生对象:

第十条本校计划办学规模:

(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限:

月。

(二)年度在校生数:

人。

(三)年度班级数:

个班。

(四)班级学额:

每班人。

第四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本校兴办各类资产投入经事务所验资,并于年月日出具了编号为。

的验资报告。

下列是学校资产的来源、数额及性质状况:

(一)办学投入部分(币种为人民币)

出资人

名称

出资数额

(单位:

万元)

出资

形式

占总资产

的百分比

备注

(二)国家资助部分(币种为人民币)

出资机构

名称

出资数额

(单位:

万元)

出资

形式

占总资产

的百分比

备注

(三)社会捐赠部分(币种为人民币)

捐赠人

名称

出资数额

(单位:

万元)

出资

形式

占总资产

的百分比

备注

第十二条本校依法制定财务制度,设立会计账簿和各类财务账目,由担任财务负责人,设置主办会计一人,配备相应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本校办学经费主要来源有以下第项所列途径。

(一)物价部门核准的学费收入;

(二)社会捐助;

(三)学校经费存款利息;

(四)银行贷款;

(五)。

第十四条本校经费支出的主要项目和比例如下:

开支范围与项目

比例

简要说明

应付工资

职工福利费

社会保障费

业务费

公务费

助学费

修缮费

设备购置费

第十五条本校教职工基本福利待遇的标准如下,并逐年略有提高。

(一)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元,最低月工资为人民币元,最高月工资为人民币元。

(二)职工福利标准月平均为人民币元。

(三)职工社会保险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四)其它待遇标准:

第十六条本校所有经费支出项目必须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严格执行,所有支付项目必须有经办人、审核人签字,报销项目必须有证明人签字,然后由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支付。

第十七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本校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年度净收益)提取的%(不低于25%)作为学校的发展基金,用于学校建设、维护和设备的添置、更新;提取的%作为学校的公益金,用于教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十八条本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均按照财务制度具实制定财务报告,并请会计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同时学校按照财务公示制度公示学校主要财务收支数据,接受各方监督。

第五章管理机制

第十九条本校设立董(理)事会作为学校的决策机构,建立董(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学校董(理)事会由名董(理)事组成(其中名是学校职工),董(理)事会由。

依法产生,每届任期三年,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理)事会在职人数少于二分之一时,即宣布解散,并照程序建新一届机构。

首届董(理)事会分别是

等同志。

第二十一条学校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学校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学校董(理)事会设董(理)事长一名,主持董(理)事会日常工作。

设副董(理)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开展工作,董(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理)事会指定的副(理)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首届董(理)事会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理)事长由但任。

今后各届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均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董(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理)事会;

(二)检查董(理)事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理董(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次会议。

在董(理)事长认为必要召开或者三分之一的董(理)事提议的情况下也均应召开会议,董(理)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员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应于会议召开十天前书面通知全体董(理)事会。

董(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理)事代为出席表决,委托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五条董(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和按照出席会议董(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会议表决。

第二十六条出席会议的人数必须达到组成人员的1/2时方可召开董(理)事会议,会议决定必须超过1/2到会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但学校董(理)事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

第二十七条出席会议的董(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会议决议承担责任。

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六章法定代表人与校长

第二十八条本校首任法定代表人由担任,依法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学校今后新任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本校聘请担任(首任)校长,任期三年,报经审批机关核准后上岗。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依法履行校长职责:

(一)执行学校董(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七)。

第七章合理回报问题

第三十条本校出资人按照下列第项办法处理合理回报问题。

(一)本校出资人依法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规定,依法纳税,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各类基金及费用从年度净收益中提取结束,由董(理)事会根据当年学校财务状况并由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决定年度净收益中给予出资人的回报比例,并依法将该决定及相关内容公告社会,报审批机关备案。

以上行为达到法定实效,并没有异议,本校出资人则按照兴办学校时所出资金占学校总资产的比例取得出资回报,学校依法代扣有关税金。

(二)本校属于捐资办学,不要求取得回报;

(三)本校出资人不要求合理回报;

(四)本校出资人暂不要求合理回报。

需要取得合理回报时必须经全体董(理)事召开会议,2/3组成人员同意给予合理回报,并依法修订本章程,报审批机关核准,并由其向社会公示后,方可按照章程修正案规定取得合理回报。

第八章学校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学校的各类变更事项依法办理。

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举办者的学校,其中有举办者要求变更举办者,该举办者必须先取得其他举办者同意,在获得学校董(理)事会同意,并优先将举办权变更给已有的举办者。

第三十二条本校自行终止办学,并依法办理终止程序,停止办学,解散学校。

第九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修改:

(一)学校出现变更事宜;

(二)符合本章程其他条款中的章程修改设定;

(三)国家法规调整涉及本章程内容与之相抵触;

(四)学校办学重大调整等;

(五)。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修改必须履行严格的修改程序,由全体董(理)事会召开会议,修改章程的内容必须形成章程修正案,全体成员签字,在会议通过后15天内报审批机关备案,公示后生效,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学校举办者于年月共同制定,已经首届董(理)事会全体董(理)事于年月日召开会议一致同意通过。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学校董(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涉及到的董(理)事会特指学校设立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于年月日送审批机关备案,审批机关于年月日向社会公示本章程,并于年月日时结束公示。

本章程自结束公示后正式生效。

举办者签字(章):

学校董(理)事会成员签字:

年月日

第五部分申报、审批有关表格(表样)

审批机关用栏

受理序号:

收件日期:

行政决定:

□批准□不批准

许可证编号:

铜官山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审批登记表

拟设培训机构名称:

申请类别:

□申请筹备设立□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铜官山区教育局监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的内容须真实,按栏目要求用墨水笔填写。

二、需粘贴照片、加盖公章处应按规定完成。

三、此表填写一式1份,在通过材料审核后再复印2份。

四、需提供的其他材料请查看第五条或表格下方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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