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城建设学院学生纪律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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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城建设学院学生纪律规定

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学生纪律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应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生违犯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悔改表现,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学生违犯校规校纪情节轻微,由学校或者学生所在系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以督促其改正错误;情节严重的,视其错误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纪律处分分为以下五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经教育不改的,予以开除学籍。

毕业年级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可酌减,一般以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至毕业离校之日止。

毕业前视其表现决定是否给予毕业。

留校察看期满拟解除察看期的,须由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批准,学生处备案。

第五条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情况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坚持教育与处分相适应的原则,受处分学生,只是对其违纪行为进行处理,要保护学生相应的权利。

第六条违犯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1、能主动、如实交待错误事实,真诚悔改,有主动改正错误的表现;

2、在集体违规事件发生后,能及时报告、交待事实真相,协助学校查清违规事件,主动检举揭发其他违纪人员;

3、有其他真诚悔改及立功表现。

第七条违犯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经查实,应从重处分;

1、对有关人员采取收买、胁迫、威胁、报复等行为,或者干扰调查;

2、态度恶劣、相互串供、隐瞒真相、诬陷他人;

3、无故拖延赔款、退赃;

4、因同类违纪行为再次受到纪律处分的;

5、贿赂违纪处理人员或用其它方式干扰违纪处理工作;

6、组织、策划集体违规违纪;

7、同时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违规违纪行为;

8、违纪行为查实后24小时内未上交检讨书或认错态度不深刻的;

9、其它应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章对各类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八条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根据其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分别给予不同处分:

1、策划、制作、张贴和发散大小字报和非法宣传品,经教育有较好认识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错误没有深刻认识或坚持错误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对违反有关法规,组织和带头进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罢餐等群体性事件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其它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带头出版或传播非法刊物、组织非法组织,经教育对错误没有深刻认识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私自在互联网上上传诋毁学校声誉、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和公共秩序的文字、图片、视频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违反宪法及国家和地方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执法部门处罚者,按其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1、被处以治安罚款、警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2、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等非法占有行为者,除退还非法所得外,视其不同情况,根据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初次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初次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3、初次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初次作案价值在2000元以上或两次(含两次)作案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经学校保卫处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获得财物,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6、盗用他人证件冒领邮寄财物者,视具体情节及数额,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7、以各种名目敲诈勒索财物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8、协同作案或知情不报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除进行赔偿并依照有关规定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一次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或多次损坏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打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1、存放麻将等赌博或变相赌博工具的,给予警告处分;

2、在校内或实习地打麻将者,除没收麻将牌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首次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给予记过处分;

4、屡次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对打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现场围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为他人提供麻将、赌博场所或工具者,为打麻将、赌博放风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6、对打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的组织者,给予相应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三条打架斗殴,符合第九条者,按第九条规定处理,其它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1、虽未动手打人,但行为上造成滋事斗殴的肇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滋事斗殴,视其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策划结伙打群架为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以“劝架”为名,促使殴斗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滋事斗殴者犯此款从重处分;

4、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滋事斗殴者犯此款从重处分;

5、动手打人而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6、动手打人致他人伤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勾引、唆使矛盾双方以外的校内学生参与斗殴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8、饮酒后寻衅滋事者、持械参与滋事斗殴者、进入他人宿舍寻衅滋事或动手打人者、强迫他人离开寝室、校园并进行殴打者、引入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从重处分;

9、为滋事斗殴提供器械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提供匕首等凶器者,加重处分;

10、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报复者,从重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1、打架结束后私了者,从重处分;

12、第二次参与打架的主要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3、在打架事件中用语言、行为等方式促使事态进一步扩大,或有进一步扩大的可能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14、打架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均需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等损失,如不按期缴纳赔偿费从重处分。

第十四条大学生应行为文明、举止得体,遵守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和文明规范。

有下列情况按规定处理:

1、在校内涂画淫秽文字、图画或有猥亵行为,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在校内外散布封建迷信、淫秽言论,传看封建迷信、反动淫秽书画,收听收看淫秽音像制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侮辱和诽谤他人,对他人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用照(摄)相机、手机、望远镜等工具或其他手段拍摄、窥视他人隐私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5、破坏草坪、花卉、树木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6、在校内有与大学生形象不相符合的不文明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7、攀爬窗户或围栏等设施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8、不得在校内饮酒(存放酒瓶),违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严禁在公寓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及焚烧纸张等物品,或携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进入寝室,严禁使用明火(如打火机、蜡烛、酒精炉、酒精块、液化气罐等),一经发现使用或存放,除没收物品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旦造成后果,违纪学生自行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2、严禁存放或使用除手机充电器以外的任何电器(如热得快、电热毯、电锅、电吹风、电熨板等)、灶具,违反以上规定者除收缴违章电器具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3、严禁私自拉电线、网线、插排,使用劣制插排等产品,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不得随意挪用、损毁消防器材,一经发现,赔偿相关损失物品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严禁在公寓区内饲养动物;严禁在公寓区内摔玻璃瓶、高空投掷废物、燃放鞭炮等其他危害安全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公寓在规定时间封门后,学生不得随意外出。

未经准假,封门后归寝者,给予警告处分;

7、未经学校相关部门允许,进入异性寝室、带异性进入寝室或有异性进入寝室,或知情不报且有关联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8、在寝室与异性混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9、擅自带外来人员进入寝室或留宿外来人员,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外来人员导致宿舍被盗或者导致其他纠纷的,给予记过或者记过以上处分;

10、就寝后喧哗、打闹、玩扑克等,影响和干扰他人休息且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11、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或借居空寝室,不得私换寝室,不得出租、出借寝室内床位,违反者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12、未经公寓中心许可,不得在公寓区内张贴、分发关于招聘、商品买卖、租赁等小广告,不得将小商小贩引入楼内进行交易,学生不得在公寓内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

违者除没收经营物品及收入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3、未经批准夜不归寝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不经履行手续,私自在外租房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4、寝室钥匙不准转借给他人,严禁擅自换锁或加锁,违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15、学生公寓走廊和楼道的公共区域内严禁停放自行车和堆放杂物,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16、不得擅自增减和调换室内公共家具,违者应及时调回原处,坚持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17、不遵守学校统一住宿安排或妨碍、拒绝、阻止学校统一住宿安排,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8、不按时清扫寝室或破坏寝室环境的同学,经教育无效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9、对于在公寓内大声喧哗、抛洒物品等行为而引发的集体事件,一经发现,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煽动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一学期旷课(早操、晚自习)累计超过一定学时或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者,视具体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1、擅自连续离校2天(或累计旷课达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擅自连续离校4天(或累计旷课达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擅自连续离校6天(或累计旷课达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擅自连续离校8天(或累计旷课达50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擅自连续离校两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学生纪律散漫,学期内旷早操、晚自习次数累计达到5次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到7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达到10次者,给予记过处分。

7、在特殊节假日或学校因管理需要,在禁止请假的时间内擅自离开学校者,视其事后承认错误态度,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对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者,视其具体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对违反考试管理规定,被认定为违纪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对违反考试管理规定,被认定为严重违纪者,给予记过处分;

3、对违反考试管理规定,被认定为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对违反考试管理规定,被认定为严重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破坏学校正常秩序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集会时或在公共场所肆意起哄、打闹、摔砸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2、在校园内禁止吸烟,在教学区、学生宿舍、食堂等室内场所吸烟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在校园其它室外场所吸烟经批评教育对所犯错误无深刻认识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3、在上课、自习等学习时间做与学习无关的行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4、在建筑物、墙壁、课桌等公物上乱涂、乱写、乱画、乱粘贴、乱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故意损坏学校尚在发生效力的布告、通知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6、转借、冒领、冒用、伪造、变造学生证、校园卡等证件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7、在教学区或宿舍内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或其他行为,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或休息,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对下列违纪行为,视其具体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未经批准,在校内进行经营性活动,经教育对所犯错误没有深刻认识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2、未经允许,在校园内散发、张贴各类宣传品者,没收其相关物品,经教育对所犯错误没有深刻认识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3、参与非法经营者(非法获取不正当收入、传销等),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4、扰乱课堂教学、考试秩序,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辱骂、打击教师、学校管理人员及学生干部,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引入校外人员,犯此款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藏匿、毁坏、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违犯消防、用电等管理规定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火灾事故者,除赔偿损失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8、拒绝、阻碍学校教师或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9、冒名顶替,提供假证明或涂改、故意涂损证件弄虚作假,未造成后果,且对所犯错误没有较深刻认识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参照相关规定从重处理;

10、利用网络发布、传播色情、非法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有意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危及他人隐私安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1、违反社会公德,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违犯就业工作相关规定,给学校和他人造成损害,后果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违犯学校其他管理规定(如宿舍、图书馆、教室、课堂、门卫等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及影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纪律处分。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如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相近条款,由各相关单位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二条第二次受处分者,要从重处理;屡次违犯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处分的审批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生处分决定审批程序

1、给予违纪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违反考试纪律除外),由系部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并拟定处分决定书,报学生处审核批准,由学生处发文,报学校备案。

2、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提出意见并审核,报主管校长,并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批准,学校发文。

开除学籍处分文件上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3、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由教务处认定,并送达至学生处。

学生违反学生公寓纪律,需给予处分者,由后勤管理部门对事实进行认定,根据审批权限,报各系、学生处审批。

4、对影响较大的违纪事件或涉及两个以上系的学生处分,由学生处同有关部门和各相关系部研究后处理。

5、在特殊情况下,学校有权对违纪学生直接做出处理决定。

6、学生因政治问题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上报辽宁省教育厅批准。

7、提交学生处分意见时,必须附带学生违纪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学生违纪的处理程序

1、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前,应听取学生或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学生或代理人的陈诉和申辩可以书面形式表达,也可以口头形式表达。

听取学生或代理人的口头表达要认真做好记录,结束时,口头陈述和申辩的学生或代理人应在记录上签字。

如果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

2、给予违纪学生警告或严重警告纪律处分时,学生所在系将附有学生违纪的事实经过、旁证材料、违纪学生或代理人的书面陈述和申辩的材料、笔录及其它相关证据等存档;给予违纪学生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时,学生所在系将违纪学生相关材料上报学生处。

3、按学生违纪处分批准权限给予处分,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做出处分意见上报学生处批准后学生处行文下发。

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的由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学校行文下发。

学生辅导员负责做好学生处分前后的思想教育工作。

4、学生处、各系指定送达人,将学生违纪通知书送达给受处分学生本人。

由受处分学生本人在违纪通知书回执上签字。

并由指定送达人将签字后的送达回执上交到学生处、各系存档。

5、送达人将处分决定送交给受处分学生本人,另需有两名本系学生工作人员到场作为见证人,如受处分学生拒不签字或无理取闹,送达人在送交回执上记明学生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后上交,并把违纪通知书留存部分留在受处分学生所在寝室,即视为已送达。

 6、直接送达处分决定到处分学生本人有困难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1)留置送达。

违纪通知书直接送达给被处分学生时,如本人不在,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被处分学生或者他的同住成年亲属拒绝签收违纪通知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违纪通知书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违纪通知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2)邮寄送达。

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被处分学生确有困难时,也可以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被处分学生或家长。

日期以邮戳为准。

邮寄送达应附送达回执以及留存底单。

送达回执在5个工作日内如果学生本人或其家长未按时回寄,则视为学生本人默认同意签字。

(3)以上方式进行时,学校将在官方网站进行公告,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过后视为已送达。

第二十五条处分公布前,学校应将处分情况通知学生本人,并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

学生本人如对处分有意见,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由相关领导、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十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应在接到申诉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复查结论通知学生本人。

需要改变原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学生对申诉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九条学生处分决定由学校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并通知其家长。

第三十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自向本人公布处分决定或申诉后维持原处理意见下达之日起七天内离校。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法律和规定为准。

本规定于2014年9月1日起试行。

原规定同时废止。

本规定由学生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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