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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二次议价内参.docx

医药二次议价内参

2014年第1期

内部材料不得外传

三类

市场星报社总编辑办公室编2014年8月7日

“二次议价”愈演愈烈,乐了医院,苦了药商!

合作增值服务费成招标回扣,可否真正让利于民?

导语:

新医已经迈入第5个年头,随着近期医用设备、医用耗材、药品采购等一系列改革措施的出台,安徽医改正向纵深发展,公立医疗机构改革进程进一步加快,“以药补医”机制有望进一步破除。

然而,日前,省内部分医药企业向本报反映,当前医改也出现了一些让人担忧的问题:

比如,15%合作增值服务费,成招标回扣,却不见让利于民;“二次议价”愈演愈烈,仍难脱“以药养医”之嫌;医院药款结算迟滞成常事,乐了医院,苦了药商。

问题:

一、医院发文要药品返点

所谓二次议价,是指医疗机构在实际采购时,在省级招标确定的价格基础上,与供应商进行“二次谈价”,并通过“二次谈价”来压低实际采购价格。

尽管国家政策一再禁止,但在省内,二次议价却十分常见。

省内某医院一份2013年11月的文件《关于药品“二次议价”相关规定》,其中明确称“为执行上级文件精神,我院将对临床在用药品实行”二次议价“,让利部分将用于医院公益事业”。

该规定中还明确将抗菌药物、消化类药物、心脑血管类药物等八类药纳入二次议价的范围,并分别从“一般品种”和“前20位品种”规定不同的返点数,从8%到15%不等。

此外,知情人还向记者提供了一份表格,其中清晰地显示,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和第二人民医院,都存在指定某类药品进行返点让利的情形。

在这份表格中,列举了这两家医院从2012年到2013年度,所指定的10多种药品名称、规格、产地,以及医院索要的返点金额以及厂家实缴的情况。

二、补充协议要求药企让利

我们再看看省内某药品配送企业,向记者提供的几份协议。

一份是明光市人民医院与省内某药品配送企业签订的“药事服务创新合作补充协议”,订立时间为2013年10月24日。

协议中明确约定:

乙方(药品配送企业)给予甲方(医院)一定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即按乙方在甲方药品销售额的12%返还给甲方,以便于甲方现代化、规范化的药房建设,提升医院药房软硬件设施和管理水平。

一份是全椒县人民医院与省内某药品配送企业签订的“药品配送附加协议”,订立时间是2013年5月24日,协议中有以下条款:

中标县级基本药物目录内10元以上单品种2013年销售总额0-5万让利8%,5-10万以内让利10%,10万以上为起点让利14%,每递增10万让利增长1%。

200万及以上让利30%。

中标县级基本药物目录外单品种2013年销售总额0-10万让利18%,10万以上让利20%为起点,每递增10万让利增加1%,到100万让利30%,100万以上每递增20万增加1%,200万及以上让利35%。

“这种让利,就是典型的二次议价,是行业潜规则,很常见。

去年有,今年也有。

不仅如此,部分医院还要求配送商缴纳高额的所谓‘保证配送押金’。

”一药企负责人告诉记者,还有部分医院采取缩减配送企业的形式,进行相对隐蔽的二次议价。

三、征增值服务费或促药企加价

省政府办公厅于2014年1月24日颁发的《关于巩固完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中指出,县级医院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减少收入的25%部分,由省级财政依据确定的补助基数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县级财政根据县级医院诊疗人次变动情况按规定审核落实补助资金,按月核拨至医院。

既然财政有补助,那么接下来的合作增幅服务费又是怎么回事?

记者在2014年安庆市政府发布的药品集中配送企业招标文件的评分栏中看到,配送企业提供15%合作增值服务费的评分是40分。

同意得40分,不同意不得分。

“总分才100分左右,这一项就占了40分,分明是一项定输赢。

”采访中,合肥一家医药配送企业相关负责人表示,为此该公司不得不接受这一项,但因此而衍生出的问题,他却不得不面对。

他给记者算了一笔账:

如果必须交出15%的服务费,就意味着利润空间被大大压缩,导致生存困难。

“利润太低,导致一些低价药品和偏远地区送货,其实都是亏本的。

这种观点,记者在安徽省医药行业协会拿到的数据那里得到了印证。

数据显示,2013年安徽省医药流通总额为968亿元,利润只有8.5亿元,流通配送企业的纯利润率不到1%。

四、药款结算迟滞成常事

采访中,还有多家医药企业吐槽,“药送到了,药款却迟迟不给,能拖就拖,相关规定形同虚设”。

而《2014年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用药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基层医疗机构从交货验收到付款时间不超过30天。

县级及县级以上医院按购销合同及时与药品企业结算货款,从交货验收到结算时间不超过60天。

随后,记者在多家医院求证中,医院相关领导对此多是讳莫如深,不愿正面回答问题。

“这也算是‘经济规律’,制度性安排、规则内不给分配,各市场主体就会自行分配。

”一位不愿署名的医院院长分析举例:

近年来,医院药品普遍是“先货后款”,一批药品送到医院后的付款周期,往往是三个月、半年、八个月、一年不等,医院不付款,资金压下来,就相当于药商为医院提供的无息贷款,以弥补制度内资金安排的不足。

观点:

一、“二次议价就是典型的违价采购”

“中标价格不能保障执行,何以保障执行后按期回款等条款能够正常执行?

微薄的利润不能得以保障,企业何以长远发展,何以保障医院的正常供应?

”省内某医药企业负责人坦言,“二次议价”首先违反了国家政策法规。

2010年7月7日,国家7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中第36条:

医疗机构按照合同购销药品,不得进行二次议价;《2014年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用药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关于采购部分的要求:

医疗机构必须通过省药采平台网上采购中标药品。

药品交易全部实行电子化、信息化,所选药品品种、价格、生产厂家等信息要予以公开。

严格审核药品采购发票,防止标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药品。

“二次议价就是典型的违价采购。

”该负责人认为。

二、“二次议价将增加患者负担”

医改的目标之一就是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和取消“以药养医”。

以药养医是以医生的劳动来实现药品的高附加值,以药品的高利润拉动医院的经济效益,维持医院的正常运转。

“‘二次议价’是针对药品让利所得,会促使医生使用具有较大利润空间的独家药品,这将加重患者的经济负担和增加医保费用的支出。

此外,为了降低药品价格进入医院,不排除会有一些不法医药企业偷工减料,甚至去搞劣药、假药,这是对老百姓的用药安全极大的威胁。

”合肥某医药企业负责人表示。

三、“二次议价是法人之间的行贿”

“‘二次议价’违犯了不正当竞争法。

谁给的利益多,医院就选择谁为配送企业,医院所得利益实际是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行贿与受贿行为。

医院在中标价之外的所得,是靠药品的回扣所得,是名副其实的法人之间的行贿行为,为医改杜绝”以药养医“的精神相悖。

”一药企负责人分析认为,如果中标企业愿意让利,医院按实际底价收购,直接让利于民,直接降低医保支出,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该给予鼓励。

四、“增值服务费是变相‘以药养医’”

2011年10月1日起,芜湖市18家市(县)级公立医院在全省率先全面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据安徽日报报道,芜湖市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3家药品配送企业,承担全市公立医院的药品配送工作。

3家药企承诺,挤压用于促销、经营等方面的费用,按药品销售总金额的20%,作为药品供应链增值服务费,让利给芜湖市政府,用于弥补公立医院因取消药品加成而减少的收入。

两年来,18家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共让利百姓2.21亿元,3家药企提供药品供应链增值服务费2.58亿元。

在政府没有增加专项投入的前提下,从而顺利实现公立医院改革所必须的药品零差率销售。

不可否认,这种改革是积极而有意义的。

但事实上,隐形的加价不容忽视。

“这笔钱被政府从配送企业那里拿来给医院,配送企业为减小损失而向药厂伸手,促使药厂不得不提高药价,那么,医院的收入没减少,药价还是提高不少。

这就还是变相的以药养医,老百姓到手的药价并没有降低。

”合肥一家医药配送企业相关负责人说。

建议:

一、政府要当个好裁判

“二次议价”的根源在招标,然而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下,招标环节不能取消,那么“二次议价”的模式如何改变?

谁来解救被“二次议价”“绑架”的医药企业?

“如果推行‘二次议价’,这绝对是‘误国害民’。

”在2013年第五届“声音·责任”医药行业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会上,石家庄石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蔡东晨曾大声呼喊:

严格禁止“二次议价”!

“‘二次议价’之所以形成,我们认为还是政府在整个的医改中角色定位问题。

政府除了代表自身之外,又代表出权方,又代表消费者,有时候甚至又代表医疗的服务者,就是医院。

政府代表了这几方,但唯一不代表医药生产企业。

”某医药集团一负责人也说出了自己的想法,“我希望政府不仅要当裁判,还要当一个好裁判。

二、政府要继续加大投入

2014年1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发的《关于巩固完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县级医院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减少收入的25%部分,由省级财政依据确定的补助基数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县级财政根据县级医院诊疗人次变动情况按规定审核落实补助资金,按月核拨至医院。

75%部分仍然通过收取门诊和住院诊察费予以补偿,诊察费标准和医保支付领度保持不变。

“我们看到了政府加大了承担的力度,这个非常好。

”省内一卫生专家认为,医疗改革的大方向,应该是抑制公立医院的逐利冲动,让其回归公益属性,以此切实减轻患者负担。

要达此目的,除了加大政府投入别无他途。

因此,医院的运营成本不应完全由患者承担,还有赖于政府承担得多一些,更多一些。

三、医院收入和医生收入不能挂钩

医改这么多年,大家还说看病很贵,原因在于费用还是比较高。

当然,随着物价在涨,人工费用也在涨,药品出厂价格也在涨等这些情况,所造成费用上涨是合理的。

但是,现在医疗机构相当一部分是靠卖药来补偿,靠检查来补偿,这里就有一个合理用药和合理检查的问题。

省医药协会一相关负责人表示,解决看病贵,真正让患者受益,就是要改变以药补医,医院、药厂、药商的共同利益关系要把它切断。

具体体现在临床用药上,药品用得多和少,用得贵和贱,医院的收入和医生的收入没有任何挂钩,这样的情况下,使得医生没有其他的想法去开贵药。

医生在这方面没有经济动因的话,更重要的是医生的激励应该更多的体现在他的医疗水平、医疗的质量,你水平高,安全系数高,工作量又多,应该多劳多得,而不是靠卖药来拿钱。

四、增值服务费应直接让利于患者

增值服务费由政府统一收取,其目的是为了让利于民,但事实上,这笔钱最后用来做了什么?

记者调查得知,基本都被用于弥补医院因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收入。

由此,人们不禁要问,如果增值服务费还被拿来给医院的话,那么患者又从医改里获得什么了呢?

此外,如何监管这笔钱,也成了需要关注的问题。

采访中,不少药品配送企业和药品生产企业认为,这笔增值服务费不应该征收这么高的比例,即便是征收,也应该拿来直接让利于百姓,比如降低药价以及诊疗费用等等。

 

                                        

本期报送:

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詹夏来

                                        

领导如有批示,请将有关情况告知本报总编辑办公室

电话:

65221366        传真:

62636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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